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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发布时间 所属行业 项目性质 地区
2020-11-11 其他 湖北
一、发展思路
  “十三五”时期,湖北民政须积极适应并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优势,深化改革,加快创新务实现代民政建设。
  (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我省民政事业整体发展水平保持全国前列、中部领先。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建立,并以市(州)为主体逐年公布,提升幅度达到历史新高。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拓展、救助水平逐年提高,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建立。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基于自主卫星遥感监测和灾害信息报送、减灾备灾能力建设等工作水平明显提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高效开展,“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等重大事件善后处置积极有效。
  适度普惠社会福利形成新格局。残疾人和儿童福利保障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基本建立。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福利彩票发行稳健增长,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新突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取得新进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现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数量大幅增长,活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不断增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快覆盖,事项准入和购买服务等机制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创新不断取得成果,基层民主建设有序推进。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壮大。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婚姻和收养登记、区划地名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支持国防军队建设取得新成绩。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逐年提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岗位全部落实。军休干部接收安置任务全面完成,“两个待遇”全面落实。
  民政自身建设取得新进步。传统民政转型升级加速,民政工作法治化、标准化建设明显加快,精细化管理明显加强,队伍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与此同时,当前全省民政事业基础薄弱、设施落后的状况仍未从根本上改变,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一是社会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发挥不够充分,部分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偏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福利缺乏制度性安排,特困对象中失能半失能护理问题比较突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资金保障力度与受助对象需求不够匹配。二是城乡民政公共服务机构基础较差、安全隐患较多、保运转的政策不够配套,履行“保基本”的条件亟需改善和加强。三是托底养老机构的投资不足和引导养老服务市场发育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公办失能护理型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率不高。四是社会组织和社工人才队伍不足,多元参与的社区治理机制尚未形成。五是殡葬公共服务能力不能较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差异化需求。六是民政自身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信息化程度不高的问题突出。同时,民政部门主动适应新常态的改革创新意识不够、动力不足,对新情况、新问题探索不够、研究不够、创新不够。
  (二)发展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加快建设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民政事业发展面临新任务、新常态、新趋势,迫切需要加快创新务实现代民政建设。
  一是全面小康的新任务,迫切需要民政夯实托底保障的制度体系。民政事业发展必须紧紧服务和服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推进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不断增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等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织密筑牢社会保障托底网。
  二是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迫切需要民政改革创新供给模式。经济新常态下,社会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民政系统须顺应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需求多元化、治理现代化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主动加快民政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创新供给模式,及时补齐短板,加快推进资源配置均衡化,全面提升民政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三是创新发展的新趋势,迫切需要民政提升现代化水平。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民政工作面临党委政府要求高、社会各界关注度高、民政对象期望值高、做好民政工作难度高的“四高”新趋势,亟需民政系统突破固有思维定式,改进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及手段,尽快实现“五个”转变,即工作理念从适应性发展向开创性发展转变,工作范围从为传统民政对象服务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转变,工作要求从过去粗放、标准不清向精细、准确、规范转变,工作方法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治手段为主转变,工作方式从单纯依靠本部门力量向横向、多极、综合协调转变。
  (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积极引领民政事业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民政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服务和服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基调,以建成创新务实现代民政为总目标,以“抓创新、托底线、补短板、强支撑”为主线,高举民政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大旗,突出托底救助基本属性,推动民政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专项社会服务、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以及自身综合能力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和提升,为加快推动“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实现“率先、进位、升级、奠基”总体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十三五”时期推进创新务实现代民政事业发展,应把握以下原则:
  ——以民为本,服务大局。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推进各项民政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创新驱动、重点突破。以创新求突破,以创新求发展,紧扣影响和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重点领域,推动民政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工作方式深刻变革,促进民政工作全面转型升级。
  ——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坚持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民政事业发展的差距;坚持分类指导,加大对贫困地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坚持齐头并进,统筹民政业务的政策制定和资源分配,推进各项民政事业协同进步、均衡发展。
