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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丰宁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试点赋权事项清单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2-07-26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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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试点赋权事项清单的公示

根据云政发[2021]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街道办事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利事项的批复》,现对***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试点赋权事项清单进行公示,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微信图片_***082725

微信图片_***082734

微信图片_***082740


房产类


拟授予***区街道行政处罚权目录(288项)
序号实施主体行政职权名称职权类型设立依据备注
1区住建局对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元***元以下的罚款。

2区住建局对将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区住建局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元***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4区住建局对擅自改变、经营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有设施;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道路、场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元***元以下的罚款。

5区住建局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月***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6区住建局对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装修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月***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7区住建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月***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区住建局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月***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9区住建局对擅自拆改供暖、燃***道和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月***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道和设施的,对装***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0区住建局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楼面荷载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月***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楼面荷载的,对装***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区住建局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月***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未***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12区住建局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月***日实施)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13区住建局对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月***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4区住建局对物业管理单位***行政处罚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月***日实施)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15区住建局对擅自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的处罚行政处罚【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月***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元的罚款。 【规章】《***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月***日起施)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元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元的罚款。
第五条第二款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区住建局对出租面积较小及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行政处罚【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月***日起施行)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月***日起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第二款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17区住建局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下罚款;单位******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规章】《***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月***日起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元以***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第一款 第十条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办理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18区住建局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未在在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下罚款;单位******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规章】《***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月***日起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元以***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第二款 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日内,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办理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19区住建局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退出、交接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市物业管理办法》(******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退出、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20区住建局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和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单位***行政处罚 【规章】《***市物业管理办法》(******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和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21区住建局对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的处罚,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月***日起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22区住建局对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月***日起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23区住建局对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月***日起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六)、(七)项规定的、 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处***元以***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六项 (六)不得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提供居间、代理服务;


城市管理类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市道路、桥梁、广场、地***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实施主体行政职权名称职权类型法律依据备注
24区城管局对未经批准,擅自***道路、***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道路交通安全法》(******月***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道路、***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地方性法规】《***市***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四)未按照规定办***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擅自占***市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25区城管局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地方性法规】《***市***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区城管局对未按照技术规范进***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地方性法规】《***市***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7区城管局对未经批准***市道路行驶,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路线行驶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三)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市道路行驶的,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路线行驶的,处***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28区城管局对未按照规定办***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五)未按照规定办***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29区城管局对经批准占用、挖***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六)经批准占用、挖***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明示许可内容或者监督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元以***元以下罚款;

30区城管局对挖***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市***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七)因工程建设占用、挖***市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未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区城管局对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市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八)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32区城管局对占***市道路期满或者挖***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市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九)占***市道路期满或者挖***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罚款;
  【法规】《***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市道路期满或者挖***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33区城管局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市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罚款。
第十七条第三款 ***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4区城管局对未定期***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承***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5区城管局对设***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36区城管局对依附***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37区城管局对紧急抢修埋设***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38区城管局对车辆载物***路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元以***元以下罚款,对单***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车辆载物***路面的;

39区城管局对利***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元以***元以下罚款,对单***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利***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的;

40区城管局对擅自挪***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元以***元以下罚款,对单***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挪***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41区城管局对擅自***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道路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元以***元以下罚款,对单***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的。

42区城管局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月***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第七项行为之***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3区城管局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月***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第七项行为之***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4区城管局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月***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单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元***元以下的罚款;

45区城管局对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月***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单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元***元以下的罚款;

46区城管局对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月***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单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7区城管局对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月***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六)畜禽养殖场、养***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单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元***元以下的罚款;

48区城管局对未在指定的地点***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月***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49区城管局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禁止下列影***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0区城管局对***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市容的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市人民政府规***街道***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市容的物品的;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市干道两侧和***区域内以***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市容的物品;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晾晒、吊挂***市容的物品。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1区城管局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2区城管局对不履行卫生***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53区城管局对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54区城管局对饲养家畜家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55区城管局对未经批准擅***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市容的;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市城市容貌标准。
未***市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批准,不***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不符***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构)筑物和设施工程造价***罚款。

