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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发布时间 所属行业 项目性质 地区
2021-01-13 环保 云南
第一章 回顾与形势分析
一、“十二五”环保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十二五”以来,我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为奋斗目标,以“保护优先、发展优良、治理有力、治污有效”为基本要求,高位推动,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环保“十二五”既定目标,为环保“十三五”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开局。
全力推进治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九大高原湖泊为主的水环境治理工作顺利推进,九湖“十二五”规划项目开工率达到 96.23%,完工率达到 75.68%。九湖水质总体保持稳定,抚仙湖、泸沽湖、洱海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滇池通过了 2014年国家考核,2015 年全省水质优良湖库比例比 2010 年提高 17.8个百分点,主要河流监测断面优良率比 2010 年提高 14.5 个百分点,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 98.1%。全省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平均优良率达到 97.3%,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较 2010 年下降 14.1%。203 个国家级重点减排项目完成率 100%;3898 个省级重点减排项目完成率超过 98.3%,2015 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10 年下降 9.47%,氨氮排放量下降 8.45%,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 17.06%,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 13.54%,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对 20 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烟气脱硫、脱硝改造,对 90 平方米以上的钢铁烧结机、8 立方米以上的球团设备全部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对 1000 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脱硝改造,对 85 家制糖企业全部实施中低浓度制糖废水改造。新增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 170.75 万吨,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完成 746 个村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一批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生活垃圾热解气化等一批适用的成熟技术逐步推广,整治方式开始向整县推进试点转变。
全面强化监管,环境风险安全可控。全省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建成了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风险源数据库,建立了云南省环境应急中心,修订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得到有效监管,实现了放射源的全过程动态管理;辐射环境安全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升,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体系不断完善,全省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情况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压力有所缓解,重金属环境风险水平处于可控范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有所提升,预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应用更加成熟。“十二五”期间全省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一般性突发环境事件得到及时应对和有效处置。加快行动步伐,生态保护成绩卓著。启动全省生态保护红
线划定工作,积极推进《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 年~2030 年)》的实施,《云南省生态环境十年变化与评估项目》顺利完成。召开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并发布《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西双版纳约定》。成立了云南生物多样性研究院,设立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资金,一批珍稀濒危、特有和极小种群物种的拯救、保护、恢复和利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监察体系更趋健全,自然保护区监控预警平台框架搭建完成,对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实地督察走向常态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和科研水平进一步提高。
加强能力建设,支撑保障扎实有力。“十二五”我省加大了环境监管能力投入,全省环境监测、监察能力显著提升,环境监管朝着信息化、精细化的方向迈进。包括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内的 66 个监测站通过标准化验收,环境空气及地表水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明显加快,已建成由 1 个国家空气背景站、2 个农村区域空气自动站、16 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及部分重点县区组成的空气自动监测网;已建成由 281 个国控省控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断面(点位)以及 200 余个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构成的水质监测网,其中包括分布于“九湖”流域及出境河流水质自动站 14 个,省内获得认定的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达到20 家。基层环境执法机构办公条件和装备情况有较大的改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如期建成并实现稳定运行,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布率均达到考核要求。网格化环境监管稳步推进,划分三级主体网格 260 个,单元网格 835 个。环境监察年度专项行动持续开展,立案查处企业 1515 家,省级挂牌督办 19 件重点事项。“数字环保”体系包括一个门户、两个平台、三个中心、十二个应用系统及配套设施等共 27 个项目建设完成。云计算平台承载 30 多项业务应用,运行稳定可靠;云南省环境资源数据中心、云南省环境管理“一张图”已基本构建;已建成的信息管理系统在省级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辐射监管、污染防治、总量减排、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得到应用推广,环保专网已贯通省—州(市)—区(县)三级,环保信息的传输能力得到了有效提高。“十二五”期间,我省环保综合保障更加有力,整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引入了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竞争性分配机制。水专项技术示范与研发取得了新成果。中缅、中老跨境环保合作交流翻开了新篇章。加大推进力度,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环保工作法制化进程迈上新台阶,《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进入起草阶段,《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进入论证阶段。新《环境保护法》实施首战告捷,2015 年查处适用新法及配套办法的典型案例114 件。环境保护厅与省公检法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在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厅)的协调配合下,我省出台了《云南省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制定了云南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工作方案。生态补偿机制更加规范,率先在全国确立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依据,开展了跨州(市)水域水质横向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污染治理机制创新打开了局面,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即将付诸实施。开展了《云南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纲要(2016-2025 年)》编制工作。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实现重大突破。着力规范省级层面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出台了《云南省生态文明州市县区申报管理规定(试行)》及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省级生态村管理规定,积极指导和支持各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创建行动,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国家级生态县(市)创建取得突破,西双版纳州三市(县)及石林县顺利通过国家级生态县技术评估。全省已获命名的省级生态文明县 8 个,国家级生态乡镇共 83 个,省级生态文明乡镇(街道)共 423 个。绿色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创建国家表彰的绿色学校 19 所,省级绿色学校 825 所;创建国家表彰的绿色社区 7 家、省级绿色社区 261 家;创建省级环境教育基地 54 个。
二、“十三五”环保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
“十三五”时期是云南省环保工作负重前行的关键时期。然前期环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与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要求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发展与保护的矛盾依然突出。“十三五”期间,我省处于工业化中期到中后期的发展进程,随着经济增长,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将攀升。作为全国欠发达地区,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难度大,发展任务重,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短时期难以完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任重道远,并且面临着东中部产业转移的压力,产业转型升级进程缓慢,对环境仍然保持高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增长,局部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吃紧,城市环境问题更加突出。继续保持环境质量优良的压力较大。虽然目前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但局部地区环境问题突出,九大高原湖泊中仍有 4 个水质为劣Ⅴ类,184 个河流监测断面中,水质劣Ⅴ类的断面占 5.4%,部分河流断面重金属时有超标。部分城市区域及工业聚集区环境空气质量不容乐观,工业发展、城市面源、机动车尾气等都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产生较大压力。局部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业农村污染问题突出。由于环境保护和治理效益的不稳定以及发展压力,部分环境质量有好转或者优良的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可能出现反复。与此同时,环境治理任务艰巨与经济增长放缓造成治理主体主动性和承受力下降的矛盾,环境改善窗口期与社会公众渴望短期有较大改观的心理预期的矛盾,也给“十三五”期间我省环保工作带来压力。环境风险和生态安全防线面临考验。环境风险防范任务艰巨,风险类型和成因趋向多样化和复杂化,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增加,风险防范的难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人工化较为严重,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破坏不容忽视,局部生态恶化问题依然严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有下降趋势,生态安全屏障构建面临挑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亟待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步伐尚不能满足新情况和新任务的要求,政府、企业和社会依法共治合作的格局尚未建立。地方生态环境法规制度的系统性不足,环境经济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未得到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缺乏统筹的保护机制和有效的协调机制。推进建立独立的监测评估和执法监管体制还存在实际困难需要逐一破解,监督地方政府依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尽职履责面临体制障碍。环境监测、监察、科技领域装备和技术手段比较落后,人员结构和队伍建设还有短板。“十三五”时期是云南省环境保护事业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列为我国“十三五”核心发展理念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省视察期间对云南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出殷切希望。“十三五”期间,云南省将全力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地位更加凸显,推进更加有力,实践更加深化,环保事业发展面临重大历史机遇。