  ——依法行政、科学施策。加快民政领域立法步伐,加强民政执法检查,实现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研究和把握民政事业发展规律,科学配置民政领域的公共资源,加大现代科学技术在民政工作中的应用,增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多元参与、协同治理。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力量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职责作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组织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促进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四)发展理念。
  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是“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式、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民政事业发展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
  1.贯彻创新发展理念。
  推进民政事业理念创新,促进互联网和民政工作融合发展,积极探索“互联网+民政”服务管理新方式。稳步提高民政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让民政事业在改革创新中持续提升质量和效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投融资体制创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民政事业改革,着力营造创新发展新生态,形成区域创新均衡发展新格局。
  2.贯彻协调发展理念。
  着力解决民政事业发展城乡不平衡、区域差距大、基层能力弱的问题,统筹建设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整体设计服务内容和标准,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基层民政事业的政策支持和资源调配力度,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行政层级和社会群体之间的民政公共服务差距。深度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加强部门合作,推进厅厅合作、厅市合作,形成民政工作整体合力,实现民政工作由“单打一”“单项化”向“多对一”“关联化”转变,协同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3.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推崇绿色民政事业发展方式,在民政机构运转中注重环境友好,加快资源整合、减少环节、优化流程,提升网上经办能力。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突出资源能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在殡葬改革和建设管理中,提高土地节约、生态环保、污染物减排和生态安葬等方面的要求,最大限度减轻对群众健康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
  4.贯彻开放发展理念。
  扩大民政事业对外开放合作程度,积极引进国内外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先进理念、管理经验和实用技术。大力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实现行政职能和社会力量作用的有效结合与良性互动。探索建立民政资源竞争性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提高民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加大对外宣传,弘扬民政文化,及时推介省内创新务实现代民政建设经验。
  5.贯彻共享发展理念。
  将维护群众利益贯穿民政事业发展的各领域和各环节,重点发挥民政兜底保障作用,着力增进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和发展能力,稳步改善基本社会服务供给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参与民政事业、共同享有民政发展成果,在共建共享事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实现全体人民有更多获得感。
  (五)发展目标。
  “十三五”时期,湖北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省民政事业整体发展水平继续保持全国前列,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效能明显增强,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支撑作用明显加大,提供专项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实现民政事业服务社会化、管理法治化、工作标准化、手段信息化、队伍专业化,全面建成与小康社会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创新务实现代民政。
  ——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效能明显增强。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城市低保标准占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在2020年前达到当年国家扶贫政策规定的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0%。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更加健全,减灾救灾保障更加有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体系全面建立。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明显增强。
  ——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共治+自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全面形成。城市社区建设提档升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全面展开,城乡社区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机制全面建立。具有湖北特色的跨城乡、广领域、多人群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有力。优抚安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发展,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和医疗补助制度更加科学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新型退役安置制度不断完善。全面完成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任务。烈士褒扬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
  ——提供专项社会服务更加有效。构建与依法行政、城镇化进程、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内容丰富、标准规范、便捷有效的地名和界线公共服务体系。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二、推进创新民政建设
  全面树立创新思维,以养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慈善事业发展为重点,以补齐民政事业发展短板为主要任务,以试点示范创制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项目建设投入,推进民政事业创新发展。
  (一)夯实创新驱动基础。
  瞄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加大投入,加快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科技研发与应用、人才队伍、基层经办能力等短板,积极推动民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创新民政建设提供要素支撑。