56区城管局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57区城管局对不符***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58区城管局对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区城管局对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城市***区内禁止下列***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60区城管局对擅自***市公共供***道上安装抽水水泵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城市***区内禁止下列***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二)擅自***市公共供***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61区城管局对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市相应的设施连接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城市***区内禁止下列***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62区城管局对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城市***区内禁止下列***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63区城管局对***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城市***区内禁止下列***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五)***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64区城管局对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城市***区内禁止下列***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65区城管局对损***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七项 城市***区内禁止下列***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七)损***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66区城管局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八项 城市***区内禁止下列***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67区城管局对擅自占***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九项 城市***区内禁止下列***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九)擅自占***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68区城管局对擅自在***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69区城管局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70区城管局对在***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在***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71区城管局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七项 ***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72区城管局对擅***道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八)擅***道经营。

73区城管局对施工前未***市容保洁责任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十三条第一款 ***市内进行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项目所在地***市管理部门***市容保洁责任书。
违反第一、三款规定的***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4区城管局对竣工未清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未经验收合格撤离施工现场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十三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清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撤离施工现场。
违反第一、三款规定的***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5区城管局对未设置有效防止尘土、泥浆、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设施或者出口处未设置防泥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十三条第二款 施工场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有效防止尘土、泥浆、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设施。施工场地出口处应当设置防泥设施并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道路。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元罚款;***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元罚款。

76区城管局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街建筑的门头(面)装修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十五条 城***街建筑门头(面)装修施工,应当经所在地***市管理部门审批。
违反前款规定的***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7区城管局对未按标准设置的报栏、公告栏、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等公共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十六条 ***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声屏障、护栏、报栏、公告栏、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8区城管局对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实行密闭化运输,导致泄露、泼洒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十七条 运载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及其他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泼洒。
违反前款规定的***元罚款;因泄漏、泼洒***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路行驶。

79区城管局对在建筑物等上刻画、挂贴、喷涂;擅自***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不得擅自***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予以没收,并对行为***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80区城管局对未按要求和期限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并未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十八条第二款 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当按***市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1区城管局对未保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款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保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82区城管局对损***市照明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市照明设施。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83区城管局对举办商业性活动,未保持活动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二十条 ***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性的宣传、纪念、庆典、展示等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4区城管局对损坏、挪***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挪***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5区城管局对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未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违反第三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补缺、正位的,每***元罚款。

86区城管局对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对窨井(沟)盖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可以***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补缺或者正位。
违反第四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补缺、正位的,每***元罚款。

87区城管局对在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吊挂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8区城管局对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的处罚行政处罚
89区城管局对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下列影***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三)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90区城管局对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下列影***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91区城管局对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下列影***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四)***市道路、河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92区城管局对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卫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3区城管局对未及时清除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浇灌植物等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条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浇灌植物等作业产生渣土、枝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4区城管局对未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在指定地点***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场地***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设置。
城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在指定地点***。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限期补交;未在指定地点***,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倾倒一立方***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95区城管局对未及时清运装修垃圾至指定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区居委会应当及时清运***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倾倒的垃圾,并按照每倾倒一立方***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96区城管局对清掏***道的污泥,未及时清运污物,***路面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单位******道,应当及时清运污物,不得***路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元罚款。

97区城管局对未经审批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市管理部门审批,实行行业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罚款。

98区城管局对未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包括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市容的;
  【地方性法规】《***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管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第一项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书;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二十条第一项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属***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99区城管局对在***区域或情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管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区域或者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区核***区;(二)市、县(市、区)城市***区范围内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三)占***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市政设施;(五)***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区域或者情形。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 ***区域和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区核***区;(二)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三)占***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四)利用***路灯灯杆***市道路照明设施;
(五)利用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道路、道***道及其附属设***道闸等交通安全设施;(六)***路名牌、公话亭、公共客运站台以外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交通指示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七)利用居***区和单位***、围栏;(八)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和未预留广告位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九)妨碍***道、盲道、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十)***市***区范围内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十一)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十二)在橱窗上张贴平面广告,或者在橱窗内堆放杂物;(十三)***道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十四)法律、法规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100区城管局***道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管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不得***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 ***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不得***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
除公共信息标识外,道路上不得单独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101区城管局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形式和轮廓线,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功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管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形式和轮廓线,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功能。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第一项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镶嵌或者依附于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破坏建(构)筑物容貌以及立面形式、主要特征、轮廓线、天际线等的:(七)法律、法规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区城管局对妨碍建(构)筑物的消防、采光、通风等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第二项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镶嵌或者依附于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妨碍建(构)筑物的消防、采光、通风等功能;