“十三五”期间,环保工作还面临着一系列有利条件: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正在由加快速度向着提高质量和效益转变,产业结构将进一步优化,“两高一资”产业规模将下降,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逐渐趋缓。已建成的城乡“两污”处理设施,随着管网配套的完善和管理经验的积累,将逐步发挥更大的治污效益。我省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强化环境执法,向污染宣战的行动,以及绿色发展技术的逐步普及应用所带来的政策红利、法治红利和技术红利将充分释放。公众生态环境意识日益增强,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正在逐步形成。“十三五”期间,机遇大于挑战,动力超过压力,环保工作要贯彻落实新的理念和战略,妥善应对新的挑战和困难,全面谋划、整体推进、聚焦主业、打牢基础,集中力量实现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并持续改善,争取环境保护事业的更大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全省战略。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第九次党代会、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影响民生福祉的环境问题为导向,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水、气、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守住环境安全防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环境保护工作八大体系,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 2020 年全省生态环境在总体保持优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谋划,重点突破。完善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建立以规划纲要为统领,以重点专项规划、州(市)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全面系统分析境要素,将解决全局性、普遍性问题与解决重点区域、领域、行业环境问题相结合,抓好短板,突出环保重点工作。
坚持质量导向,筑牢屏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线,着眼主要环境问题,系统推进污染治理。将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洁空气、吃上放心食物摆在突出位置,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树立生态底线思维,提升生态服务功能,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坚持聚焦主业,夯实基础。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主动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将工作重心集中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任务上,强化环保监管职能。建立与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环境管理要求相匹配的治理体系,切实提升管理能力。
坚持深化改革,社会共治。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保领域改革的新要求,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快推进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以改革推动全省环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合作共治和监督制衡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树立程序意识,促进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依法决策,推进决策程序法治化,依法依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到 2020 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增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得到明显提升,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 推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
一、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管理,按照保护好水质良好水体、改善不达标水体的总体思路,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不断提升云南良好的水生态环境质量。对水环境质量较差的单元,按质量改善目标确定区域排放标准,完善排污许可,把治污任务落实到对应的排污单位。全面落实《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计划各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制定达标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到 2020年,全面完成《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提升。
(二)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编制实施长江、珠江和西南诸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建立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深化分区、分级、分类防治,提升流域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优良水体的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2017 年底前,各州(市)组织开展辖区内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优良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和修复,防止生态环境退化。着力提升地表水体优良比例,重点推进金沙江流域牛栏江干流沿岸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强化长江上游规划项目实施的督促、调度,推动规划项目实施;以控制城镇生活源污染为主,切实改善德宏州芒市大河水环境质量;针对总磷污染特征,进一步加强大理州礼社江龙树桥断面、红河州小河底河断面以上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染及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强化大理州黑惠江徐村桥断面以上流域内生活污染防治,全面提升全省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的比例。基本消除劣 V 类水体,强化楚雄市龙川江西观桥断面、富民县螳螂川富民大桥断面、安宁市鸣矣河通仙桥断面、大理市西洱河四级坝断面以上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治理,水质逐步提升至 V 类,恢复使用功能。针对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南盘江、元江、盘龙河、沘江、南北河等重点流域,抓紧制定并执行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涉重企业日常监管。强化地下水污染控制,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到 2020 年,六大水系优良水体稳中向好,长江流域昆明、楚雄、珠江流域红河、曲靖以及西南诸河流域大理、德宏、玉溪、怒江、文山、保山等州(市)重点控制区域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提升,红河蔓耗桥等 45 个断面水质维持在Ⅱ类及以上,提升牛栏江崔家庄等 7个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纳入国家考核的珠江、长江和西南诸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 68%、50%和 91%以上。
(三)强化高原湖泊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深入落实省政府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暨滇池保护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编制实施九湖保护治理规划,推进九湖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突出“一湖一策”,根据不同湖泊水环境质量现状和富营养化阶段,以问题为导向,按照预防、保护和治理三种类型分类施策。对水质优良的洱海、抚仙湖、泸沽湖,坚持预防为主、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以环境承载力为约束,突出流域管控与生态系统恢复,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维护好生态系统稳定健康。继续对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保护的洱海、抚仙湖、泸沽湖、阳宗海和程海,强化污染监控和风险防范,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对污染较重的滇池、星云湖、杞簏湖和异龙湖,协同相关部门通过全面控源截污、入湖河道整治、农业农村面源治理、生态修复及建设、污染底泥清淤、生态补水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入湖污染负荷得到有效控制,湖体水质明显改善。开展流域环境控制性总体规划试点。划定并严守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红线和发展基线,防止开发利用对湖泊生态环境及水质的影响。
(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饮用水源水质监测。2017 年底前,对全省县级以上湖库型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定期调查评估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等区域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的管理,确保水质安全。
二、稳定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按照《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稳定保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着力解决局部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重点加强工业、机动车、扬尘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多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控制。积极推进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同时,根据城市污染程度和减排潜力的不同,对接近标准的城市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对大气环境质量超标严重的城市提出浓度下降比例要求和达标时间要求。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部分地区持续改善。安宁、个旧、开远、宣威、隆阳区、文山市和蒙自市等市(区、县)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国家二级标准;麒麟区、昭阳区、思茅区、临翔区、蒙自市、芒市、隆阳区、景洪市等市(区、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进一步提升;其他县(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州(市)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 92%以上,州(市)中心城市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各年度年均值达标率 100%,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保山市、文山州实现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其他州(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昆明、曲靖、景洪等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城市还应满足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对空气质量的相关要求。
(二)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强化滇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在滇中地区以昆明市主城区、安宁市,曲靖市主城区、宣威市,玉溪市主城区,红河州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和楚雄州楚雄市为核心区域,全面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完善常态化的区域协作机制,区域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行协同的环境准入、落后产能淘汰、机动车环境管理政策和考核评估制度。加速区域内老旧机动车淘汰以及高排放机动车管理,严控燃料品质标准,推动燃煤清洁利用,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强化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运行管理统一协调和信息互通共享。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分类治理。昆明市要开展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石油化工冶炼废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多污染物排放与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分析,提出基于减缓昆明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恶化趋势的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措施和路径。怒江州兰坪县要研究铅锌矿露采矿区、尾矿库扬尘与周边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及当地居民健康的响应关系,实施预防和减缓措施,保证居民人体健康和预防群体事件发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制定大气治理和监督管控方案,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或人体健康风险。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三)加强城市面源大气污染治理
