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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生态城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三五'
发布时间 所属行业 项目性质 地区
2021-01-27 其他 山东
第 1 条 规划属性
本规划由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是指导青岛西海岸新区十三五期间开展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
第 2 条 总体目标
编制青岛西海岸新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旨在以当地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环境空间管控为手段,以提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为内容,优化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空间格局,促进环境资源合理利用,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障青岛西海岸新区环境安全,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可持续发展。
第 3 条 环境保护形势判断
青岛西海岸新区现状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一方面,规划区域属典型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地区,未来随着石化类、电力类等行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供给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另一方面,区域内也面临着全面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的迫切需求和压力。青岛西海岸新区现状水厂总净水能力为 56.5 万 m3/日,2020年最高日用水量为 80 万 m3/日。现有供水水源严重不足,依赖于区外调水,缺乏后备水源建设。水源地污染日益严重,水环境容量急剧下降。全区水资源缺乏统一优化调配,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低,供水设施及管网系统需进一步完善。
青岛西海岸新区 2015 年 SO2、NO2年均浓度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PM2.5年均浓度值为 0.05mg/m3,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但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天数仅为259 天,且区内石化、热电厂、钢厂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大气环境容量及区域总量减排构成压力。原材料、能源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环境问题愈发突出。同时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将会愈发突出。
第 4 条 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在统筹处理好引导与约束、发展与保护、目标与现实等各方面关系的基础上,贯彻青岛西海岸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为主题和主线,加强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以环境资源承载力调控城市发展规模,以环境空间管控优化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空间格局,以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城市发展品质,实现促进环境资源合理利用,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可持续发展。
第 5 条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生态宜居
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公众对环境的基本需求出发,改善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建设健康、宜居的生活空间。
2.环境优先,防治结合
把环境保护贯穿于规划、建设、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强化污染全过程防治。实施总量控制,优先削减污染存量,严格控制污染增量。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的污染治理。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坚持源头、生产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处理处臵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常规污染控制与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相结合的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3.分区管控,集约高效
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协调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区域环境功能定位,建立综合环境功能分区体系,实施分区分级管控,提高环境资源效率,建立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
4.陆海统筹,系统治理
贯彻“海陆一盘棋”的全过程防治理念,统筹陆海关系,促进海陆协调发展。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实施综合治理,制定因地制宜的治理方案,工程措施与管理措施多措并举,提高治理实效。
5.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整合衔接现行各项管理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坚持质量约束、减排导向,以环境质量不下降为底线,将污染减排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规范污染源的环境行为,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解决好固定污染源的稳定达标问题。
6.依法监管,社会共治
以《环境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加快完善青岛西海岸新区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加强环境司法建设,强化环境执法,用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环境政务信息公开,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促进环境社会共治。
第 6 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015.8 修
— 5 —
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
(2015.4 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4.3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 年 9 月 1 日
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15.《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1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
1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
19.《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
20.《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
21.《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
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
理条例》,1990.8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
— 6 —
环境管理条例》,2008.1
2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
发?2005?39 号;
25.《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国务
院 2008.10.24 发布);
26.《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 号),2000.11;
2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令第 643 号,2013
年 11 月 26 日发布)
2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中发?2015?12 号
29. 《 山 东 省 固 定 源 大 气 颗 粒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DB37/1996-2011)
30.《山东省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5
-2005)
31.《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
32. 《 山 东 省 半 岛 流 域 水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DB37/676-2007)
33.《关于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
办函[2012]1088 号);
34.《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5.《山东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
36.《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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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