103区城管局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超***市规划中限定的建(构)筑物高度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第三项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镶嵌或者依附于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三)超***市规划中限定的建(构)筑物高度;

104区城管局对利用住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第四项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镶嵌或者依附于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并不得有下列情形:(四)除公共信息标识和建(构)筑物名称***,利用住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05区城管局对利用建(构)筑物玻璃窗、阳台粘贴、绘制、悬挂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第五项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镶嵌或者依附于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利用建(构)筑物玻璃窗、阳台粘贴、绘制、悬挂户外广告设施;

106区城管局对未征得建(构)筑物产权人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第六项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镶嵌或者依附于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并不得有下列情形:(六)未征得建(构)筑物产权人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07区城管局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管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

108区城管局对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各类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管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其物品和相关工具,对行为人***元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制作者、经***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采取限制通讯服务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各类信息。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清除,没收其物品和相关工具,对行为人***元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制作者、经***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采取限制通讯服务的措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等信息。

109区城管局对广告主等未接受监督检查,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弄虚作假,拒绝或者逃避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或者逃避检查。

110区城管局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月***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或***市管理行政部门吊销《户外广告登记证》或者《***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111区城管局对未按规定无偿提供公益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主要***区域、门户节点及公共开敞空间的商业性广告设施,应当无偿提供广告位,用于每年不少于***日的公益广告发布。

112区城管局对未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的;擅自改变公益广告设施用途,发布商业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统筹考虑、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公益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列入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的,一律不得设置。
禁止擅自改变公益广告设施用途,发布商业广告。

113区城管局对建(构)筑物名称***(构)筑物的外立面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第一项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可以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设置店招店牌。店招店牌包含的名称、字号和标志等应当与其取得的合法注册登记相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构)筑物名称***(构)筑物的外立面;

114区城管局对不得***楼顶标识,可以在外立面上设置镶嵌式标识,但未在规划审批图中预留位置***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第二项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可以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设置店招店牌。店招店牌包含的名称、字号和标志等应当与其取得的合法注册登记相符,并遵守下列规定:(二)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不得***楼顶标识,可以在外立面上设置镶嵌式标识,但应当在规划审批图中预留位置;

115区城管局对***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二十三条 ***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除签订项目合同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116区城管局对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未提出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日,并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日内自行拆除。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及其效果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17区城管局***街商铺的店招店牌未设置在建(构)筑物檐口下方或者门楣上方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拆除,可并***元***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三项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可以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设置店招店牌。店招店牌包含的名称、字号和标志等应当与其取得的合法注册登记相符,并遵守下列规定:(三)临街商铺的店招店牌应当设置在建(构)筑物檐口下方或者门楣上方,上下沿口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并不得外露钢架等结构;

118区城管局对同一建(构)筑***街商铺店招店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未保持平齐,使用材质不是趋于一致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拆除,可并***元***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四项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可以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设置店招店牌。店招店牌包含的名称、字号和标志等应当与其取得的合法注册登记相符,并遵守下列规定:(四)同一建(构)筑***街商铺店招店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应趋于一致;

119区城管局对店招店牌的设置材料未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市容景观相协调,使用高耗能、劣质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拆除,可并***元***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五项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可以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设置店招店牌。店招店牌包含的名称、字号和标志等应当与其取得的合法注册登记相符,并遵守下列规定:(五)店招店牌的设置材料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市容景观相协调,不得使用高耗能、劣质材料;

120区城管局对店招店牌多层、重叠设置;多个单位***(构)筑物的,未在建(构)筑物控制红线内的入口处统一设置指示牌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拆除,可并***元***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六项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可以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设置店招店牌。店招店牌包含的名称、字号和标志等应当与其取得的合法注册登记相符,并遵守下列规定:(六)店招店牌不得多层、重叠设置;多个单位***(构)筑物的,可在建(构)筑物控制红线内的入口处统一设置指示牌;

121区城管局对含有经营商品品牌名称***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拆除,可并***元***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七项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可以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设置店招店牌。店招店牌包含的名称、字号和标志等应当与其取得的合法注册登记相符,并遵守下列规定:(七)不得含有经营商品品牌名称***。

