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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发布时间 所属行业 项目性质 地区
2020-06-15 其他 天津
一、“十二五”时期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回顾
       “十二五”时期,市委、市政府将融资租赁业放在发展的突出位置,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租赁公司和租赁业务创新发展,我市融资租赁业实现了从小到大、从弱变强的跨越式发展,成为我市金融改革创新的亮丽名片。我市形成了融资租赁业的集中集聚高地、先行先试政策高地、环境制度保障高地和产品服务创新高地,在全国发挥了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一)形成融资租赁业集中集聚高地
       截至2015年底,我市已设立总部型法人租赁公司697家,是2010年末的27倍。其中,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7家;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8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672家。租赁公司注册资本3345亿元,是2010年末的13倍。租赁公司境内外总资产超过7600亿元,是2010年末的5倍以上。金融租赁公司境内总资产4846亿元,占全国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30%;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约占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的四分之一。设立租赁项目公司(SPV公司)超过1000家。飞机、国际航运船舶和海工平台租赁业务分别约占全国总量的90%、80%和100%。工银金融租赁、民生金融租赁、兴业金融租赁、渤海租赁、中国飞机租赁等一批行业龙头企业落户我市并发展壮大。华运金融租赁成为全国首批民营金融租赁公司。我市融资租赁业机构实力和业务规模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形成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集中集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形成融资租赁业先行先试政策高地
       1.积极争取国家先行先试政策。在我市的积极争取下,国务院做出《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鼓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租赁业务先行先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明确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人民银行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2号),将融资租赁作为重点,在跨境投融资和资金运营管理方面给予了有力政策支持。并陆续在我市开展了资本金意愿结汇、外债意愿结汇、收取外币租金、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创新政策试点。银监会印发《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保税区设立单机单船项目公司,对于隔离母公司经营风险,降低税收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商务部支持由我市在合规前提下自主审批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保理业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准予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极大促进了出口租赁业务发展。海关总署支持我市开展保税租赁业务试点,对租赁资产试行“入区退税、进区保税”政策,并率先在我市开展租赁物异地委托监管。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我市实行融资租赁增值税差额扣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我市开展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
       2.建立健全地方配套支持政策。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39号)和《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2号),从租赁公司设立、租赁合同权属登记、物权保护、多渠道融资、市场培育、业务创新、财税优惠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等方面明确了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制度。有关部门相继制定配套措施,形成了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市金融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市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2011〕288号),有效保护了租赁当事人权益,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24号)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给予了极大的财税支持。
       (三)形成融资租赁业环境制度保障高地
       1.突出强化司法保障。在市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人民银行在我市启动融资租赁合同登记试点,搭建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提供融资租赁登记、公示、查询服务。市高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2011〕288号)和《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1号)。市政府配套出台《天津市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21号),市金融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在我市范围内率先建立了租赁物登记对抗制度,有效避免了租赁物权属纠纷,降低了租赁业务风险。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人民银行出台《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进一步确立融资租赁登记查询司法效力,将天津经验向全国推广。
       2.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建立由分管市领导任召集人,13个单位组成的天津市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合力。通过租赁费用财政补贴和搭建网上服务平台等手段,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有力提升我市制造业水平。将金融租赁公司纳入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分担经营风险,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津银发〔2015〕94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维护租赁业务安全。对租赁物实施跨境跨关区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模式,极大节省了租赁公司的通关时间和物流成本。成立融资租赁研究机构,在高校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开展租赁职业教育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连续成功举办五届中国金融租赁年会,搭建了业界重要的交流沟通平台,扩大了我市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引进了租赁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行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东疆保税港区内设立了飞机、船舶租赁产业基金,为行业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3.搭建租赁公司“一站式”服务平台。东疆保税港区等优势产业功能区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功能优势,整合区内工商管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司法仲裁、进出口通关、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职能;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资产评估、资产管理、咨询和投资服务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初步建立了涵盖租赁公司注册登记、落户选址、税费缴纳、报关报检、外汇管理、资产处置、信息咨询和融资服务等全流程的综合服务体系,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广大租赁公司提供了“专家+管家”的一站式服务,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四)形成融资租赁产品服务创新高地