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完善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措施,实施非施工区裸土覆盖,强化工地路面硬化,施工现场要进行围挡建设,工地拆除和建筑垃圾装载采用湿式作业,暂不建设场地需进行绿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进出施工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大全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洒水等防风抑尘作业力度。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各有关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机动车必须通过环保检验才能取得安全检验标志,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等车辆监督抽检。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三、实施土壤污染防治
(一)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要求,立足我省省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到2020 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二)开展土壤环境基础调查及评估
实施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及评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省控点的土壤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工业园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尾矿库、加油站、工矿企业废弃地(建设用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普查工作。开展特色农业种植区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区的加密监测及评估,摸清土壤优先保护区环境现状,进行安全性评估、评定和划分耕地土壤环境安全等级,逐步建立优先区土壤环境数据库,并实施动态信息管理。
开展土壤污染场地调查及评估,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实施搬迁关停企业场地的污染排查及风险评估工作,积极开展历史遗留工业场地的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结合评价结果及场地未来规划,提出修复技术建议。强化对关停搬迁企业场地的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对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无害化管理,定期排查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和历史遗留污染场地,建立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清单和动态信息管理系统。严控关停搬迁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审批,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做好污染耕地的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确定被污染耕地的范围和面积,提出被污染耕地土壤环境风险控制方案;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加强被污染耕地土壤安全利用管理。对土壤污染较重、农产品质量受到影响的耕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农艺措施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安全;对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当地政府应依法将其划定为禁种植特定农作物区域。
(三)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划定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加强对未受污染土壤的优先保护。将全省范围内的主要耕地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提出确定优先区域的基本单元、工作流程、进度安排、成果形式等,明确优先区域的范围及面积。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建立省级层面的耕地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完善优先保护区各类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护设施。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内及周边区域的污染源排查,查明威胁土壤环境安全的潜在因素。排查及取缔优先保护区域及其周边的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污染源。防止新增土壤污染。严格环境准入。确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的环境准入条件,对于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由工信、发改及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环境准入条件、规划及项目环评的相关要求,作为工业园区的产业空间布局、项目引进及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严格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项目审批与监管,禁止或限制在主要耕地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主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内和周边,新建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加强对现有企业的环境监管。建立对土壤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行业清单和土壤污染源信息管理数据库、污染源监管档案,将其纳入环境保护部门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管。重点加强对矿产采掘、采选和有色金属、有机化工、化工产品制造等现有重污染工矿企业的环境管控,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监管,强化农业生产污染控制和环境监管。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农业投入品。强化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农业生产污染控制,建立统一测土、配方、生产、施用的全过程肥料管理体系。推行土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以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为重点,选择基本农田集中区、粮食种植基地、蔬菜种植基地、水果种植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特别是已列入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试点区、全省滇中粮仓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省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已通过“三品一标”质量认证的农产品原料种植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
(四)实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确定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以工业园区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历史遗留重污染工矿场地、关停搬迁重污染工矿企业废弃地等为重点,在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划定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明确重点治理区域的范围和面积。
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示范。优先实施历史遗留工业企业场地修复治理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污染场地土壤综合治理与修复工作。强化搬迁工业企业和历史遗留污染场地风险控制,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筛选确定并实施关停企业场地的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根据云南省土壤污染的主要类型,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原则,结合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的类型、区域和具体内容。开展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修复示范项目,根据国家要求,加大受污染耕地的治理修复力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提高到 90%以上。逐步在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企业场地实施土壤修复与治理工程。
四、深化污染物减排
(一)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继续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各州市(县)区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强化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合理确定各州市、重点企业污染排放基数和核定减排任务,确保按照目标圆满完成减排指标。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监察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的作用,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促进污染物减排。加快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落后产能、企业实施强制淘汰,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实行新上项目产能减量置换。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对重点噪声源限期治理,对噪声严重污染企业实施关停搬迁。
排查并公布不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各州市(县)区要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 2016 年起,各级政府建立“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自 2018 年起,各州市(县)区要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达标率年度目标并逐年提高、落实到位,省级部门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公告、挂牌督办。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限期达标排放改造。按照重点行业污染最佳治理技术政策指引,制定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以玻璃、燃煤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至 2020年,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实施污染专项治理,加快完善工业聚集区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系统。
(二)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基于环境质量状况,兼顾工程减排潜力,科学确定总量控制要求,优化增量核算方式,实施差别化管理。实施云南省为主体的核查核算,推动自主减排管理,各州市向社会公开减排工程、指标进展情况。推行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试点,逐步开展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对特定城市、特定流域、特定湖库采用“一市一总量”、“一河一总量”和“一湖一总量”的区域总量控制。
继续强化污染减排任务措施。在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
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基础上,实施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差别化总量控制指标。强化对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制糖橡胶、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厂、机动车等“七厂(场)一车”污染减排力度,提高重点行业脱硫、脱硝效率。推进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等一批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在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烟粉尘总量控制,实施基于新排放标准的行业治污减排管理,降低问题突出、影响范围广的区域大点源烟粉尘排放量。加大对全省污水处理厂督查力度,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达标管理。深挖制糖、橡胶行业废水处理水平以及畜禽养殖减排潜力。在水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区域实行总氮或总磷区域排放量总量控制。通过大工程带动大治理,推动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有效开展。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 2017 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省 16 个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2017 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整治