122区城管局对未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质量检测,出具质检报告,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处***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除店招店牌、橱窗广告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质检报告,并经属***市管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3区城管局对未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完好、整洁、美观、正常使用,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处***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完好、整洁、美观、正常使用,并与属***市管理行政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124区城管局对每月未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以上的安全检查和维修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处***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每月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以上的安全检查和维修。

125区城管局对遇特殊时期和情况,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处***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遇风季、汛期、雨雪、雷电等特殊时期和情况,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26区城管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两年以上的,未对户外广告设施及其基座部分进行安全检测,并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处***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两年以上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户外广告设施及其基座部分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属***市管理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127区城管局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或逾期不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市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拆除,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管理责任人承担。

128区城管局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养犬管理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129区城管局对养犬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养犬管理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养犬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

130区城管局对遗弃犬只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养犬管理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遗弃犬只。

131区城管局对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烈性犬未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者拴养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养犬管理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区域内,养犬人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132区城管局对未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牵引,未约束好犬只,不主动避让他人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养犬管理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区域内,养犬人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携犬外出,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133区城管局对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未征得驾驶人同意,未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养犬管理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区域内,养犬人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

134区城管局对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养犬管理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区域内,养犬人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犬外出,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135区城管局对死亡的犬只,未在48小时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犬只留检所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养犬管理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区域内,养犬人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对死亡的犬只,在48小时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犬只留检所。

136区城管局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月***日修订)
  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 任何单位***,***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元以下罚款。

137区城管局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月***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8区城管局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闲置或者拆***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139区城管局对随意倾倒、抛洒、堆***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市生活垃圾。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0区城管局对未经批准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141区城管局对未取***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142区城管局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第一项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市生活垃圾;

143区城管局对未将收集***市生活垃圾运到认可的处置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项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将收集***市生活垃圾运到***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144区城管局对清扫、收***市生活垃圾后,未对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项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清扫、收***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145区城管局对用于收集、运***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第四项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用于收集、运***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146区城管局对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市生活垃圾; 

147区城管局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148区城管局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149区城管局对未按照要求配***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按照要求配***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150区城管局对未保***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五)保***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151区城管局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152区城管局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七项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53区城管局对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评价***
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td>

154区城管局对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5区城管局对***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6区城管局对***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元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六)其他可能影***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57区城管局对***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元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158区城管局对擅自***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元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159区城管局对擅自***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元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任何单位******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160区城管局对擅自迁移、拆除、利***市照明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元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任何单位******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市照明设施;

161区城管局对擅自***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市人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2区城管局对损毁灯光夜景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一切单位***,对损毁灯光夜景设施的单***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元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3区城管局对拒不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规定拒不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64区城管局对不按规定时间启***市夜景灯光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不按规定时间启闭灯光的***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65区城管局对不及时维修或更***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灯光图案断亮、残缺或设备损坏,局部或整体不亮的,不及时维修或更换的***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66区城管局对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167区城管局对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68区城管局对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房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市场、影剧院、医院、宾馆、居民***区等应当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房。

169区城管局对环卫设施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完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四款 环卫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设施由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并负责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170区城管局对摊点、个体工商户未自备符合规范的垃圾容器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三款 摊点、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备符合规范的垃圾容器。

171区城管局对未在公告的收集时间内将袋***市生活垃圾放置指定地点***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第一款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区域内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的收集时间内将袋***市生活垃圾放置指定地点。

172区城管局对未做到日产日清,或者未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第二款 负责袋***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袋***市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并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173区城管局对未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市生活垃圾分别投入指定地点***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第一款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区域内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市生活垃圾分别投入指定地点。

174区城管局对未将已分类投放***市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市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175区城管局对未取得审批,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 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专业单位,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76区城管局对违***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元以下罚款。

177区城管局对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项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178区城管局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一款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179区城管局对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单位***、运输、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运输、处置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第一款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运输、处置,并按照规定交纳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按***市生活垃圾清运费与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执行。

180区城管局对餐厨废弃物未单独收集、存放,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181区城管局对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未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未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二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二)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182区城管局对未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的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第三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三)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的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

