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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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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及地方政策分析

1.1.国家政策

1.1.1.六部门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31日起重点管控14种新污染物

1.1.2.生态环境部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1.1.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1.1.4.十六部门发布《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提出到2025年 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1.1.5.六部门通知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 涉及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

1.1.6.发改委、住建部: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弱项的实施方案

1.1.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1.8.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1.1.9.国务院新闻办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绿色发展》白皮书

1.1.10.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1.2.地方政策

1.2.1.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

1.2.2.北京:关于新时代高质量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

1.2.3.贵州省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1.2.4.《云南省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出台

1.2.5.《四川省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

1.2.6.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1.2.7.《江苏省工业领域及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

1.2.8.!浙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

1.2.9.山东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推进污水处理扩容提标及固体废物收集处理能力

1.2.10.江苏省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

1.3.本月新颁布行业标准

1.3.1.国家环境标准《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发布

1.3.2.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正在征求意见

1.3.3. 北京市发布地方标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

2.项目投资现状

2.1.20231月份环保行业拟建项目数量分析

2.2.20231月份环保行业投资额分析

3.行业技术分析

3.1.国内首座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实现全产业链运营

3.2.迪诺斯环保:多品类脱硝催化剂齐发力 打造NOx治理新格局

3.3.上海环境斩获首个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3.4.湖北宜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性项目倒送电一次成功

3.5.全国最大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工程全面竣工 中铁十七局承建

3.6.山东电建中标沙特海水淡化项目

3.7.伊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顺利完成“72+24小时试运行

3.8.中国能建江苏电建一公司中标克罗地亚里耶卡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3.9.丹麦这座114岁的污水厂 如何运营这么久?

4.重点企业中标信息

4.1废气处理中标信息

4.2水处理行业中标信息

4.3固体废弃物处理中标信息

4.4污泥处理中标信息

4.5环境综合治理中标信息

5.企业动态

5.1注册资本1亿元!长江环保集团与大禹节水等合资成立公司

5.2三峡集团所属长江电力与湖北联投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将在生态环保等领域展开合作

5.3聚焦双碳丨碧水源与光大绿色环保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5.430亿元!中航美丽集团与湖北钟祥市签署投资协议!

5.5川机集团与四川省生态环保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5.6中国能建葛洲坝生态环保公司与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5.7杭州水处理中标阿尔及利亚日产30万吨海水淡化项目并完成签约

5.8又一地方水务集团揭牌成立!2022年 这些水务/水投集团成立、重组!

 


2023年1月份环保行业项目投资建设分析报告

1.国家及地方政策分析

1.1.国家政策

1.1.1.部门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3月1日起重点管控14种新污染物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行动方案》提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长江、黄河等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重点河口、重点海湾、重点海水养殖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聚焦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选取一批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1.1.2.生态环境部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局)。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局)。

 

1.1.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但我国水土流失防治成效还不稳固,防治任务仍然繁重。党的二十大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抓手,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休养生息转变,建立严格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监管制度,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坚持问题导向、保障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水土保持领域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遵循自然规律和客观规律,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坚持不懈、久久为功。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改革举措系统集成、精准施策,进一步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3%。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5%,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二、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

(四)突出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将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有关规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五)加大重点区域预防保护力度。统筹布局和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以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水蚀风蚀交错区等区域为重点,全面实施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对暂不具备水土流失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高寒高海拔冻融侵蚀、集中连片沙化土地风力侵蚀等区域,加强封育保护。

(六)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把巩固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作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的重点,严禁违法违规开垦,加强天然林和草原保护修复,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充分发挥林草水土保持功能。以保护农田生态系统为重点,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农田防护林,提升土壤保持能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强化山体、山林、水体、湿地保护,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动绿色城市建设。

三、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

(七)健全监管制度和标准。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特点,明确差异化针对性要求,分类精准监管。完善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严格依照标准实行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八)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建立以遥感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全面监控、及时发现、精准判别人为水土流失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积极推行基于企业自主监控的远程视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风险的跟踪预警,提高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九)加强协同监管。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机制,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现代科技手段应用能力,保障必要的经费和装备投入。

(十)强化企业责任落实。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和地表扰动,严禁滥采乱挖、乱堆乱弃,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加强行业指导。

四、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

(十一)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在大江大河上中游、东北黑土区、西南岩溶区、南水北调水源区、三峡库区等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全面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各地要将小流域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以流域水系为单元,整沟、整村、整乡、整县一体化推进。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有机结合,提供更多更优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

(十二)大力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聚焦耕地保护、粮食安全、面源污染防治,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大力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加快推进长江上中游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因地制宜完善田间道路、坡面水系等配套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和效益。推进黄土高原旱作梯田建设,加强雨水集蓄利用,发展高效旱作农业。加大东北黑土区坡耕地和侵蚀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统筹推进保护性耕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好黑土资源。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缓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十三)抓好泥沙集中来源区水土流失治理。以减少入河入库泥沙为重点,突出抓好黄河多沙粗沙区特别是粗泥沙集中来源区综合治理,大力开展黄土高原高标准淤地坝建设,加强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实施固沟保塬工程。积极推进南方丘陵山地带崩岗综合治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五、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四)健全水土保持规划体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全国重要江河流域水土保持规划,推进上中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据全国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及时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水土保持规划,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任务。强化规划实施跟踪监测评估。

(十五)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管机制。创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组织实施方式,优化项目审批程序。积极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发挥好村级组织、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和治理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完善治理成果管护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工程运行维护费用政府和受益主体分摊机制。

(十六)加强水土保持考核。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七)强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构建以监测站点监测为基础、常态化动态监测为主、定期调查为补充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完善全国和重点区域土壤侵蚀模型,深化监测评价和预报预警,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在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中的重要作用。优化水土保持监测站网布局,按照事权划分,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健全运行机制。按年度开展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及时定量掌握全国各级行政区及重点流域、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成效。建立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制度,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十八)加强水土保持科技创新。推进遥感、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土保持深度融合,强化水土保持监管、监测等信息共享和部门间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围绕水土流失规律与机理、水土保持与水沙关系、水土保持碳汇能力等,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水土保持领域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水土保持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十)强化统筹协调。建立水土保持部际协调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管理,加强跨区域水土流失联防联控联治。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支持协同,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抓好督促落实。

(二十一)加强投入保障。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水土保持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水土保持投入。综合运用产权激励、金融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对集中连片开展水土流失治理达到一定规模和生态修复预期目标的相关实施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对淤地坝淤积和侵蚀沟、崩岗、石漠化治理等形成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按程序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将水土保持碳汇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碳汇能力评价指标和核算方法,健全水土保持标准体系。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二十二)强化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强水土保持学科建设。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全社会强化水土保持意识。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加强水土保持科普宣传和文化建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讲好水土保持“中国故事”。

1.1.4.十六部门发布《“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提出到2025年 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2023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行动计划》提出,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环大气〔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我们制定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为着力点,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声环境质量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聚焦重点。针对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强化源头预防、严格传输管控、着重受体保护,鼓励宁静区域建设,优化纠纷处理途径,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安宁和谐生活环境的需求。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管控。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严格责任制度落实,细化重点领域监管,鼓励典型示范引领,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

坚持稳中求进,综合施策。遵循噪声污染防治的客观规律,立足当前治理阶段,紧抓政策、标准、管理等要求,丰富意识、行为、习惯等措施,循序渐进、多措并举,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动噪声污染防治水平提高。

坚持齐抓共管,社会共治。发挥制度优势,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上下联动,增强公众参与,推动逐级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调动全社会力量汇聚治理合力,着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治理、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二、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持续改善

(四)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1.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评估。指导地方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及时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2023年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评估工作;2023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评估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研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指导地方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各地可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开展先行先试,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

3.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定期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印发年度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5年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推动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出台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指导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开展城市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创建。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建立试点城市噪声实时监测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污染新增

(六)加强规划引导

5.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等按职责负责)

6.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研究制定《关于深化绿色公路建设的意见》,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完善民用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机场及其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机制,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7.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教育部等按职责负责)

(七)统筹噪声源管控

8.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9.紧抓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更新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更新抽查实施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适时将相关国家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10.推广先进技术。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适时更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负责)

四、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八)严格工业噪声管理

11.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中央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创建一批行业标杆。(生态环境部负责)

12.加强工业园区管控。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九)实施重点企业监管

13.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发布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推进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

(十)细化施工管理措施

14.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2023年5月底前,发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负责)

15.落实管控责任。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一)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

16.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动地方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六、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

(十二)加强车船路噪声污染防治

17.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负责)

18.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内河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渤海湾、琼州海峡等重点水路运输区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交通运输部负责)

19.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负责)

(十三)推动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20.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负责)

21.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部门,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

(十四)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污染防治

22.实施协调管控和政策引导。推进建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管控机制。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着力构建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体系。(民航局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23.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研究。推动对民用航空器噪声产生机理、民用运输机场噪声影响、航空器功率-噪声-距离关系、民用航空器噪声图谱绘制等开展研究,推进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仿真预测系统自主研发。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民航局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七、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十五)优化营业场所噪声管控

24.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引导地方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5.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十六)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

26.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引导地方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7.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十七)完善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举措

28.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9.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0.推动建设宁静小区。印发建设宁静小区指导文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指标,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民满意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1.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民政部负责)

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发挥科技教育支撑作用

(十八)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2.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过程中,应与《噪声法》有效衔接。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负责)

33.完善噪声与振动生态环境标准。加快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等质量标准,推动制修订铁路边界、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等噪声排放控制标准,研究制定机场周围区域噪声控制区划分、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配套的管理技术规范和指南,制定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以及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监测规范。(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4.推进产品、工程建设等标准制修订。推动制修订铁路机车、民用航空器、土方机械、谷物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梯等产品噪声限值标准以及产品技术规范。推动制修订公路和铁路的工程技术规范、公路和铁路声屏障技术规范、路面噪声检测规范、住宅项目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路局等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十九)强化科技教育支撑

35.加强科研教育和人才培养。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学研究。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前瞻性研究。(科技部、教育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负责)

3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相关高水平科研平台,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及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推进声学产业园区建设。(科技部、教育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负责)

九、系统推进噪声监测,严格监督执法

(二十)提升噪声监测能力

37.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明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程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城市增设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编制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年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地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统筹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生态环境部负责)

38.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2023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生态环境部负责)

39.开展噪声监测量值溯源。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基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制定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按职责负责)

(二十一)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40.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1.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紧抓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

(二十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42.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分工的,继续执行。各地按管理需要组织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3.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4.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制定考核要求。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三)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

45.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6.鼓励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扬。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可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组织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表扬。(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四)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47.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条,用生动具体的案例阐释规定,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8.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教育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9.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噪声污染防治指标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测评体系》。鼓励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央文明办负责)

50.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地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1.1.5.六部门通知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 涉及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

为了积极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有效实施,1月11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通知指出,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其中,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202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了积极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以下简称5号准则)等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资源。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使市政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界定

(一)市政基础设施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是指由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政单位)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其他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所需的工程设施等有形资产。

下列各项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

1.独立于市政基础设施、不构成市政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

2.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设备。

3.已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规定,确认为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的资产。但是,有关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随着城镇发展变更为市政基础设施的除外。

4.不再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

5.由企业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的市政基础设施。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类别。

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

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等。

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

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等。

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等。

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

综合类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等。

信息通信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等。

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等。

市政基础设施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需要在相关类别市政基础设施下单独反映土地使用权。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见附件1。

三、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依据

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5号准则、《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等规定。但是,列入文物文化资产的市政基础设施,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相关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以下简称10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四、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一)确定记账主体的一般原则。

各级市政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

相关记账主体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

(二)确定记账主体的有关具体规定。

1.对于已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上述一般原则确定记账主体,并及时登记入账。其中,建设单位与管理维护责任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管理维护职责的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规定移交相关会计档案。因管理维护职责不明确而未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可暂由建设单位确认为市政基础设施,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移交给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单位入账。

2.由多个市政单位共同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市政单位作为记账主体予以确认。

3.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市政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市政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例如,某城市道路中的道路结构、道路绿化、照明设施分别由负责道路、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的市政单位管理维护,则道路结构应当由负责道路管理的市政单位确认为交通设施(城市道路),道路绿化应当由负责园林绿化的市政单位确认为园林绿化设施(附属绿地),照明设施应当由负责城市照明的市政单位确认为其他市政设施(城市照明设施)。

4.负有管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职责的市政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的,该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作为记账主体予以确认。

5.对于由企业举债形成的非收费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债务已经由政府承担的,应当及时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按上述一般原则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并及时登记入账。

6.对于由企业举债并负责偿还的收费市政基础设施,适用10号准则的,政府方应当按照10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不适用10号准则且已由企业方入账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待后续相关规定明确后,再进行调整。

五、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

各记账主体可以根据管理要求,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构成为基本依据,按照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单体工程的名称等进行辅助核算。各记账主体在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明细核算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系统登记或备查簿登记,按照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样式登记资产信息卡。

各记账主体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明细核算层级,按照单体工程资产组成部分等进行明细核算。

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号表见附件2。

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采用PPP模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其明细核算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一)市政基础设施初始计量的原则。

对于2019年1月1日起新增交付使用或开始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基础设施,记账主体应当按照5号准则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其他尚未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在2002年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因建设年代久远(截至2019年年初至少已使用50年)、其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已不可考,在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后经过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可以按照距入账时间最近一次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成本入账,但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以外的,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二)初始购建成本的确定。

市政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应当按照5号准则、财会〔2018〕34号文件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各记账主体在确定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时,应当以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购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无法取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可以依次按照工程结算审核金额、工程结算金额、工程合同造价金额、工程设计预算金额、工程概算金额等作为初始购建成本。

(三)重置成本标准的确定。

以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级政府所属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或明确其重置成本标准制定单位;乡镇政府所属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重置成本标准后,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确定存量市政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时,应当以定额标准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影响重置成本标准的其他因素,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

各记账主体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具体数量(如长度、面积等)、成新率及重置成本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

七、关于政策衔接的规定

(一)对于已经作为市政基础设施核算、但不属于本通知界定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关资产,记账主体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其重分类为固定资产、其他类别的公共基础设施等。对于原已确认为固定资产或其他类别的公共基础设施、但属于本通知界定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关资产,记账主体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其重分类为市政基础设施。

(二)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其记账主体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根据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记账主体按规定增加市政基础设施的,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按规定减少市政基础设施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相关记账主体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做好对账、档案移交等工作。

(三)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其明细核算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

(四)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无需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其初始入账成本进行调整。

(五)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尚未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记账主体根据本通知规定首次入账时,应当按照确定的初始入账成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六)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各记账主体在市政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各记账主体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核算市政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摊销)的,可继续沿用之前的折旧(摊销)政策;对于已经作为市政基础设施核算、但按照本通知要求重分类为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计提折旧,此前未计提折旧的,应当在资产重分类的同时补提折旧。

八、关于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责任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各有关部门分工和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移交手续,有序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各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本通知规定将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各省级财政部门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财政部(会计司)。

(二)做好沟通协调,加强业务指导。

各地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加强对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督促各有关记账主体在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及时、有效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方式,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考核机制,推动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三)强化政策宣传,做好培训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形成自上而下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良好氛围。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拓宽培训渠道,推动培训工作直达基层,使会计及相关人员及时、全面地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

2.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号表

1.1.6.发改委、住建部: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弱项的实施方案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弱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到,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进一步健全,收运能力进一步提升,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补齐县级地区(含县级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弱项,全面提升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全面提升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推动形成与县级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进一步健全,收运能力进一步提升,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摸底评估。各省(区、市)以县级地区为单位全面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现状摸底评估工作,系统梳理本辖区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设施现状,深入评估收转运能力和处理能力,提出建设需求,按照一县一报告要求报送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地区摸底评估情况建立健全已建、在建、拟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清单,以市为单位汇总形成工作台账,按照一市一台账要求,于20231月底前将项目台账和所辖县级地区评估报告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按照要求将各地市项目台账和所辖县级地区评估报告汇总后于20232月底前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分类施策谋划项目。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评估论证,对于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焚烧处理能力存在缺口的县级地区,其中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大于300吨的,要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尽快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介于200300吨的,具备与农林废弃物、畜禽粪污、园区固废协同处置条件,并具有经济性的,可单独建设焚烧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小于200吨的县级地区,在确保生活垃圾安全有效处置的前提下,结合小型焚烧试点有序推进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在经济运输半径内,相邻地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合计大于300吨的,可联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

(三)提升收集转运能力。综合考虑生活垃圾产生量、经济运输半径等因素,鼓励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或就近处理等模式,因地制宜完善建制镇、乡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收集运输网络,推进收集点、收集站、压缩式转运站等设施建设,配备收运车辆,推动收集能力与收集范围内人口数量、垃圾产生量相协调。

(四)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各地要根据摸底评估情况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谋划储备,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调整修订本地区相关专项规划时统筹纳入。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纳入各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加快办理能评、环评等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实施,成熟一批、开工一批,尽快推动项目建成投运。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审批、开工、投资完成、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

(五)拓展余热利用途径。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的规模、周边用热条件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余热利用方式,具备发电上网条件的优先发电上网,不具备发电上网条件的,加强与已布局的工业园区供热、市政供暖、农业用热等衔接联动,丰富余热利用途径,降低设施运营成本,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利用生活垃圾和农林废弃物替代化石能源供热供暖。

(六)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地区探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整体托管模式,一县一主体依托大型企业一体化推进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提升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全链条处理水平。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运营。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高收缴率,推动项目可持续运营。鼓励各地区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强工作衔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三方合作机制,统筹谋划、整体推动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项目建设。

(七)积极推进小型焚烧试点。结合国家小型焚烧技术攻关进度有序推进小型焚烧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原则上应使用国家技术攻关的装备以及具备国内稳定运行工程案例技术装备,可根据实际调整运行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参数。暂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要积极谋划小型焚烧试点,将试点建设需求列入项目台账一并报送,试点前期工作扎实的地区,国家优先纳入试点范围。

(八)规范建设填埋设施。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地人口密度低、转运距离长、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暂不具备自建或与邻近地区联建焚烧设施条件的,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加强既有填埋场日常监测和维护,全面推进渗滤液处理,有效控制渗滤液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及安全隐患。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国家指导、省负总责、市级统筹、县级地区抓落实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各省(区、市)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地区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资金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支持力度,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绿色债券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三)强化工作督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督促,对于工作进度明显缓慢的地区予以通报。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市县解决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实地督导、联合调研、定期调度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推动项目尽快建设实施。

 

1.1.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落实属地责任、落实部门监管指导责任、建立健全联动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要紧盯具有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5类重点环保设备设施的企业,指导督促企业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2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环保设备设施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韩正、刘鹤副总理和王勇、肖捷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环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吸取近期环保设备设施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各地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负责监督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有效防范遏制环保设备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靠前一步,主动作为,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行业领域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责任。要高度关注新增环保设备设施带来的安全问题,提出推广环保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及时组织相关标委会制修订相应的标准规范。在制修订涉及环保设备设施工程项目、工艺设计、产品技术、控制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时,要提出明确具体的安全要求,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工艺和技术。要紧盯具有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5类重点环保设备设施的企业,指导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凤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环保设备设施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要加强信息共享,组织梳理、共享已建成的重点环保设备设施信息,并及时通报新改扩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信息。要加强会商研判,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研判安全风险形势,互相及时通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等隐患问题。要加强协同治理,强化配合,发挥部门优势,共同推动企业提升重点环保设备设施管理水平,发现安全、环保等有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研究解决。要加强联合执法,联合制定督导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开展联合执法,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负责落实本单位的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在选用污染防治技术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在环保设备设施改造中必须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典型事故警示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依法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吊装、动火、高处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实施现场安全监护和科学施救。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不得一包了之",不管不问。

五、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作用。要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运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私极举报环保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强化联合惩戒,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失信主体,及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私极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宣传引导,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1.1.8.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118日消息,发改委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文件指出,到2025年,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明显提升。镇区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建制镇建成区基本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镇区常住人口1万以上的建制镇建成区和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建制镇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建制镇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能力全覆盖。到2035年,基本实现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全覆盖和生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219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局、建委)、生态环境厅:

现将《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1.1.9.国务院新闻办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绿色发展》白皮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9日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绿色发展》白皮书,全面介绍新时代中国绿色发展理念、实践与成效,分享中国绿色发展经验。

白皮书除前言、结束语外共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绿色空间格局基本形成、产业结构持续调整优化、绿色生产方式广泛推行、绿色生活方式渐成时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逐步完善、携手共建美丽地球家园。

新时代的中国绿色发展

2023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录

前言

一、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着眼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三)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

(四)共谋全球可持续发展

二、绿色空间格局基本形成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二)强化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三)推动重点区域绿色发展

(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

三、产业结构持续调整优化

(一)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引导资源型产业有序发展

(三)优化产业区域布局

四、绿色生产方式广泛推行

(一)促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

(二)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三)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五、绿色生活方式渐成时尚

(一)生态文明教育持续推进

(二)绿色生活创建广泛开展

(三)绿色产品消费日益扩大

六、绿色发展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一)加强法治建设

(二)强化监督管理

(三)健全市场化机制

七、携手共建美丽地球家园

(一)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二)推进共建绿色一带一路

(三)广泛开展双多边国际合作

结束语

前言

绿色是生命的象征、大自然的底色,良好生态环境是美好生活的基础、人民共同的期盼。绿色发展是顺应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是用最少资源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展,是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共识。

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生生不息、繁衍发展,倡导天人合一是中华文明的鲜明特色。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确立为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国家战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中国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生态奇迹和绿色发展奇迹,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绿色成为新时代中国的鲜明底色,绿色发展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特征,广袤中华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人民享有更多、更普惠、更可持续的绿色福祉。中国的绿色发展,为地球增添了更多中国绿,扩大了全球绿色版图,既造福了中国,也造福了世界。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定践行多边主义,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深化务实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共建繁荣清洁美丽的世界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力量。

为全面介绍新时代中国绿色发展理念、实践与成效,分享中国绿色发展经验,特发布本白皮书。

一、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

中国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走出了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更加迫切,生态环境在人民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中国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大力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让人民在优美生态环境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着眼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只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立足环境容量有限、生态系统脆弱的现实国情,既为当代发展谋、也为子孙万代计,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推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让自然财富、生态财富源源不断带来经济财富、社会财富,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升,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三)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

绿色发展是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全方位、革命性变革。中国把系统观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等一系列关系,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约束和激励并举的制度体系,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四)共谋全球可持续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只有世界各国团结合作、共同努力,携手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才能维持地球生态整体平衡,守护好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中国站在对人类文明负责的高度,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向世界承诺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牵引推动绿色转型,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开展绿色发展双多边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为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绿色空间格局基本形成

中国积极健全国土空间体系,加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用途统筹和协调管控,加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力度,有效扩大生态环境容量,推动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快速积累,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国土是绿色发展的空间载体。中国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可持续。

实现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加快完成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逐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统筹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以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化地区三大空间格局。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强化底线约束,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筑牢国家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管理。着力防控化解生态风险,将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生态功能的县级行政区确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重点,限制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推动自然生态系统总体稳定向好,生态服务功能逐步增强,生态产品供给水平持续提升。