       在各方面的支持下,我市融资租赁业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租赁物权属登记查询、租赁公司贷款风险补偿、租赁物增值税抵扣、租赁物出口退税、租赁物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租赁交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和租赁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等创新试点。完成了SPV租赁、保税租赁、跨境租赁、离岸租赁、转口租赁、联合租赁、基础设施租赁、批量化中小企业租赁、租赁资产交易、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数十项租赁创新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业经营服务领域延伸到航空、航运、海洋工程、能源设施、轨道交通、工程机械、节能环保、医疗服务和基础设施等诸多行业。形成了全国的飞机、船舶和海工平台租赁业务中心。融资租赁成为传统信贷、资本市场之外的新型融资方式,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拓展企业销售渠道、激发市场需求、加速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生力军。在我市形成的融资租赁业创新成果,大部分已向全国复制推广,形成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问题
       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应当认识到与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市融资租赁业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1.行业认知度和渗透率较低。企业普遍对融资租赁业的理解和认识不足,未将其作为融资的主要方式,设备投资中融资租赁业务占比较低,租赁公司对我市企业开展业务的比例有待提高。
       2.业务模式比较单一。融资租赁业务以与银行抵押贷款类似的售后回租业务为主,直接租赁、经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等体现租赁业特色的业务占比较低,业务同质化问题突出。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产品领域集中度较高,在中小微企业、涉农和生活服务领域专业化优势不明显,与实际需求结合不够紧密,在积极参与跨境投资、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广泛深入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待提高。
       3.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截至2015年底,我市697家租赁公司中,总资产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数量不足20家。租赁公司发展水平不均衡,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业务拓展、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企业管理和人才储备体系,成立后开展业务和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甚至成为“空壳”企业。经营上存在“重投放、轻管理”、“租长、租大、租集中”现象,满足不同层次客户需求和提供租赁咨询、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专业化服务能力不足。
       4.风险防范和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随着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吸引力加大和融资租赁公司审批设立权限下沉,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呈现高速增长。融资租赁业的市场空间、融资渠道和人才储备相对不足,租赁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能力面临考验,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范水平、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和风险处置手段需要进一步加强。
       5.外部发展环境不够完善。尽管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极大改善,但与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相比,在专业立法、管理手段、业务监管、纳税负担、跨境投融资和资金流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外部环境仍不够完善,特别是租赁立法、监管模式和管理政策有待规范统一,推高了租赁公司外部经营成本,降低了租赁公司国际竞争优势。
       二、“十三五”时期面临的形势和发展机遇
       当前全球经济处于深度调整、缓慢复苏过程中,发达经济体需求不足和长期增长率不高现象并存,新兴经济体总体增长率下滑趋势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经济政策和发展形势分化加剧,不确定因素增多。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增长速度换挡、结构调整阵痛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三期叠加”阶段,出口优势和国际产业分工模式面临挑战,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任务艰巨,迫切需要拉动内需、推动产业升级、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新常态新形势下,我市融资租赁业面临着经营风险上升、业务和利润增速放缓以及转变经营模式的多重挑战。
       与此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首次从国家层面指明了行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支持措施。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管理政策的不断完善为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巨大需求;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对外开放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国际舞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广阔空间;日益完善的金融市场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多元化融资渠道。从我市角度来看,五大国家战略叠加的历史机遇,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中提出的“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的定位和目标,为我市融资租赁业巩固发展优势、突破发展瓶颈、聚集资源人才、开拓国际市场、再创政策制度新优势创造了条件。
       融资租赁业作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与实体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新型金融业态,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拉动社会需求、完善金融市场、促进中国制造“走出去”和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引进来”等方面将大有可为。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全会要求,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国家和全市重大发展战略,以国务院对租赁业发展的目标要求为指导,推进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国际租赁业接轨的发展环境,全面提升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和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范发展与先行先试相结合,在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基础上,发挥我市优势特色,积极争取政策制度和产品服务创新试点,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将融资租赁业放在优先发展位置,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发挥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坚持快速发展和风险防范相结合,在促进机构集中集聚、增强规模效应的同时,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增强机构可持续发展、合法合规经营能力;坚持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全面提升融资租赁业管理、融资、服务和竞争能力。
       (三)发展目标
       ——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显著提升。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打造全国融资租赁中心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融资租赁聚集地。大力推动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业政策体系、服务体系、保障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建设行业基础设施、壮大市场主体、拓展业务领域、优化经营模式,提高行业社会认知度和贡献度。
       ——融资租赁业规模实力显著提升。全市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资产规模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培育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方式先进、专业化水平高、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建立由龙头企业带动,大中小企业合理有序发展的融资租赁机构体系。“十三五”时期,全市租赁公司总资产和租赁资产年均增速保持15%以上,到2020年底,力争租赁公司总资产突破1.4万亿元,租赁资产突破1.2万亿元,金融租赁公司(含专业子公司)力争达到15家,总资产超100亿元的租赁公司超过25家。