183区城管局对未建立台帐制度,每月底前未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第四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四)建立台帐制度,真实、完整记录每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元罚款;因泄漏、泼洒***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路行驶。
第十二条第四项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四)建立台帐制度,分别记录每日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于每月底前向所在***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184区城管局对餐厨废弃物未配备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处置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洁,运行良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元罚款;因泄漏、泼洒***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路行驶。
第十二条第一项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一)配备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处置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洁,运行良好;

185区城管局对餐厨废弃物未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滴漏、撒落,转运期间裸露存放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元罚款;因泄漏、泼洒***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路行驶。
第十二条第二项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二)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186区城管局对未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1次,并及时进行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元罚款;因泄漏、泼洒***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路行驶。
第十二条第三项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三)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1次,并及时进行处置;

187区城管局对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未备案;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元罚款;因泄漏、泼洒***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路行驶。
第十二条第五项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通过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188区城管局对未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元罚款;因泄漏、泼洒***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路行驶。
第十二条第六项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六)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189区城管局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区管委会责令改正,对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按照规定组织临时接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歇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规划类

序号实施主体行政职权名称职权类型法律依据备注
190区城管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月***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市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91区城管局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月***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地方性法规】《***市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四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92区城管局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月***日修正)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市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93区城管局对侵占城乡现状或者***道路红线内用地、***区、城市公共绿地、居***区绿地等各类绿地,***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侵占城乡现状或者***道路红线内用地、***区、城市公共绿地、居***区绿地等各类绿地,***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地方性法规】《***市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侵占***道路、***道路用地、城乡公共空间、城市绿地,***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194区城管局对侵占交通、通信、电力、煤气、自来水和污水***路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二)侵占交通、通信、电力、煤气、自来水和污水***路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
【地方性法规】《***市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电信、电力、燃气、供(排)水等管线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

195区城管局对侵占消防、救护、地下防空等紧***道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三)侵占消防、救护、地下防空等紧***道的;
【地方性法规】《***市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消防、救护、人防工程等紧***道的;

196区城管局对侵占单位、居***区、环卫***道、出入口,影响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四)侵占单位、居***区、环卫***道、出入口,影响通行的;
【地方性法规】《***市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侵占单位、居***区***道、出入口的;

197区城管局对不符合国***省、州(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八)不符合国***省、州(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市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八项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八)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198区城管局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其他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九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九)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市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九项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199区城管局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元***元以下罚款。

200区城管局对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历史文化名***镇名***街保护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对行***元***元以下的罚款。

201区城管局对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历史文化名***镇名***街保护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对行***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八)其他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整体性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市管理行政主管部***元***元以下罚款。

202区城管局对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历史文化名***镇名***街保护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元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元以***元以下罚款。

203区城管局对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历史文化名***镇名***街保护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4区城管局对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历史文化名***镇名***街保护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在核心***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5区城管局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历史文化名***镇名***街保护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规定,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审查建设单位***,确认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未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未造成重大影响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元***元以下的罚款。

206区城管局***镇违法建筑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月***日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 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地方性规章】《***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月***日)
第十七条第一款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用电。
第十七条第二款 城镇违法建筑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207区城管局对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月***日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元***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规章】《***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月***日)
第十七条第一款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用电。
第十七条第三款 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元***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208区城管局对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建筑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月***日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第三款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性规章】《***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月***日)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实施拆除***镇违法建筑:(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 不能实施拆除***镇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209区城管局对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违法建筑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月***日施行)
第十三条第二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前款所称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性规章】《***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月***日)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实施拆除***镇违法建筑:(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不能实施拆除***镇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210区城管局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月***日施行)
第十五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用电。
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立即组织拆除。

211区城管局对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月***日施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地方性规章】《***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月***日)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一)发布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在公告期届满前对当事人进行催告;
(二)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强制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
(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拆除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212区城管局对当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月***日施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3区城管局对无法确定违法建筑所有人、管理人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月***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筑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214区城管局对未在现场明示临***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电话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市道路的,应当***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现场明示临***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电话;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15区城管局对擅自改***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市道路的,应当***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擅自改***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16区城管局对未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挡,保持完好整洁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市道路的,应当***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挡,保持完好整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17区城管局对占用期满后未及时***道路原状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市道路的,应当***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占用期满后及时***道路原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18区城管局对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乡规划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219区城管局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实施拆除***镇违法建筑的处罚行政处罚 【政府规章】《***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月***日)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实施拆除***镇违法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实施拆除***镇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以下的罚款。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建管类