(二)强化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中国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依法治理,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大力推动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筑牢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

初步建立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国努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首批5个国家公园,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生态重要区域国家公园创建。截至2021年底,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近万处,占国土陆域面积的17%以上,90%的陆地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和74%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了有效保护。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中国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包括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截至目前,中国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超过30%。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编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巩固了以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为依托的三区四带生态安全格局。

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启动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统筹推进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陆续实施三北、长江等防护林和天然林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矿山生态修复、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海岸带保护修复、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红树林保护修复等一批具有重要生态影响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动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面积持续增加,土地荒漠化趋势得到有效扭转。20122021年,中国累计完成造林9.6亿亩,防沙治沙2.78亿亩,种草改良6亿亩,新增和修复湿地1200多万亩。2021年,中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4.02%,森林蓄积量达到194.93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连续30多年保持双增长,是全球森林资源增长最多和人工造林面积最大的国家。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了土地退化零增长,荒漠化土地和沙化土地面积双减少,对全球实现2030年土地退化零增长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自2000年以来,中国始终是全球增绿的主力军,全球新增绿化面积中约1/4来自中国。

(三)推动重点区域绿色发展

中国充分发挥区域重大战略的提升引领作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实施区域重大战略,着力打造绿色发展的第一梯队,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水平整体提升。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保率先突破。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在交通、环境、产业、公共服务等领域协同推进,强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以京津冀地区为重点,开展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扭转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华北地下水位逐年下降的趋势。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围绕打造北京非首都功能集中承载地,构建布局合理、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打造绿色高质量发展样板之城2021年,京津冀13个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4.1%,比2013年提升32.2个百分点,北京市大气环境治理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中国样本。

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中国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协调推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使长江经济带成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主战场。发挥产业协同联动整体优势,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加快区域经济绿色转型步伐。大力推进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深入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和尾矿库污染治理“4+1”工程,全面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开展长江岸线利用项目及非法矮围清理整治。2018年以来,累计腾退长江岸线162公里,滩岸复绿1213万平方米,恢复水域面积6.8万亩,长江干流国控断面水质连续两年全线达到类。

发挥长三角地区绿色发展表率作用。加快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依托优美风光、人文底蕴、特色产业,集聚创新要素资源,夯实绿色发展生态本底,打造绿色创新发展高地。

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把保护黄河作为中华民族发展的千秋大计,坚持对黄河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生态保护治理工作统筹谋划。开展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推动上中游水土流失和荒漠化防治以及下游河道和滩区综合治理,黄河泥沙负荷稳步下降,确保黄河安澜。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沿黄地区在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发展特色产业上积极探索,培养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推动生态、经济价值同步提升,让黄河成为惠民利民的生态河、幸福河。

建设美丽粤港澳大湾区。以建设美丽湾区为引领,着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探索绿色低碳的城市建设运营模式,促进大湾区可持续发展,使大湾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打造生态安全、环境优美、社会安定、文化繁荣的粤港澳大湾区。

(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

城乡是人们聚居活动的主要空间。中国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活动,大力推动美丽城市和美丽乡村建设,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着力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打造山峦层林尽染、平原蓝绿交融、城乡鸟语花香的美丽家园。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城市。中国把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摆在突出位置,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科学规划布局城市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打造宜居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推进城市建设,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持续拓展城市生态空间,建设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推进城市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建设,大力推动城市绿化,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20122021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由39.22%提高到42.0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由11.8平方米提高到14.78平方米。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推进既有建筑改造,建筑节能水平持续提高。

打造绿色生态宜居的和美乡村。中国将绿色发展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引擎,探索乡村绿色发展新路径。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农村电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推动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不断实现。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完善乡村公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全面推进乡村绿化,持续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越来越多的乡村实现水源净化、道路硬化、夜晚亮化、能源清洁化。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乡村风貌。广大农村生态美起来、环境靓起来,丛林掩映、果菜满园、满眼锦绣,呈现山清水秀、天蓝地绿、村美人和的美丽画卷。

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中国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显著,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由2015年的46微克/立方米降至2021年的30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7.5%,成为全球大气质量改善速度最快的国家。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加快推进,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显著减少,2021年全国地表水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达到84.9%。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目标,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人们呼吸的空气更清新、喝的水更干净、吃的食物更放心、生活的环境更优美,切实感受到生态环境变化带来的幸福和美好。

三、产业结构持续调整优化

中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创新驱动为引领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以资源环境刚性约束推动产业结构深度调整,以强化区域协作持续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经济发展既保持了量的合理增长,也实现了质的稳步提升,开创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一)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作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动力和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经济发展的含金量和含绿量显著提升。

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逐步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由2012年的1.03万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2.80万亿元,研发投入强度由1.91%提高到2.44%,已接近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企业研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例达到76%以上。截至2021年底,中国节能环保产业有效发明专利4.9万件,新能源产业有效发明专利6万件,分别是2017年底的1.6倍、1.7倍。2011年至2020年,中国环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总量接近全球60%,是全球布局环境技术创新最积极的国家。

新兴技术成为经济发展重要支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量子通信等新兴技术加快应用,培育了智能终端、远程医疗、在线教育等新产品、新业态,在经济发展中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数字经济规模居世界第二位,十三五期间(20162020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高达21%。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兴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步伐加快,2021年,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为15.1%32.4%,较2012年分别提高5.74.2个百分点,中国制造逐步向中国智造转型升级。

绿色产业规模持续壮大。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设备生产规模居世界第一,多晶硅、硅片、电池和组件占全球产量的70%以上。节能环保产业质量效益持续提升,形成了覆盖节能、节水、环保、可再生能源等各领域的绿色技术装备制造体系,绿色技术装备和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绿色装备制造成本持续下降,能源设备、节水设备、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多个领域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综合能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碳排放管理综合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壮大,2021年节能环保产业产值超过8万亿元。各地方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路径,都市现代农业、休闲农业、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精品民宿、田园综合体等生态产业新模式快速发展。

(二)引导资源型产业有序发展

中国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变过多依赖增加资源消耗、过多依赖规模粗放扩张、过多依赖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发展模式,以环境承载力作为刚性约束,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高耗水行业产能规模,推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同时,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资源消耗量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十三五期间(20162020年),累计退出钢铁过剩产能1.5亿吨以上、水泥过剩产能3亿吨,地条钢全部出清,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基本出清。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提高部分重点行业土地、环保、节能、节水、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对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运行的项目。水资源短缺和超载地区,限制新建各类开发区和高耗水项目。

(三)优化产业区域布局

综合考虑能源资源、环境容量、市场空间等因素,推动相关产业向更具发展条件和潜力的地区集中集聚,优化生产力布局,深化区域间分工协作,加快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协调协同的现代化产业发展格局。

推进原材料产业合理布局。统筹煤水资源和环境容量等因素,在中西部地区规划布局了若干个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深入开展煤化工产业技术升级示范。在沿海地区高水平建设一批大型石化产业基地,推动石化行业安全、绿色、集聚、高效发展。

深化各地区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依托资源环境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探索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强化东部和中西部地区之间多类型、多机制产业分工协作,形成协调联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通过产业转移和地区协作,在破解产业发展资源环境约束的同时,为东部发展高新产业腾出空间、促进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增强了区域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

四、绿色生产方式广泛推行

中国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大力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推动能源革命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系统推进清洁生产,统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一)促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

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业、农业、服务业全链条各环节,积极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以节能、减排、增效为目标,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标准创新,全面提升传统产业绿色化水平。

推进工业绿色发展。持续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完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引导企业创新绿色产品设计、使用绿色低碳环保工艺和设备,优化园区企业、产业和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加快构建绿色产业链供应链。按照横向耦合、纵向延伸、循环链接原则,大力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产业循环式组织、企业循环化生产。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大幅提高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造,重点领域关键工序数控化率由2012年的24.6%提高到2021年的55.3%,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由48.8%提高到74.7%。截至2021年底,累计建成绿色工厂2783家、绿色工业园区223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296家,制造业绿色化水平显著提升。

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创新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掘乡村多元价值,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利用。逐步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和轮作休耕制度,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耕地减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稳步推进国家黑土地保护,全国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多措并举推进农业节水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2021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68。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推广种养加结合、农牧渔结合、产加销一体等循环型农业生产模式,强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统筹推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两个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全国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数量6万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优质农产品供给明显增加,有效促进了产业提档升级、农民增收致富。

提升服务业绿色化水平。积极培育商贸流通绿色主体,开展绿色商场创建。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创建绿色商场592家。持续提升信息服务业能效水平,部分绿色数据中心已达世界领先水平。升级完善快递绿色包装标准体系,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循环化,引导生产商、消费者使用可循环快递包装和可降解包装,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绿色发展。截至2021年底,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率达到80.5%,全国快递包装瘦身胶带、循环中转袋使用基本实现全覆盖。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制定行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全面实施铁路电子客票,推广电子发票应用,大幅减少票纸用量。在餐饮行业逐步淘汰一次性餐具,倡导宾馆、酒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二)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中国立足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在不断增强能源供应保障能力的基础上,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动清洁能源消费占比大幅提升,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积极稳妥发展海上风电,积极推广城镇、农村屋顶光伏,鼓励发展乡村分散式风电。以西南地区主要河流为重点,有序推进流域大型水电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大力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坚持创新引领,积极发展氢能源。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推动可再生能源高效消纳。截至2021年底,清洁能源消费比重由2012年的14.5%升至25.5%,煤炭消费比重由2012年的68.5%降至56.0%;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突破10亿千瓦,占总发电装机容量的44.8%,其中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均超3亿千瓦,均居世界第一。

提高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以促进煤电清洁低碳发展为目标,开展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新增煤电机组执行更严格节能标准,发电效率、污染物排放控制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推动终端用能清洁化,推行天然气、电力和可再生能源等替代煤炭,积极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在城镇燃气、工业燃料、燃气发电、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推进天然气高效利用,发展天然气热电冷联供。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用不到10年时间走完发达国家30多年成品油质量升级之路,成品油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效减少了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

(三)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大、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多,是实现绿色发展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中国以提升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水平为基础,以优化用能结构、提高组织效率为关键,加快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让运输更加环保、出行更加低碳。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深入开展多式联运。2021年,铁路、水路货运量合计占比达到24.56%,比2012年提高3.85个百分点。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截至2021年底,已有51个城市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275条,运营里程超过8700公里;公交专用车道从2012年的5256公里增长到2021年的18264公里。

推进交通运输工具绿色转型。在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物流配送、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截至2021年底,中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784万辆,占全球保有量的一半左右;新能源公交车达到50.89万辆,占公交车总量的71.7%;新能源出租汽车达到20.78万辆。不断推进铁路移动装备的绿色转型,铁路内燃机车占比由2012年的51%降低到2021年的36%。提升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船舶使用LNG动力和岸电受电设施改造,加快老旧车船改造淘汰,2012年以来,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000多万辆,拆解改造内河船舶4.71万艘。

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开展绿色公路建设专项行动,大力推动废旧路面材料再生利用,截至2021年底,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分别达到95%80%以上。持续提升公路绿化水平,干线公路绿化里程达到57万公里,比2012年增加约20万公里。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电气化率从2012年的52.3%上升至2021年的73.3%。深入推进港口和公路绿色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截至2021年底,主要港口五类专业化泊位岸电设施覆盖率达75%;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13374个充电桩,数量居全球第一。

(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作为资源需求大国,中国加快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努力用最少的资源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让当代人过上幸福生活,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根基,为全球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大力推广技术节能、管理节能、结构节能,推动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组织实施钢铁、电力、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强化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动重点行业大中型企业能效达到世界先进水平。2012年以来,中国以年均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6.6%的经济增长,2021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较2012年下降26.4%

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依据水资源禀赋合理确定产业和城市布局。开展国家节水行动,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对高耗水行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创建节水型城市,推行水效标识制度和节水产品认证,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持续下降。中国还将再生水、淡化海水、集蓄雨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有效缓解了缺水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2021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12年下降45%

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乡用地标准体系、严格各类建设用地标准管控和项目审批,推进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建设用地增量安排与消化存量挂钩机制和闲置土地收回机制,盘活存量用地。20122021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40.85%

科学利用海洋资源。严格管控围填海,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分类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节约利用,严格保护无居民海岛,最大程度减少开发利用。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开采,提升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累计建设国家级绿色矿山1101座。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开展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统筹推进废旧资源循环利用,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2021年,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3.85亿吨。

五、绿色生活方式渐成时尚

绿色发展同每个人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可以做绿色发展的践行者、推动者。中国积极弘扬生态文明价值理念,推动全民持续提升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自觉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生态文明教育持续推进

把强化公民生态文明意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消费理念和生活习惯。持续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全民植树节、六五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参与绿色发展,推进绿色生活理念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农村。把绿色发展有关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编写生态环境保护读本,在中小学校开展森林、草原、河湖、土地、水、粮食等资源的基本国情教育,倡导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绿色价值观念。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理念,让生态环保思想成为社会主流文化,形成深刻的人文情怀。

(二)绿色生活创建广泛开展

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将绿色生活理念普及推广到衣食住行游用等方方面面。截至目前,全国70%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近百所高校实现了水电能耗智能监管,109个城市高质量参与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在地级以上城市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居民主动分类的习惯逐步形成,垃圾分类效果初步显现。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大力推进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光盘行动,节约粮食蔚然成风、成效显著。

(三)绿色产品消费日益扩大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用电器等节能低碳产品。实施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持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新能源汽车年销量从2012年的1.3万辆快速提升到2021年的352万辆,自2015年起产销量连续7年位居世界第一。同时,不断完善绿色产品认证采信推广机制,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实施能效水效标识制度,引导促进绿色产品消费。推动绿色商场等绿色流通主体建设,鼓励推动共享经济、二手交易等新模式蓬勃发展,绿色消费品类愈加丰富,绿色消费群体持续扩大。

六、绿色发展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推进绿色发展,体制机制是关键。中国加快构建和完善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持续提升绿色发展的政府治理效能,为绿色发展任务目标顺利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一)加强法治建设

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制定和修改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以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等法律,覆盖各重点区域、各种类资源、各环境要素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持续完善重点领域绿色发展标准体系,累计制修订绿色发展有关标准3000余项。实施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严厉查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工作合力,为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二)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推进绿色发展的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摒弃GDP论英雄的发展观、政绩观,将资源环境相关指标作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科学构建反映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情况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制修订《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严格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动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健全市场化机制

中国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有力主导、企业积极参与、市场有效调节的体制机制,更好激发全社会参与绿色发展的积极性。创新和完善节水节能、污水垃圾处理、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实施50余项税费优惠政策,引导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领域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在科学合理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建立用水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交易制度,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生态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形成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等多层次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截至2021年末,中国本外币绿色信贷余额15.9万亿元,绿色债券存量余额超过1.1万亿元,规模均居全球前列。

七、携手共建美丽地球家园

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中国始终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坚定维护多边主义,积极参与打造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的全球生态治理格局,为人类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一)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中国坚持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坚定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积极建设性姿态参与全球气候谈判议程,为《巴黎协定》达成和落实作出历史性贡献,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将完成全球最高碳排放强度降幅,用全球历史上最短时间实现碳达峰到碳中和,充分体现负责任大国的担当。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2016年起在发展中国家启动10个低碳示范区、100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1000个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名额的合作项目,实施了200多个应对气候变化的援外项目。

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会遇到各种波折和困难,但中国始终是全球气候治理的行动派和实干家。中国将坚定不移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一如既往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建设性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继续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重大挑战作出中国贡献。

(二)推进共建绿色一带一路

中国始终致力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让绿色切实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积极推动建立共建一带一路绿色低碳发展合作机制,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署《关于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谅解备忘录》,与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签署50多份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文件。与31个共建国家共同发起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与32个共建国家共同建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发起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研究院,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帮助共建国家提高环境治理能力、增进民生福祉。积极帮助共建国家加强绿色人才培养,实施绿色丝路使者计划,已为120多个共建国家培训3000人次。制定实施《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资。中国企业在共建国家投资建设了一批可再生能源项目,帮助共建国家建设了一批清洁能源重点工程,为所在国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广泛开展双多边国际合作

中国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务实合作。成功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第一阶段会议,以及《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中国-东盟、东盟-中日韩、东亚峰会、中非合作论坛、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框架下能源转型、能效提升等方面合作,牵头制定《二十国集团能效引领计划》,成为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重要成果。落实全球发展倡议,推动建立全球清洁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同时,与印度、巴西、南非、美国、日本、德国、法国、东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海洋和森林资源保护等合作,推动联合国有关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绿色气候基金、国际能源署、国际可再生能源署等国际组织在工业、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援助、能力建设和试点项目,为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结束语

中国已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中共二十大擘画了中国未来发展蓝图,描绘了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画卷。中国将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让绿色成为美丽中国最鲜明、最厚重、最牢靠的底色,让人民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

地球是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是各国的共同责任。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同筑生态文明之基,同走绿色发展之路,守护好绿色地球家园,建设更加清洁、美丽的世界。

1.1.10.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生态环境统计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作用,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1月19日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

《管理办法》修订以依法依规开展统计为前提,充分体现完善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资料质量、强化统计工作责任、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等新要求;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统计任务,理顺工作机制;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职责义务,有效落实各方责任;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加强统计分析,积极拓展应用,服务生态环境管理和决策。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3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

2023年1月18日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支撑生态环境工作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统计基本任务是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生态环境统计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三条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生态环境部在国家统计局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生态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生态环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生态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和人员;

(四)按时完成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六)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七)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改革任务;

(八)建立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承担统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职责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及其人员。

第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按照规定申报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行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收集、汇总和审核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库,支撑相关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对外公布所需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审核对外共享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范围内的资料;

(六)按照规定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七)指导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组织业务培训;

(八)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研和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任务的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提交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配合完成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工作,经批准或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

(三)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四)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分析,对相关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五)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态环境统计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生态环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管理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其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稳定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对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分为综合性调查项目和专项调查项目,调查方法分为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调查周期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等。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生态环境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生态环境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主要内容不得与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

第十五条 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定新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二)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

(三)统计调查应当尽量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

(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十六条 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生态环境部制定全国性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等作出统一说明。

第十九条 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排放源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的依据。

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统一的排放源产排污系数,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并适时评估修订。

第四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和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实施数据采集、核算、汇总、审核、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应当就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统计数据审核要求,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将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计划,积极推动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完善生态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使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手段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挖掘、处理和分析能力,提供多样化统计产品,提升统计分析应用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计划,开展生态环境考核、履约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共享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给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获得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报送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应当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以其他形式统一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公布前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三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态环境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考核、履约等工作,需要使用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应当以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提供的资料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统计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安全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档案。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领导班子、相关负责人以及生态环境统计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遵守、执行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

(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改革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任务,进行生态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定期对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者表扬。

第四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三)未执行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的;

(四)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五)要求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六)违法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七)泄露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

(一)拒绝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 号)同时废止。

1.2.地方政策

1.2.1.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基本掌握重点地区、重点园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以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与健康风险状况,对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专项治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得到有力管控,提升美丽福建、健康福建建设水平。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日

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新污染物是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其主要来源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数字化智慧监管为手段,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健全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体系。依据国家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探索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治理模式,系统构建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和跨部门协作等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 2025年,基本掌握重点地区、重点园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以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与健康风险状况,对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专项治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得到有力管控,提升美丽福建、健康福建建设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调查监测,动态评估环境风险状况

1.落实环境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调查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环境调查监测。制定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实施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基本信息调查情况,重点在闽江、九龙江、汀江、敖江等流域,石化和精细化工等化工园区,印染、皮革、农药、医药、涂料、养殖业等行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3.实施风险筛查评估。结合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优先选取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分阶段、分批次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福建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一品一策”管控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源头管控,有力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4.规范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监测、监管、执法“三联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生产、进出口、加工使用和销售新化学物质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的监督执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5.严格实施禁限措施。在南平、三明、龙岩等地化工园区新建项目实施“禁限控”化学物质管控措施。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源头防控和准入管理。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管理要求,强化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加快淘汰、限制国际环境公约管控化学品,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定期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具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进行抽检。督促指导重要消费品生产企业在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控制,全面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6.推进绿色制造升级。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评定标准。以印染、皮革、农药、医药、涂料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推荐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绿色化水平高的示范企业,逐步推广绿色示范技术。(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药物使用管理。落实抗菌药全链条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实施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在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的管控,严肃查处用药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包装物,逐步建立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卫健委、海洋渔业局、供销社、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8.强化协同治理。按照国家部署,做好新污染物治理与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评估环境风险并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推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选取化工、医药行业企业开展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试点示范。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治理试点工程。福州以化工和医药、厦门以电子和橡胶、泉州以石化和印染、三明以精细化工和农药、莆田以制鞋和涂料、宁德以新能源和渔业养殖为重点行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鼓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探索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0.推动数字智慧管理。发挥生态云平台作用,建设以数字化为引领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模块,实现新污染物筛选、评估与管控功能;建立全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结果数据库,推进新污染物环境准入、调查、监测、管控、执法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逐步推进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排放、进出口等部门数据共建共享,贯通化学物质全生命周期管理,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数字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科研和监测能力建设,强化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提升监督、执法装备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标准化水平。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单位合作,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和新污染物研究测试实验室。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培育一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队伍。研究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探索编制重点行业企业新污染物排放可行性技术指南。(省生态环境厅、人社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成立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分析检验技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抗生素、微塑料生态环境危害机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新污染物暴露与致病机理等需求开展研究。发挥福建生态文明科创产业中心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用结合。(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美丽福建建设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内容,建立新污染物治理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同,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将新污染物治理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组织领导,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治理试点工程清单,抓好工作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进出口、生产、销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部门间联动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切实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替代、新污染物治理、污染场地修复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鼓励企业为新污染物治理献言献策,鼓励公众通过“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构建新污染物多元化社会共治格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2.北京:关于新时代高质量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

2023年1月6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新时代高质量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7个方面、28项内容,提出到2027年,生态涵养区生态产品总值全市领先,生态环境质量指数稳定向好,特色化、差异化的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能力持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保持同步并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关于新时代高质量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新时代高质量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关于新时代高质量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

本市生态涵养区作为首都“大氧吧”“大花园”,是首都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在城市空间布局中处于重要地位。生态涵养区既是新时代首都发展不可或缺的承载区,也是“五子”联动融入新发展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阵地,更是首都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探索转化路径的先行区。为深入实施《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进一步推动生态涵养区落实功能定位、保持战略定力、激发发展活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7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以及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的乡亲们回信精神,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深入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统筹发展与安全、保护与发展、城市与农村、强区与富民,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引导和支持生态涵养区坚定不移落实功能定位,着力巩固和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坚定不移保持战略定力,着力扩大生态环境容量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坚定不移推进绿色发展,着力推动生态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走出一条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为推进新时代首都发展、实现“双碳”目标、促进共同富裕作出更大贡献,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未来五年,按照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强区富民的原则,坚持“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坚持规划引领、改革创新、输造并举、补短强弱,市级支持政策保持力度不减、成效更优,生态涵养区绿色发展自觉性、积极性和内生动力更强,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效果更突出。到2027年,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健全,良性互促局面基本形成,生态产品总值全市领先,生态环境质量指数稳定向好,特色化、差异化的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能力持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保持同步并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着力将生态涵养区建设成为展现北京美丽自然山水和历史文化的典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区、宜居宜业宜游的绿色发展示范区。