       ——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坚持专业化、差异化、国际化发展道路,推动融资租赁业管理模式、组织结构、产品服务、业务领域和风控技术创新,形成创新引领、错位有序、优势互补、风险可控的发展格局。加快融资租赁业国际化发展步伐,积极布局海外市场。推动行业由简单租赁阶段向创新租赁、经营租赁阶段迈进。
       ——融资租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加大融资租赁业服务战略新兴产业、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涉农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力度。促进融资租赁业为中国制造“走出去”、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引进来”和海外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四、任务与措施
       (一)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调动全市力量,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核心,依托东疆保税港区、中心商务区、空港经济区等优势产业集聚区,借鉴爱尔兰、新加坡等租赁业发达国家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区位、政策和产业优势,加快建设政策完备、服务优良、要素集聚、创新活跃、风险可控的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率先推进融资租赁业监管、财税、外汇管理、投融资、海关、司法和专业服务等方面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对全国融资租赁业辐射带动作用,助力我国融资租赁业迈向世界先进水平。
       (二)构建多元租赁机构体系,增强集中集聚效应
       加快推进全国性租赁资产平台、全国性租赁行业协会、高水平专业研究机构等行业基础设施和组织落户自贸试验区。支持各类优质资本在我市设立租赁公司,积极争取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引进国内外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共享融资租赁业改革创新红利,实现共赢发展。大力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涉农、生活服务等领域的专营租赁公司,开展差异化、多元化租赁服务。支持引导大型企业设立厂商系租赁公司,实现产业与金融互补,增强自身市场拓展和融资能力。积极发展租赁咨询、租赁经纪、租赁资产评估、租赁资产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引进设立租赁产业引导基金和投资基金,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租赁专营中心和信用评级公司等专业融资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自贸区法庭、仲裁、公证、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作用。做大做强现有租赁研究、教育和宣传机构。
       (三)推动管理经营创新,优化行业发展模式
       根据规模和定位,健全不同类型租赁公司人员结构和治理结构,形成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决策、业务拓展、资金运营、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打造专业突出、特色鲜明、错位有序的融资租赁业发展模式。
       引导租赁公司以租赁物为核心,为客户提供咨询、管理、维护、处置等全方位增值服务,形成完整租赁产业链;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发现市场信息,完善风险评估,提高经营水平;与银行、保险、证券等同业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功能互补;通过在境外上市、开展兼并重组、设立租赁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等方式做大做强,开拓国际市场。支持租赁公司开发和共享专业业务管理系统,提高行业电子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支持租赁公司通过开展租赁物和二手设备交易增加余值收益;通过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提供财务咨询、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方式增加服务收益;探索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提高风险收益。
       (四)推动产品服务创新,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1.大力发展创新型租赁产品服务。巩固我市跨境租赁、离岸租赁、保税租赁、SPV租赁等业务优势,提高经营租赁、联合租赁、创投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等创新型租赁业务比重,增强为客户提供租赁咨询、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全方位服务能力,形成完整租赁服务链条,推动融资租赁业由以售后回租为主的简单租赁阶段向创新型租赁、经营性租赁阶段转变。
       2.加大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支持力度。鼓励租赁公司开发适合“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服务,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压力,改善资产结构。探索支持租赁公司以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我市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支持开展大型农机具和农业设施租赁业务,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
       3.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全市“促惠上”工作要求,做好“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工作,通过财政支持和信息服务等手段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提升企业智能化制造水平。大力拓展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海洋科技等战略新兴产业租赁业务。推进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合作,通过租赁提供房屋设备,更好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4.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支持租赁公司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参与地铁、港口、机场、公路、铁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保障住房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融资。探索通过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基础设施,提高资产的市场化运营和服务水平。支持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产结构。
       5.加大对生活服务领域支持力度。积极拓展公务机、直升机、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等运输业租赁服务。大力发展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产业绿色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进医疗、零售、餐饮、教育科研、旅游、酒店、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领域的租赁服务,打造租赁服务知名品牌,提高融资租赁业的受众面和对消费的拉动作用。
       (五)推动融资租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对外开放战略
       支持我市租赁公司通过海外上市、兼并重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联合租赁等方式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进军国际租赁市场。积极推动国际知名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引进国际先进租赁管理模式、产品服务和专业人才。巩固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领域的跨境租赁业务优势地位,努力跻身世界先进水平。支持优势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份额。
       通过融资租赁推动我国高铁、光伏、通信设备、造船等优势产业“走出去”和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引进来”,服务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战略。加强租赁公司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投资提供配套服务。
       (六)拓宽租赁公司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
