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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市】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4-26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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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字体: [ 大 中 小 ] 青川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青川府公〔2024〕 号 为加快推进青川县城秦***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青川县实际,特制定本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青川县***镇秦***区横街子组、城***区北井坝组土地约0.6624公顷。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主体及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征收主体:青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部门:青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房屋征收、附着物调查工作的政策指导,做好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宣传等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青川县***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区内土地房屋征收的宣传发动工作;完***区内的附着物调查、登记、公示、征地拆迁、协议签订、补偿资金兑付和土地交付工作;负***区内土地房屋征收、人员安置等问题的处理,维***区内社会和谐稳定。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三、征收用途 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四、征收补偿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九)《***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十二)《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青川府办发〔2013〕104号); (十三)《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区片综合地价***》(青川府发〔2023〕9号)。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按照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区片综合地价***》(青川府发〔2023〕9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1.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公示期满后,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文件执行。 2.坟墓的搬迁补偿,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标准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普通土堆***元/座;独板碑普通土堆***元/座;砖、石、水泥修***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元/座;合墓坟在同类补偿和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进行补偿和奖励。 无人指认和不愿自行迁移的坟墓不予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相关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六、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符合房屋拆迁安置的,同一安置对象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对合法的独立产权住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 (2)本项目产权调换的房屋在政府建立的房源库中选房,按照原性质、原用途进行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性质按原土地属性办理,如被征收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被征收人需缴纳相关费用。 (3)产权调换的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住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调换,调换后每户有剩余面积的可再调换一套住房,超出产权享受面积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产权调换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还房安置房屋的位置、楼层、结构、折旧等方面价*** (4)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按清水房的标准调换。 (5)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与应享受还房面积之差,按照以下办法结算:实际还房面积超过应享受还房面积10㎡(含10㎡)部分按评估价***惠购买,超过10㎡以上部分,按评估价***6)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调换面积少于应当享受产权面积的,按原房屋评估价***偿。 (7)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维修资金及房屋超面积部分契税由被征收人缴纳。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2年内,原房屋所有权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 2.货币补偿 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一次性结清货币安置补偿费;二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施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 参照本方案中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执行。 (三)搬迁补助及过渡费 1.搬迁补助由搬出费用和迁入新居费用2部分构成,其中,搬出费***元、迁入新居费***元,由征收实施单位***。 2.临时安置费的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80㎡以下(含80㎡)的,每户***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80㎡以上的,***元/㎡的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还房安置房之日起6个月截止,其中包括3个月装修期;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离被征收房屋之日起3个月截止。 (四)征收房屋奖励 签约及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并腾交被征收房屋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分时段分别给予被征收人不***元/平方米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约并腾交房屋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签约后***日内腾交房屋的,***元/平方米的奖励; 2.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日至***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签约后***日内腾交房屋的***元/平方米的奖励; 3.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日至***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签约后***日内腾交房屋的***元/平方米的奖励; 4.从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31天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五)生产加工用房和简易厨房、厕所及猪牛圈、被拆迁房屋室外附属设施和林木补偿,集体土地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以评估为准。 (六)合法经营损失补偿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在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使用用途为住宅的,实际用于经营并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其房屋价***证书载明的用途、性质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选取以下五种方式中的一种,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计算;二是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补偿期限为6个月;三是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区域上年***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补偿期限为6个月;四是按被征收房屋同地段租金平均收益计算,补偿期限为6个月;五是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七)被征地农民保障 1.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青川府办发〔2013〕104号)落实。 2.征收土地社保安置人数,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人数为准。 七、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被征收人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登记资料;不能提供房屋产权手续的,由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按标准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以房屋测绘机构***。被征收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房产的,其产权面积按合并总量计算。 (三)房屋用途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无任何法定证明文件证明使用用途的,以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调查认定为准;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 八、资金管理 (一)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乡镇设立专账,任何单位***、挤占、挪用,不得抵扣任何费用,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二)征地补偿费***镇人民政府统计汇总并核实后统一支付。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0%:70%。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相关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文件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所需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征地总成本费用的1.5%,其***镇人民政府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征地总成本费用的1%。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办公、培训、资料、宣传、差旅、外业补助等公务费用支出。 九、争议处理途径 (一)征收补偿安置完成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时限内搬离并交付土地;未按期履行协议约定,且经土地征收部门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土地征收部门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并经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审核的结果为准。 (三)对土地类型认定有争议的,由县级相关部门牵头,乡镇配合共同确认土地类型。 十、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和拆迁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不予补偿情形 1.自青川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经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2.由财政资金投入的农村基础设施设备中,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不予补偿。 3.自青川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之日起,新迁入人口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三)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补偿。 (四)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青川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川县城秦***道建设项目结束后终止。 (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局。 公告时间:******月***日至******月***日 咨询电话:153-7829-6647 联 系 人:张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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