二、坚定不移持续巩固提升生态涵养品质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将生态保护作为首要任务,坚守使命、保持定力、接续担当,稳步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水平,巩固扩大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构建更加稳固的首都生态安全格局,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人民更幸福。

(三)严格管控生态空间。深化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快乡镇域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和实施,推动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编制和实施,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功能优化、复合利用、融合发展,为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集约高效可持续的空间支撑。牢牢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只搞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确保区域生态空间只增不减,到2027年,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占市域面积比例不低于27.5%,生态控制区面积力争达到市域面积的75%。

(四)持续夯实生态本底。巩固京津风沙源治理和百万亩造林绿化成果,继续抓好大尺度绿化,见缝插绿、留白增绿,不断扩大绿色空间,筑牢首都生态安全屏障。加快推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强化重要生态系统关键区域保育,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总体森林覆盖率保持在66%以上,森林蓄积量及生态碳汇能力进一步提升。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保持生态涵养区生态系统稳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达到95%以上。

(五)不断提升生态品质。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加强森林健康经营和退化林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实施流域水系水生态保护修复,加强密云水库等重要水源地、应急水源地保护,统筹保水与民生、近期与远期,优化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保护路径。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努力让绿水青山蓝天成为首都的靓丽底色。各生态涵养区开展尾矿库、险村险户等各类安全隐患调查摸底,在逐步治理消除隐患的同时,因地制宜实施复垦复种、建设矿山公园、试点光伏发电等。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试点。推进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建设管理体系。

(六)着力增强生态共享。整合破碎绿地斑块,优化绿色空间布局,建设生态化、人文化、品质化的游憩空间体系。构建特色鲜明的郊野公园、体育公园等游憩体系,为居民提供多层级、多样化的服务体验,推进全民共享、全龄友好。完善城市绿道和森林步道体系,与城市慢行系统深度融合发展,以道路干线、河流为依托,构建环、线、面交织的生态游憩网络。进一步开放公园围挡,强化滨水空间服务,提升生态环境获得感。

(七)系统推进科学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动“两山三库五河”系统保护。坚持用生态的办法解决生态的问题,加强科技创新与生态保护的融合,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在生态保护和治理中的应用。推进调查、监测、规划、管控等业务信息化、集成化、网络化,支撑河长、林长、田长“三长”联动。

(八)全面推进协同治理。实施京冀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共同行动,提升水源涵养功能,协同推进总氮浓度防治。深入推进永定河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官厅水库水源保护工程,推动恢复官厅水库饮用水源功能,打造首都重要战略储备水源地。实施北方防沙带等京津冀地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打造环京绿色生态带,拓展首都绿色空间,推动生态涵养区与津冀接壤区域共筑首都生态屏障。

(九)切实保障生态安全。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加强现代大型装备、特种灭火装备配备和森林防火道路、蓄水池、防火检查站等防灭火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卫星遥感、地面监测、无人机等先进预警监测系统建设。严格防控有害生物入侵,严厉打击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评估体系,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健全护林防火机制,加强进山人员管控,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三、着力突出生态产品总值对生态涵养区高质量发展引导作用

以稳步增加生态产品总值,不断强化生态保护、夯实生态本底、实现绿色发展为导向,更多依据生态产品总值对生态涵养区进行评价,更多依据生态涵养区生态贡献分配补偿资金,引导生态涵养区更好落实功能定位。

(十)夯实生态产品总值工作基础。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搭建生态产品信息云平台,摸清生态产品底数。落实国家要求,建立生态产品动态监测制度。加快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和使用权边界。

(十一)建立生态产品总值核算体系。按照国家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推进建立反映本市实际的核算指标体系,形成符合首都特点的核算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完善生态产品总值统计制度,力争2023年底前发布全市及分区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结果。

(十二)推动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结果应用。探索将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结果与生态涵养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和绩效考核联动挂钩。突出按照生态产品总值评价生态涵养区,推进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结果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情况适时纳入各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责任的前提下,先在生态涵养区和结对平原区之间试点探索利用结对协作资金实施生态产品总值和地区生产总值交换补偿机制,进而探索在不同功能定位的区之间开展交换补偿,逐步探索新增碳汇抵扣、生态产品总值考核目标等跨区补偿,促进区域优势互补。

(十三)拓展生态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路径。探索构建本市基于数字化的生态产品认证标准体系,研究建立生态产品全生命周期价值评价体系,培育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高生态产品市场认可度,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增值。探索构建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

四、培育壮大生态涵养区绿色发展内生动力

统筹保护与发展、强区和富民,支持发展符合生态涵养区功能定位的产业,完善全市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提高区域财政收入自给能力,拓宽居民就业和增收渠道。

(十四)强化重点功能区引领作用。支持完善中关村各区分园、怀柔科学城、农业中关村、“一线四矿”、国家级市级旅游度假区、重要交通干线和重点流域沿线等重点功能区域及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支持园区主动承接中心城区适宜功能和产业,推动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范围。做好冬奥会、世园会、世界休闲大会等重大活动场馆后续利用,加快建设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节点。加强“三条文化带”传承保护利用,构建融合历史人文、生态风景与现代设施的城市文脉。紧抓“两区”“三平台”建设机遇,推动生态文明领域国际合作,打造服务国家国际交往活动的重要承载区,用“两区”建设助力“两山”实践。

(十五)推动生态涵养区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明确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定位,支持各区稳步做强主导产业。落实《北京种业振兴实施方案》,扩大本市现代种业优势。按照“小而精、专而特”的原则,支持发展特色农业,促进农业与文旅、科技、教育、城市运行保障融合。支持依托区域资源优势,讲好山区特色故事、开发特色旅游,通过发展乡村民宿,打造特色旅游线路、地理标志产品等促进山区旅游业发展,服务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支持用好冬奥遗产,大力发展冰雪产业,实现“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鼓励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完善各领域支持政策,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马拉松、户外运动、数字经济、科创智能、中医药、生命健康等业态发展。

(十六)深化平原区与生态涵养区结对协作。延续结对协作机制,保持结对协作关系不变、横向补偿力度不减。推动平原区优质教育、医疗卫生等资源向生态涵养区输出,促进生态涵养区从平原区引资向引智转变。研究运用市场机制调节用地、用能等资源,促进结对区均衡发展。

(十七)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支持生态涵养区培育头部企业、科技型企业、独角兽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提高符合功能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和市场竞争力。支持平台型企业在生态涵养区发挥作用,更多服务城市运行、农商精准对接、区域品牌推广等。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市场参与能力。支持怀柔科学城、农业中关村等实现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科技人才就地创业。鼓励用好“北京科技小院”“博士农场”等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支持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评估、论证、抵押、交易等专业服务机构。

五、稳步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提质

着眼生态涵养区发展实际需求,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推动投资支持由总量供给逐步向结构优化转变,提高补短强弱精准性和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当地居民生活品质。

(十八)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推动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生态涵养区布局,支持各区通过合作办学享有优质教育资源,在重点功能区建设一批市级统筹优质学校。支持各区引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提升中医药、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服务能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医养结合设施,推动乡村数字医疗应用场景建设。持续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结合需要建设完善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增加人口集聚区文化体育服务供给,统筹利用城乡交通及景区景点等资源,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和体育赛事基地。

(十九)持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提升生态涵养区对外通达效率,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平谷线建设,推进通密线、东北环线、京门线等市郊铁路建设,推动京密快速路、国道109新线高速、承平高速等建成通车。转变山区道路建设理念,优先满足公共交通和慢行系统建设需求,推动道路系统与生态景观相融合。在生态涵养区新市镇、特色小(城)镇统筹考虑适度超前的基础设施布局。加强乡村供水保障,因地制宜建设供水设施,推动污水处理骨干管网建设,加强雨水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促进地下水水位逐步回升。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提升。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电力工程建设,在农村清洁供暖、设施农业中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动剩余村庄基本实现清洁能源替代,进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促进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为实现“双碳”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二十)提升城市精致发展水平。加快融入环首都城市群建设,内靠城区、外联环京,加强规划政策协同,防止市域内平原新城、周边外省市贴边连片发展。畅通交通人员往来,强化产业发展联动,增强公共服务互补,促进跨区功能融合,助力构建以首都为核心的现代化都市圈。按照“小而美、小而强、小而富”的发展要求,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更加注重城乡风貌规划设计,严控城市开发建设和人口规模,巩固扩大“基本无违法建设区”创建成果,持续治理浅山区违法建设,深入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问题整改,有序推进农村违法建房整治,大力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因地制宜推动老旧厂房、园区和城市公共空间改造,通过城市更新重构城市功能。加快老旧商圈改造提升,制定“一圈一策”方案,完善业态配置,打造特色化、多元化的高品质商圈。大力推进职住平衡,完善交通组织和慢行系统,提高通勤效率。

(二十一)提高社会精细化治理能力。提升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落地一批智慧生态环保、智慧园林、智慧水务、智慧文旅、智慧社区等应用场景,推动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实现城市运行管理“横到边、纵到底”,进一步提高精治水平。坚持党建引领吹哨报到、接诉即办,建立健全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市民服务热线与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制度衔接,实现多元共治。

六、充分激活乡村要素推动生态涵养区共同富裕

生态涵养主要在农村,生态产业底色是农业,生态保护主力是农民,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让“保护生态环境的不吃亏”,更有获得感。

(二十二)深化乡村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土地资源利用规划与乡镇域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衔接,落实“村地区管”长效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深化集体经济薄弱村帮扶行动,基本消除年经营性收入小于10万元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并建立消薄长效巩固提升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招用农村劳动力,引导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加强以工代赈,最大化帮助当地居民就近就地就业。整合农村公益性岗位设置,提高岗位工作绩效及收入水平。

(二十三)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坚持党建引领,提高乡村治理组织化、规范化、数字化水平。支持生态农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发展。做大做强“北京优农”区域公用品牌,做优地理标志农产品,引导平台企业搭建优质农产品销售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开发休闲游、健身游、拓展训练、露营等旅游产品,推动乡村观光游向休闲度假游转型升级。拓展乡村民宿非假日经济,鼓励乡村民宿承接商务会议会展。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指导和技术帮扶,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增效。

七、切实加强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支撑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加强统筹,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专班加强协调,市级有关单位积极履职。生态涵养区区委、区政府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结对平原区区委、区政府主动向前,争取中央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实行“三单”管理,建立任务清单、政策清单、项目清单,并分年度编制工作计划,滚动编制安排包括产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项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配套项目在内的项目计划,进行台账管理,强化督导考评。

(二十五)注重改革创新。深化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完善京冀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官厅水库上游永定河流域水源保护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市域内密云水库水源战略储备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制定出台本市实施方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河长、林长、田长管理制度体系。健全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和生态涵养区利益保护机制。

(二十六)强化要素保障。深化人才专业服务、管理制度等改革,大力汇聚生态涵养区需要的农业、水务、教育、医疗、科技、金融等各类专业人才,加强绿色职业教育体系和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健全市级单位、生态涵养区干部与其他区干部双向交流长效机制,支持生态涵养区培育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优先利用存量闲置、低效集体建设用地,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及重点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区域,允许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及存储、管理用房和内部道路等辅助设施就近就地建设。持续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力度,聚焦有利于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利于增强内生动力、有利于撬动社会资本,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项目,加强配套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和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REITs等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提升生态涵养区生态环境品质和产业发展基础。落实财政差异化支持政策,给予生态涵养区倾斜,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妥善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挑战。严格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积极推进韧性城市建设,加强供热、燃气等城市管道更新改造。强化极端天气风险防范应对。科学规划城市防灾减灾功能,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

(二十八)强化督查考核。健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将考评结果作为各有关区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市级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分配、市级重大活动和重大项目落地选择的重要依据,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持续推进生态涵养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全覆盖,加强有关财政资金审计监督。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区要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1.2.3.贵州省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局)《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15单位制定印发了《贵州省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分为1个总方案和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3个子方案。

总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夯实基础能力、加强组织领导4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主要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3个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明确了实施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3个专项行动的主攻方向;第三部分提出了夯实基础能力的具体举措;第四部分从责任分工、任务分解、监督考核等方面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的各项要求。

污染天气防控方案包括攻坚目标、攻坚思路、攻坚行动、保障措施4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重点管控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工业粉尘污染整治、低空散烧污染整治、环境空气质量精准管控5个专项行动。

臭氧污染防治方案包括攻坚目标、攻坚思路、攻坚行动3个部分,主要内容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达标、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6个专项行动18项具体任务。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方案包括攻坚目标、攻坚思路、攻坚行动3个部分,主要内容为交通运输轨道化、柴油货车清洁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重点用车企业监管、柴油货车联合执法5个专项行动20项具体任务。

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能源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贵州省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海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气象局贵州省能源局

中国民用航空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和《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贵州省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打好城市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巩固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目标,以巩固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标志性战役,推动“十四五”全省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攻坚。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攻坚行动方案,冬春季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污染天气、夏季聚焦臭氧(O3)、全年紧抓柴油货车开展攻坚;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禁止“一刀切”“运动式”攻坚。

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以冬春季节和春节、元宵节、中元节等特殊时段为重点管控时段,以PM2.5、O3为重点管控污染物,以中心城市为重点管控区域,以建筑施工工地、城区主干道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主要排放源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坚持完善机制、强化督导。健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机制,充分压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责任。加强污染防控技术帮扶和督促指导,严格监督考核,完善闭环管理,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细。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8%,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2 ug/m3以内,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7%以上,NOx和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7万吨和0.45万吨,柴油货车NOx排放量下降12%,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中度污染天气,有效控制轻度污染天气。

二、实施重大专项行动

(一)城市污染天气防控专项行动

健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机制,强化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精准管控,推进重点区域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工业粉尘污染管控,开展燃煤散烧、秸秆焚烧等低空散烧污染整治。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帮扶指导,完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强化重点污染物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控,逐步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有力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进VOCs原辅材料替代和排放治理,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推动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NOx污染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加强O3监测和污染研判分析,开展VOCs和NOx协同管控和区域联防联控。

(三)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加大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力度,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逐步提高“公转铁”“公转水”货运量。强化机动车排放大数据应用,加强柴油货车生产、使用、检验等全流程管控,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推进传统汽车清洁化,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开展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逐步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深入打好城市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作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大气环境管理目标和工作实际,科学精准制定具体方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生态环境部门定期下达各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担当、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方案实施。

(二)强化技术支撑

加强机理研究,开展颗粒物和臭氧源解析,提升气象变化和污染物输送分析能力,构建污染成因分析、监测预报、精准溯源、科学评估、深度治理、智慧监管、应急处置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完善监测体系,中心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强化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提升管控效能,建设秸秆焚烧高空监控设施,完善抑尘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逐步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等设备。

(三)从严压实责任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工程质量低劣、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监督抽查,严厉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行为,持续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生态环境部门定期调度目标任务推进情况,通报空气质量状况,将大气污染防治标志性战役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将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中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附件:1.贵州省城市污染天气防控专项行动方案

2.贵州省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3.贵州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附件1

贵州省城市污染天气防控专项行动方案

一、攻坚目标

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8%,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2 ug/m3以内,不发生重污染天气,基本不发生中度污染天气,有效控制轻度污染天气;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7%以上,全部达到二级标准;降尘排放量不高于6吨/(月·平方公里)。

二、攻坚思路

根据不同季节、城市、行业等大气污染特点,开展污染天气防控攻坚战。冬春季节重点加强PM2.5污染防控,夏秋季节重点加强臭氧污染防控。六盘水市、铜仁市、都匀市、凯里市等中心城市重点加强PM2.5污染防控,兴义市重点加强臭氧污染防控,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统筹加强PM2.5和O3污染防控。针对扬尘、秸秆焚烧等突出污染问题,着力开展重点管控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工业粉尘污染整治、低空散烧污染整治和强化精准管控五大行动。建立健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强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精准管控。

三、攻坚行动

(一)着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精准管控行动

1.加强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强化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发送预警信息。集中组织修订中心城市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方案,统一标准和要求,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高位推动机制,建立健全中心城市和区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施“一证式”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帮扶督导。组织专家开展污染趋势研判,针对性提出管控建议。强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常管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明察暗访及督促指导,及时通报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典型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二)着力开展重点区域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整治行动

3.加强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开展中心城市和县级城市环境空气重点管控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排查,重点排查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餐饮油烟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工业企业污染、喷涂污染等,梳理问题清单,制定“一点一策”整治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开展扬尘污染整治行动

4.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监督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发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降尘》《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加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执法监管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各地定期开展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冬春季节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加大城区道路清扫和保洁力度,开展城市环境空气重点管控区域道路积尘率监测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开展工业粉尘污染整治行动

6.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虽达标排放但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工业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需要,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停产、检修时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7.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堆场集中整治。推进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实行规范化管理,采取封闭式仓库、设置防风抑尘围挡和覆盖、喷淋抑尘等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扬尘污染。加强砂石场扬尘防治执法监管,严格新建砂石场审批,全面依法关停违法违规的砂石场。(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开展低空散烧污染整治行动

8.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散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燃区有关要求,加强散煤燃烧管控。严格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一市一策的原则,制定春节、中元节等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和烧纸祭祀管控方案,明确措施,落实责任。强化冬季烟熏腊制品、路边焚烧取暖等污染行为管控。各地要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管控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秸秆、杂草等焚烧管控,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开展防控能力提升行动

9.加强技术支撑。强化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扩大预测预警城市范围。鼓励购买第三方服务,强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10.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抑尘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秸秆焚烧高空监控设施,购置主要污染物走航监测设施,开展PM2.5、颗粒物(PM10)、臭氧走航监测和源解析。各地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

贵州省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一、攻坚目标

2025年,PM2.5和O3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NOx和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7万吨和0.45万吨,全省O3浓度、O3污染天数相比“十三五”时期基本稳定。

二、攻坚思路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5月~10月重点时段,以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建成区及贵安新区建成区、仁怀市等重点区域,协同推进VOCs和NOx协同减排。聚焦煤化工、焦化、农药、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加大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力度,全面提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加大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以及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持续降低VOCs和NOx排放量。坚持提升能力、补齐短板,有效解决污染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加强夏秋季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

三、攻坚任务

(一)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

1.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加快制定辖区内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旧城改造等涉及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以及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装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严格选用低、无VOCs的涂料、稀释剂及胶粘剂。鼓励在房屋建筑中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途、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进行抽检抽查,增加使用环节检测监管,每年5月~10月开展一次检测,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VOCs排放治理达标行动

3.建设高效适宜VOCs治理设施。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的匹配性,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加快推进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单一喷淋吸收不能稳定达标设施升级改造。加大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车间或生产设施管控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4.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全面排查含VOCs储存、转移和运输、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不达标排放整治。推动现代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开展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及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无组织排放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治理。推动焦化行业开展酚氰废水处理无密闭、煤气管线及焦炉等装置泄露问题治理;推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不密闭等问题。依法依规整治汽修行业废气排放“散乱污”现象,责令汽修行业企业限期整改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喷涂废气处理设施缺乏、简陋低效问题。鼓励装载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鼓励企业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系统中的高浓度废气。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在臭氧污染高发季节前对LDAR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鼓励企业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5.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督促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开停车、检维修计划提前报告制度,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实施台账管理。推进火炬、煤气放散管按要求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设备,及时补充助燃气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6.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整治提升。加大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力度,全面排查产业集群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情况和涉有机化工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整治提升计划,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加快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推进钣喷共享中心建设。鼓励贵阳孟关汽车城等汽修行业集中的区域建立汽修集中喷涂中心,配套建设高效VOCs治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开展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等行为,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放定期检验范围。探索实施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气压指标。积极推动万吨及以上原油成品码头、现役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8.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开展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及时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企业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成熟技术。探索推广新型脱硝技术。(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进钢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独立烧结、球团、高炉、轧钢等行业企业参照钢铁超低排放要求实施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部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燃料;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的方式。实施玻璃、铸造、石灰等行业炉窑提标改造。督促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加装高效脱硝设施。县级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25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

11.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严格落实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就地改造、做优做强“四个一批”要求。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动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持续推动常态化水泥错峰生产。严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禁止将燃煤自备电厂放在工业项目中备案或以各种名义在国家规划外核准。鼓励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支撑性煤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优化煤电项目建设布局,推动毕节、六盘水、黔西南、遵义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建设合理规模煤电作为基础性安全保障电源。全面推进现役煤电机组升级改造,鼓励实施灵活性改造,推动能耗和排放不达标煤电机组升级改造、“上大压小”或淘汰退出。优先建设大容量、高参数、超低排放煤电机组,积极推进66万千瓦高硫无烟煤示范机组建设,鼓励建设100万千瓦级高效超超临界机组,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合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积极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逐步减少直至取缔煤炭散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大力发展新能源。按照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思路,坚持集中式与分散式并举,依托大型水电站、现有火电厂、投运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建设乌江、南盘江、北盘江、清水江四个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基地以及一批风光水火储一体化项目。推进毕节、六盘水、安顺、黔西南、黔南等五个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光伏与农业种养殖结合、光伏治理石漠化等。加快推进城市功能区、城镇集中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旅游景区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应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发电能力。(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

14.强化科技支撑。加快研发推广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VOCs高效治理技术。推动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技术装备的研发应用。开展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究。在典型城市实施“一事一策”驻点跟踪研究。(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监测体系。开展中心城市非甲烷总烃监测,在铜仁市等臭氧防控重点城市开展VOCs组分监测。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观测能力建设。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16.开展夏季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着力提升臭氧污染预报水平。探索开展生产季节性调控,鼓励引导企业污染天气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在夏秋季减少开停车、放空、开釜等操作,加强设备维护,鼓励增加泄露检测与修复频次。鼓励企业和市政工程中涉VOCs排放施工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腐、防水、防锈等涂装作业及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环节避开臭氧污染易发时段。(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17.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推动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企业按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18.强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全面落实VOCs收集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要求。督促企业定期更换并安全处置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行为;禁止过度喷氨,脱硝设施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取缔非必要旁路;督促企业按要求报备确需保留的应急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19.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精准监督帮扶。围绕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指导夏秋季精准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指导企业优化VOCs、氮氧化物治理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附件3

贵州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一、攻坚目标

2025年,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燃油质量持续改善,机动车船和工程机械超标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省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全省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2%,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力争超过40%,铁路货运量占比提升0.5个百分点。

二、攻坚思路

9个中心城市为重点区域,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监管对象,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坚持源头防控,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力度;坚持过程防控,完善柴油货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全流程管控,突出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坚持协同防控,加强政策系统性、协调性,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