       鼓励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单独授信和银团贷款,与租赁公司联合开展大型租赁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发展投资保险、租赁保理、租赁信托、供应商担保、租赁保险等适合租赁公司的金融产品。支持租赁公司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扩大资产证券化规模。支持租赁公司引进保险资金。促进租赁公司开展信用评级,为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便利。完善租赁资产登记、评估和转让制度,搭建租赁资产平台,促进租赁物、应收租赁款和融资租赁项目公司资产流通,盘活存量租赁资产。
       支持租赁公司扩大外债使用规模,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规模,探索开展海外上市和跨境资产转让。争取出口信用贷款、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亚投行、丝路基金等政策性资金支持。积极发展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引导基金和租赁投资基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入融资租赁业。
       (七)积极争取先行先试政策,支持行业创新发展
       积极争取国家主管部门支持,推动监管、财税、外汇管理等方面政策创新,探索解决行业发展政策障碍,支持行业创新发展。
       1.财税方面。落实国家和我市对融资租赁业的财税支持措施,帮助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保障融资租赁业在全面“营改增”中顺利过渡。积极争取国家对租赁公司开展出口租赁业务和离岸租赁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增强融资租赁业国际竞争力。加强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灵活计提、投资抵税、融资租赁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的研究,探索融资租赁业税收支持政策空间。研究探索租赁公司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信托等方式融资成本差额扣除的增值税政策。探索经营性租赁业务比照融资性租赁业务享受融资成本差额扣除的增值税政策。完善财政奖励租赁公司支持本地企业项目和激励租赁公司管理人员的政策。支持以政府购买方式扩大融资租赁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
       2.外汇管理和跨境投融资方面。争取扩大租赁公司外债、外汇储备委托贷款、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规模。推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政策落地,统一中外资、本外币、长短期外债管理政策,支持租赁项目公司与母公司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内共享外债额度。研究放宽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限制,探索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对冲汇率和流动性风险。支持租赁公司依托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
       3.机构和业务管理方面。积极争取放宽租赁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开展高端装备等方面业务;降低金融租赁公司同业借款和保证金资产风险权重;提高金融租赁公司向母行借款上限等政策。支持租赁公司境外设立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争取灵活确定金融租赁公司年度贷款规模上限,按全国性金融机构安排投放规模。探索有利于促进租赁公司加大中小微企业和涉农投放的监管政策。研究简化相关资质管理,便利租赁公司经营医疗设备、农机、公务机等租赁业务。争取实现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资产与自行购买资产可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研究拓展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探索开展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租赁、活体资产租赁、房屋租赁等业务。
       (八)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配套服务水平
       支持东疆保税港区“租赁和新金融产业园”建设,打造集商务办公、信息交流、洽谈合作、人才引进、资金融通等功能于一体的完整租赁服务链和专业服务区。完善租赁登记公示查询制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租赁公司可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探索建立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平台,便利租赁物高效流通,盘活存量租赁资产,优化租赁公司资产结构。将租赁业信用信息全面纳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良好市场信用环境。加快推进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多渠道开展租赁业宣传,普及基础知识,推广行业创新经验,提高社会认知度。积极举办租赁业交流活动,编纂出版专业书籍刊物,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指数和研究报告。整合租赁教育科研和人才培养机构,促进理论实践结合,增强深入研究能力。积极引进设立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租赁业务经纪代理、服务外包、政策咨询、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资产管理、资产交易等配套中介服务。
       (九)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报送信息,研究建立融资租赁公司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研究完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退出、检查、统计、监督等方面管理办法,强化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监督手段,健全惩戒机制,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完善租赁资产质量风险分类机制,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标准化租赁合同和租赁资产交易、二手设备流通、租赁物分类评估等行业标准。加强部门间沟融,促进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健全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体系,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指导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强化资产管理能力。发挥自贸区法庭和仲裁机构重要作用,探索专业租赁审理、执行和仲裁机制,开展租赁方面的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司法公证等配套法律服务。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天津市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负责对本规划的指导、推动、落实和督办,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区(功能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向国家对口部委沟通汇报,争取对我市融资租赁业政策制度改革创新的支持引导。
       (二)加强舆论宣传
       积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大众传媒和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对本规划内容宣传力度,积极推介融资租赁知识理念,推广行业创新经验,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支持举办各类高水平论坛、研讨会等交流活动。加强与行业内有影响力的组织、研究机构和媒体合作,提升我市融资租赁业品牌效应,增进国内外各界对我市融资租赁业了解。
       (三)加强科研和人才保障
       充分发挥我市融资租赁研究机构作用,深化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深入研究分析行业前沿动态。搭建网上信息集散、数据发布、教育培训和互动交流平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准入,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法律、销售、税收、金融、财务会计等方面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综合能力的融资租赁领军人才。积极推动高等院校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开设融资租赁专业课程、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专业实训基地,培养融资租赁后备人才。研究制定引进融资租赁高端人才的奖励措施。
       (四)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政府和企业间纽带作用,做好促进行业自律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统计监测、增强行业交流联动、组织专业科研培训、反映企业合理诉求等方面工作。积极推进行业组织建设,争取全国性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落户,鼓励设立飞机、船舶、设备等专业租赁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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