  1.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的职责和服务功能定位,结合行政区域内民政对象的实际需求,分类分层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点和方向,强化项目建设的层次性和针对性,补齐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落后的短板,解决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象需求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省本级重点在医养康复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军供保障、福彩文化展示、救灾物资储备等项目建设上引领示范;市(州)、县(市、区)重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市州)、社区服务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公祭场所、救助站、婚姻登记场所、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福彩经营管理场所等10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镇(街道)建成示范性农村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民政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等3类公共服务设施。
  2.加强科技研发与应用。
  以民政业务工作和民政对象需求为主线,调动民政系统、高等院校和有关科技企业积极性,大力推进特色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不断增强科技支撑民政事业发展能力。
  防灾减灾。重点研究灾害链社会响应机制与防控对策,区域灾害管理基础理论与合作机制,跨部门、跨行业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与服务机制,灾害风险防范科普、教育机制,以及专业学科理论在灾害管理中的应用。
  康复辅具。重点研究开发新式人-机器-环境交互系统、智能仿生辅助器具。优化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功能障碍康复、护理技术,三无精神病患者康复治疗与综合干预技术和孤残儿童数字化干预技术。研究嵌入式技术、网络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在康复训练设备中的集成应用,开发增加或改善残障人技能的康复训练类辅具以及个人保健、休闲娱乐辅具。
  老龄福祉。重点研究推广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智能机器人设计方法、制造工艺、智能控制和应用系统集成技术。开发针对老年人的无障碍科技产品和信息服务技术
  殡葬服务。重点研究利用清洁能源火化遗体技术、剧毒二恶英类污染物减排技术。研究推广车载移动式火化机实用新技术、实时远程智能监控火化机运行状况、诊断火化机械和电器等故障技术。
  3.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发展民政职业教育,加强民政职业教育和民政事业发展的深度融合。积极培养民政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骨干民政企事业单位、民政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一批民政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养老、殡葬、康复护理、假肢辅具等领域职业技能鉴定。
  建立民政智库。加强民政理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利用科研院所、学术机构的智力资源,分专业、分领域建立民政专家智库,定期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4.提升基层经办能力。
  加大基层民政经办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基层经办机构申请受理、财产审核、对象认定、审批公示、动态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水平。确保每个乡镇(街道)建立一个“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平台。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编制、财政等部门支持,增强基层经办能力。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研究制定按照服务对象数量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突出创新驱动重点。
  聚焦难点热点、社会关切,着力在应对老龄化、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转变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等重点领域创新突破。
  1.推动养老服务多元开放发展。
  积极应对老龄化,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家庭和个人的基础作用,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和改扩建12万张以上,各类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实现服务运营机制创新。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措施,积极支持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兴办或托管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打造社区示范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大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充分利用人才、管理、品牌和技术优势,实行品牌化、连锁化经营。
  大力发展社会互助养老。在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建制村或者自然村落,加快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村建设具有日托或全托功能的农村老年人幸福院。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依法承担赡养责任,采取自助互助、协议托管及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农村老人就近提供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就餐服务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鼓励城市社区老人组织参加各类志愿服务组织、社区互助组、邻里互助组,开展自助互助养老活动。
  推进与社区其它组织服务设施合作共享。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合作共享,提高公共设施使用率,有效弥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
  (2)养老服务机构。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医养结合为方向,整体租赁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或采用“一院两制”模式,外包、托管部分新(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开展老年人入住评估,按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甄选入住对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分级分类评估制度。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落实好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税费、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
  探索农村失能空巢老人幸福院建设运营模式。将农村幸福院建设与精准扶贫易地搬迁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广大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选择在留守老人较多、经济条件较好的中心村,利用村闲置土地、学校、厂房及富余卫生设施等资源,通过村集体出资、社会捐助筹集资金进行新(改、扩)建,支持农村失能空巢老人互助养老。
  (3)医养结合。
  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置医疗室、护理站及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支持新建社区开展医养结合试点,探索社区养老新模式。
  2.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激发各类慈善主体发展活力,规范慈善主体行为,完善监管体系,加快形成依法治理、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
  (1)慈善组织。建立实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规范公开募捐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确保实现慈善组织宗旨。推动完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发挥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协调落实优惠政策和支持条件,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