三、攻坚行动

(一)交通运输轨道化行动

1.持续提升铁路货运能力。推进煤炭、钢铁、焦炭、沙石骨料、水泥、电解铝、磷矿、化工等重点行业货物运输结构调整,有效降低公路货运比例。加快贵阳国际物流枢纽城市、贵安国际物流港建设,加快实现与相邻省会高铁互联互通和“市市通高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驻贵阳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提升“门到门”服务质量。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原则上同步建设进港铁路。推动现有港口作业区扩大铁路运输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驻贵阳办事处、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公转铁”“公转水”货运量。充分发挥铁路和水运在大宗货物中远距离运输中的骨干作用。推进铁路进港、进厂、进园区,提高煤炭、钢铁、电力、焦化、水泥、建材等企业大宗货物铁路运输量。提升水运能力,加快推进乌江航道提等扩能、清水江白市至分水溪航道工程等高等级航道建设,加速打通北入长江、南下珠江出省水运通道,加快内河港口建设,提高水路货运量。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占全社会货运量比重提高到7.04%。(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成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驻贵阳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

4.加强新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开展生产货车环保抽检,核查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严厉查处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按规定上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2023年7月1日,按要求执行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在用车排放监督检查。加大道路行驶的重型货车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测超标且未及时改正的车辆移交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对排放不达标并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对超标排放的营运车辆督促限期进行维护(维修)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严格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经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及时开展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方可复检。督促指导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严厉查处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柴油车远程监控。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推行汽车环保免检,安装OBD远程排放监控并与省生态环境厅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车辆免于环保上线检验。(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传统汽车清洁化。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发展机动车超低排放和近零排放技术体系,集成发动机后处理控制、智能监管等共性技术,实现规模化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加快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城市配送车辆中的推广应用。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后市场服务。推广零排放重型货车,鼓励中重型货车电动化、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全省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

10.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因地制宜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鼓励各地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探索研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民航贵州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监督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每年对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生产企业进行排放检查,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等,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排放管控。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严格执行《贵州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排放检测实施细则》,禁止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高区”,中心城市制定年度抽检抽测计划,重点核验编码登记、在线监控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比例不得低于20%,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2025年,各地使用“贵州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并落实三级联网,做到应登尽登。(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监督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鼓励新建及改建液化天然气(LNG)单燃料动力船舶,积极探索发展纯电力、油电混合、氢燃料、氨燃料、甲醇等动力船舶,推动湖泊、水库等旅游景区游船加快换新为纯电动船舶。开展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改造和推广试点工作,通过申报成为示范单位等路径多方面争取船舶“油改清洁能源”资金投入。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鼓励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对发动机升级改造(更换)或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方式进行深度治理。加快推进现有码头根据需要有序建设岸电设施,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引导现有船舶加快配备受电设施。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提高岸电使用率。(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

14.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鼓励大型工矿企业开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试点。鼓励工矿企业等用车单位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未列入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企业参照开展车辆管理,加大企业自我保障能力。试点开展重点用车企业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国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15.强化排放大数据应用。建立健全用车大户清单,充分运用省级排放大数据分析结果,将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督促用车企业暂停使用排放不合格车辆。鼓励企业优先使用已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加大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程机械等专项检查,依法严格处罚超标排放行为。根据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重点区域、路段实施限行、禁行、择时施工等措施。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原则上不允许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进出厂(场)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柴油货车联合执法行动

17.开展移动源联合执法。开展中心城市柴油货车通行主要路段常态化路检路查,不定期在柴油货车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开展入户检查。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利用“天地车人”监控系统以及机动车监管执法工作形成的数据,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定期排放检验现场,通过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调阅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核实核清有无数据造假情况,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模式。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燃料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合格的车船燃料。推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研究实施降低企业和司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防治负担的政策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应用。严格实施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检验信息实时上传至省平台,由省平台按日上传国家平台。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核查,实现一机一档,避免多地重复登记。健全完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体系,探索超标识别、定位、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研究构建移动源现场快速检测方法、质控体系,提高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印发

 

1.2.4.《云南省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出台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发电能力较2020年增长36%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比2020年提高4个百分点以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原煤产量较2020年增长68%,天然气管道里程较2020年增长57%,力争16个州(市)重点城市用上管道气。能源消费总量及强度双控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内,完成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阶段性目标任务。

云南省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2022年省两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遵循,坚持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道路,全面建设以绿色为核心竞争力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保障绿色能源安全稳定供给,推进绿色能源高质量协调消费,推进绿色能源和绿色制造深度融合,推进能源产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绿色能源强省,更好服务西电东送等国家战略,为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原则

五个坚持:坚持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继续深入落实一带一路建设及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西电东送等战略;坚持区域发展布局总体要求,保障能源安全;坚持服务全省产业发展以及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推动绿色能源与绿色制造相互促进、融合发展;坚持智能化发展方向,发展能源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打造绿色能源强省,构建绿色、和谐、共赢的能源生态圈,系统谋划、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五个统筹:抓住关键、把握要害、破解难题,统筹全省能源供需平衡,缓解、化解用能项目建设周期短与能源项目建设周期长、快速增长的能源需求与供应相对不足的矛盾;统筹协调省内、省外、周边三个市场,充分满足省内产业布局、新型城镇化、人民用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需求,持续实施西电东送,积极推进电力国际贸易,平衡市场需求;统筹化解汛期与枯期电力供需的矛盾,构建源网荷储一体化体系,优化产供储销体系;统筹处理能源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项目建设和各方权益的关系,共赢发展,共享能源改革发展成果。

三、发展思路

保供应。做足电源、做强电网、做优煤炭、做大油气,积极推进水电开发,加快布局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基地,加大煤田地质勘探力度,推进油气开发,丰富能源供应品种,推动多能互补协调发展,化解电力、电量双缺主要矛盾及系统风险,保障能源供需平衡,增强能源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安全。

调结构。扩大绿色能源优势,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优化用能结构,引导用能领域节能提效,推动重点行业低碳改造,推广能源替代,提升能源利用效能,推动落实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双控,实现绿色、高效发展。 

优运行。优化运行调度,提高调节能力,增强系统的灵活性和安全性。强化需求侧管理,加快智慧能源建设,统筹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资源配置,加快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增动力。加快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依托重大工程推进技术创新,提升能源装备水平,以科技创新驱动能源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能源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建机制。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完善价格机制,放宽市场准入,优化市场监管,建立资源、环境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改进能源行业服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和谐共赢的能源生态圈。 

强合作。发挥区位优势,统筹省内、国内、国外资源和市场,实现开放条件下的互联互通、产能合作、能源贸易,加强省际联动,推进国际合作,打造能源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促融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能源结构优化互驱共进,充分发挥绿色能源优势,持续推进绿色能源与绿色制造深度融合,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借助产业带动优势,强化绿色制造业对绿色能源发展的支撑作用,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四、发展目标 

着力打造绿色能源强省、一基地三示范一枢纽,即:建设国家清洁能源基地、创建新型电力系统先行示范、绿色能源和绿色制造融合发展示范、绿色能源试点示范,打造国际区域性绿色能源枢纽。

十四五末,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取得显著成效,重塑全省绿色能源新优势,千亿级能源优势产业效应发挥更加明显,完成构建高质量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框架,绿色能源基地建设步入快车道,基本建成国家清洁能源基地,新型电力系统初具雏形,统筹近期、中期与远期关系,打出扩绿、建新、降碳、减量、转型、节能、升级、改革、合作组合拳,完成能源碳达峰阶段性目标,形成较为完整的绿色制造产业链、高端绿色制造产业集群和云南跨境电力交换的骨干网络,推进国际能源合作,绿色能源成为云南标志性品牌,主要指标全国领先,云南能源在全国和全省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巩固提升,人民群众从能源普遍服务中获得更多实惠,助力加快建设能源强国,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2025年,全省发电能力较2020年增长36%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比2020年提高4个百分点以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原煤产量较2020年增长68%,天然气管道里程较2020年增长57%,力争16个州(市)重点城市用上管道气。能源消费总量及强度双控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内,完成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阶段性目标任务。 

展望2035年,绿色能源优势进一步发挥,基本建成新型能源体系,绿色成为云南能源最靓丽名片,形成以非化石能源为主导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供应体系,全面建成源网荷储协同、多能互补融合的新型电力系统,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60%。能源行业治理能力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产业链更加完备,科技创新显著增强,全面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充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用能需求。 

五、重点任务

一是绿色优先,多能互补,完善能源供给体系,做足电源、做强电网、做优煤炭、做大油气;加快推进光伏资源开发,加快重大水电项目建设,抓紧纳规煤电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并网工程,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推动煤炭增产增供,千方百计保供应、保电煤,缓解供应缺口,化解主要矛盾,保障能源安全。

二是优化结构,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消费效能,以能源供给引导消费升级,以能源需求牵引生产转型,促进能耗双控、碳排放双控

三是创新驱动,智能引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以创新驱动为引领,建立研发、应用、产业化紧密结合的创新体系。

四是深化改革,完善机制,激发能源发展动能,深化能源领域电力、油气改革和放管服等改革。

五是统筹谋划,融合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能源和绿色制造深度融合发展,将绿色能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

六是加强合作,共赢发展,建设国际能源枢纽,充分发挥云南区位优势,主动践行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区域国际能源枢纽,推动国际能源合作。

七是加强监管,健全体系,保障能源安全生产,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1.2.5.《四川省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

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四川省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基本建成。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38亿千瓦以上,清洁能源装机占比89%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41.5%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达到19%,煤炭消费比重持续降低,电能占终端用能比重达到30%,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稳步推进,能源低碳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全文如下: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情况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3年1月5日

四川省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做好碳达峰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对能源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四川能源发展实际,统筹能源安全保障与绿色低碳,妥善处理好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科学有序推动我省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稳妥推进。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到能源领域的全过程,制订能源领域碳达峰工作“路线图”“施工图”和时间表。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先立后破”,调动各方积极性,压实各方责任,有力有序推进实施。

坚持节约降碳、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持续降低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强化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化与智能化升级,提高能源生产与消费互动能力,供需互促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坚持双轮驱动、两手发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督方面的作用,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保障机制。

坚持民生优先、共享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提升能源普遍服务水平,强化民生领域能源需求保障,推动能源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增进民生福祉。

(三)总体目标。

锚定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远景目标,按照力争2030年前碳达峰进行部署安排。

2025年,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基本建成。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38亿千瓦以上,清洁能源装机占比89%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41.5%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达到19%,煤炭消费比重持续降低,电能占终端用能比重达到30%,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稳步推进,能源低碳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2030年,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进一步巩固。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68亿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3.5%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达到21%,煤炭消费比重进一步降低,电能占终端用能比重达到35%,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能源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实现达峰。

二、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四)全面开发水电。统筹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强化规划引导和科学论证,重点推进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三江”水电基地建设,有序推进其他流域大中型水电建设。加快推进金沙江叶巴滩、雅砻江卡拉、大渡河双江口等水电站建设,核准开工金沙江旭龙、雅砻江牙根二级、大渡河丹巴等水电站,配套推进送出线路规划建设。“十四五”“十五五”期间分别新增水电装机容量2500万千瓦、1300万千瓦左右。着力优化水电结构,优先建设季以上调节能力水库电站,到2025年和2030年,全省具有季及以上调节能力的水电装机分别达到4760万千瓦、4900万千瓦,以水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体系更加巩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国资委、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发展新能源。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大力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重点推动凉山州风电基地和“三州一市”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基地规划范围外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有序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加快打造金沙江上游、金沙江下游、雅砻江、大渡河中上游4个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基地,同步推进其他流域水风光多能互补开发。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加快推进地热资源勘探开发,探索开展地热发电试点。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和工业副产氢,建设成渝“氢走廊”,打造成都“绿氢之都”、攀枝花氢能产业示范城市。到2025年,全省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1000万千瓦、2200万千瓦以上,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75万千瓦左右;到2030年,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非化石能源非电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等规模化应用,到2025年,力争累计新增地热能、空气热能应用面积2000万平方米。探索非粮生物天然气和液体燃料替代化石能源路径。(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适度超前规划建设电网通道,加快推进川渝特高压交流目标网架建设。以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基地为重点,推动水风光一体化送出工程建设应用。全面推进四川电网500千伏主网架优化,构建相对独立、互联互济的“立体双环网”主网结构。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提高城网负荷转供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巩固农村电网建设,提升乡村电气化水平。鼓励建设以消纳新能源为主的智能微电网,解决偏远地区用电问题。推动交通网与能源网融合发展,探索交通领域源网荷储协同技术。加快电网智能化改造,满足分布式电源、储能系统、电动汽车等多元化主体大规模接入需求。加快天然气应急调峰备用电源建设,到2025年,新增气电装机容量约850万千瓦。结合调峰需求、新能源开发和水利工程水资源再利用,在负荷中心和新能源集中送出地等科学布局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项目。落实需求侧管理政策措施,完善市场机制,到2025年省级电网形成年度最大用电负荷3%的需求侧响应能力,到2030年基本具备5%以上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能源结构调整优化重点行动

“三江”水电基地重点项目。建成投产金沙江白鹤滩、苏洼龙、巴塘、金沙、银江,雅砻江两河口、杨房沟,大渡河双江口、金川、硬梁包、巴拉,绰斯甲河绰斯甲等电站。加快推进金沙江叶巴滩、拉哇,雅砻江卡拉,大渡河枕头坝二级、沙坪一级等电站建设。核准建设金沙江旭龙、昌波、岗托、波罗、奔子栏,雅砻江孟底沟、牙根一级、牙根二级,大渡河丹巴、安宁、巴底、老鹰岩一级、老鹰岩二级,脚木足河达维、卜寺沟等电站。

其他流域大中型水电项目。建成天全河锅浪跷、硕曲河古瓦等电站。推进庆大河格拉基等电站建设。核准建设金顶、观音桥等中型电站。

风电项目。建成西昌牦牛山、盐源大坝、会东淌塘、宁南果木、普格则洛日、德昌腊巴山、布拖海博、昭觉补约、雷波阿合哈洛、美姑沙马乃拖、广元剑阁、昭化白果等风电项目。

光伏项目。推进攀枝花市洼落、新九、仁和、米易4个片区,阿坝州北部、中部、西北部、西南部4个基地,甘孜州北部、中部、南部3个基地,凉山州西部、南部、西北部、东部4个基地等大型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推进成都市金堂县、攀枝花市西区、广元市旺苍县、南充市嘉陵区、阿坝州茂县和凉山州德昌县等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

生物质和地热能项目。新建和扩建成都、泸州、乐山、宜宾等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展生物天然气发电试点项目建设,规划布局生物质发电项目。在川西高温地热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分布式地热电站试点。

川渝特高压交流等工程。建成甘孜—天府南—成都东、阿坝—成都东、天府南—重庆铜梁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推动攀西—省内负荷中心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纳入国家规划。

调峰储能项目。建成投产白马燃机项目、资阳燃机项目、彭州燃机项目、广元燃机、泸州燃机、德阳燃机项目,稳妥有序布局一批调峰燃机项目。推进大邑、道孚等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建成甘孜州高海拔新型储能实证基地、德阳压缩二氧化碳储能示范工程、百兆瓦级全钒液流电池储能电站。建设甘孜州高海拔光储一体化项目、阿坝州共享储能项目、甘孜州供电保障光储项目。推进100MW级盐穴、矿洞压缩空气储能、川西光伏制氢示范项目。

三、强化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关键技术创新

(八)加强科技攻关。围绕低碳零碳负碳等领域,实施一批前瞻性、战略性前沿科技项目。重点推进化石能源绿色开发和清洁利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新型电力系统、氢能、储能、高效光伏、大容量风电、先进核电、可控核聚变、生物质燃料替代、零碳供能等基础前沿技术攻关。持续完善能源装备研发制造体系,提高清洁能源装备自主研制能力。聚焦大容量冲击式水轮发电机组、新型高效低成本光伏发电、超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全球领先高效清洁燃煤发电装备、重型燃气轮机、柔性直流输电技术、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设备、大型压缩/液化天然气成套设备等领域,开展核心材料、核心设备、关键零部件等“卡脖子”工程技术攻关。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技术创新,开展低功耗存储设备和软件开发、数据中心绿色运营等领域技术攻关。(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试点示范。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示范工程,支持取得突破的关键技术开展产业化应用。加快氢能“制储输用”产业链建设,探索在钢铁、化工、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研究直流配电网在分布式能源消纳、新能源汽车充电等领域的应用。发展能源大数据服务应用,实现多领域能源大数据集成融合。开展智慧能源试点示范。加强信息技术、CCUS技术与能源融合发展。(科技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大数据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创新体系。加快建设天府永兴实验室、四川省碳中和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创建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高等院校、能源企业在川设立能源科研机构。鼓励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整合行业资源牵头组建联合创新体。落实知识产权、金融、税收等相关配套政策,引进优势企业,形成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能源装备产业集群。采取“揭榜挂帅”“赛马”等机制支持企业参与财政资金支持、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产业链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加快形成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的低碳技术人才梯队。不断完善能源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推动能源科技领域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能源局、四川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2:绿色低碳技术创新重点行动

新能源先进发电技术攻关。研发高效低成本光伏发电关键技术,研制超大功率陆上风电机组、超大型海上风电机组,研究光热、地热、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

新型电力系统技术攻关。开展复杂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控制及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并网技术攻关,重点研发清洁能源综合互补技术、高精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功率预测、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主动支撑、低惯量电网运行与控制等技术。

大规模新型储能技术攻关。加强大容量电化学、压缩气体等新型储能技术攻关、示范和产业化应用,研发熔盐储能供热和发电、飞轮储能、高温相变材料储热等关键技术。开展百兆瓦级高原光储电站智能运维技术与应用示范。

氢能技术攻关。研究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研发可再生能源制氢耦合合成氨工艺技术。推进高压气态储氢、液态储氢、固态储氢等复合储氢系统研究。研制70MPa级制氢加氢智能一体化装备。开展长寿命、低铂载量燃料电池膜电极制备技术攻关。开发百千瓦级到兆瓦级发电模块系统。研究燃料电池冷热电三联供核心技术与系统集成。开展水(风)光氢储一体化实证研究和仿真平台系统开发。

CCUS技术攻关。研发低能耗水合物法捕集高浓度二氧化碳气体、绿色离子液体吸收法捕集低浓度二氧化碳气体、高温共解二氧化碳、二氧化碳及非纯二氧化碳地质封存、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

先进核能技术攻关。研发三代核电性能提升技术,研制新一代燃料组件及自主可控的核仪控系统。推进铅铋快堆研发。开发具有固有安全、高度智能、工厂预制等特征的小型堆。推进可控核聚变研究。

四、大力推进能源产业链碳减排

(十一)加强能源企业碳足迹监测。依据国家能源分行业产业链碳足迹核算标准和碳排放计量体系,开展能源企业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监测评价管理,建立碳排放台账。做好已纳入国家甲烷排放监测的油气田试点工作,推动一批燃煤电厂纳入国家碳监测评估试点。加强能源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退役的全过程碳管理。探索开展同行业企业碳排放强度对标试点,推进燃煤燃气发电、油气生产与加工、电网等重点能源企业制定碳减排路线图。(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重点产业领域节能降碳。优化能源生产工艺流程,推广应用安全节能技术和设备。稳妥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整治和规范企业自备电厂运行。推进煤电机组技术革新,开展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支持炼化企业实施绿色、低碳、清洁化技术改造。推动炼化产业由“燃料型”向“燃料化工型”转变和精细化发展。支持油气勘探开发企业通过清洁替代、技术设备升级、零散气回收、CCUS等方式减少生产过程碳排放。加快能源产业链数字化升级,提高能源系统整体效率,力争到2025年,四川电网综合线损率控制在7%以内。油气生产、输送和加工转换环节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前实现达峰。(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牵头,科技厅、应急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强化煤炭矿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洁净煤技术应用,积极发展高效洗煤、配煤和型煤综合利用技术。到2025年,煤炭废弃物资源化率、原煤入选率分别达到80%和85%以上;到2030年,煤炭废弃物资源化率、原煤入选率均达到90%以上。持续提高瓦斯抽采利用水平,到2025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60%;到2030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70%。加强煤炭和油气开发、转运、储运等环节的余热、余压、冷能等资源回收利用。推进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探索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的既有厂址与输变电设施建设储能或风光储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煤炭矿区和油气田生态环境治理。合理利用采煤沉陷区、关闭退出煤矿、露天矿排土场等发展光伏等清洁能源产业,促进资源枯竭型地区转型发展。积极提升煤矿开采区、油气田林业碳汇能力,促进采区有机融合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煤炭和油气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3:能源产业链减排重点行动

煤矿绿色转型。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发技术。鼓励矿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运输方式,推广使用变频调速、能耗监控等先进节能技术。推进古叙、筠连、华蓥山、芙蓉等矿区实现更高水平的瓦斯抽采利用。支持利用采煤沉陷区建设光伏项目。

油气产业碳减排。鼓励油气田开发利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支持将废弃气井改造为地热井。推广利用天然气压差发电。支持炼厂二氧化碳回收与资源化利用。

能源产业智慧化减碳。加快数字化技术应用,推动能源全产业链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实现能源开发、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全过程用能和碳排放监测。鼓励智能光伏等产业技术创新升级和多行业特色应用。鼓励建设智慧能源管理系统。

五、推动用能方式绿色转型升级

(十五)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对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具备条件的机组分类实施改造。引导耗煤行业节能降碳和用能替代,严控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耗煤总量和强度。加强煤炭集中使用,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到2025年、2030年原煤消费量分别不超过7000万吨和6500万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有序引导油气消费。合理控制石油消费增速,力争石油消费“十五五”时期进入峰值平台期。引导交通运输多式联运发展,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装备应用,推广氢燃料电池汽车、LNG重卡、新能源船舶等,引导汽油、柴油消费逐步收缩,力争在2030年左右进入平台期。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大力推广终端用能电气化。推动用能设施电气化改造,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推广电锅炉、电窑炉、电烤烟、电制茶替代燃煤(油、气)锅炉、窑炉、烤烟、制茶,推进电驱钻井、电驱压裂替代柴油钻井、柴油压裂。力争到2025年,年度替代电量突破190亿千瓦时。实施“电动四川”行动计划,加快公共交通、环卫、旅游景区、工程作业、家庭用车等领域电动化进程,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到2025年,建成充电桩12万个;到2030年,公(专)用充电设施数量达到6万台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拓展新能源消纳场景。推广综合能源服务、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探索新能源汽车与电网(V2G)能量互动等新模式。鼓励光伏资源与交通基础设施联合开发,推动交通分布式能源自洽。探索建筑群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试点,实现建筑用能与电力供给智慧响应。支持新建建筑和社区建设低碳智慧用能系统,鼓励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力争到2025年,具备条件地区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安装率达到50%,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安装光伏和太阳能热利用设施;力争到2030年,具备条件地区的新建交通枢纽场站安装面积不低于60%。(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近零碳城市和园区试点。遴选一批有基础、有条件的园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建设一批园区级能源互联网项目。到2025年,力争建成20个左右近零碳排放园区。开展可再生能源村、零碳镇试点,选择一批拥有特色产业的乡村,引导实施农业生产、乡村产业和生活用能设施全电化改造,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巩固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创建成果,探索开展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4:用能方式绿色转型重点行动

综合加能站试点。探索利用现有加油站、加气站推动充电换电、储氢加氢设施建设,开展“油气电氢”综合加能站试点。

智慧能源系统建设。支持白酒、炼化等重点用能企业通过优化能源结构、用能方式和能源管理,建立清洁低碳、多能互补、梯级利用、循环回收、智能管控的智慧能源系统。推广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