(三)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制定《云南省“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统筹谋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优化全省治理布局,建立健全长效运行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突出重点、集中连片,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将三峡库区上游、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等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少数民族聚居区、沿边地区等作为重点,以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重点,兼顾农村污水收集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禽畜养殖污染治理等,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建立完善农村垃圾清运体系,以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构建农村污水就地处理体系。提高村民环境意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设禽畜粪便资源综合利用设施,积极推行畜禽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建设。积极探索 PPP 等多元化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到 2020 年完成 3500 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加强基层环保管理力量建设,乡(镇)和村级要全面配备环保员,逐步健全乡镇环保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人员、职责、经费、场所、装备“五落实”,充分发挥环保办公室作用。加强村居环保队伍建设,各村居要明确环保主任,由村居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具体负责本村居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实施农村生态扶贫。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原则,围绕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聚焦边境地区、民族地区、革命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地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等开展我省重点贫困地区“一水两污”、生态文明村镇创建、土壤污染治理、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扶贫工程。
第四章 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一、完善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体系
(一)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
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开展云南省环境风险区划,建立各类环境要素的环境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方案。健全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等数据库。完善企业环境风险排查评估制度,推进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高风险企业监管,实施环境风险源登记与动态管理。发布重点行业评估报告范例,探索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第三方评估。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列入“环保”黑名单。选择典型区域、工业园区、流域试点,开展废水综合毒性评估、区域环境风险评估,作为行业准入、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的基本依据。开展环境健康调查监测评估。建立环境健康综合监测体系,针对我省高风险区域,开展环境健康风险哨监测,试点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完成重点地区和流域环境与健康专项现场调查。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评估能力建设。
(二)提升环境风险预警能力
强化环境监测预警。利用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信息,加快推进全省空气质量、跨界河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预警预报工作,建立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系统。开展重点企业风险预警,构建生产、运输、储存、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预警网络。加快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舆情监测,建立健全环境舆情应对机制,积极回应环境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严格环境风险预警预案管理。利用现场监察、环境监测、公众举报等信息进行监管预警。建立跨领域预警信息交流平台,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制度和预警标准,建立预警工作联动机制。推动环境应急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预案一体化管理,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应急预案管理。
(三)加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理顺应急管理机制。完善跨行政区、跨部门以及环保系统内部数据报送、信息共享的渠道,建立区域性环境突发事件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快速响应的机制。制定分地区、分行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应急演练,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加强环境安全应急技术和物资储备,开展重点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建立环境安全预警和灾后恢复咨询专家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依托云南省环境应急指挥体系,搭建具备风险评估与预警、多方远程协同会商体系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系统。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 34号)》要求,完善云南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心的机构建设,明确机构性质,人员编制,队伍建设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完善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平台。加强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区域简易应急监测能力的建设。协调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和重大环境风险响应基金,为环境风险防范提供资金保障。
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加快修订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跨国界河流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实施环境应急分级响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
完善辐射事故应急体系。完善省、州(市)、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体系。强化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队伍及装备建设,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演练,突出实战,提高各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实施性。开展辐射事故风险预警与评估工作,妥善应对辐射事故。
二、提高涉重、涉危污染物风险防范能力
(一)强化涉重企业风险管控
加强涉重企业风险管控。定期实施涉重企业周边土壤、地下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对总量超过许可证控制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治并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二)强化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
开展化学品调查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要求,一是实施重点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调查云南省重点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源及分布;二是开展并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工作。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严格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添汞产品或相关添汞原料生产项目,加快推动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工作。
(三)强化危险废物风险管控
落实危险废物管控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台帐、管理计划、识别标识等制度。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现场检查。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综合利用状况调查。开展危险废物、电子废物的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调查,基本摸清危险废物状况,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并动态更新。
(四)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
强化涉重污染物调查与评估。以红河州、曲靖市、昆明市、玉溪市、文山州、怒江州等州市以及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调查与评估、历史遗留危废综合处置及生态恢复工程。加强涉重企业污染源监管。加强重金属企业专项检查。加大重点行业防控力度。以汞、铅、镉、铬和类金属砷为重点防控对象,加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力度。加强涉重行业清洁生产,鼓励涉重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加大历史遗留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力度。全面排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情况,开展贮存方式、周边环境影响、环境风险等评估,加强含镉、含砷、含汞和含氰废渣等危险废物以及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其他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和利用,研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开展工程示范。
三、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
(一)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严把辐射安全行政许可关,突出行政许可审批源头控制作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竣工环保验收,加强对核与辐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和规范日常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推进日常监督检查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推进辐射环境现场监测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融合,实现同步开展,全面提高我省辐射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水平。严格辐射安全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提升核安全文化水平。
(二)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
开展全省放射性伴生矿分布调查,掌握我省放射性伴生矿分布情况,提高重点地区矿产开发利用中辐环境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推进放射性伴生矿开发利用的辐射环境管理,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施。持续开展重点地区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铀矿冶设施的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消除历史留隐患。加强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保持辐环境质量良好。
(三)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创新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手段和方法。加强全省辐射环境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完成重点州(市)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完成全省各级辐射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强化辐射监管人员培训,提升我省辐射安全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建成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及辐射环境管理“一张图”。完善核与辐射安全执法协调和联动机制。