  (2)慈善参与。创新慈善载体,探索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推动大众慈善发展。积极稳妥开展网络募捐、慈善众筹、慈善信托。精心策划慈善项目,充分发挥慈善资金在扶贫济困、救灾救援、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补位作用。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项目对接机制,提升慈善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慈善救助精准性。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推进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运营机制改革。加快新型媒体和信息化手段在慈善募捐和社会宣传中的运用,让爱心与救助需求有效对接。建立慈善项目库制度,推动慈善救助基金化运作、项目化管理。
  (3)慈善支持。为慈善事业协调提供用地、金融、购买服务、活动场所等支持。支持高等院校开展慈善专业人才培养。细化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积极开展有关慈善表彰活动,支持捐赠人依法对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
  (4)慈善监管。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和周期性评估工作,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慈善监管体系,推行双随机抽查、约谈、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管手段。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法及时查处慈善领域违法行为。健全慈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开年度工作和财务会计报告、募捐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福利彩票。不断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加强销售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销售管理水平。采取改良、引进等方式丰富完善省内游戏票种结构,更好地满足彩民需求。加强省福彩数据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开发多种业务应用平台,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分期分批、产权所有、纳入预算”的原则,购置一批自有产权销售经营场所。开展文化体验营销宣传活动,打造福彩品牌。到2020年,全省福利彩票年销售量继续保持与我省经济在全国的位次相适应。
  3.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共建共享。
  充分发挥多元主体作用,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建设,加强和改善社会组织管理,不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格局。
  (1)基层群众自治。
  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丰富城乡居民自治内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拓宽参与渠道,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城乡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不断健全和完善城乡基层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制度体系,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逐步实现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2)城乡社区建设。
  推进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提档升级,实现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提高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及其相邻服务设施的共享程度。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培育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典型。理顺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村(社区)的关系,明确各级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着力构建新型政社关系。推动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增强自治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城乡社区组织、队伍、制度等基础建设。
  整合社区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加快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全人群覆盖、全口径集成和全区域通办,推动信息平台建设向农村社区延伸,城市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分别达到60%、30%。
  推动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深入开展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创投活动,孵化培育公益类、互助类、治理类社区社会组织。举办公益创投大赛,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新路径,拓展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构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自助互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等“三位一体”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在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中的平台作用。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机制,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力争每个城市社区至少有1名社区社会工作者,每个农村社区有1名社区社会工作者。
  (3)街道(乡镇)服务管理。
  深入推进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街道(乡镇)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机制,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的要求,打破城乡界限,统筹空间布局,加快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评价机制,强化居民群众对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监督评价方面的作用。健全街道(乡镇)民主协商机制,制定街道(乡镇)协商规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街道(乡镇)社会治理的制度平台。
  (4)社会组织。
  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科技类、社区服务类、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施行常态化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并与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保障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全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门的登记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健全社会组织统计制度。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受理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5)专业社会工作。
  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基本确立以社会工作行政部门为主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和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协同发展的“一体两翼”格局。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有效增强社会工作服务的可及性。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推进脱贫攻坚、防灾减灾、职工帮扶、婚姻家庭、精神卫生、社区矫正、残障康复等重点领域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发展。实施以农村留守人员、城市流动人员、特困人员等为重点的社会工作服务重大工程项目。
  (6)志愿服务。