六、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二十)构建新能源加快发展的市场服务机制。优化低碳项目审批(备案)流程,创新开发运营模式,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同步规划、审批、建设和投运。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绿色电力溯源认证和绿色电力交易。加大市场主体培育,明确储能电站、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体地位。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逐步形成长期稳定运行的四川电力现货市场。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支持第三方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建立健全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交易有机衔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健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价格机制。研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探索龙头水库电站两部制电价机制,保障水电可持续发展,落实国家抽水蓄能项目两部制电价政策,建立天然气调峰发电两部制电价政策。探索并逐步推行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创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财政金融保障机制。加大财税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力度,构建落实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加大对低碳能源项目、能源保供项目的投融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清洁低碳能源项目以市场化方式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推动清洁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市场化投融资。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市(州)出台绿色金融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保障能源安全的风险管控机制。强化煤炭煤电保障作用,加快推进优质先进产能建设。建立健全煤炭储备体系,加快广安高兴、达州河市、达州万源等煤炭储备基地建设。加大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力度,推进川中安岳和川中致密气、川东北高含硫气、川西致密气和高含硫气、川南页岩气等气田滚动开发。增强天然气储备调峰能力,推进牟家坪、老翁场、中坝、沈公山、黄家场等地下储气库和遂宁LNG储气调峰项目建设,支持城镇燃气企业建设储气调峰设施,补齐储气调峰能力短板。科学优化电力生产调度,加强需求侧精准管理,提升电网负荷侧预测和管理调度水平。完善能源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提升对极端天气、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与事后快速恢复能力。完善能源保供机制,在做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以及民生用能供应保障基础上,科学有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确保能源领域安全降碳。(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牵头,自然资源厅、应急厅、省国资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实施

(二十四)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开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本方案有效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大财政、金融、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市(州)要切实扛起能源领域碳达峰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到位、举措有力、各项任务落细落实,避免“一刀切”限电限产或“运动式”减碳。各能源相关企业,要发挥碳达峰、碳中和主力军作用,对标政策要求和目标任务,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合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六)严格监督考核。各级发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监管,定期组织开展重点任务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督促各地、各能源相关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增添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6.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1月16日,山西发布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运输装备和组织方式、CCUS等项目的投融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钢铁、氧化铝、水泥等高碳项目投资,推动山西能源转型发展基金投资向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倾斜。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稳妥有序、有力有效做好山西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和“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核心抓手,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发挥好煤炭、煤电兜底保障作用,推动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优化组合,加快传统优势产业内涵集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规模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在全国一盘棋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中体现山西担当。

(二)工作原则

———突出特色,统筹推进。发挥山西作为国家能源保供基地的战略作用,正确认识和把握发展和减排、省内排放与能源输出、传统能源与新能源、转型蹚新路与“双碳”推进等重大关系,分类施策、因地制宜、上下联动,促进各阶段任务相互衔接。

———源头管控,节约优先。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持续降低单位产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从源头有效控制碳排放。

———改革创新,双轮驱动。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着力破除制约绿色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战略规划引导,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

———先立后破,防范风险。发挥好煤炭“压舱石”和煤电基础性调节性作用,提升新能源安全可靠供应能力,坚决兜住能源安全底线,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与经济发展、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污染防治、民生改善等的协同,着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防止过度反应,确保安全降碳。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2%,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到50%、发电量占比达到30%,森林覆盖率力争比2020年提高2.5个百分点,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2030年,资源型经济转型任务基本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到60%以上,风电、光伏发电总装机达到1.2亿千瓦左右,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稳步增长。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前提下,二氧化碳排放量力争达到峰值。

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整体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大幅提升,在全国一盘棋中奋力实现碳中和目标。

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四)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科技、生态等七个重点领域实施方案,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市县各级规划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撑保障。做好各级各类规划间衔接协调,确保各市各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协调一致。

(五)构建“一群两区三圈”绿色集约城乡区域发展新格局。持续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以建设太原国家区域中心城市为牵引,带动晋中、忻州、阳泉、吕梁协同发展,构建中部城市群一体两翼、南北呼应的发展格局,率先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组团式发展。实施太忻一体化经济区高质量发展战略,发挥空间集聚效应,建设融入京津冀的重要经济走廊。支持山西综改示范区创建国家级新区,打造绿色低碳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统筹推进晋北、晋南、晋东南城镇圈绿色低碳发展。加强快速交通联系和基础设施对接,推动开发区与中心城市融合发展,引导发展功能复合的产业社区,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优化用地指标分配方式。引导一般工业项目退城入园,推动开发区“亩产”水平大幅提升。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健全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

(六)培育绿色低碳市场主体。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做大做强绿色环保领域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新能源装备、节能装备、新型电力系统等绿色装备本地产业化,重点打造山西综改示范区千亿级光伏制造产业集群。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供水、供热、燃气、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深入推进太原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培育绿色低碳市场主体集聚区。

(七)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水废气废液废渣、煤矿瓦斯资源化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设一批国家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推进朔州、长治、晋城等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利用,有序开展煤铝共采试点。全面推进清洁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园区清洁生产审核试点。构筑绿色制造体系,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培育绿色设计产品,打造绿色供应链。

(八)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全民节能低碳意识,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深入实施节能减排降碳全民行动,积极办好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及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社区等创建行动。支持和鼓励公众、社会组织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节能降碳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

三、推动传统能源大省向新型综合能源大省转型

(九)全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发挥山西作为国家能源保供基地的作用,合理控制煤炭生产总量,增强煤炭稳定供应、市场调节和应急保障能力,坚决兜住能源安全底线。发挥煤电兜底保障作用,坚持适度超前、上大关小、先立后破,统筹煤电发展和电力供应安全,有序发展大容量、高参数、低消耗、少排放煤电机组。促进煤电和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推动煤电联营和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推进山西—京津唐等通道建设,加快实施“两交”特高压(晋北、晋中交流特高压)联网山西电网、500千伏“西电东送”通道优化调整工程,增强山西向京津冀负荷中心送电能力。

(十)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坚决落实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严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增强能耗总量管理弹性,逐步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提升数据中心、新型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实行用能预算化管理,将节能挖潜、淘汰落后等腾退的用能空间纳入用能预算统一管理,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能需求。强化节能监察和执法,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实行项目缓批限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

(十一)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有序推动煤炭减量替代,巩固“禁煤区”成果,大力推广适用洁净燃料和高效清洁燃烧炉具,逐步实现全省范围散煤清零。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鼓励可再生能源消费。因地制宜推广“煤改气”。积极推进“煤改电”,加快提升电力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积极推进煤电机组“上大压小”,以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为重点,分类推进落后机组淘汰整合。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到2025年,全省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力争降至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

(十二)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坚持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加快煤炭由燃料向原料、材料、终端产品转变,推动煤炭向高端高固碳率产品发展。聚焦高端炭材料和碳基合成新材料,推动高端碳纤维实现低成本生产,构建煤层气制备碳基新材料产业链条,打造碳纤维新材料产品示范基地和碳基新材料产业集群。加快碳纤维、石墨烯、电容炭、碳化硅、煤层气合成金刚石、全合成润滑油、费托合成蜡等高端碳基新材料开发。支持“分质分级、能化结合、集成联产”新型煤炭利用示范项目,加快低阶煤利用试点项目建设,探索中低温热解产品高质化利用。持续开展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试点示范,有效减少煤矿副产甲烷排放。

(十三)全面推进风电光伏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统筹风光资源评估开发和国土空间约束,加快建设一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重点建设晋北风光火储一体化外送基地、忻朔多能互补综合能源基地、晋西沿黄百里风光基地、晋东“新能源+”融合发展基地、晋南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基地。统筹风光资源禀赋和消纳条件,优化风电光伏布局和支撑调节电源,优先推动风能、太阳能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创新推广“光伏+”产业模式,推进分布式光伏与建筑、交通、农业等产业和设施协同发展,重点推进26个国家级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探索“板上发电、板下种植养殖”光伏立体发展模式,开展采煤沉陷区、盐碱地、荒山荒坡等光伏基地项目建设,打造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

(十四)建设国家非常规天然气基地。实施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行动,以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为重点,开展非常规天然气资源综合开发,重点建设晋城、吕梁、临汾非常规天然气示范基地。探索关闭煤矿(废弃矿井)剩余煤层气资源利用,加快探明地质储量备案区产能建设。有序推进管网规划建设运营,打造以太原为核、高压干线为圈、各区域管网为环的“一核一圈多环”管网格局。全力实施“2+1+N”发展战略,加快建设LNG储气调峰设施,打造省内自给、省外备用、集约运营、运行可靠的储气调峰体系。

(十五)积极发展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发挥山西多山地丘陵的地形优势,将抽水蓄能作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基础和主攻方向,加快浑源、垣曲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十四五”期间,争取开工10个以上抽水蓄能项目,加快储能规模化应用,推进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加强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力争2025年形成基本与新能源装机相适应的1000万千瓦储能容量。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示范,积极实施存量“风光火储一体化”,稳妥推进增量“风光水(储)一体化”,探索增量“风光储一体化”。

(十六)打造氢能高地。谋划布局氢能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统筹推进氢能“制储输加用”全链条发展。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氢,充分发挥山西焦炉煤气富氢优势,鼓励就近消纳,降低工业副产氢供给成本,逐步推动构建清洁化、低碳化、低成本的多元制氢体系。统筹推进氢能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水平,稳步推进氢能多元化示范应用,有序推动氢燃料重卡生产、氢燃料电池生产、氢能关键零部件制造等多产业结合的氢能产业集群建设。

(十七)有序推进地热、甲醇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加快地热资源勘探开发,全面推进浅层地热能规模化利用,积极开展中深层地热能利用试点示范,支持太原、忻州、运城、大同等市创建地热供暖示范区,支持大同建设高温地热发电示范区。加大地热能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机构的应用,在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地热技术运用示范项目。统筹推动甲醇燃料生产及输配体系建设。推进繁峙、代县、广灵等光热取暖试点。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推进临汾、长治等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项目试点。因地制宜开发水电项目。

(十八)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立足可再生能源有效消纳,持续加强新能源发电并网和送出工程建设,到2025年建成10座500千伏新能源汇集站。加快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完善煤电调峰补偿政策,大幅提升煤电调峰能力,实现基础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合理统筹新能源发电建设和电力灵活性调节资源供给,大力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完善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到2030年,电网削峰能力达到最高负荷的5%-10%。

四、加快推动产业结构深度调整

(十九)推动传统产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引导煤炭、煤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推动能效水平力争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以上,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加强煤炭绿色开采,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等技术,提升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水平。实施焦化行业能效提升行动,确保2023年年底前全面退出4.3米焦炉,大力推动干熄焦余热发电工程。实施传统产业节能低碳工艺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全面落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加快传统产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

(二十)打造国家级新材料产业集群。将生物基新材料作为发展负碳产业的主要方向,依托山西综改示范区,建设山西合成生物产业生态园,打造全国最大的合成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碳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园,加快煤化工向高端碳基新材料升级拓展,推进高端碳纤维、石墨纤维技术突破和产业化,重点建设阳曲碳基复合材料科研生产基地,打造国家级碳基新材料研发制造基地。依托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做强特种钢、钕铁硼高性能磁性材料等先进金属材料产业,建设繁峙-代县特种钢生产基地,形成太原、忻州优势互补的高端特种金属材料产业集群。

(二十一)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实施千亿产业培育工程,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数字产业、节能环保、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营业收入过千亿的产业提升竞争力,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煤成气、光机电、现代医药和大健康等产业迈向千亿,加快通航、数字创意、信创等产业发展壮大。实施未来产业培育工程,超前布局量子产业、碳基芯片、人工智能等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提升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加快文旅康养、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等产业绿色转型。

(二十二)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坚持“上大压小、产能置换、淘汰落后、先立后破”原则,对新(扩)建的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严格落实国家重点行业和区域产业准入政策,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相关规定。

五、着力提升交通运输低碳水平

(二十三)提升综合交通运输能力。深入实施交通强国山西试点,打造黄河流域绿色交通发展高地。完善多式联运骨干通道,提高交通基础设施一体化布局和建设水平,全面构建“两纵四横一环”综合交通运输通道,重点推进雄忻、集大原、太绥等高铁和汾石、临浮等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太原机场改扩建、朔州机场新建工程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晋城机场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建设太原、大同国家级综合交通枢纽,强化太原、大同、临汾等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建设,积极推动晋中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城乡集中配送、共同配送,打造太原、大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

(二十四)提高综合交通运输效率。推进交通运输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开展智能网联重载货运车路协同发展试点,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积极发展多式联运、甩挂式运输等高效运输组织模式,开通至连云港、青岛港、唐山港等主要港口的常态化铁水联运班列,开展晋中公路运输“散改集”试点,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积极推进“公转铁”,煤炭主产区大型工矿企业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的煤炭和焦炭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加强机场一体化运营管理。支持道路客运经营主体之间通过重组或并购提高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水平。

(二十五)加快推动运输装备低碳化。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推动加氢站建设,开展氢能重载汽车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健全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标识,完善公路服务区、城乡区域充换电设施,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加快发展绿色货运,鼓励采用低能耗、低排放运输工具和节能型绿色仓储设施。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辆。

(二十六)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太原铁路枢纽,重点建设山西中部城市群轨道交通网,构建太原至周边主要区域1小时通勤圈。织密太忻一体化城市快速路网,挖掘北同蒲富余铁路运能,谋划开通太忻城际铁路班车及市域(郊)列车。继续推进太原、临汾国家“公交都市”建设,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创建“公交都市”。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支持阳泉市建设绿色高效、智慧平安的山区高密度中等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试点。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布局,建立智能网联交通云控平台,推动建立车路协同“山西标准”。

六、持续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

(二十七)开展城乡绿色低碳试点。支持晋城、山西综改示范区等有条件的城市和园区申报建设国家级碳达峰试点,深化省级低碳城市、低碳园区、低碳社区、低碳企业等多层次试点示范,积极推进碳减排示范工程与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布局一批“零碳社区”“零碳小区”试点。推进灵丘、神池、兴县、沁源、曲沃5个首批县城绿色低碳建设试点工作。推动碳排放与环评管理统筹融合,率先开展山西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碳排放评价试点。

(二十八)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严控高耗能公共建筑建设。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严控新建建筑用能增量。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统筹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鼓励运用市场化模式实施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开展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绿色建筑创新项目试点示范。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加强建筑运行管理,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大力发展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积极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农房,鼓励在农村住房建设中采取节能措施。

(二十九)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优化供热方式,推动城市低品位余热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建筑应用。推进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光伏系统。探索建筑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巩固清洁取暖成果,持续提高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加快建设“光储直柔”新型建筑电力系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

七、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三十)巩固提升林草质量。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实施林草高质量发展示范工程,开展全周期森林经营活动,全面保育天然林,科学经营人工林,加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调整优化区域森林结构,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大采煤沉陷区、工矿废弃地等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积极推进森林城市、森林乡村建设。实施退化草地封育、亚高山草甸生态保护修复、河漫滩草地生态保护工程,推进沿黄沿汾地区禁牧休牧轮牧。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设立太行山(中条山)国家公园。

(三十一)增强湿地系统固碳能力。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施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科学设置人工湿地,因地制宜在污水处理厂出口、支流入干流口、河湖入库口等关键节点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严重缺水的吕梁山区,鼓励油气企业采取生物措施处理采排水,建设小型人工湿地和碳汇林。

(三十二)建立城市碳汇网络结构。完善城市绿色开放空间系统,明确中心城区内通风廊道、隔离绿地和绿道系统等的布局和控制要求,建设功能复合、互联互通的城市绿色街道、通风廊道,实现各类绿地的均衡布局。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8.9%,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85%。

(三十三)提升生态农业碳汇。高水平建设晋中国家农高区,引领推动农业生态技术、绿色技术与增汇型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大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有机农产品基地创建力度。推动畜禽养殖粪便、农作物秸秆、农田废弃物以及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等综合利用。实施保护性耕作,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八、构建低碳技术创新体系

(三十四)开展低碳零碳负碳重大科技攻关。主动对接国家科技项目,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成气开发利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智能电网、大规模储能、氢燃料电池等领域研究。大力实施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煤炭、煤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节能降碳减污技术研发,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人才体系,鼓励高等院校增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学科和专业。

(三十五)加快推进低碳技术推广示范。支持重点行业企业技术研发,加快先进适用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应用。加强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技术攻关、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加强氢能生产、储存、应用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规模化应用。推广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支持阳泉加大纳米气凝胶研发应用力度。积极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探索创建省级零碳产业创新区,开展CCUS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示范项目。

(三十六)加强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争取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产品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地山西。加快布局建设怀柔实验室山西基地,择优培育建设省重点实验室。与清华大学等单位开展合作,加快能源互联网试点建设,推动建立覆盖能源互联网主要技术的实验平台。争取建设煤炭大型气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鼓励重点企业成立节能降碳科技创新平台,深入探索低碳减排路径。

九、构建绿色低碳开放合作体系

(三十七)加快发展绿色贸易。持续优化外贸结构,鼓励扩大绿色低碳产品和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口。落实好国家进出口管理政策,支持制造业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培育一批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积极申建以合成生物新材料为特色的中国(山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太原创建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

(三十八)探索碳达峰碳中和区域联动机制。强化与能源调入地的合作,完善区域协同体制机制。积极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在能源、生态等领域合作,引进一批低碳、零碳、负碳产业项目。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中争先崛起,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推动与周边省份及城市群协同降碳。

(三十九)开展低碳国际交流合作。在绿色投融资、低碳技术研发与转移等方面,强化与发达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国家的合作。推动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成为能源低碳领域国际高端对话交流平台、科技成果发布平台和国际合作对接平台。围绕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国际能源署等合作。加强与海外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科研团队和机构合作,联合共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

(四十)完善节能降碳市场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探索制定碳普惠、公益性碳交易等激励政策。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市场交易。推进全省企业碳账户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碳资产管理意识和能力。有序推动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建立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十一)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电力现货交易试点,构建“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有效衔接的现代电力市场体系。鼓励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微电网项目拓展可再生能源消纳空间,以虚拟电厂方式参与电力市场。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加快推动储能进入电力市场。加快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绿电、绿证交易等获得合理收益补偿。

(四十二)完善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运输装备和组织方式、CCUS等项目的投融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钢铁、氧化铝、水泥等高碳项目投资,推动山西能源转型发展基金投资向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倾斜。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投资相关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绿色企业(项目)认定,建立省级绿色金融数据库。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碳信贷、质押、担保和融资等业务。

(四十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各级财政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支持力度。加大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强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持续落实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等财税支持政策。

(四十四)完善价格政策。完善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相适应的价格机制,完善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加大峰谷电价差,全面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机制。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加强差别化电价与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衔接,对能源消耗超过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供热分户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四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安排,切实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领导。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政策、制定重大规划、安排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推进本领域相关任务,牵头落实本行业碳达峰、碳中和重点工作。各市党委和政府要细化落实举措,省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的各项要求。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重要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四十六)完善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修订《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研究制定促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增强相关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重点企业和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能效和低碳标准体系制定。

(四十七)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和计量体系,建设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监测体系,推动重点企业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常态化。开展碳潜力和有效性评估,率先开展太原国家级碳监测评估试点。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动高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

(四十八)严格监督考核。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赋予考核权重,加强指标约束。强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市、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每年11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1.2.7.《江苏省工业领域及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

1月17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领域及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共分五大部分,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主要任务、重点行业达峰行动和保障措施。其核心内容为主要任务和重点行业碳达峰行动。主要任务从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低碳转型;打造现代化产业链,培育低碳产业;构建低碳创新体系,推动技术降碳;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助力低碳发展;优化能源利用方式,提升用能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循环经济;积极推行绿色制造,打造降碳典型;深化数字技术融合,激发降碳潜能等八个方面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领域及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工信节能〔2023〕16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切实做好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依据工信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工业领域及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经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2日

江苏省工业领域及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加快推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和省政府《江苏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扣“强富美高”目标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处理好工业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关系,落实制造强省建设部署要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加快低碳技术创新,推进产业低碳转型,强化资源高效利用,加强低碳能源保障,构建以高效、循环、低碳为特征的现代绿色工业体系,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

(二)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稳妥有序。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贯穿产业链供应链全过程和各环节的流程再造与模式创新,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在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

节约优先、分类施策。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持续降低单位产出能耗和碳排放,提高投入产出效率,从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促进各地区、各行业梯次有序达峰。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加强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聚焦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

技术创新、数字赋能。聚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完善支持科技创新及其转化应用的体制机制,推动低碳前沿技术研究和产业迭代升级,全方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发展。推动数字化、智能化赋能绿色化,以信息技术加快驱动工业低碳转型。

政策引领、市场主导。发挥政府试点示范、要素投入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加强政府服务监管职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企业活力,持续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主导的工业低碳发展推进机制。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取得积极进展,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工艺、产品普遍应用,数字化、智能化助推绿色制造水平快速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现代工业体系初步形成。到2025年,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7%,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20%,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氧化碳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为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绿色低碳产业成为重要支柱,主要工业产品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续下降,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成效显著。确保全省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量2030年前达到峰值,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和造纸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力争率先达峰。

三、主要任务

(一)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低碳转型

1、优化重点区域布局。强化全省产业发展“一盘棋”,发挥各地优势积极推进江苏制造加快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推动沿江高标准培育新型电力装备、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纳米新材料、新型碳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长三角北翼高端制造产业带。大力发展沿海新型海工装备、高技术船舶、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水淡化装备等海洋特色产业,推进化工、钢铁等临港产业高端绿色化发展,着力打造高水平的产业发展示范带。加快苏北产业绿色发展,支持苏北地区工程机械、生物医药、酿造(酒)等优势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因地制宜加快传统特色产业振兴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设区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2、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采取强有力措施,对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管、用能预警。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开展“两高”项目的梳理排查。提高“两高”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新上“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行业产能已饱和的拟建“两高”项目须落实能耗不少于1.2倍减量替代政策,以后逐步对“两高”项目全面推行。对能耗强度不降反升的地区“两高”项目实行缓批限批,强化常态化监管,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煤电、纺织、造纸等传统产业焕新工程。以打造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现代化企业为目标,深度推进传统制造业节能减排、两化融合、产品结构调整和工艺技术创新,加快实现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努力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强化传统产业之间耦合发展,推动产业循环链接,鼓励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园区内、行业间企业开展协同降碳行动,构建企业首尾相连、互为供需、互联互通的产业链。加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5G、大数据等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集成耦合创新,推动绿色制造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引领传统产业生产方式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打造现代化产业链,培育低碳产业