第五章 加强生态保护,筑牢生态屏障
一、严格生态空间管控
(一)实施环境功能区划
以《云南省环境功能区划研究》为基础,加快构建云南省环境功能区划体系,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根据区域不同环境功能,制定差异化的环境质量目标、准入标准、考核评价体系。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自然生态保留区依法禁止开发活动,维护珍稀物种自然繁衍;滇西北、滇西南等生态功能保育区要控制工业化和城镇化规模,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提升生态服务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食物环境安全保障区要加强土壤、灌溉用水监测监管及污染防治,维护提高农产品产地的环境质量;兰坪、蒙自、个旧等资源开发环境引导区要严格环境准入标准,规范引导自然资源有序开发;滇中地区及六大城市群等聚集环境维护区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提高行业生产效率,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改善环境质量。建设云南省环境功能区划管理信息平台,为环境质量精细管理提供支撑。各州(市)应根据综合环境功能区划,完善辖区、城市区域水、空气及声环境功能区划。
(二)加强生态功能区保护
建立重点区域生态环境遥感动态监测与评估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脆弱区和敏感区的生态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破坏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实施,强化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加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环境监管,推动生态旅游迈上新台阶。
(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开展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及禁止开发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结合资源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负面清单,切实做好红线区的边界核定、落地及命名工作。逐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监测平台及分级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的绩效保护评估制度,将红线的保护纳入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分级分区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面积不缩小、管理要求不降低的“四不原则”。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构建云南省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加强生态节点保护及生态廊道建设,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服务功能。
二、深入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
(一)推进生物多样性优先区保护
编制与实施优先区域保护规划。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推动将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开展优先区域保护和管理,优先区域内新增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作为重要内容。根据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形成“一区一策”,努力做到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功能不下降,生物资源不减少。
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完善云南省保护地体系建设。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生物廊道、保护小区建设。开展优先区域内现有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效果评估,分析保护空缺的基础上,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通过新建保护区或提高保护级别等措施,加强对优先区域内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和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的保护;通过建设生物廊道,增强片段化保护区间的连通性,提高整体保护水平。加强保护小区建设,保护面积较小的重要野生动植物分布地。推动中国生物多样性博物馆建设。
提高优先区保护基础能力。配合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的实施,编制并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方案》,开展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相关传统知识调查编目,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网,对优先区域保护状况、变化趋势及存在问题进行评估。优先支持在优先区域内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试点示范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建设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平台。加强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优先区域监督管理。强化优先区监管。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法规与制度建设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加快立法进程,颁布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加强环保部门管理的 3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推进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建设。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机制。推动建设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基层保护和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强省、州(市)和地方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协调建立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行为的跨部门协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鼓励进行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制度创新。
加快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评价体系。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
作,建立适合云南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评价体系。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基础上,将生物多样性的变化趋势、生态资产保持率、保护绩效等方面列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客观评判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立基于生物多样性指数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三)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与减贫示范
选择一批珍稀濒危物种,开展物种种群恢复示范。在既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又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围绕替代生计、生态旅游、特色产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示范建设。研究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及基层群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和谐发展。在依法对区内相关生产生活行为进行限制的同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充分协调和调动各种资源,为保护区周边社区提供倾斜性扶持和帮助,协同政府引导当地村民转产。通过促进地方脱贫,降低对当地野生生物资源的依赖程度,达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发展的双赢。
三、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
(一)严控自然保护区调整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严格自然保护区调整和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理由,坚决杜绝不合理的调整。在具有较高价值的自然保护区调整中,核心区只能扩大,不能缩小或调换。严守调整程序,强化调整材料初审、遥感监测和实地考察,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布调整结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二)完善自然保护区规划
制定实施《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16-2025)》,优化自然保护区结构与布局。科学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优化自然保护区各功能区划分,确保受保护对象得到妥善保护。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明显不合理的规划,在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的基础上逐步调整,进行规划修编。开展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本底调查及勘界确权。
(三)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管
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核。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及时组织开展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跟踪评价。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动态监测,科学评价项目建设和运行对自然保护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全面检查,利用卫星遥感动态监测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情况,严打各类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将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及环保模范城市创建
(一)完善创建机制
强化分类指导,根据地方自然禀赋、发展基础和主体功能定位,构建特色鲜明、各有侧重的差异化指标要求。完善全省生态文明创建激励机制,探索对生态文明创建实施政策资金倾斜和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挂钩等具体正向激励方案。完善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协同推进机制,统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等“方向一致、要求不同”的地方生态文明建设行动,在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的同时,在任务层面应坚持立足地方实际和已有成果,统筹安排项目资金,不搞重复建设、低水平建设,提高投资绩效。
(二)提升创建成效
高位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紧紧抓住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提档升级的契机,按照区分层次,分级推动的原则,以石林县和西双版纳州 3 个县市为重点,力争我省 2-3 个县市创建为国家第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持续推动省级生态文明州市县区的创建工作,力争 2020 年前 50%的乡镇创建为省级生态文明乡镇,累计创建 40 个省级生态文明县(市、区),2 至 3 个州市创建为省级生态文明州市。指导昆明市、玉溪市、丽江市、景洪市等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力争在 2020 年前实现全省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零突破”。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体系,推动国家生态文明示范村镇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规划的编制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加强创建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强化成功创建地区的宣传和示范推广。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强化创建工作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的结合,整合资源,统筹推进,提高创建质量与成效。