  以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社区志愿服务,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扶贫志愿服务,构建养老助残、生态环保、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农村留守人员关爱、禁毒戒毒、应急救援、助医助学等重点服务领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在城乡社区、社会服务机构广泛设立规范的志愿服务站点,提高志愿服务与社会服务整合度,提高志愿服务体系整体运作效率。推动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提供线上线下平台。完善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推进“社工+义工”联动,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
  (三)营造创新驱动生态。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营造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发展载体,不断完善创新支持政策,大力培育系统创新创造新生态。
  1.营造创新文化。
  积极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有效引导民政系统创新创造。强化省级民政部门顶层设计和引领作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实践创新和推动作用、街道(乡镇)“打通最后一公里”的政策执行和落实作用。建立完善对创新创造创制的宣传表彰和激励机制,积极参与全国性、开展全省性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展、创新沙龙等创新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浓厚氛围,厚植创新文化。
  2.打造创新载体。
  加快多层级创新平台建设,根据创新民政建设的需要,建设一批体现功能特色的孵化器,推广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探索建立“民政+”合作创新模式,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关联单位、企业,就创新民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协同创新机构。大力培育一批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对接的行业示范性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大力推行“项目+平台+人才”民政专业社工人才培养模式,加速推动民政服务方式的转变。
  3.出台支持政策。
  推动设立民政创投发展基金,支持激励各类创新活动。联合有关部门加快出台社工人才职称评定与报酬管理办法,激发社会力量竞相迸发。推动事业单位体制和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向全面绩效管理过渡,大力推行民政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改革,出台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新办法。加快推进福利机构保险服务,结合实践需要出台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民政行政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为各类创新创业创造保障条件。
  (四)形成创新驱动格局。
  坚持城乡统筹、突出特色、试点示范,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新格局。
  1.推动民政城乡统筹发展。
  适应户籍制度的全面改革和城乡一体化的加速推进,以救助内容、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为重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加快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民政公共福利设施,提高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水平。推进农村民政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
  2.推动民政区域协调发展。
  坚持全面推进创新改革与推进多层次创新示范相结合,聚焦和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统筹系统内外、上下创新创造创制力量。支持武汉、鄂州建成创新务实现代民政城乡一体化发展先行区;支持襄阳、宜昌两个副中心城市建成创新务实现代民政重点工作创新突破的引领区;支持十堰、黄冈、咸宁、恩施、神农架林区等地建设创新务实现代民政托底救助和精准救助示范区;支持黄石、荆州、荆门、孝感、随州、天门、仙桃、潜江等江汉平原市县建成创新务实现代民政事业协调发展特色区。
  3.推动地方民政试点示范。
  着力在公建民营、医养结合、生态安葬、灾害应急救助、基层社会治理、慈善事业发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地名普查成果转化运用等方面开展创新试点示范。鼓励各市州立足自身发展基础与优势,开展1-2个试点,探索总结成功经验与模式,复制并推广到全省乃至全国。
  三、推进务实民政建设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减灾救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专项社会服务五大体系,做好援疆援藏和扶贫工作,构建更加坚实有效的托底民生保障和民政基本公共服务网,推进务实民政建设。
  (一)健全托底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
  按照“托底线、保基本、可持续”的要求,全面提升民政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的托底作用。
  1.最低生活保障。
  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全面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实施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建设项目,建立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健全信息核对机制,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建立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确保2020年前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有效衔接。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重点保障。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制度和机制,研究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支持政策。加强低保与就业救助、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依靠自身努力脱贫增收。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推动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科学制定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健全服务标准,优先保障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3.医疗救助。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救助对象范围由重点救助对象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科学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和当地筹资情况等,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统一制度衔接、统一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统一规范大病保险政策、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报销程序、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发挥现有基本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合力,最大限度为患重特大疾病群众提供医疗保障,打通“最后一公里”,实现“一站式”服务全覆盖。
  4.临时救助。
  全面高效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细化、实化政策措施。明确救助对象范围,科学制定救助标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完善临时救助方式。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转介服务”等规定,增强救助时效性,实现应救尽救、托底救助。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建立健全主动发现、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慈善衔接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统筹救助资源,发挥制度合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急难可救。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继续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照料安置、协助返回等救助。规范救助管理和服务流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机制,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发现,及时救助。持续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6.援疆援藏和脱贫攻坚。