序号实施主体行政职权名称职权类型法律依据备注
220区住建局对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场所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对其他裸露场地未进行覆盖,对土石方、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并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条第三项 城市***区施工单位***,并遵守下列施工工地污染防治要求:
(三)对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场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对其他裸露场地应进行覆盖,对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并进行资源化处理;

221区住建局对施工车辆未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驶出工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条第四项 城市***区施工单位***,并遵守下列施工工地污染防治要求:
(四)施工车辆应当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后方可驶出工地;

222区住建局***路挖掘施工未及时覆盖***路面,并未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未及时***路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条第五项 城市***区施工单位***,并遵守下列施工工地污染防治要求:
(五)道路挖掘施工应当及时覆盖***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路面。

223区住建局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超过3个月的,未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条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月***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月***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24区住建局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月***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月***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25区住建局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月***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月***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26区住建局对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醒目的标牌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企***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标牌,包括;施工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纪律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

227区住建局对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达到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未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228区住建局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月***日施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作业人***元***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企业***元以***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29区住建局对未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对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挡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挡,在主城***区施工的围挡设置不得低于2.5米,其***区施工的围挡设置不得低于1.8米。施工现场的围挡设置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临时用地、临时***道路范围为准。
  市政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230区住建局对未在入口处设平面图和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安全警示牌,及未在入口处设门卫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安全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警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单位***,与工程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231区住建局对施工现场内设施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未按施工平面图存放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一项 施工单位***:
(一)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设施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确***区域存放;

232区住建局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佩戴工作牌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 ***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元罚款。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工作牌。

233区住建局对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规章】《 ***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以***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做到砖砌围墙压顶,彩板围挡横平竖直,并结合周边环境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美化、保持整洁,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4区住建局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医疗卫生室或配备医药箱,未建有水冲式厕所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 ***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以***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设置医疗卫生室或者配备保健医药箱,配置专(兼)职急救人员及医疗急救器材。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水冲式厕所,厕所墙面抹灰刷白,设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冲刷、消毒。

235区住建局对施工现场接纳或使用未封闭、无遮盖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 ***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元以***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五项 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五)接纳或者使用未封闭、无遮盖的运输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车辆。

236区住建局对拆除工程未制定文明施工方案,未将方案报送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 ***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月***日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元以***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并将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拆除工程现场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等污染环境。


市政公用类

序号实施主体行政职权名称职权类型法律依据备注
237区住建局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燃气企业擅自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单位***、销售燃气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666号令)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地方性规章】《***省燃气管理办法》(******月制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燃气企业擅自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单位***、销售燃气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转让、销***元以下的罚款,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238区住建局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666号令)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26日第666号令)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10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239区住建局对每年进行安全检查少于一次的,无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告知用户且不协助用户进行整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燃气管理条例 》(***省******月***日常务委员会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市燃气管理条例 》(***省******月***日常务委员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
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240区住建局对不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不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燃气管理条例 》(***省******月***日常务委员会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市燃气管理条例 》(***省******月***日常务委员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241区住建局对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瓶装燃气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燃气管理条例 》(***省******月***日常务委员会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元以上5万元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市燃气管理条例 》(***省******月***日常务委员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瓶装燃气;

242区住建局对在瓶装燃气库房内住人、堆放其他物品、存在火源,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的供***路及电器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燃气管理条例 》(***省******月***日常务委员会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市燃气管理条例 》(***省******月***日常务委员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瓶装燃气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其他物品、存在火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的供***路及电器设备。

243区住建局对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燃气管理条例 》(***省******月***日常务委员会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元以***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元以***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市燃气管理条例 》(***省******月***日常务委员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
(七)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绿化类

序号实施主体行政职权名称职权类型法律依据备注
244区城管局
对毁***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市树木花草的;
【地方性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毁***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245区城管局对擅自砍伐或者更***市树木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者砍***市树木的
【地方性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46区城管局对未经同意擅自占***市绿化用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市绿化用地的,***市人民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市城镇绿化条例》(******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占***镇绿地、临时占用绿地超出报批时限或者改变绿地性质到期未还建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向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报批。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使用的期限和占用的面积归还并原址恢复,恢复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临时占***镇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按照程序另行报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照施工期限报批。