1、提升优势产业链竞争力。围绕低碳转型深度布局产业链,深入实施产业强链行动,以低碳化、数字化、高端化、智能化为方向,巩固提升特高压设备、生物医药、晶硅光伏、风电装备、高端纺织、高技术船舶等产业链整体竞争力,做强集成电路、轨道交通、5G、新型医疗器械等产业链优势环节。推进一批支撑产业绿色技术升级的自主知识产权布局,打造一批符合未来低碳产业技术变革趋势的整机或终端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链。强化基础研究支撑,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赋能,不断壮大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航空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围绕高效光伏制造、海上风能、生物能源、智能电网、储能、智能汽车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引领绿色产业发展的新能源装备制造领军企业。在基因技术、空天与海洋开发、量子科技、氢能与储能等前沿技术领域,实施未来产业培育计划,建设未来低碳产业试验区。加快发展碳汇产业,加强以碳捕集利用及封存(CCUS)为核心的负碳技术研发,提前布局二氧化碳捕集、封存、回收、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与制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低碳创新体系,推动技术降碳

1、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重大突破。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作、上下游协同的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创新体系。围绕碳高效捕集利用与封存、变革性零碳能源、环境与气候协同控制、固碳增汇等方向,超前部署实施一批前沿基础研究项目,力争取得原创性、引领性成果。围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目标,集成优势力量加快突破高效低成本太阳能电池、深远海风能利用、基于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制氢等一批关键技术瓶颈。面向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等高碳行业节能减排迫切需求,加快突破零碳工业流程再造技术,推进高碳工业流程的零碳或低碳替代。围绕制约产业能效提升的关键技术和装备,在高效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智能优化控制、智能电网等领域,推进研制并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的核心能效技术。整合优势资源,积极推进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基础前沿创新平台建设,打造一批行业低碳技术创新中心等载体,形成强大的共性技术持续供给能力。(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力度。定期发布省重点推广应用的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组织制定技术推广方案和供需对接指南,促进先进适用的工业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以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为重点,聚焦低碳原料替代、短流程制造等关键技术,推进生产制造工艺革新和设备改造,减少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鼓励各地区、各行业积极探索绿色低碳技术推广新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改造示范。聚焦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煤电、纺织、造纸等行业,实施生产工艺深度脱碳、原燃料替代、工业流程再造、二氧化碳回收与循环利用、固碳产品开发等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典型行业应用特钢、关键工业基础件用特钢、绿色低碳制造工艺、水泥行业可再生燃料替代等示范工程,促进高碳行业大幅减排降污。开展绿色低碳示范项目,重点建设“光伏+”、微电网应用、氢储能及加氢站试点、便捷充换电池基础设施、近零排放、二氧化碳捕集和高值化利用试点等示范项目。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引领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方案和技术经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助力低碳发展

1、强化企业节能主体责任。明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和目标责任,持续深化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确保完成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提升企业节能基础能力,制定完善节能管理规章,明确能源管理职责,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管控系统建设,加强数据运用,实现能源管理智慧化。提升企业节能水平,深挖节能潜力,开展能源审计,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传统产业节能技改力度。加强对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煤电、纺织、造纸等行业用能管理,推动企业技术革新、实施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重点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等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加快应用先进节能低碳工艺技术和装备,提升锅炉、变压器、电机、泵、风机、压缩机等重点通用设备系统能效。深入开展工业领域能效领跑行动,遴选发布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单,推动重点用能企业持续赶超引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节能监管和服务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能力体系建设,着力提升节能监察机构和执法队伍能力水平。建立节能监察与用能单位信用评价、节能审查等管理制度的衔接,完善常态化节能监察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绿色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建设技术需求及技术创新供给市场服务平台,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广泛开展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围绕主要工序工艺、重点用能系统、关键技术装备,组织全面诊断和专项诊断相结合的工业节能诊断。以国家现行节能标准确定的准入值和限定值为参照,分步划定各行业能效基准水平,分类推进拟建在建项目、存量项目、落后项目提效达标,全面提升企业能效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能源利用方式,提升用能效率

1、推进非化石能源替代。支持企业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分布式发电、多元储能、高效热泵、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项目开发,推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支持工业负荷大、新能源条件较好的开发区(园区)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开发区(园区)建设,鼓励园区和企业建设微电网、微能源网。积极消纳区外清洁电力,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努力提高绿电供给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工业电气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以先进用电生产工艺替代传统生产工艺,扩大电气化终端用能设备使用比例,持续提升工业领域及重点行业电气化水平。引导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加强用电设备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园区)创建和产品(技术)遴选,全面提升工业领域用能效率和需求响应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循环经济

1、推进再生资源高效高值化利用。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动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引导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规范化发展。鼓励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引导小微企业入园,积极开发高值化再生产品,着力延伸再生资源产业链。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快废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传统销售企业、电商、物流公司等主体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推进区域协作,鼓励回收企业与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利用企业建立战略合作。鼓励联合建立再生资源利用基地,实现区域内、行业内再生资源的集中、高效、高值化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大宗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重点围绕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钢渣、化工废渣、冶金尘泥、脱硫灰等大宗工业固废,加快推广规模化高值化综合利用技术和装备。积极拓展综合利用产品在冶金、建材、基础设施建设、地下采空区充填、土壤治理、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应用。推动废塑料、废橡胶再生利用及规划发展,加快废塑料热解、解聚等化学循环技术产业化,大力推广废旧轮胎智能化绿色裂解与炭黑深加工技术。推动大宗工业固废区域协同处置,以龙头骨干企业为依托,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探索基于区域特点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模式。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强化跨区域协同,扩大综合利用规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行绿色制造,打造降碳典型

1、加大绿色低碳产品开发。推进绿色低碳产品开发,开展绿色设计示范试点,从设计源头阶段系统控制产品全生命周期对资源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产品对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选择量大面广、与消费者紧密相关、条件成熟的产品,开展绿色设计示范,增加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创建一批绿色低碳设计示范企业。对标欧盟排放基准线水平,推动重点企业试点开展产品碳排放对标和碳足迹认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绿色工厂。推进绿色工厂建设,按照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原则,全面培育绿色制造标杆,提升行业整体绿色化水平。对绿色工厂实施动态化管理,探索分类开展绿色工厂星级评价,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探索建设“近零碳工厂”和“碳中和工厂”。引导绿色工厂提标改造,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创建一批“超级能效”工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打造绿色工业园区。推进绿色园区建设,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示范引领作用好的绿色园区,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园区绿色发展模式。推动园区耦合共生系统规划建设、园区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按照“一园一策”原则,推动完成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级示范试点建设,建成一批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和省级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区。建立以低碳为导向的评价指标,选择一批基础好、有特色、代表性强的工业园区探索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进典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构建绿色低碳供应链。推进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以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以绿色供应标准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支撑,加快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节能低碳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建立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体系。支持汽车、电子、化工、机械、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中影响力大、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示范企业建设,择优创建一批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化数字技术融合,激发降碳潜能

1、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围绕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核心需求和关键场景,推动5G、工业互联网标识、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全链条、全要素赋能制造业发展,坚持制造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推广并行推进。支持骨干企业推动工艺创新、装备升级和业务流程再造,建设数字化全连接的智能示范车间、制造全过程智能化升级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加快数字化低碳解决方案应用推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信息技术碳排放监管。持续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实现工业设备的全连接,运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推动系统间的相互融合,形成完整的数据链。统筹绿色低碳基础数据和工业大数据资源,建立全省数据共享机制,汇聚工业经济及低碳数据,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支撑能源和碳排放监测分析。加快工业互联网标识在能耗与碳排放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和部署碳排放数据监测工具,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基础数据库。聚焦能源管理、节能降碳等典型场景,培育开发标准化的“工业互联网+绿色低碳”解决方案和工业App,通过规模推广助力行业和区域绿色化转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数据中心和5G等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强化数据中心的分类引导和集约利用,推动5G网络共建共享,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完善通信、运算、存储、传输等设备能效标准,建立健全绿色数据中心标准体系,强化能耗监测和指标统筹,提高数据中心能效水平,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指标控制在1.3以内。分类分批有序推动存量“老旧小散”数据中心改造升级,淘汰落后设备和技术。开展绿色低碳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推广使用低功耗产品和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用能控制等技术,提高设施能效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点行业达峰行动

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和造纸是工业领域产生碳排放的重点行业,加快推动重点行业碳达峰对全省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意义重大。

(一)钢铁

1、严禁新增钢铁产能。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落实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等相关规定,切实控制钢铁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应去尽去。进一步优化钢铁行业布局,引导钢铁产能有序转移,着力构建沿江沿海协调发展新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推动提档升级。推进废钢资源高质高效利用,有序引导电炉炼钢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高炉—转炉长流程企业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占比力争达到20%以上。支持钢铁企业瞄准下游产业升级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高品质特殊钢、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钢、核心基础零部件用钢等小批量、多品种关键钢材,提升高端钢铁材料自主可控生产研发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推广绿色低碳技术。在工艺流程领域,重点深化热装热送、超薄带应用,推广无头轧制、高比例球团冶炼、高炉全氧冶炼、富氧燃烧、氢能冶金等低碳技术攻关,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低碳技术。在前沿技术领域,围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高效能源转换技术,生物质碳冶金,钢铁烟气二氧化碳与污染物协同治理,钢铁流程低品质乏汽余热资源利用等前沿方向开展研究与创新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进一步拓宽废钢回收和流通渠道,加强废钢筛选分类,提升废钢加工与预热工艺,支撑短流程工艺炼钢发展。开发钢铁窑炉协同处理社会废弃物技术,推进工业示范应用,实现钢铁窑炉对社会废弃物的协同处理,减少社会废弃物的处理压力和成本,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优化废钢加工基地布局,提高废钢加工产业集中度。发挥钢铁生产流程能源加工转化功能,构建以钢铁生产为核心的能源产业链,推动低品位余热余汽资源热电冷联产向社会供暖供热供冷,与周边工业企业、居民及商业用户等实现水、气、热等联供,实现区域能源、环境资源协同优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石化化工

1、严控低端产能。严格管控氮肥、磷肥、电石、烧碱、纯碱、黄磷等新增产能,加快推动低端低效产能清退,切实控制总量规模,不断巩固和提升传统产业的竞争优势。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实现行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压减过剩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增炼油等高耗能产业产能,抓紧落实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二期项目规划方案,加快制定徐圩石化基地碳达峰专项方案。依托炼化一体化产业、多元化原料加工产业提供的各种资源,进行深度低碳延伸加工,发展各类化工新材料、专用精细化学品等高端石化产品。瞄准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能源、轨道交通和国防军工等能耗低、市场好的高端化工新材料,加快推动全省石化化工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节能增效。调整原料结构,严格控制新增原料用煤,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挖掘节能减排潜力,鼓励企业节能升级改造,实现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促进石化化工与煤炭开采、冶金、建材、化纤等产业协同发展,强化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技术创新。坚持绿色化学化工“原子经济性”发展方向,重点发展高效精馏系统、高效先进煤氧化、氧阴极离子膜电解、碳捕集利用等技术,推行清洁原料替代,开展废盐焚烧精制、废硫酸高温裂解、煤气化协同处置装备清洁化等相关技术推广应用,切实提升行业固碳降碳水平。加快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打造区域创新共同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材

1、加快产品提档升级。发展水泥精深加工产品,加强特种水泥、生态水泥、低碳混凝土及功能性混凝土产品研发,提高42.5以上强度等级水泥产品比重;加快玻璃产品升级换代,重点发展高附加值的优质浮法玻璃、光伏玻璃、节能玻璃、超白玻璃、超薄镀膜工业汽车用玻璃等深加工玻璃以及特种高端玻璃。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防水保温气密一体化材料、高性能预制桩等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光伏建筑一体化和装配式预制部品件,鼓励各地政府在民生工程、美丽乡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优先采购绿色建材、装配式建材产品。支持建材企业向下拓展产品范围,延伸从材料到制品、工程、服务的产业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用能结构优化。因地制宜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建材行业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广生物质燃料、生活垃圾等低成本规模化预处理技术,开展可替代原料、可替代燃料和余热发电等能源应用解决方案的研发,支持垃圾衍生燃料、塑料、橡胶、生物燃料等可燃废弃物高比例替代燃煤,完善可燃废弃物回收分类配套产业链,推动替代燃料高热值、低成本、标准化预处理,提高建材行业燃煤替代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工艺技术创新。水泥行业加快突破水泥悬浮沸腾煅烧、低余热高效利用等节能降耗技术,促进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窑炉优化控制、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节能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玻璃行业加快推广浮法玻璃一窑多线技术、玻璃窑窑外预热工艺、窑炉氢能煅烧、高品质浮法玻璃镀膜技术、纯氧+电熔复合燃烧等关键技术应用。墙材及预制部品行业推广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岩棉行业加快推广电熔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石灰行业加快推广双膛立窑等节能技术装备。墙体材料行业加快推广窑炉密封保温节能技术装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固废资源利用。充分发挥建材产业无害化消纳废弃物的优势,提高水泥粉磨过程中固废资源替代熟料比重,加大矿物棉生产中使用热熔渣及工业矿渣等固废比例,提升玻璃纤维、混凝土、路基填充材料、新型墙体等建材生产过程中固废利用水平。推广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危)废物技术。提升建材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打造“工业生产→废渣→建材”“建筑废弃物→路面材料→建材”以及“农作物废弃物→生物质建材”等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其他行业

1、纺织行业。促进低温印染、小浴比低能耗间歇式染色、高温废水热能回收利用,蒸汽热能梯级利用等节能降耗技术推广,加快非水介质印染、针织物连续印染、低能耗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回收等治污减排技术应用。发展涤纶、锦纶、氨纶等纤维的智能化高效柔性制备、印染生产MES系统及方案,生产工艺参数在线检测控制及生产流程自动化等纺织行业智能制造关键技术。加快发展差别化、功能化、智能化的高性能纤维及高档纺织品,重点发展智能穿戴、功能服装等高附加值服装产品,推动服装产业向时尚、品牌、绿色转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造纸行业。研发低热值生物质燃料高效综合利用技术,重点推广应用生物质热裂解和能源转化、低能耗蒸煮、靴式压榨、污泥余热干燥等节能降碳技术。加强对造纸产能能耗的科学管理,积极引导高效节能设备的利用。加快多段逆流洗涤封闭筛选、农林剩余物的高效收集储运、生物质固废和沼气利用、黑液高效蒸发及高浓燃烧和化学品高效循环回收利用等循环利用和防污减排技术应用。完善废纸回收分类处理体系,优化废纸处理工艺和装备,全面提高废纸回收再利用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碳达峰行动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各部门间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和政策合力。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系统推进和细化落实各地区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产业联盟等机构的纽带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工业碳达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绿色制造、资源综合利用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统筹利用财政专项资金等渠道建设一批碳达峰、碳中和示范工程。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吸引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碳交易领域的民间产业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低碳相关产业。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加大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力度,推动利用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加快制造业企业绿色低碳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标准引领。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对标国家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各行业能效标准。强化标准实施,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完善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绿色改造、绿色采购,支持企业生产低碳环保、节能节水、循环利用、再生有机等绿色产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和绿色建筑标识认证。(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基础能力。依托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科技领军企业,培育一批引领行业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发展的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及团队,重点支持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高端人才保障。打造钢铁、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碳达峰、碳中和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重点高耗能企业应制定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以及低碳转型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市场机制。统筹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电力交易等市场建设,加强市场机制间的衔接与协调,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推进价格机制创新,落实资源产品价格改革。推进政府绿色采购,优先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促进企业改善能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8.!浙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浙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资源化利用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浙江印发《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2—2025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提升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资源化利用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

(一)十三五以来主要成效

十三五以来,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高标准打好清废攻坚战,在全国率先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深入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着力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和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取得明显成效。

1.推进机制更加健全。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推进机制更加有力。围绕打赢清废攻坚战,陆续出台《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制度文件,在全国率先实施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2.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加快提升。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213家、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14个、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46家、绿色设计产品350种。大力推动制造业类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形成以电厂粉煤灰、钢铁厂冶金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重点的企业循环型产业链。着力推动统一收运体系建设,2021年底小微单位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实现县级行政区全覆盖,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平台183个,服务企业超过14万家。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达1207万吨/年,是2015年的近3倍,历史性实现设区市产处能力平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98%,高出全国水平20个百分点。

3.数字化治理迈出坚实一步。开发无废城市在线数字化综合应用,构建“1+7+N”1个主驾驶舱、7大模块、N个子场景)的框架体系,实现省市县三级贯通、五大类固废多跨协同。上线以来,覆盖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17.6万家、运输单位2.5万家、处置单位742家,监控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运处置165万批次、2989万吨,线上预警15万批次,基本构建了全过程闭环监管体系。2021年,获评全省数字化改革最佳应用,我省被生态环境部列为全国首个无废城市建设数字化改革试点。

4.污染风险管控能力有效提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危险废物专项治理百日攻坚、危险废物动态存量清零等系列专项行动。2021年以来,累计排查涉工业固体废物企业10.2万家,立案查处3600多件,最大限度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工业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倾倒行为有效遏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生量和污染风险依然较大。大量消耗、大量废弃的生产模式还未根本转变,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4600万吨,电力、钢铁、化工、纺织和造纸等5个行业产生量占76%,而相应减量措施不够有力、效果还不明显。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较大,污染问题仍时有发生。

2.回收、利用和处置环节仍有短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尚在建设中,与可再生垃圾分拣、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融合度不够高、统一收运惠及面还不够广。上规模、技术强的回收利用骨干企业数量偏少,分类后的可回收固废转化为再生资源的渠道还比较狭窄、不够稳固。飞灰、废盐等特定种类危险废物以及废玻璃、废布料等低附加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仍存在明显缺口。部分早年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技术装备水平较为落后、运行管理不够规范,安全和污染风险突出。

3.治理体系和能力亟待完善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制度尚不健全,产生、利用和处置情况的统计不够全面,底数不够清晰。重点行业源头减量的压力传导机制还不够有效,企业主动减量积极性不够高。工业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品认证标准缺失,制约了行业做大做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字化监管刚刚起步,近50%的产生单位还未联网监控。

(三)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我省将迈上高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的新征程。在减污降碳协同大格局和深化无废城市建设大背景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入新阶段,面临新机遇、新挑战。

1.高水平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出了新需求。省委作出努力建设展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高度发达的重要窗口部署要求,全省上下进一步深化新时代美丽浙江建设,奋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高地。作为五大类固废重要组成部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不但要在无害化上规范力行,更要在减量化、资源化上做足文章。

2.“无废城市建设全域深化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供了新基础。十四五时期,我省11个市全部入列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全力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治理,整体推进各类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打造系统集成、高效协同、整体智治、普惠共享的无废城市浙江样板。全省上下抓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决心更大、力度更强、措施更实。

3.数字赋能变革重塑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供了新动能。无废城市在线数字化应用持续迭代升级,工业固体废物领域联网监控、物联感知、智能预警、科学决策能力不断提升。《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并颁布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电子联单、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生产者责任延伸等改革举措固化为法律规定,为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美丽浙江建设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废、科学治废、依法治废、数字治废,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聚焦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着力推动高质量打赢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攻坚再升级,建立健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工业固体废物治理领域的关键路径与政策体系,助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争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先行示范省。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系统推进。以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运、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部门联动、共建共享,系统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创新驱动,绿色低碳。把创新作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引擎,秉持绿色低碳理念,强化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源头减量控制,不断打通资源化通道、拓展资源化路径,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数字赋能,变革重塑。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坚持整体智治理念,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数字化转型,以数字化手段提升工业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政府主导,多元共治。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发挥国家级工业园区、头部工业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发工业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稳中有降,利用处置能力富余、结构合理、布局优化,利用处置设施全面升级,低碳利用方式和先进技术装备得以普及,数字化治理覆盖面大幅提升,产业得到较大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工业固体废物治理领跑企业,形成较强创新引领、产业带动和降碳示范效应。无废理念在工业领域得到广泛认同,工业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1.严格项目准入管理。研究制定行业整治、项目准入等相关政策措施,严格按照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发排污许可。探索新改扩建项目基于现有利用处置能力以及与现有建设项目的资源耦合立项审批程序。严控产生需填埋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从严把关新建项目环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内容审查和验收。按国家名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按照增加碳汇、减少碳源的原则,限制和淘汰落后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

2.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推行重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引导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原料,推广易拆解、易分类、易回收的产品设计方案,提高再生原料替代使用比例。推动石化、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提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核算,加快探索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路径。

3.培育示范建设单元。加快绿色园区建设,推动园区企业内、企业间和产业间物料闭路循环,推进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协同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工业固体废物共享消纳、集成控制、转化利用为核心的生态链接发展模式,助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进一步完善无废工厂评价体系,推进形成一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小、循环利用率高的示范企业。到2025年,建成无废工厂”100家以上。

专栏1 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工程

1.严格项目准入管理。研究制定行业整治、项目准入等相关政策措施,严格规范核发排污许可,从严把关新建项目环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内容审查和验收,限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业。

2.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推动石化、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提升。

3.园区和行业减量示范项目。通过飞灰高温熔融无害化处置、炉窑煤改气技改等升级改造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到2025年,开展固体废物源头减量项目100个以上,建成无废工厂”100家以上。

(二)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4.落实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安全贮存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和贮存标准,全面推行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加强对贮存废弃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易燃性、挥发性、反应性危险废物的企业的风险排查,切实防范贮存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5.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体系。以县(市、区)为单位,充分利用现有固体废物分拣中心、交投网点,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实现精准化源头分类、专业化二次分拣、智能化高效清运、最大化资源利用。推动电子电器、车用电池、光伏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叶片等生产单位,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要求,建立多渠道回收体系。到2025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覆盖率100%

专栏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工程

1.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安全贮存。严格落实分类贮存标准,全面推行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贮存危险废物,应当安装报警或监控装置,切实防范贮存安全风险。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源废旧物资收集、分拣、打包、分类利用项目。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建设。到2025年,新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分拣平台15个以上。新改扩建再生资源回收中心,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效分拣,高效回收利用。到2025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覆盖率100%

6.推动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提质增效。完善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政策标准,建立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督促落实收运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智能化物流仓储、规范化管理、标准化运营和安全生产能力水平。支持收运单位为产废单位提供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预处理、申报、建章立制等延伸服务。到2025年,全省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专业化、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动态全覆盖。

专栏3 小微收运迭代升级工程

1.完善危险废物统一收运规范。印发《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政策标准,建立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提倡各地区完善危险废物统一收运规范。

2.提升危险废物物流仓储和生产能力水平。支持收运单位提供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等延伸服务,鼓励收运社会源危险废物,支持和指导各地小微收运平台改造升级。

(三)全面提升资源利用水平

7.实施危险废物趋零填埋攻坚行动。以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染料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为重点,落实高盐废水分类收集、提盐后分质预处理。鼓励符合条件的现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单位进行适配改造协同处理焚烧灰渣,稳步推进高温熔融、高温烧结和低温热分解等焚烧飞灰新处理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鼓励氯碱、联碱、合成氨等在产企业配套建设废盐精制除杂等预处理设施,协同利用满足使用要求的废盐。到2024年底,全省焚烧灰渣年资源化利用能力不低于120万吨,新增废盐年集中预处理、协同处理能力30万吨;2025年全省危险废物填埋比控制在5%以内。

专栏4 危险废物趋零填埋工程

1.危险废物新处理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鼓励符合条件的现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单位进行适配改造协同处理焚烧灰渣,推进高温熔融、高温烧结和低温热分解焚烧飞灰等新处理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到2024年底,全省焚烧灰渣年资源化利用能力不低于120万吨。

