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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市】丽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3-22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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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于******月***日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自******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月***日。经评估,《***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省市相关安排要求,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了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行为,操作性强,为两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力推进了流域内的化肥减量,切实降低了农业面源污染。程海、泸沽湖流域的保护治理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须臾不可松弛。结合实际,为持续强化两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根据《***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月***日起至***月***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区***路268号,收件人:王陈斌),邮政编码:674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ljsnyzhxzzfk@163.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 附件:《***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农业农村局 ******月***日 ***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护程海、泸沽湖的生态环境,规范化肥经营与使用行为,减少化肥对程海、泸沽湖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程海保护条例》《***省泸沽湖保护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程海、泸沽湖流域(以下简称“两湖”流域)从事化肥经营与使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两湖”流域是指《***省程海保护条例》《***省泸沽湖保护条例》所划定的***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肥,是指氮肥、磷肥、钾肥、微肥、复合肥等化学肥料。 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推进“两湖”流域化肥减量行动,转变施肥方式,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永胜县人民政府、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应当通过依法规范“两湖”流域化肥经营与使用行为,实施化肥减量行动计划,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等措施,逐步减少化肥使用量。 第***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水务、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做好“两湖”流域化肥减量工作。 第***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两湖”流域化肥减量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有关工作的开展。 第***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在“两湖”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县级“两湖”流域化肥减量实施方案; (二)检查、指导、督促县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化肥监督管理职责; (三)宣传、指导科学使用化肥,组织开展化肥减量技术培训; (四)督促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在“两湖”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两湖”流域化肥减量实施方案; (二)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农作物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耕地轮作休耕、畜禽废污资源化利用等化肥减量技术措施; (三)开展化肥减量技术培训,提高“两湖”流域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意识,改进施肥方式; (四)督促化肥经营者建立化肥进销货台帐; (五)引导园林绿化主体、种植大户合理使用化肥,防止盲目施肥,并建立化肥使用台账; (六)建立健全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督促化肥经营者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市、县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两湖”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违法行为; (二)查处化肥虚假宣传和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市、县政府程海、泸沽湖管理机构***“两湖”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化肥经营与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宣传科学使用化肥,配合完成化肥减量有关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两湖”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做好化肥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化肥减量的宣传引导,组织化肥减量技术培训,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有机肥、种植绿肥和豆科作物; (三)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化肥减量纳入村规民约,提高村(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四)督促化肥经营者与使用者妥善处理化肥包装废弃物。 第十二条“两湖”流域化肥经营者应当做到: (一)依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化肥; (二)化肥的宣传、推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三)严格执行化肥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四)向购买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 (五)建立化肥进销货台账,每年报送至县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依法回收化肥包装废弃物,不得拒收化肥包装废弃物。 第十三条“两湖”流域化肥使用者应当做到: (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化肥,防止盲目施肥; (二)从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化肥使用台账,台账应当保存2年; (三)及时将化肥包装废弃物进行收集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两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两湖”流域化肥减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十五条永胜县人民政府、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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