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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市中心医院(平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白银市中心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达标改造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1-13 截止日期 立即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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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详情

***市中心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市中心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购项目更正公告

******月***日 12:05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市中心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市中心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区域***市公告时间******月***日 12:05
首次公告日期******月***日更正日期******月***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滕维莉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市中心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采购单位******省***市***区***路13号
采购单位******087
代理机构******市***区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市***区兴***路19号
代理机构******821

***市中心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市中心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u>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中心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更正内容:原招标文件***9: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财库〔2011〕181号现更正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 ***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价***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基础上增加其价***3%5%作为其价***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价***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基础上增加其价***1%2%作为其价***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政策。 价***或者价***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或者价***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或者价***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评价***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价***,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9 附 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联合体)参加(单位***)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元,资产***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元,资产***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联合体)参加(单位***)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元,资产***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元,资产***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附 2 (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 项目名称 预留选项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合 体 形 式 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更正日期:2021-01-13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市中心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 址:***省***市***区***路13号

联系方式:***087

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市***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市***区兴***路19号

联系方式:***8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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