  加快落实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和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对口援疆援藏工作力度,在资金、项目和人才等方面制定有效政策和措施,推进新疆、西藏对口帮扶地区民政事业快速发展。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切实履行民政兜底保障职能,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加大对四大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民政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
  (二)强化应急高效的减灾救灾体系。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应急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后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自然灾害综合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1.灾害应急救助体制建设。
  深入贯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应急救助、恢复重建等过程性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统筹指导、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救灾应急管理体制,提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统筹应对、综合协调和指挥处置能力。建立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救助、恢复重建等长效机制,完善防灾基础设施建设、生活救助、恢复重建、物资装备储备等方面的分级分担投入机制。加强减灾救灾队伍建设,推进灾害信息员能力建设。
  2.自然灾害风险防范。
  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开展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的灾害风险管理机构,开展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编制灾害风险图,建立灾害风险数据库。建立三峡库区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推进北斗综合减灾示范工程应用,推广防灾减灾新技术产品的实战应用,提高防灾减灾科学水平。推进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区域性自然灾害应急技术体系、指挥平台,提高救灾应急响应能力。
  3.应急救助。
  强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健全完善灾情统计、灾情会商和灾害评估制度,提升减灾救灾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数据集成、智能处理和服务功能,提高自然灾害综合评估能力,强化信息发布工作。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受灾人员的生存与发展能力。建立健全救灾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挂钩联动机制,逐步提高救灾补助标准,全面落实救灾资金分级分担机制,进一步规范过渡期救助、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
  4.减灾备灾。
  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扩大储备库覆盖范围,优化储备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拓宽救灾物资储备方式,提高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以武汉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依托、以省级区域库为支撑、以市县级库为补充的分级管理、反应迅速、种类齐全、功能完备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强救灾应急装备建设,统筹推进综合减灾示范县、示范社区、城乡应急避难场所、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等项目建设。探索建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5.社会动员。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政策,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和协调机制,建立救灾需求评估、信息发布、资源对接机制和工作平台,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高效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建立完善救灾捐赠信息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物资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强化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扩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覆盖范围,提升保障水平,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三)建立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坚持适度普惠、分类保障理念,以爱幼、助残、济困为重点,不断拓展社会福利保障范围,全面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1.儿童福利。
  完善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制度安排。继续实行机构集中养育、助养、代养、寄养、收养相结合的多种孤儿养育方式,推动建立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立足于重病重残、法定抚养人无力抚养、父母服刑、强制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打拐解救等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基本需求,加强困境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全额资助困境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依托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建立孤儿教学培训基地,提高成年孤儿就业能力。
  2.残疾人福利。
  全面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托养服务等福利补贴项目。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补贴制度。推动建立家庭照顾、社区照料、机构照护协调发展的残疾人长期照护体系。开展残疾人福利服务立法研究。健全残疾人服务管理制度,推进残疾人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大残疾人供养服务、托养服务支持力度。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市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实现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促进残疾人服务与养老服务相互衔接。

  3.老年人福利。

  推动普遍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广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四)完善军民融合的优抚安置体系。
  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强化大局观念,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全面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不断提升优抚安置工作水平。
  1.优待抚恤。
  全面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完善优抚政策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开展关爱重点优抚对象活动。加强优抚工作精细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推动建立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体系,提升优抚工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优抚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2.接收安置。