第六章 强化监测监管,提升管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构建覆盖全省主要河流、湖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等水环境监测网。强化县级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形成以省监测站为中心、重点州(市)为支点的饮用水源监测网络。提高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完善六大水系及其主要支流、“九湖”、重点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到 2020 年,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明显提高。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要求,加快推进县级以上城镇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实现县级以上城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全覆盖。昆明、玉溪、曲靖、昭通、红河等州市要尽快开展污染物成分分析和源解析工作。积极推进重点防控区大气环境重金属监测。州市政府所在地及重点县区按要求开展酸雨监测。
加快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做好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的配合工作,对国控网络布点做空间补充和类型补充,满足各级环境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2017 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上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到 2020 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强化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强化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和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完善噪声自动监测站布设和监控。
(二)构建天地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监测。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空遥感为主要技术手段,结合地面观测,重点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富集区、典型生态系统与关键物种分布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开展持续生态监测与评价,了解我省典型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影响因素和潜在生态风险。研究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测技术,建立相应的监测体系。
巩固强化高原湖泊水生生态监测。以九大高原湖泊和部分典型湖泊为重点,在继续补足监测频次、丰富监测指标、强化监测工作质量的同时,将水环境监测尺度从水体扩展至湖泊流域尺度,并深入开展水生生物监测工作,适时开展蓝藻预警和应急监测。
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一体化建设。以水、气、噪声、植被、土壤等各类生态要素为对象,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综合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地面监测等多种手段,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和大数据平台,深化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整合与共享。
(三)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测
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强化对污染源监测的质量管理,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贯穿于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监督性监测信息,加强监督性监测结果在环境管理和执法中的运用。
全面实施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企业自行监测管理台账制度、年度自行监测及排污状况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以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
(四)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
建立覆盖全省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全面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的常规监测。优化国控点监测网络建设、扩大省控网络覆盖至 129 个县(市、区),将我省六大水系、九大高原湖泊纳入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现有自动站运行管理和边境及重点州(市)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建设,完成文山、红河、普洱、西双版纳、怒江、迪庆 6 个州(市)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建设。做好重点辐射工作单位和重点电磁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提高重点辐射工作单位和重点电磁辐射源的在线监控水平。
二、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及队伍建设
(一)强化环境监察监测队伍建设推进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围绕大气、水体、土壤污
染防治,形成与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预警要求相适应的保障能力。继续加强各级监测机构建设,切实保障环境监测业务用车、监测设备等硬件设施配备,进一步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与执法任务相配备的能力保障,切实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用车、取证设备等硬件设施配备,以硬件的完备弥补基层监察人员的不足。完善环境监管人员选拔、培训、考核等制度,充实一线执法队伍,加强现场执法取证能力,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环境监管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到2018 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优化配置监管力量,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推动环境监管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努力提升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强监管执法平台建设。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系统为基础,通过完善基础规范、提升传输交换能力、打通上下接口,到 2018 年,与国家监管执法平台试点联网,建成全国统一的、能够实时反映全省、州(市)、县(市、区)执法状况的监管执法平台。实现监管系统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环境监测监察机构编制,强化环境监测监管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属性,稳步推进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垂直管理。加快制定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强化环境监测人员培训。
(二)理顺环境监测监管机制理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制。明确全省各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财政保障机制,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培育健康有序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规范环境监测服务。
三、提高生态环保信息化水平
(一)加强环境信息化能力建设
建立环保云计算服务中心。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已建云计算平台的基础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应用服务,明确建设模式、服务方式、制度保障等方面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实施网络资源、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和安全资源的集约建设、集中管理和整体运维。形成为州(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提供 IaaS、PaaS 和 SaaS 服务的能力。建立“同城—异地”灾备中心。建设完善的备份容灾体系,使用“两地三中心”方案对关键数据进行备份。采用“同城—异地”的灾备模式,全面保护环境业务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升级全省网络和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全省环保系统环保专网、互联网、移动网络的覆盖能力,加快推进省、州(市)、县(区)三级环境信息基础能力标准化建设,提升全省环境信息化服务的能力。
(二)开展“智慧环保”体系建设开展“互联网+绿色环保”建设。开展“互联网+”与重点污染源、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固危废、核与辐射等要素之间的深度融合,开发集监测、模拟、展示、分析为一体的“互联网+绿色环保”平台,推进各级各类监测监控系统互联共享。逐步打破行业和地域限制,整合水利、国土、农业等部门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推进区域污染物排放、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等信息的共享。
完善环境应急与监察执法平台。按照平战结合的思路,在已建的云南省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和云南省环境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空间信息、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发挥地图网格化管理和移动平台的优势,扩展环境网格化执法、移动应急指挥调度、风险源精细化管理等功能,形成环境应急与监察执法全过程的信息化支撑能力。完善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建设。根据深化环境保护改革的要求,新建或升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强制性清洁生产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系统等一批应用系统,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统一监管平台,推动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促进将分散、分段的污染源监管模式,逐步转变为按环境要素分类、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三)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
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贯彻落实环保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在云南省已建资源环境数据中心的基础上,接入智慧环保的物联网感知数据、互联网数据和环境业务数据,形成生态环境大数据的基础。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和服务的标准规范,有效整合气象监测数据、水文监测数据等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的数据,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为数据资源的规划整理、数据管理、数据共享和数据服务提供便捷的方式。
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作为全省环境数据资源传输交换、存储管理和分析处理的基础,为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提供统一的数据支撑服务。主要实现数据传输交换、管理监控、共享开放、分析挖掘等基本功能,支撑分布式计算、流式数据处理、大数据关联分析、趋势分析、空间分析,支撑大数据产品研发和应用。
开展大数据研究与分析。将基于主数据模型的环境资源数据中心课题研究、基于分散业务应用系统的统一权限管理模型研究、大数据分析、开放、共享服务研究等科研工作贯穿于整个云南省“智慧环保”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利用数据挖掘、大数据关联分析等技术建立云南省全景式的生态环境形势研判模式和数据开放共享能力建设,实现“用数据决策”和“用数据服务”的目标。
(四)加强环境信息安全及运维体系建设
全面加强全省环境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省厅逐步落实满足国家第三级等级保护能力要求,州(市)、区(县)根据各自应用系统的重要程度和业务特点,以及不同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分类分级分阶段实施落实不同等级的安全保护。健全全省环保业务信息化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环境信息安全加固工作,保证环境信息化体系的正常与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云南省“智慧环保”决策机制、技术指导机制、效益评估机制和维护管理机制。
第七章 深化制度改革,完善治理体系
一、推进环境法治建设
(一)完善环保法规