2.企业配套建设预处理设施。氯碱、联碱等在产企业配套废盐精制除杂等预处理设施,协同利用满足使用要求的废盐。到2024年底,新增废盐年集中预处理、协同处理能力30万吨。鼓励各市相关企业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危险废物趋零填埋工程项目建设。

8.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根据物质流和产业关联性,优化园区内的企业、产业和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体现产业集聚和循环链接效应。按照横向耦合、纵向延伸、循环链接原则,建设和引进关键项目,合理延伸产业链,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企业循环式生产,促进项目间、企业间、产业间物料闭路循环、物尽其用,切实提高资源产出率。园区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原材料和废弃物源头减量。加强资源深度加工、伴生产品加工利用、副产物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化利用。组织重点工业园区开展无废园区建设,到2025年,建成无废园区”30家以上,无废集团”“无废基地实现突破。

专栏5 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

1.优化园区空间布局,推动产业循环。建设和引进关键项目,优化企业各部分循环空间布局,促进物料等物尽其用,提高资源产出率。

2.园区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机械制造油性漆转化为塑粉喷涂、运用低挥发性原料,清洁生产促进原材料和废弃物源头减量。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试点建设。到2025年,建成无废园区”30家以上,无废集团”“无废基地建设实现突破。

9.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聚焦粉煤灰、煤矸石、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尾矿等重点品种,大力推广使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技术、装备、产品,实施具有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建设至少1个国家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不断提升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能力,扩大利用规模。到2025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98%以上,最大限度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

10.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市场建设。培育和扶持一批技术先进、资源化利用能力强、具有行业带动作用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培育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旧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动力电池、废油、废旧纺织品等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龙头骨干企业,推动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经营规模较大和拥有一定数量回收网点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高效、高质、高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按需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保障综合利用产品的市场化推广。

专栏6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1.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建设至少1个国家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在杭州、温州、衢州等市建设一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推动炉渣、废砖和建筑垃圾等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市场建设。培育和扶持一批技术先进、资源化利用能力强、具有行业带动作用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在杭州、宁波、绍兴等开展建设120个以上资源化利用项目,对废润滑油、废乳化液、焊渣、石英砂和萤石等废物分类回收利用。

11.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减污降碳协同。开展无废城市碳减排核算方法研究,找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契合点。在石化、印染、钢铁、纺织等重点行业,绿色工厂、无废工厂等重点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利用过程碳足迹核算,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技术工艺改造,探索减污降碳协同新模式。推动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替煤降碳工程,鼓励燃煤耦合垃圾衍生燃料(RDF)等项目建设。

(四)优化处置设施布局结构

12.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着力补齐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加快完成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铝灰,绍兴市印染污泥,绍兴市、台州市工业废盐,瑞安市、湖州市吴兴区工业边角料等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发布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持续推动利用水泥窑、燃煤锅炉等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3.鼓励产废企业自建危废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较大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已自建危废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社会化服务,有效降低废物运输和周转风险。

14.推进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档升级。落实危险废物一件事改革要求,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量化评级分档管理制度。按照领跑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原则,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整合一批规模小、负荷低、附加值低的综合利用项目,淘汰技术装备落后、管理粗放的利用处置设施。到2025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档升级完成率达90%,培育打造10家以上利用处置行业领跑企业,行业整体实现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管理规范的要求。

专栏7 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匹配和提档升级工程

1.危险废物补缺口重点项目。温州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有序建设一批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综合利用项目,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结构。宁波市、金华市、台州市等加速补齐铝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缺口,新增年利用处置能力30万吨以上。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档升级。以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年回收利用65万吨废铅蓄电池绿色循环清洁化技改项目、德清水一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入园等重点项目为带动,推动行业提档升级。到2025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档升级完成率达90%,培育打造利用处置行业领跑企业10家以上。

(五)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15.加快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持续迭代无废城市在线应用,探索开发算法模型,提升应用智治能力。升级危险废物在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线场景,全面应用浙固码、打造浙固链,实行产生赋码、转移扫码、处置销码。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联网监控。深度对接浙运安”“浙里净,聚焦工业固体废物底数、流向两个风险点,抓住时间、数量两个关键点,在重点企业全面应用物联感知、智能监控,依托生态环境大脑,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模型库、算法库、知识库、规则库,进一步提升数字化治理实战能力。

专栏8 工业固体废物数字化工程

1.升级固体废物在线场景。持续迭代无废城市在线应用,升级危险废物在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线场景,全面应用浙固码、打造浙固链,积极推行固体废物在线场景打造工程。

2.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治理库。深度对接浙运安” “浙里净,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模型库、算法库、知识库、规则库,进一步提升数字化治理实战能力。鼓励地区积极探索数字化治理方法,形成优势,积极申报试点工程建设,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数字化工程进程。

16.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规范鉴别流程和鉴别结果应用。组建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抽查复核等工作,提升我省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能力,科学、高效地利用处置固体废物。

(六)防范化解环境风险

17.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问题发现机制和公检法环税执法联动机制,强化行刑衔接、检察公益诉讼联动,落实举报奖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跨行政区非法处置特别是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以尾矿处置、建筑垃圾利用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并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健全事前预警遏制、事中追踪阻断、事后追溯严惩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长三角区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依法简化跨省转移手续。强化共享长三角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跨区域联合监管。

18.强化应急处置管理能力。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完善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建立健全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业化队伍和应急处置网络建设,提高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应急处理技术和装备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目标任务省级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各条线目标任务的协调、督导,确保落地见效、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市、县(市、区)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20237月底前印发本地区污染防治规划,分解落实目标、确定重点工程项目,按步骤有计划抓好落实。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5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终期评估。

(二)完善制度体系。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配套出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系列标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小微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建设标准、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联单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

(三)加大财金支持。鼓励各地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技术研发的支持,引导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工业绿色发展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家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利用好绿色金融产品和工具,实施绿色金融激励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相关产业规模化良性发展,探索依靠市场机制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路径和模式。

(四)加强科技支撑。建立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创新合作平台和培训基地,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形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体系。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减污降碳技术研究,重点突破工业固体废物减污降碳、资源化、循环利用、低碳消纳等技术,构建工业固体废物减污降碳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

(五)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宣贯培训,提升浙江无废之窗品牌效应,进一步凝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社会共识,积极营造关心支持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1.2.9.山东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推进污水处理扩容提标及固体废物收集处理能力

1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到2025年年底,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各类型县城因地制宜,差异化、特色化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吸纳就业能力显著增强。公共资源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基本匹配,县城短板弱项进一步补齐补强。市政设施基本完备,公共服务加快完善。人居环境更加优美,综合承载能力持续提升。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规模不断扩大,县城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改善。

文件指出,提升固体废物收集处理能力。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县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全过程体系。配备满足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压缩式的收运车辆,改造生活垃圾房和转运站,做好全流程恶臭防治。加强停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后续管护,借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合理布局危险废物收集和集中利用处置设施。(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监管。(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推进污水处理扩容提标。开展县城城区污水管网排查修复改造,完善老城区及城中村等重点区域污水收集管网,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推进城区市政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因地制宜实施建筑小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施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到2025年年底,县城建成区整县制雨污合流管网全部清零,县城新建改造修复城市污水管网1000公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3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115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加快提升县城发展智慧化、绿色化、均衡化、双向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坚持以人为核心推进新型城镇化,尊重县城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县城就地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潜力,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以智慧、绿色、均衡、双向为引领,完善县城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护历史文化,塑造特色风貌;强化公共服务,惠及更多群众;推进内涵式发展,提高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更好满足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和县城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二)发展目标。2025年年底,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各类型县城因地制宜,差异化、特色化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吸纳就业能力显著增强。公共资源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基本匹配,县城短板弱项进一步补齐补强。市政设施基本完备,公共服务加快完善。人居环境更加优美,综合承载能力持续提升。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规模不断扩大,县城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改善。

 

二、分类引导县城发展

(三)加快发展大城市周边县城。编制实施济南都市圈、青岛都市圈发展规划,以济南市、青岛市为中心,1小时通勤距离为半径覆盖的县(市),主动承接人口、产业、功能转移,配套建设特色制造业集群、区域性物流基地和各类专业市场。在烟台市、潍坊市、临沂市等大城市周边,培育通勤便捷、功能互补、产业配套的卫星县城。(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积极培育专业功能县城。支持具有资源、交通等比较优势的县城发展特色经济和支柱产业,培育成为先进制造、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专业功能县城,在细分行业打造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知名度的县域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理发展农产品主产区县城。推动位于鲁北、鲁西南、鲁西北、胶莱、沂沭、淄潍等平原地区的农产品主产区县,发挥特色农产品产地优势,布局特色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产业,有效服务三农,保障粮食安全。(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有序发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推动位于泰山、沂蒙山、昆嵛山、黄河三角洲、东平湖、南四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有序承接生态地区超载人口转移,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七)引导人口流失县城转型发展。科学评估县城发展趋势,严控城镇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促进人口和公共服务资源适度集中,加强民生保障和救助扶助。支持资源枯竭县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接续替代产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三、激发产业发展活力

(八)做精做强特色产业。统筹培育本地产业和承接外部产业转移,重点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引导县域特色经济和农村二三产业在县城集聚,优化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引导省属企业根据主业对接联系县城发展,促进企业市场、信息、技术、人才等优势资源与地方需求有效匹配,推动产业强链、补链、固链、延链。(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培育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打造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农业产业强镇。(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大力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推动县域文旅融合发展,建设好客山东·好品山东升级版,壮大精品旅游产业集群,打造乡村好时节公益品牌,建设一批特色民宿集聚区。到2024年年底,每年创建10个文旅康养强县。(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九)增强产业平台集聚功能。指导县(市)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引导产业用地向园区集中,完善功能配套,提升发展能级。(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强化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平台功能,到2025年年底,每年打造1个工业品牌。(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城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依托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内的产业园区,完善智能标准生产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健全标准厂房、通用基础制造装备、共性技术研发仪器设备、质量基础设施、仓储集散回收设施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鼓励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园区及企业建设集体宿舍。(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完善商贸流通网络。支持县城优先利用现有专用线和货运场站,通过统筹迁建、资源置换等方式,进行多式联运型仓储配送,实现外集内配,打造具备运输仓储、集散分拨等功能的铁路物流配送中心。(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深化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鼓励共享网点、统仓共配,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乡镇。(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加快智能快件箱、生鲜快递柜、社区配送站、邮政快递便民服务站等建设,推进智能终端设施进社区、进商圈、进学校。(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改善农贸市场交易棚厅等经营条件,完善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面向城市消费的生鲜食品低温加工处理中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十一)推动消费提档升级。改造提升百货商场、大型卖场、特色商业街,发展新型消费集聚区。鼓励大型连锁企业下沉县城,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市场主体,提升品牌和服务的延展性、多样化。推动县城消费业态升级,构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创新文旅消费场景,加快发展夜间旅游,打造一批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到2025年年底,每个县至少建成1处特色夜间经济集聚区、2个特色商业街区。(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十二)推进就业培训扩容增效。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到2025年年底,在全省累计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160万个左右。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但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动态调整职业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机构目录,畅通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培训者渠道,提高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契合度。到2025年年底,开展农民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以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完善市政设施体系

(十三)构建便捷交通体系。提高县城与周边大中城市互联互通水平,鼓励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列车,织密高速公路网,到2025年年底,基本实现每县有两条以上高速通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优化县城路网结构,保障慢行系统路权,打通道路微循环。统筹布局建设停车设施,推广智能引导,有效解决停车难问题。(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快联网公共充电桩建设,建成全省电动汽车充电一张网。(牵头单位:省能源局)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周边城镇延伸,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行全域公交。因地制宜推进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和过窄公路拓宽改造,到2025年年底,新建改造提升农村公路4万公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四)提升安全韧性水平。提高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立县城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指导危险化学品、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等领域市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牵头单位:省应急厅)规范推动城市公园绿地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加强平灾转换应急管理能力。严格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雨水就地消纳和滞蓄能力。加快城区雨水管网建设改造,开展行泄通道和雨水管网清淤、疏浚和排水泵站维护,消除严重易涝积水区段。到2025年年底,新建改造城区雨水管网1000公里。(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五)推进县城有机更新。加快改造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配套设施不完善、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到2025年年底,全面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全面改造县城燃气灰口铸铁管道、运行满30年老化管道、建构筑物违规占压管道等,加快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贯彻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改造老旧破损供水管网,新建改建水厂出厂水浊度按照0.5NTU以下设计。加强工业余热利用,加快老旧一、二级管网、换热站及室内取暖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县城集中供暖比例。(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电网升级改造,推动必要的路面电网及通信网架空线入地。(牵头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

(十六)加快建设智慧县城。推进双千兆网络协同部署,到2025年年底,实现5G和千兆光网在县城、乡镇和行政村普遍覆盖。推动市级城市大脑向下赋能,全面支撑县级智慧化的管理和服务应用。实施智慧社区突破行动,推动县域智慧社区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社区配套智能公共设施,到2025年年底,建成5000个左右智慧社区。推进公用设施智能化升级,提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动态感知和智慧化管理能力,到2025年年底,基本实现县城区域交通路网、城区管网、工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重点区域的NB-IoT网络深度覆盖,按需推进农村地区移动物联网覆盖。(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推进城乡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推动城镇地区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实施农村路网建设行动、农村供水保障行动、农村电网及综合能源建设行动、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现代乡村物流建设行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行动、农村公共环境提升行动、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八大行动,逐步构建城乡统筹、均衡服务、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科学高效的基础设施网。建立城乡统一的基础设施管护运行机制,落实产权所有者管护责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五、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十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落实国家千县工程,县级综合医院全部达到三级医院服务能力水平,提升县域就诊率。深入推进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70%的县级疾控中心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数量达到国家和省标准。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23年年底,50%以上的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甲等水平。(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九)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的随迁子女入学和转学政策,进一步优化入学流程、简化材料程序。深入实施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到2025年年底,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超过87%,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超过55%。建立常态化中小学学位供给机制,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政策,持续增加优质教育资源。实施强科培优行动和强镇筑基行动,建设200所以上特色高中和学科基地,遴选300个教育强镇筑基试点乡镇重点打造提升。(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普惠性托幼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大力开展家庭托育试点。(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设施四同步机制全面建立。持续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每个县至少建有1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引导社会力量优先发展护理型床位,到2025年年底,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65%以上。(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二十一)健全文化体育设施。建强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实现提质扩面、提档升级。加快县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到2025年年底,各县均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智慧广电平台和融媒体中心,推进县级广播电视制播系统与省级融媒体云平台深度融合,确保超高清节目制作能力逐年递增。(牵头单位:省广电局)完善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加快体育公园建设,到2025年年底,建成20个以上县级体育公园。(牵头单位:省体育局)

(二十二)升级改造社会福利设施。整合医疗、养老、教育等资源,加大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实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提升工程,推动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和规范化运营,每个县建设1处示范性如康家园。(牵头单位:省残联)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积极推进节地生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加快老旧殡仪馆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和火化设备节能减排改造,到2025年年底,每个县至少建有1处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二十三)推动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大力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发展城乡教育联合体,优化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推动师资优质均衡配置。(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建立省、市三级甲等医院对县帮扶机制,加快推进医联体、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下沉基层。到2025年年底,力争建设200所左右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发展乡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创建一批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六、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二十四)保护传承历史文脉。认真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及时完成新公布历史建筑的挂牌和测绘建档。(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挖掘县城革命文物资源,到2025年年底,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达2000处左右,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率达到100%,建成20个以上国家及省级考古遗址公园。挖掘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乡土文化内涵,推进非遗在社区试点工作,培育一批文化生态名村、名镇。(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加强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传承农耕文明,促进遗产地农民增收。到2025年年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达到7个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五)塑造城乡特色风貌。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深入挖掘县城历史文化内涵,结合地形地貌和自然格局,优化公共空间视廊、天际线、建筑风格、第五立面等关键要素,打造山岳、半岛、平原等不同形态的齐鲁魅力县城景观。深入实施乡村记忆工程,保护黄河古村台、石头房、海草房、宗祠等传统风貌,活化利用古居、古井、古树、古桥等遗存元素,推广鲁派民居设计应用,建设体现地域特点和时代特征的乡村建筑,避免千村一面。(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六)完善蓝绿生态系统。指导各县编制修编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系统完善城市绿心、绿楔、绿环、绿廊等各类结构性绿地布局。统筹推进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建设,着力建设居民身边小而美的口袋公园、小微绿地,逐步完善县城公园体系。开展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到2025年年底全部清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持水体自然连通,提升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水平。实施南四湖、东平湖水生植物综合整治,开展尼山区域、沂山区域国土绿化试点示范,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二十七)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推动两高行业精准计量,梯次推进用水、用电、能耗、煤耗等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以开展整县开发试点为突破口,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到2025年年底,整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及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到2025年年底,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八)提升固体废物收集处理能力。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县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全过程体系。配备满足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压缩式的收运车辆,改造生活垃圾房和转运站,做好全流程恶臭防治。加强停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后续管护,借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合理布局危险废物收集和集中利用处置设施。(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监管。(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九)推进污水处理扩容提标。开展县城城区污水管网排查修复改造,完善老城区及城中村等重点区域污水收集管网,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推进城区市政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因地制宜实施建筑小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施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到2025年年底,县城建成区整县制雨污合流管网全部清零,县城新建改造修复城市污水管网1000公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强化体制机制保障

(三十)健全市民化推进机制。深化人地钱挂钩,依据新增常住人口数量,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分配机制,增加吸纳外来人口较多地区的转移支付,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创新推进全民参保精准扩面行动,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到2025年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6%。(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一)建立可持续投融资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县城特色经济和支柱产业支持力度,增加重点项目中长期贷款投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建立省新型城镇化重点项目库,谋划储备一批县城城镇化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入库,省级统筹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化领域项目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予以支持,加大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注册发行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专项企业债券。研究制订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强化县级PPP项目管理,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支持县城建设。依法规范和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营机制,建立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机制,确保融资规模与地区经济发展及平台偿债能力相适应,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十二)完善集约高效用地机制。深入推进标准地供地改革,合理确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鼓励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深化增减挂钩,对已腾退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有偿调剂使用。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摸底调查和再开发项目审核。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十三)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开展涉农县(市)乡村振兴率先发展类与赶超发展类一对一结对帮扶。强化重点区域帮扶发展,支持滩区、湖区、库区等重点区域走出乡村振兴特色路径。推动乡村振兴政策集成改革试点,支持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济青局部片区和15个省级试验区,以及5个国家级和28个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适时推广经验做法,推进城乡深度融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八、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建立省级指导、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市要明确具体任务举措,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县要强化主体责任,切实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牵头单位:省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十五)突出规划引领。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守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县城为主,兼顾县级市城区和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科学测算县城人口,合理确定发展规模,一县一策编制和完善建设方案,因地制宜精准补齐短板弱项,打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堵点卡点。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科学谋划储备建设项目,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三十六)推动试点先行。探索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有效路径,支持入选全国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名单的县(市)先行先试,确定10个县同步开展省级试点,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实施首年评估、三年中评估、五年总评估,对成绩优异的通报表扬,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要求,做好能耗、土地等要素保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规范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落实建设用地亩均投资200万元、税收10万元以上等标准,完善监测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小城镇创新提升行动,选择100个左右镇开展试点,力争到2025年年底有5个镇实现镇区常住人口10万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亿元双十目标,一批试点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试点镇行使,进一步明确县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引导村(居)人口向县城、小城镇周边聚集。(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七)完善评价奖励机制。建立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评价指标,纳入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差异化评价体系,作为确定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进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新进入全国百强县的党委书记,在职务职级晋升中予以重点考虑。(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落实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要求,对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财政困难县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116日印发

1.2.10.江苏省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

117日,江苏省工信厅印发《江苏省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高端装备供给能力,推动发展模式向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提高绿色低碳转型的保障能力。详情如下:

江苏省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

环保装备制造业是绿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江苏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和《江苏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高端装备供给能力,推动发展模式向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提高绿色低碳转型的保障能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补齐科技创新能力短板

(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短板十四五期间减污降碳需求,加大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力度。围绕环保装备所需的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材料与药剂、基础工艺及装备、基础工业软件等领域,加强基础研究攻关。围绕低碳和资源化导向,推进工业废水近零排放、城镇污水深度净化与安全回用、深度除氟、超低氮燃烧、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净化处置、机动车污染高效治理、钢渣等固废处置利用、有机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动力电池再生利用、高性能膜材料等技术装备研制。围绕新污染物治理、光伏组件、风电叶片回收利用等新兴领域,部署前沿技术装备研究。组织实施环保装备制造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项目10项左右。

(二)推进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管理机制、提升创新能力,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新增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15家以上。建设环保装备制造业领域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谋划前沿技术研发,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广,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重点建设高性能膜材料等制造业创新中心、水生态安全与健康等技术创新中心、环境综合治理等产业创新中心。推进建设长三角环保产业园,打造全国环保技术装备研发和标准创新基地。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单位或园区以突破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瓶颈为核心,以工程化研发和成果快速产业化为目标,整合科研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等创新资源,打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程化-产业化创新链条,建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孵化平台。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紧密对接产业需求,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中心,推动各类科研平台、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报告、科研数据向企业开放。加快建设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在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上力争实现新突破。

二、提升先进装备核心竞争力

(四)加大创新产品示范应用。按照研发一批示范一批的滚动发展模式,加速优势技术的产业化转化,推进先进技术在不同细分领域的首次应用。推广应用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环保装备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目录。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修复、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建设一批技术水平先进、工艺路线清晰、节能减排效果突出、推广意义重大、应用前景广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重大减污降碳技术示范工程。

(五)强化重大装备产业化推广。编制发布重点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指南,常态化开展环保装备宣传推介、供需对接活动。支持一批新污染物治理、更高排放标准要求的新型环保技术装备和解决卡脖子难题的技术先进性产品推广应用。支持省内研发、产业化成果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支持企业和园区以市场需求为前提,以示范工程为依托,选择一批技术成熟、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潜力较大的技术装备产品,加大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积极承揽国内外环保工程项目,加快国际市场布局,带动省内装备出口,壮大优势装备走出去规模,提升海外市场份额。

(六)实施强企壮企工程。聚焦产业链终端产品特别是整机装备,充分发挥我省在污水治理、固废处置、环保功能材料、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大数据与智慧管理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制造优势,大力培育一批技术引领型、市场主导型领军企业。围绕基础原材料、核心部件等,精准引进培育一批补强我省产业链薄弱环节的创新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完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支持制度和服务体系,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新增环保装备领域专精特新企业30家以上。以新三板、北交所为突破口,支持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企业上市挂牌梯次推进格局。

(七)打造装备品牌优势。建立环保装备产品质量长期跟踪评价体系,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完善第三方工业设计服务,提高工业设计自主创新与服务能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将品牌建设贯穿企业管理全过程,在环保装备领域打造更多的 江苏精品”“苏地优品区域品牌。充分发挥产业联盟、协会、展会、自媒体、第三方评价对品牌传播的促进作用,形成有行业影响力的江苏制造卓越品牌。支持环保装备领域企业争创省长质量奖。加强行业规范引导,动态管理,新增符合规范条件企业30家以上。