  健全完善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格局。加强安置法规政策宣传,强化政府依法安置的主体责任,营造依法安置的良好环境,实施阳光安置、精准安置。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优化教育培训模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定岗教育培训,做到培训与就业一体推进。依托当地就业保障部门建立人才数据库、开展专场招聘、优先推荐就业,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创业。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作用,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优先优惠政策扶持。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努力实现“即退即审、即交即接”。大力推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政策制度建设、基本队伍建设和星级评定工作,提高军休服务管理水平。
  3.双拥工作。
  广泛深入开展双拥创建活动,完善双拥模范城(县)实施细则和考评办法,量化考评标准,健全和落实年度抽检、检查督导制度,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广泛开展双拥主题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军民的国防观念和爱国情怀。深入开展“双拥在基层”活动,推动军地结对共建,解决优抚安置政策落实中广大军民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支持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动员、协调各级做好军事演训活动服务保障、支持军事工程建设、复退军人和随军家属安置等工作。
  4.烈士褒扬。
  进一步规范烈士评定工作。建立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和维修改造,提升陈列展示整体水平,推动烈士纪念设施创建A级旅游景区,争取纳入红色旅游经典景区(路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拓展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开展烈士公祭等相关纪念活动,在烈士纪念日等节日组织开展祭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传承红色文化,树立全社会尊崇、敬仰、缅怀英烈的社会环境。
  5.优抚事业单位建设。
  推进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加强基础建设,实施科学规范管理,提高人员队伍素质,扩大服务保障范围,创新服务保障模式,打造具有“军字号”特点的优势品牌,满足优抚对象在医疗和供养等方面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激发优抚医院和光荣院发展活力,优抚医院坚持“大专科、小综合”的发展方向,争创等级医院。省荣军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标准,市州县优抚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光荣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升光荣院生活照料、保健护理、精神慰藉等专业化养老服务能力。加强军供站设施建设,构建布局合理、项目齐全、功能完备、资源共享的军供保障基础设施体系。适应部队遂行任务多样化、立体化、快速化发展趋势,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区域保障、联教联保模式,完善预案体系,提高军供综合保障能力。
  (五)建设规范有效的专项社会服务体系。
  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新期待,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国家和省发展战略需要,构建绿色惠民、优质有效的专项社会事务服务体系。
  1.区划地名服务。
  科学合理、适时适度调整行政区划设置,优化区域结构和空间布局,发挥区划调整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地名文化建设,保护好老地名、起好新地名、管好用好现有地名,促进地名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统筹地名文化与地名普查、地名管理、地名服务,搭建地名文化活动、地名文化产业和地名文化宣传三个平台,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任务,实现成果质量各级自检抽检全面达标。着力推进地名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行政区域界线规范化、法制化管理,适时开展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2.婚姻和收养登记。
  提高婚姻收养登记管理服务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开展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依法依规做好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维护婚姻当事人和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收养评估制度,促进收养评估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
  3.殡葬管理服务。
  深化殡葬改革,巩固提高火化率。实现骨灰和遗体规范、集中安葬,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试点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和拜祭方式改革。逐步建立生态安葬激励机制,形成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较大幅度提升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覆盖率。按照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要求,加快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加强殡葬服务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和收费行为,深化殡葬行风建设,加强殡葬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引导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4.未成年人保护。
  推动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各负其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建设,指导基层政府和村(居)委会加强家庭监护监督。依法开展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认真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统筹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建立健全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集“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于一体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县级层面覆盖率达到95%以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转型升级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四、推进现代民政建设
  以增强民政系统自身能力为目标,不断提升民政部门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管理法治化、工作标准化、手段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民政核心文化的凝聚激励功能,推进现代民政建设。
  (一)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
  建立符合湖北省情、与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政策法规体系,推动民政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民政行政决策民主合法,民政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民政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1.完善民政政策法规体系。
  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立法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民政立法项目储备库。落实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委托第三方进行立法后评估。地方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大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的衔接,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2.依法履行民政职能。