247区城管局对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镇绿化条例》(******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占***镇城镇绿地、临时占用绿地超出报批时限或者改变绿地性质到期未还建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城镇绿***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建设需改变绿地性质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所占绿地面积须在县(市、区)范围内还建,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

248区城管局对不服从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行政处罚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修订)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服务摊点,***市人民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49区城管局对侵***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侵***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250区城管局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镇绿化工程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镇绿化条例》(******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修订)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镇绿化工程设计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事中事后的监管。


251区城管局 对于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铺装或者遮盖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镇绿化条例》(******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铺装或者遮盖。


252区城管局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镇绿化条例》(******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镇***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公布保护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批。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进行公示或者公告。

253区城管局对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镇绿化条例》(******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镇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
【地方性规章】《***省城市绿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项(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第五项(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254区城管局对***镇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镇绿化条例》(******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镇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行驶、停放车辆,燃放烟花爆竹;

255区城管局对***镇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营业摊点、堆放物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镇绿化条例》(******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镇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擅自设置广告牌、营业摊点、堆放物料;
【地方性规章】《***省城市绿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元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市绿化的行为: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256区城管局对***镇绿地内开垦种植、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镇绿化条例》(******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镇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开垦种植、饲养家畜家禽;

257区城管局对***镇绿地内取土、挖沙、采石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镇绿化条例》(******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镇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取土、挖沙、采石;

258区城管局对***镇绿地内偷盗、损坏雕塑、建筑小品等园林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镇绿化条例》(******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镇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偷盗、损坏雕塑、建筑小品等园林设施

259区城管局对其他***镇绿地内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城镇绿化条例》(******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元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镇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八)其他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260区城管局对在公园内焚烧杂物,倾倒污物、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市公园条例》(******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园管理单位***;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焚烧杂物,倾倒污物、污水;

261区城管局对擅自改***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市绿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市绿地的,***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62区城管局对***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263区城管局对擅自砍***市绿化树木或者占、***市绿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省城市绿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市绿化树木或者占、***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264区城管局对各类新建管线未避让现***市绿地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城市绿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265区城管局对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省城市绿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元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市绿化的行为:
(一)对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的处罚
  

266区城管局对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省城市绿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元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市绿化的行为: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267区城管局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修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元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68区城管局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修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处以***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



269区城管局对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修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处以***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二)在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

270区城管局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擅自修剪、嫁接、采集标本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修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处以***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三)擅自修剪、嫁接、采集标本;

271区城管局对擅自移动和破坏古树名木的支撑、围栏、避雷针、保护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附属保护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修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按照绿地设施标准给予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处以***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第二款 禁止擅自移动和破坏古树名木的支撑、围栏、避雷针、保护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附属保护设施。

272区城管局对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铲草、葬坟、生火、排放废气、放养宠物、堆放物料、封砌地面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修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按照绿地设施标准给予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处以***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一)倾倒垃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铲草、葬坟、生火、排放废气、放养宠物、堆放物料、封砌地面;
  

273区城管局对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埋设管线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修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按照绿地设施标准给予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处以***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二)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埋设管线;

274区城管局对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修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按照绿地设施标准给予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处以***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275区城管局对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修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按照绿地设施标准给予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处以***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四)其他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电力类

序号实施主体行政职权名称职权类型法律依据备注
276区商投局对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路走廊或者电***道的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路走廊或者电***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277区商投局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78区商投局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从事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88号)(2011修订)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路导线两侧各300***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一)其他危害电***路设施的行为。

279区商投局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从事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88号)(2011修订)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路***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280区商投局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从事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88号)(2011修订)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路***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地下电缆***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281区商投局对违反《***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不符合安全用电或者违章用电行业检查。行政检查 【规章】第二十条 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不符合安全用电规定或者违章用电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整改通知书》或者决定中止供电。


水政类

序号实施主体行政职权名称职权类型法律依据备注
282区水务局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83区水务局对***区辖区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84区水务局对***区辖区内地下水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地方性法规:《***市地下水保护条例》(******月***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月***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域地下水的统一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
285区水务局对***区辖区内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单位***;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市场建管类

序号实施主体行政职权名称职权类型法律依据备注
286区市场监管局***区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自******月***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87区市场监管局对校园周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自然资源类

序号实施主体行政职权名称职权类型法律依据备注
288区自然资源局***区内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动态巡查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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