(八)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强化全省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一盘棋,发挥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盐城环保科技城在装备制造方面的产业集群优势,以及南京、无锡、苏州等地产业资源优势,推进产业协同融合发展。进一步加强南北深度协作,全面提升我省环保装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围绕龙头骨干企业生产需求,加强协作配套,积极参与产业分工,推动装备制造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建成全产业链贯通、开放式互联的产业本地化配套圈。依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规范环保企业经营行为,形成龙头企业引领、中小企业配套、产业链协同发展的良好产业生态,促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健康发展。

三、推动发展模式转型升级

(九)加速标准体系构建。指导环保装备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加强能力建设,为环保装备领域标准化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完善环保装备技术标准体系,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起草,研制一批环保装备设计制造、检测验证、应用服务标准,培育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开展环保装备标准化试点示范。运用标识解析技术,统一环保装备数据接口,实现数据标准化交换。搭建核心设备标准化生产制造平台,打造标准化示范工厂。

(十)深化数字化智能化赋能。深入推进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环保装备设计制造、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等过程中的应用。对标环保装备数字化智能化标准体系,提升大气治理、污水治理、固废处理等领域技术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装备产品设计向模块化智能化发展、制造过程向自动化智能化转变、运行管理向信息化智能化升级,加快环保装备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在环保装备领域,创建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示范车间。

(十一)促进绿色低碳转型。支持企业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开发绿色低碳环保装备,按照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要求,创建绿色制造体系,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创建环保装备领域绿色工厂30家以上。在环保治理过程中,鼓励运用光伏、太阳能、沼气热联发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技术,加强余热余气余压等废能利用,减少能源消耗及碳排放。鼓励环保治理由长流程工艺向短流程工艺改进,推动治理工艺过程药剂减量化,推广磁悬浮风机、水源热泵、高效曝气装置等绿色低碳产品,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十二)推行服务型制造。扩大绿色低碳供给,加快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信用评价、碳资产管理、碳排放核算等新兴环保服务。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医院、环境管家和环境顾问服务,开展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环保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鼓励一批规模大、技术新、实力强的龙头骨干企业发挥品牌、人才、市场、资金优势,从设备制造商向综合服务商发展,从单纯产品供给向一体化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型。

四、加大保障支持力度

(十三)加强政策衔接。紧跟国家十四五污染防治技术需求,以实现双碳目标为引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科技创新、产品推广、财政税收、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强政策衔接,强化政策协同,助推政策合力,全面打造绿色低碳的现代化环保装备供给体系。

(十四)优化市场环境。强化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信用动态评价和公布制度,建立省级环保装备企业及产品信用数据库。加强行业规范引导,推进非标产品标准化,充分发挥产品技术标准在市场竞争中的约束作用。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企业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营造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十五)培育人才队伍。依托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环保装备制造业人才创新实训基地,加快集聚一批跨学科、交叉融合的高精尖缺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以及高水平技术实干型人才。着力培养一支贯通环保装备领域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科技转化、应用推广完整创新链的多层次的人才队伍。

(十六)深化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引导企业构建技术研发、采购、制造加工、品牌建设、产品推广、售后服务一体化体系,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国际化战略,拓展国际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国合中心等国际合作平台优势,围绕人才培育、技术创新、品牌推广和标准化等方面深入开展国际合作。推进技术装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果国际互信互认,助推优势产品全球化布局。

1.3.本月新颁布行业标准

1.3.1.国家环境标准《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及再生运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3.2.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正在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进行了修订,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21日。

 

1.3.3. 北京市发布地方标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北京市发布《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11/T 2056-2022),标准将于20234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系统构成、点位布设、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等要求;适用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

 

2.项目投资现状

2.1.2023年1月份环保行业拟建项目数量分析

2023年1月份,环保行业总体拟在建项目数量有536个,从投资项目行业划分看,占比最大为污水处理行业,项目数量有322个,占比达到60%;其次为固体废弃物行业,项目数量有109个,占比20%;环境综合治理行业的项目数量有30个,占比为6%。


图表:2023年1月份环保行业投建项目行业细分


 

数据来源:中项网数据库

从投资项目行业区域看,项目数量占比最大为华东地区,项目数量有173个,占比达到32%;其次为西南地区,项目数量有109个,占比20%;华北地区项目数量有74个,占比为14%。

图表:2023年1月份环保行业投建项目区域细分


 

数据来源:中项网数据库

2.2.2023年1月份环保行业投资额分析

2023年1月份,环保行业总体拟在建项目投资额为1120.05亿元,从投资项目行业划分看,占比最大为污水处理行业,项目投资额为648.29亿元,占比达到58%;其次为固体废弃物,项目投资额为267.48亿元,占比24%;环保其他项目投资额为有113.14亿元,占比为10%;废气处理项目项目投资额为24.21亿元,占比2%。

图表:2023年1月份环保行业投建项目行业细分


 

数据来源:中项网数据库

从投资项目行业区域看,项目投资额占比最大为华东地区,环保行业总投资额达到469.44亿元,占比达到43%;其次为西南地区,总投资额为202.95亿元,占比为19%;华中地区,总投资额达到75.74亿元,占比7%。


图表:2023年1月份环保行业投建项目区域细分


 


数据来源:中项网数据库

投资额TOP10省份分别为山东、四川、浙江、江苏、广东、云南、河北、安徽、福建、江西。TOP10省份投资额占到整体投资额的69.74%。

2023年1月份环保行业投资额TOP10省份


 


数据来源:中项网数据库

3.行业技术分析

3.1.国内首座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实现全产业链运营

日上午,位于环科园的宜兴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传来喜讯,首批由污水协同处理后培育而成的有机营养土下线。这不仅标志着全国首座承担示范效应的污水处理厂已成功实现全产业链运营,更意味着该厂将以治水为切入点,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

宜兴是久负盛名的“环保之乡”,宜兴产的水处理装备更是占据国内市场“半壁江山”。2014年,以中国工程院院士曲久辉为首的环保专家成立中国城市污水处理概念厂专家委员会,提出“建设面向未来的中国城市污水处理概念厂”的构想。经过考察调研,专委会携手三峡集团、宜兴环科园将蓝图在宜变成生动现实。

去年10月建成投运的宜兴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独创“三叶草”的造型风格和功能构成:一叶是以高品质出水为目标的“水资源环”;一叶是满足公众美好生活需求的“新功能环”;一叶是将废弃物资源化的“能源和资源环”。企业副总经理张继方说,该厂正式投运以来,每天有2万吨生活污水在实现“清洁”出水后排向太湖,或在“新功能环”用作冲调咖啡等的生活用水。让他倍感自豪的是,9月下旬,作为我国污水处理行业10年伟大变革的代表作,概念厂亮相在京举办的“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综合展区,接受习近平总书记等国家领导人的参观。

水质永续,只是宜兴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新概念”的小小一隅。张继方说,今年下半年,该厂加速全产业链运营进程,首先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进行收集,借助发电设备,每天“产电”1.8万千瓦时,实现了能源自给。11月初,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技术验证基地落户该厂,按下作为“能源和资源环”的有机质协同处理中心的启动键。 “水资源环”处理后的污泥连同餐厨垃圾等被“吃干榨尽”,培育成有机营养土,不仅满足厂区绿化栽培用土需求,还在本月末开通外销渠道。自此,宜兴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成功实现将传统污水处理厂升级为水源、能源、肥料工厂的建设目标。曲久辉院士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目前国内唯一一个全面布局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工程研究中心。宜兴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凭借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方面先行先试所取得的成绩,纳入中心的核心建设内容,有助于推进先进技术向实际应用的转化。他表示,专委会将聚焦国家战略需求,携手三峡集团,以宜兴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为模板,在沿江城市建设一批中国城市污水处理概念厂,谱写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3.2.迪诺斯环保:多品类脱硝催化剂齐发力 打造NOx治理新格局

氮氧化物(NOx)是大气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人为源的NOx主要来自于工业生产和化石燃料的燃烧过程。作为全球最大的工业国和能源消费国,我国的NOx治理任务相当艰巨。有需求就有市场,近数十年来,各类NOx治理技术在被广泛应用到各行各业,其中SCR脱硝工艺凭借脱硝效率高等优势而得到快速发展。

1999年,我国大陆地区首次引入SCR脱硝催化剂用于火电行业的烟气治理,2012年起实施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进一步推动了脱硝催化剂的应用,随后兴起的超低排放改造,更是将NOx治理工作推上新高度。在政策、市场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脱硝催化剂行业在二十余年间取得了长足发展,一众优秀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诺斯环保”)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以平板脱硝催化剂起家,成长为国内少数几家可以同时提供平板式脱硝催化剂、蜂窝式脱硝催化剂及涂覆式催化剂的企业之一,从技术引进到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从专注国内市场到行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迪诺斯环保走出一条颇有代表性又独具特色的发展之路。

专注催化剂,拓展产品线

成立于2010年的迪诺斯环保,最初是凭借平板式SCR脱硝催化剂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并于2015年在香港成功上市。

尽管平板式催化剂为公司的发展和上市立下汗马功劳,迪诺斯环保在这一领域也有着技术优势,但在2015年前后恰逢国内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兴起,市场对脱硝催化剂的需求更加复杂多样,彼时单一的产品线反而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瓶颈。迪诺斯环保敏锐地意识到平板式SCR脱硝催化剂市占率较低,难有大的发展空间,于是积极拓展产品线,经过几年摸索,迪诺斯环保成为国内为数不多的几家可以同时提供平板式脱硝催化剂、蜂窝式脱硝催化剂及涂覆式催化剂的企业。

在拓展产品线宽度的同时,迪诺斯环保也在努力增加产品的“厚度”,通过投入大额研发资金,引进高端研发人才,深入开发多功能SCR脱硝催化剂,以期实现产品温度段、行业及产品规格种类的全覆盖。如今迪诺斯环保SCR脱硝催化剂的使用温度区间已经拓宽到150~720℃,并能满足火电、冶金、建材等多个行业的需要。

两条腿走路,进军新行业

2014年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节点,火电超低排放改造自此而起,并逐步延伸到多个行业。

2020年下半年开始,国内部分省市先后提出了水泥窑尾气NOx超低排放的要求,越来越多的水泥厂选择技术成熟、运行效果稳定的SCR脱硝工艺进行烟气治理。

水泥窑烟气中粉尘、碱土金属、砷及铊等物质含量比较高,无论如何布置SCR反应器,都难以避免催化剂堵塞及中毒现象,这一问题严重阻碍了水泥窑SCR脱硝技术的应用。迪诺斯环保结合多个项目运行经验,通过调整产品配方,添加与碱土金属、砷及铊物质优先反应的助剂成份,配合先进的生产加工工艺,有效地降低了水泥烟气中有害成份对催化剂的毒化影响。同时,迪诺斯环保也积极配合工程公司,优化吹灰措施,提升吹灰效果,降低催化剂堵塞的可能性。多管齐下,迪诺斯环保成功打入备受关注的水泥烟气治理领域。

 

水泥之外,生物质锅炉同样获得了较高关注度。

2022年5月,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能,推广利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锅炉的推广应用获得政策层面支持,其烟气治理亦应得到重视。

生物质锅炉使用的燃料本身含有K、Na、Ca等碱性物质,燃烧后形成的飞灰容易吸附在SCR催化剂表面或堵塞催化剂孔道,并与催化剂表面活性成分发生反应,造成催化剂中毒失活。同时,大多数生物质锅炉所产生的尾气中水汽含量较大,容易和氨发生竞争性吸附,且会在较低的温度下与飞灰结合,粘附在催化剂表面,加速催化剂活性衰减。

迪诺斯环保凭借多年的SCR脱硝催化剂研发经验,结合已投运项目的运行规律,不断的优化产品配方,研发推出耐水耐硫及耐碱金属中毒性能优异的SCR脱硝催化剂,并在生物质锅炉烟气治理行业,尤其是生物质高温烟气SCR脱硝领域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在2022年,迪诺斯环保成功地将生物质锅炉脱硝催化剂的使用温度区间从280~420℃拓宽到230~420℃。

在迪诺斯环保看来,现阶段NOx治理改造的重点在于工程建设,催化剂并非决定成功与否的唯一关键因素,正是认识到这一点,迪诺斯环保采取“两条腿走路”策略:一方面深入各工厂,普及催化剂及SCR系统运行知识,为后续催化剂的更换奠定基础,另一方和积极配合工程公司,做好工程建设前期催化剂的选型及运行建议,助力实现三赢局面。

聚焦新形势,助力碳减排

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多项“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双碳”都将成为各行各业绕不开的话题。

从单一污染物防治到多污染物协同治理,从单纯的污染治理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烟气治理行业面临的挑战依旧艰巨。

迪诺斯环保将SCR脱硝催化剂全寿命流程管理的理念应用到多个行业,深入把握脱硝催化剂从生产到安装,从运行到回收利用的各个环节,在保证脱硝效果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延长催化剂使用寿命,进而切实减少脱硝催化剂生产应用中的碳排放。

目前生态环境部重点监测的六大空气污染物中,NOx排放量仍处于较高的水平,并且与臭氧污染关系密切,NOx治理任重道远。对从事NOx治理的相关行业,尤其是对提供脱硝催化剂的企业来说,更应该加强自我内功的修养,增大产品的研发力度,提升产品的性能及产品的广谱适用性,完善企业服务内容,以最大的努力控制NOx排放水平,为早日实现大气治理目标,打赢蓝天保卫战贡献一份力量。

3.3.上海环境斩获首个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2022年10月成功中标《云霄县中心城区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运营一体化(EPC+O)项目》后,上海环境再度发力,于2022年12月成功拿下南充市高坪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并顺利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该项目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为TOT模式,总投资52273.94万元,包括临江新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基础设施、南充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工程、南充市高坪区阙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三个子项,特许经营期20年,其中南充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工程为上海环境首个全地下污水厂,也是上海环境首个工业废水厂

该项目是上海环境在水务新领域开拓的重要里程碑,为上海环境未来进一步在西南片区拓展、在工业废水领域扎根,打下坚实基础。

近日,上海环境收到南充临江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感谢信,对上海环境在南充市高坪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上的积极配合表示衷心感谢。

下一步,上海环境将进一步强化项目班子建设,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规范运营,以优质履约深化合作,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为承接后续项目打好基础。

3.4.湖北宜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性项目倒送电一次成功

近日,随着国网宜昌供电公司调度中心指令发出,宜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倒送电工作正式开始。

倒送电过程中,现场调试、运行人员严密监视相关设备运行状态,规范使用调度术语,有条不紊完成倒送电相关操作任务,各带电设备运行正常,仪表、保护及控制系统均准确无误。倒送电一次成功。

作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重大里程碑节点目标,倒送电成功标志着本项目正式进入并网调试阶段。

2022年项目开工以来,项目建设团队克服了地质条件复杂、交叉作业频繁、新冠疫情反复、持续罕见高温天气等重重困难考验。618百日攻坚誓师大会,参建各方勠力同心、挂图作战、科学施工,一鼓作气奋战百日;928日如期完成锅炉水压试验;1128日提前一个月实现锅炉点火烘炉;1217日完成主厂房53m结构到顶;1231日顺利完成倒送电。至此,宜昌垃圾发电项目2022年建设任务全部完成。

2023年,宜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将继续按照节点目标高效有序开展调试、试运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正式投运,努力打造具有一流示范效应、一流运行指标、一流社会效益的项目样板,全力争创长江大保护固废领域精品工程。

3.5.全国最大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工程全面竣工 中铁十七局承建

近日,中国铁建所属中铁十七局承建的重庆长生桥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工程全面竣工。占地面积约1037亩的全国最大垃圾填埋场,摇身变为环境优美、空气宜人的生态绿地,实现城市土地的循环再利用,为城市生态修复、功能恢复提供了可借鉴方案。

 


生态修复后的垃圾填埋场


长生桥垃圾填埋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主要承载5个主城区的生活垃圾,于20037月投用,高峰时期日处理垃圾约3000吨,截至20165月关停。随着重庆主城区面积的逐渐扩大,长生桥垃圾填埋场的环境污染问题给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对其进行污染控制及治理建设迫在眉睫。

 

绿化后的填埋场

20184月,中铁十七局承建的重庆长生桥生态修复工程正式挂牌成立,项目践行城市双修发展理念(即生态修复、城市修补),通过在周边配套建设渗滤液处理厂及有毒有害气体处理厂,以打造生态主题公园的形式,全程做到污染影响最小化,改善周边空气、地下水、土壤的质量,有效提升城市发展潜力,增加人民生活幸福指数。

建设过程中,建设者通过一系列新工艺、新方法,优质高效完成垃圾堆体整形、填埋气体收集处理与利用、垃圾体初期绿化等施工任务,不堪重负的垃圾填埋场真正实现变毒土为生态净土的修复目标。该项目总结形成的大型运营状态下城市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综合施工技术被中国铁建科技成果评审专家组评为国内领先水平,为全国生态修复技术的进步提供了可参照的央企方案。

 

3.6.山东电建中标沙特海水淡化项目

近日,山东电建收到关于开发商中标沙特Jafurah海水淡化项目AbuAli营地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两个项目EPC合同总额约6.5亿美元。

沙特Jafurah海水淡化项目是沙特阿美石油公司Jafurah非常规天然气田开发计划的一部分,项目工作范围包括约8万方/天反渗透海水淡化厂、海洋工程、约200公里供水管线(包括64公里普通碳钢输水管线及136公里油田注水特殊压力管道)1座输水枢纽中心、2座输水增压泵站、约80公里架空线路工程,项目生产出来的淡化水将用于钻井与地层水力压裂、气田消防、热电联产厂等。

沙特Abu Ali营地项目工作范围包括为沙特阿美石油公司建设一个可供其500名员工居住的高标准生活营地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建筑面积约39000平米。

两个项目开发过程中,山东电建以EPC承包商身份与开发商签订双向排他协议实现绑定。在投标工作启动后,面对种种困难,开发团队迎难而上、精益求精,加强与开发商沟通,精心组织各项工作,最终在确保事先算赢的前提下,以良好的合同条件配合开发商完成标书提交,工作能力和成果得到了参与各方的高度认可。

两个项目的成功中标,是山东电建继2022年实现国际新能源领域市场突破后,再次实现国际市场海水淡化和营地建设两个项目领域的双突破,进一步拓宽了自身业务领域,为按期实现十四五战略目标增添了新动能!

3.7.伊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顺利完成“72+24小时”试运行

113日,由高能环境建设运营的伊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伊宁项目“72+24”小时试运行圆满成功。伴随伊宁项目进入生产运行阶段,高能环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日处理规模实现新突破。

作为伊犁州直首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伊宁项目设计处理垃圾规模1500/日,分两期建设。一期配置2500/天的机械炉排焚烧炉,日处理规模1000吨,预计年处理33.33万吨,可发电11154.82万度,除企业自用外,年上网电量9258.50万度。该项目不仅满足伊犁州两市三县的生活垃圾处理需求,而且助力当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伊宁项目凭借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过硬的技术实力,已经创下多个里程碑节点 一次性成功的纪录。同时,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针对焚烧烟气、生产废水采用国际领先的组合处理工艺,烟气排放标准全面优于欧盟2010标准,并且渗滤液处理可实现中水回用,一般固体废物炉渣可实现资源化回收利用,危险废弃物飞灰实现无害化安全填埋,真正实现当地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伊宁项目成功并网,释放有效产能,叠加日前点火投产的贺州项目二期,以及持续运营的岳阳高能、泗洪高能、和田高能等12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高能环境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总产能迈上新台阶,日处理规模达11000吨。未来,公司持续以优质的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打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精品项目,不断创造城市绿肺,优化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助力美丽中国生态经济建设。

3.8.中国能建江苏电建一公司中标克罗地亚里耶卡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近日,中国能建江苏电建一公司成功中标克罗地亚里耶卡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该项目位于克罗地亚里耶卡市三角洲地区,公司负责新建一座200,000ES(约4万吨/天)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将极大提升里耶卡地区基础设施水平,为减少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改善当地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实现克罗地亚供水和污水管网络全覆盖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3.9.丹麦这座114岁的污水厂 如何运营这么久?

丹麦——作为污水界学霸级的国家,一些较古老的污水厂都有超过百年的历史。时至今日,丹麦97%的污水都得到了处理,成为世界上首个应用技术创新等手段大踏步减少污水排放给水体造成负效应的国家之一。

丹麦Ejby Mølle污水厂

这是一座已经有114年历史的污水厂,却一直在不断地升级,具有雨污同治、出水前后曝气、侧流厌氧氨氧化及厌氧消化固体回流的工艺特色。

Ejby Mølle污水厂污水排放高标准、雨污同治、精细化运营管理等方面蕴含的经验值得我国污水厂借鉴。

01 Ejby Mølle污水厂背景 

Ejby Mølle污水厂由VCS的公司运营。VCS作为丹麦最负盛名的三大水务公司之一,它的公司化历史始于1853年,是一家有着近170年历史的公司。目前该公司将供水和排水职能一体化,管理5个水厂和8个污水处理厂,其中Ejby Mφlle污水厂规模最大。

02 Ejby Mølle污水厂工艺简介

 

根据丹麦出口协会提供的数据,EjbyMφlle污水厂设计能力为70000m3/d2019年进水平均流量为50750m3/d,运行负荷率为72.5%。运行负荷以进水BOD5计为13100kg/d,负荷率为53.29%

该厂接纳的是分流制污水,同时也处理当地雨水系统输送来的雨水,旱天最大流量为6800m3/h,雨天最大流量为19000m3/h

整体工艺如上图所示,包括雨水处理、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

水处理过程中分离出的砂子经过清洗可再利用,污泥处理中的能源利用通过热电联产机组实现转化,污泥脱水后的污泥饼由拖车运往堆肥场,后续再度得到循环利用。

03 工艺特色 

雨水、污水同步处理

丹麦的排水体制是分流制。厂外雨水调蓄池的主要作用是调节流量,对雨水起存储和削峰作用。

雨水经过调蓄池的流量调节后经过雨水泵站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Ejby Mølle污水厂的工艺全流程中包含雨水的处理。

处理工艺首先经过格栅和沉淀,然后视流量决定去向,不超过污水厂最大设计流量的雨水和污水一同进入生物处理单元进行全流程处理,超过最大设计流量的雨水即在格栅和沉淀后排入河道。沉淀物被送入污水处理的格栅端口进行处理。

尾水排放前曝气增氧

Ejby Mølle污水厂在完成了污水的生物处理后,在排放到水体前设置了后曝气单元。目的是使污水厂排放的污水中溶解氧的含量与受纳水体接近,以免造成对水体的耗氧。

污泥处理特色

该厂污泥处理特色包括侧流厌氧氨氧化和厌氧消化后生物固体部分回流。

污泥消化脱水的上清液经过侧流厌氧氨氧化工艺进行单独脱氮处理,可大大降低高氨氮回流到污水主流生物处理单元造成的高能耗和外加碳源消耗;

而厌氧消化后的生物固体部分回流至厌氧消化罐内,使污泥在消化池中的平均停留时间延长10%,以此提高厌氧消化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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