  全面推进民政权力依法设置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建设,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做到职能明晰、业务衔接、运转有效,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民政部门职能。制定民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建立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制定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面规范各项民政行政处罚程序。全面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强化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工作,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清理与民政工作形势要求不相适应、影响社会公平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3.加强法律法规落实督查评估。
  建立法治民政建设专项督查和综合评估制度,加大法治民政建设在综合评估工作中的权重,把述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民政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督查和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科学规范、标准统一、简便易行的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实行重点业务工作单项评估和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有机结合、年度评估和其他随机评估有机结合、网上查阅评估和实地检查评估有机结合、自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有机结合,着力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健全新任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二)深入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
  基本建成覆盖民政业务领域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新型民政标准体系,标准化理念在民政系统深入普及,民政标准化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基本健全,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编制民政标准体系。
  按业务领域编制标准体系框架,做好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配套衔接。严格民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标准,全面梳理岗位权责流程,对各项工作制度进行清理规范,细化工作流程,规范管理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在民政窗口单位和基层民政经办机构推进服务标准化,着力完善服务标准体系。
  2.加强地方民政标准研制。
  加大民政系统标准的研究制定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重点围绕养老服务、社会救助、防灾减灾救灾、区划地名、殡葬、婚姻登记管理服务、优抚安置及社区、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领域和民政业务开展地方标准研制。鼓励民政事业单位、社区服务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标准研制。鼓励基层民政部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支持地方标准上升或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推进民政标准体系建设一体化进程。
  3.推进民政标准实施。
  按照政府主导、机构承担、分级负责原则,对服务对象、目标、功能相同但服务设施、项目、质量要求不同的服务组织开展等级评定。根据执行标准的实际需求,加强标准化理念推广与民政标准知识普及。将标准执行情况与相关激励机制挂钩,加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民政系统和民政事业单位、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执行力度。建立标准实施监督体系,定期对重点领域、关键部位、主要设施的标准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将群众满意度纳入评估指标体系,促进标准实施与民政工作质量同步提升。
  (三)加快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
  抢抓“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机遇,围绕民政中心工作,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建成智慧民政。
  1.整合民政业务,建设民政综合信息平台。
  按照统一的民政数据、支撑平台、业务管理和服务体系的思路,建设全省民政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应用,实现民政应用系统统一身份认证和授权登录。同时新建养老服务、殡葬管理、区划地名管理、民政资金管理、电子监管、行政审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库管理等应用系统。整合或改造升级各项民政业务信息系统。
  2.加快整合数据,建立“民政大数据”库。
  运用“云平台”技术,优化提升各民政业务系统,全面建立民政服务对象的大数据,逐步形成国家、省及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村(社区)的纵向联动,与相关部门数据横向共享格局。利用“数据仓库”技术,通过对民政业务数据的分析挖掘,建立民政业务系统的统计分析模型,提供决策支持。通过省级公文传输系统、省级视频会议系统、省级门户网站群的建立,不断提高民政工作和业务办理效率,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
  3.拓展服务功能,建设满足公众需求的“智慧民政”。
  将“互联网+”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多元化的民政互动平台。从单纯业务办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到引入公众互动、参与监督,强化对公众的服务职能。重点打造“互联网+社会救助”“互联网+社区”“互联网+养老”“互联网+社会事务”等,通过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等现代化产品,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等信息化手段,智能社区、网格化管理等方式,大数据、云计算等科学方法,加强与民政服务对象的沟通,实时、准确、详尽地掌握民政对象的全面信息,及时有效提供精准跟踪服务。
  (四)大力弘扬民政核心文化。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践行“忠诚担当、为民奉献”的民政核心文化,为现代民政建设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动力,向社会展示民政部门良好形象,不断提升民政部门软实力。
  1.践行民政核心文化。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发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竭诚奉献的“孺子牛”精神,积极践行“忠诚担当、为民奉献”民政核心文化,凝聚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共识,增进民政事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加强民政廉政文化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开展民政工作绩效评估,推动民政系统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民政事业社会公信力。加强机关创新文化建设,形成人人为创新务实现代民政建言献策、身践力行的良好氛围。
  2.丰富民政文化内涵。
  弘扬“百善孝为先”的传统孝道文化,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的社会氛围。倡导共建共治的社区建设理念,打造“邻里互助、共建共享”的社区亲和文化。加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救灾、捐赠、福利彩票等领域文化融合,弘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慈善文化。整合优抚、安置、军休等领域文化资源,加强军地文化融合,宣扬革命烈士爱国情怀、崇高理想、坚定信念和奉献品质。传承、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地名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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