强化地方立法。深化立法调研,确定立法框架图与立法路线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加快《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完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针对环境规划、环境监测、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环境污染损害成本负担、政府主体责任以及社会监督等重要制度的支撑缺失,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完善环保部门规章体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面临实际问题的环境管理制度,及时制定为部门规章,健全长效环境管理机制。通过地方立法,强化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促使政府提高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和环境公共服务水平。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企业总量控制、污染减排、风险防范、达标排放、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健全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责任延伸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激励和监督制度体系,促使企业主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建设。围绕我省区域产业特色和环境管理工作需求,不断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研究,制定和出台保障我省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标准规范。开展我省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情况调查评估,加大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标准的宣贯培训,提升我省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的能力,为强化环境管理提供支撑。
(二)推进环境司法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三)加大环保普法力度
围绕“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抓住《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 年)》开展实施的契机,坚持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培训相结合,坚持解决环境法律问题与维护环境权益相结合,健全环保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稳步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断增强企业和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和环境法律素养,营造良好的环境法治环境。
二、推进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
(一)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机制
建立严格的空间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按照《云南省环境功能区划》中对全省不同空间的环境定位,加强环境保护分类指导,执行不同区域差别化的环保准入要求,提高环境保护主动优化经济发展工作水平。在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制定《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明确各区(园区)政府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把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落实在项目引进、项目审批、土地利用等环节,实现最严格的空间保护,形成生态红线保护的新机制。实施严格的区域准入控制。在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框架下,针对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严控制度,促进区域布局优化调整。实施严格的流域准入控制。制定重点流域建设项目准入规定,严控重污染项目建设,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建立严格的产业环境准入制度。严禁重污染项目准入,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提出禁止准入的新(扩)建产业、行业名录,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环境标准的基础上,针对云南省地方实际需要,研究制订相关行业、区域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规定,倒逼企业升级转型和产业退出。实行工业项目先进性评估。按照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引进国外工艺设备必须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要求,从生产技术和工艺、物耗能耗、产排污情况及环境管理等方面,对重点工业项目试行先进性评估制度。
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环境准入制度。实行排污总量前置管理。加快出台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规定,将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提条件,严控新增排放量;明确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原则、控制因子、平衡机制等。强化规划环评,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研究区域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通过区域规划环评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对没有区域总量平衡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准入限批。建立环境准入科学决策及考核机制。建立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环境准入决策机制。完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技术评估制度,发挥专家在环境准入制度上的技术支撑,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健全环境准入制度考核机制,把环境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环保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决策、把关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实行严格问责。
(二)推进环评制度改革
推动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以《“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为指导,理顺和完善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体系,强化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以战略和规划环评为引领,通过预先控制、实时控制和事后控制,规避战略决策与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的管理机制,提升规划环评质量。加强城市总体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以及能源、交通、矿产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积极参与国家重要的空间规划试点工作,推动规划环评成果落实融入空间规划。
深化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推动项目环评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形成联动反馈的内部工作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环评、评估、环境监理、环境监测单位及个人资质管理,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等实时控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对石化化工、水利水电、采掘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业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按国家要求,积极推进环保部门环评机构脱钩工作。通过完善环评管理机构、完善环评专家库、强化技术支撑、取消环保试生产审批、环评报告“瘦身”、提升环评监测效能、主动介入服务等手段,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
完善排污许可的制度体系。将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在前端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验收等制度,在后端衔接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排污交易、环境执法等制度。贯彻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明确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执行规范、证后监管及问责机制的实施细则,建立排污许可证的动态监控方案,实现排污企业在建设、生产、关闭等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全过程管理。探索推行“企业刷卡排污”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实现对企业排污浓度、总量双控制点源管理的制度。
健全排污许可的技术体系。统一各排放源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和统计体系,强化监测数据结果的权威性。完善排污许可证的发证范围和种类,开展区域和流域污染负荷评估。尽快根据《大气十条》和《水十条》要求,对电力、钢铁、造纸、纺织、酿造等排放监测基础扎实的大型点源开展排污许可证改革工作,并考虑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处理厂、城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工业园区废水处理厂等也纳入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到 2020 年,初步形成点源综合管理系统,许可证发放实现全省固定工业源全覆盖。
(四)推进环境规划机制创新
以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搭建衔接“多规合一”的平台。加快推动县市城乡环境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工作,通过确定生态安全红线、生态安全警戒线、风险防范底线、环境承载上限和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基线,落实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从源头奠定城乡环境保护格局,将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全方位融入到“多规合一”工作中。基于“多规合一”,从环境规划理论研究、体系建设、环境规划与环境管理的结合、环境规划法制建设等方面加快创建新的环境规划体系,完善环境规划体系。
三、健全环境市场引导机制
(一)实施排污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和实施高于国家标准的收费水平,或扩大提标覆盖的污染物类型。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结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逐步推行分区、分类、分档的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按照污染物类型以及污染程度合理分类污水处理收费对象;逐步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循序渐进纳入污泥处理收费。在全省大范围内推广垃圾处理费捆绑水费征收的方式,建立收费方式科学、收费标准合作、收费监管规范、符合实际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收费用用以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落实。
(二)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
设定适应云南省情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原则、程序和方法细则,确定免费、有偿分配和不予以分配的数量范围。搭建污染物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框架。牵头协调研究激活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具体政策措施,形成市场履约机制、强化市场调节手段、探索跟踪监管措施。
(三)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
全面放开环境保护市场,推行环境供给市场化。加大培育环境污染治理市场主体,通过相关优惠政策与措施,积极推进第三方治理。推进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明确相关方的责任边界,规范合作关系,制定标准合同范本。使污染治理相对集中,减少环境治理设施的重复投资,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水平,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选择污染物排放量大、易集中的工业园区,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体废物利用(包括危险废物)处置为重点,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进第三方环保科技服务企业,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逐步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灵活运用“BOT、PPP”、债券等环境污染治理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收益保障机制。推动设立政府引导性环保产业发展基金,将一部分政府对环保产业的补贴,通过引导基金的模式来实现。
(四)建立绿色金融体系
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出台云南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方案》,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生发展长效机制。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宣传,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引导及奖罚机制,探索建立投保企业与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企业贷款融资等多渠道联动机制,建立并完善投保企业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推动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参保。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健康损害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相关政策和措施,引导高环境风险企业开展企业环境风险管理。2017年底实现全省涉重涉危企业参保,到 2020 年实现全省高环境风险企业参保全覆盖。
