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关注!您离开之前... 关注中项网服务号免费订阅项目... 注册免费体验中项网服务
服务热线: 4008161360
项目
  • 项目
  • 招标
  • 重点项目
  • 设计院库
  • 项目汇总
  • 统计分析
  • 展会信息
搜索




【四川,泸州市】关于公开征求《“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5-23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联系人 立即查看 联系电话 立即查看
项目地址 立即查看 项目名称 立即查看
网址 立即查看 填报单位 立即查看
更正内容 立即查看 设备词 立即查看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中项网会员用户开放, 【 注册 / 登录 】 后可查看内容详情

招标预告详情

为了有效保护“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证“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特色,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合江荔枝即***市,为进一步规范“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该办法需尽快印发实施,故公告时间为***日。如有建议,请于******月***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3@qq.com。 附件:《“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市场监督管理局 ******月***日 附件: “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保证“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按照“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种植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 “合江荔枝”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原国家质检总局***第88号批准保护的范围,即合江县现辖***区域。 第四条 在合江县***区域内从事“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 “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实施。 第二章 申请和使用 第六条 在合江县***区域内从事“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申请材料***市场监管局核验后,出具《核验报告》,按程序上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 第七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使用专用标志。 第八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该在国家知识产权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九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产品产地来源。 第十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市场监管局报送当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经营的; (二)在2年内未在“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二)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的。 第十五条 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会员特色服务

  • 寻找项目
  • 信息定制
  • 项目跟进
  • 业主库
  • 设计单位
  • 收藏信息

项目日历

更多...

下载APP

扫码下载中项网APP

关注微信

扫码关注中项网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