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13-03-13 | 参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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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全国 | 所属行业 |
电力 |
内容详情 |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3年1月1日起,脱硝电价政策由14个省份试点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 《通知》对验收程序和验收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现有燃煤机组进行脱硝改造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环保验收;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实施脱硝改造的,由环境保护部委托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对脱硝设施进行先期单项验收。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通知》规定了享受脱硝电价补贴的三项条件:一是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二是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分散式控制系统,实时监控脱硝系统运行情况和存储历史数据;三是脱硝设施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施,通过环保有效性审核,并取得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通知》指出,2013年1月1日前建成投运并通过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尚未执行脱硝电价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脱硝电价;2013年1月1日后建成投运的脱硝设施,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以“点对网”方式跨省、区送电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经当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落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或区域电网公司提出申请,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这位负责人说,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建成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装机容量达到2.25亿千瓦,按照当前脱硝电量每千瓦时补贴8厘钱标准,年脱硝电价补贴将超过100亿元。脱硝电价政策的全面实施,将大大推进全国氮氧化物减排工作。 (来源:中国环境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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