强化企业绿色信贷。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协同金融机构依据环保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强化绿色信贷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绿色信贷与企业环境信用衔接体系,建立绿色评级体系,完善工作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全面落实绿色信贷名单制管理,重点控制环境风险高、污染重的企业,对企业环境信用评级低的企业坚决不予授信,实施环保“领跑者”激励机制,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生态环保和污染减排项目予以信贷优惠和支持。协调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落实绿色金融政策的具体指引。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立绿色采购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健全政府绿色采购的标准程序。完善绿色投融资。探索发展环保金融,发展排污权抵押融资、绿色中间信贷等创新产品。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投向生态环保建设项目。发布切合云南实际情况的绿色投资指南,为银行进行项目环境风险管理、项目环境效益核算以及识别绿色市场中的机遇提供指导。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一)确保政府依法履行环保职能
实行省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分步研究提出我省规范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垂直管理改革意见及市、县环保部门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稳步推进实施,到 2020 年全面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各县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派出机构,县级监测职能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
加强环保督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建立健全符合云南实际的环保督察巡视工作机制,制定《云南省环保督察方案》,建立分领域、分行业的环保督察机制。2016年,省环境保护厅要完成对 30%以上的州(市)政府和 5%的县(市、区)政府的环保督查;2020 年完成一轮对州(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环保督查巡视。
落实党委政府生态环保责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环保“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国家关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按照国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合理认定责任和追责对象。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离任,都必须终身追责。
(二)确保企业切实承担环保责任
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环境信息,对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建立省、市统一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省、市级环保部门在政府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对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对存在环境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国家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试点突破的方式,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明确和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梳理损害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细化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及其范围。健全损害赔偿机构和职责分工,健全赔偿磋商机制,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明确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健全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推进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2017 年,通过试点逐步明确赔偿相关工作程序及运行机制,初步建立符合云南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到 2020 年,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确保公众有效参与环境治理
保障社会环境权益。通过抓好环境信息公开、宣传教育、建章立制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广大公众有意识、有能力、有依据参与环境保护,激励公众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抓环境信息公开保障环境知情权。以环境质量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重点,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多载体公布各类环境信息,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管理。抓建章立制,强化公众参与长效机制,努力在地方立法中细化公众参与。加大生态环境公益宣传,公示重大与重点敏感项目的评审情况。逐步发挥环保社会参与和监督效应,扶持环保组织的发展,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探索行政处罚公众评议制度,尝试成立市民环保检查团、公众评审团、监督团等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公众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加大生态环境公益宣传,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环境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广泛组织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学校环境教育,着力提升社会各界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努力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文化需求。深入推进环保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组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宣传活动,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形成推动绿色发展的良好风尚。着力抓好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及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着力打造生态环境教育场馆、环境教育基地等精品工程建设。
建立公众参与良性互动平台。积极探索与公众及环保社会组织交流沟通互动的有效形式,在建好门户网站的同时,陆续开通微博、微信平台,充分发挥微博、微信在政务公开、互动交流、倾听了解民意、发现环保舆情、及时关注处理重大环境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网上信访与投诉平台,确保群众上网投诉环境问题更方便、环保部门处理更及时。通过构建“网站+微博”双管齐下的互动平台,为保障公众参与渠道畅通提供保障。
完善环境公益讼诉。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研究建立公益诉讼基金对权利诉求方给予提供资金和法律援助,对有效监督举报的民众给予实质性奖励。明确针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企事业等主体的违法制裁措施。社会组织存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由通报管理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分工
根据规划牵头、配合处室以及直属单位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安排。制定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分解年度目标与任务,明确重点任务的领导分工,落实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各州(市)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开展州(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编制,把省级“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建立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跨部门职责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投入力度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围绕“十三五”水、气、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任务,做好重大项目储备和前期谋划工作,积极向中央争取资金和项目。整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强化资金绩效的项目资金管理机制。创新财政生态环保支出方式,逐步从“前补助”向“后补助”转变,按照环境绩效评价推进“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专项资金改革,优化环保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专用的科学性。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金合作,多
渠道筹措和加大资金投入,优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保障。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的探索研究,创新湖泊、水污染治理等资金筹措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增强投融资平台融资功能。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环保工程实施的投融资试点工作,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
三、强化科技支撑与宣传教育
加强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环境保护基础性研究,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以及院士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环境承载力等方法技术研究应用。强化对水环境质量改善、土壤及重金属污染防治、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监测技术手段等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研究,形成技术集成,加强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科学规划全省环保产业发展,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进省级环保产业园区建设,培育环保产业市场,鼓励使用环境标志和环保认证,加强国际国内环保产业发展合作交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强环保技术研发与科研成果转化,助力打造以发展节能环保科技产业为重点的众创空间。继续深化各类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科普活动,进一步加强环境科普宣贯工作,推动环境科普基地建设。
四、加强对外合作
依托国家把云南建成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地位,积极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利用孟中缅印经济走廊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澜沧江—湄公河对话合作机制、中国—东盟环境合作、中国—南亚博览会等合作平台,积极参与东盟、南盟、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区域环境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与周边国家开展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环境整治、跨界水污染防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域的交流合作,组织实施一批跨境环保合作示范项目,发挥好云南在面向东盟、南盟国家开展环保合作的“辐射中心”作用。进一步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和英国、瑞典等发达国家的交流合作,引进先进的国际环境管理理念、经验和技术,服务于环保中心工作。加强国际环境公约履约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沪滇、滇川、滇台、滇黔桂和泛珠等双边和多边区域环保合作。
五、严格考核评估
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调度机制。定期对各州(市)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规划中期评估与终期考核。整合各类生态环境评估考核,在 2018 年和 2020 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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