38.《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39.《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
40.《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41.《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转方式、调结构“十
二五”规划》;
42.《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新城区建设、区域综
合承载力支撑条件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
4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蓝色经济科学发展示
范区发展建设规划》;
44.《青岛市十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青发改高技
?2014?290 号)
45.《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规划(2013-2030 年)》(专家评
审稿)
46.《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水资源综合规划》
47.《青岛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送审稿)》
48.《青岛西海岸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016-2018)》
49.《青岛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20)》
第 7 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规划范围为青岛市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北至胶州市,西至潍坊市、日照市,南至海岸线,东至胶州湾。其中陆域面积约 2127 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 5000 平方公里,滩涂面积83 平方公里,海岸线长 282 公里。近岸海域面积约 298 平方公里,包括:自海岸线至十五米水深所围合的区域。规划基准年为 2015 年(部分数据采用 2014 年资料),规划期为 2016~2020 年。
第 8 条 本规划经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审议和批准,由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章 战略方针和定位
第 9 条 战略方针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引,强化青岛西海岸新区环境总体规划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导性作用,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建设环境优美、功能完善、宜居幸福的现代化新区。
第 10 条 战略定位
1.青岛市水环境安全保障的体制先进城市;
2.山东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先行城市;
3.山东省环境保护体制和机制创新的先行城市。
第二章 目标和指标
第 11 条 总体目标
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环境现状及存在的环境问题,以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陆海统筹、系统治理。以区域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为出发点,以环境优化经济为手段,以产业的生态转型为推动力,全面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 100%),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减排项目排污许可执行率 100%)。实现区域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 100%。构建持续承载的环境支撑体系、集约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循环高效的经济增长体系和环境友好的社会发展体系。
到 2020 年,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体制机制初步建立。以解决海洋、地表水、空气、固废污染等主要环境问题为重点,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强化环境管理、全面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建设,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重点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水质总体优良,农村环境保护得到基本改善,基本搭建起城市绿色经济框架。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基本健全,环境监管能力能够满足环保事业需要,积极推进经济区生态修复与景观生态建设,各项环境要素全面满足小康社会的要求。
到 2030 年,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重点行业的生态化转型全面推进,以质量增长和内涵推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确立,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城市绿色经济发展得到有效提升。建立高效的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生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完善健康安全的城市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成生态文明示范区。
第 12 条 指标体系
为落实青岛西海岸新区环境总体规划的战略定位和目标,结合《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规划(2013-2030)》、《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蓝色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动态性、可操作性原则构建指标体系,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生态安全格局、环境管理等 6 大类共计 33 项具体指标。
第三章 环境功能区划
第 13 条 综合环境功能分区
规划设臵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禁止建设区总面积 1252km2。包括:(1)青岛西海岸新区西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650km2;(2)铁橛山-藏马山、小珠山、大珠山、抓马山等山地区域坡度大于 25%的山体;(3)区内重点公益林保护区域;(4)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湿地等水面及其防护绿地;(5)按照相关规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包括殷家河水库、铁山水库、朱戈庄水库、小珠山水库、吉利河水库、陡崖子水库、风河、白马河、吉利河等按照《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中所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灵山湾国家森林公园与珠山国家森林公园,琅琊台、大珠山、小珠山与铁橛山等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灵山岛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
限制建设区包括总面积约 276km2。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及青岛西海岸新区西部现状村庄用地。
适宜建设区总面积约 600km2。其中现状建成用地约 277km2,主要集中在原黄岛区与原胶南市城区、王台镇南部、红石崖街道西部、灵珠山街道西部、朝阳山周边、原胶南市城区周边、大珠山东部、古镇口湾、董家口城区周边等区域。
第 14 条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小珠山水库(以水库取水口为中心,半径 300 米水域,正常蓄水位以上汇水区 200 米陆域)、殷家河水库(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全部水域,正常蓄水位以上汇水区200 米陆域)、解家水库(库正常蓄水位以下全部水域,正常蓄水位以上汇水区 200 米陆域)、吉利河水库(以水库出口为中心向水域延伸 2000 米,向陆域延伸 200 米)陡崖子水库(以水库出口为中心向水域延伸 2000 米,向陆域延伸 200 米)、铁山水库(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蓄水位以上汇水区 200 米陆域)、朱戈庄水库(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蓄水位以上汇水区 200 米陆域)、孙家屯水库(整个水库水域)、大珠山水库(整个水库水域)、山冯水库(整个水库水域)、柏乡水库(整个水库水域)、河北水库(整个水库水域)、上庄水库(整个水库水域)、韩家庄水库(整个水库水域)、桑行水库(整个水库水域)、林子水库(整个水库水域)、高城水库(整个水库水域)、陡阳水库(整个水库水域)、西寨水库(整个水库水域)、花沟水库(整个水库水域)、墨得水水库(整个水库水域)、五龙沟水库(整个水库水域)、库山沟水库(整个水库水域)、崖下水库(整个水库水域)、狄家河水库(整个水库水域)等 25 个水库。还包括王台地下水源地(以小朱阳村水井(120°00′17″,36°05′51″)为圆心,半径 50 米区域)、风河地下水源地(以孟家庄水井(119°55′53″,35°52′52″)为圆心,半径 50米区域)的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以上 25 个水库水域沿岸往外 200 米陆域;以及王台地下水源地(漕汶河、错水河之间,南起田家窑村北,北至逄猛王村南逄猛线)、风河地下水源地(东界西外环以西拦水坝,西界铁山水库坝下,风河两岸 300 米范围内陆域)、吉利河地下水源地(河两岸 300 米范围内陆域,其界限:东至花根山村、后河岔,南至郝瞳,西至胜利村、李家小庄,北至吉利河水库)、白马河地下水源地(河两岸 300 米范围内陆域,其界线:东至田庄、小白马河村,南至朱家庄,西至刘家河崖、冯家坊村,北至野潴)的范围。
准保护区为以上水库以水库水域沿岸往外 500 米陆域。
第 15 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
根据《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青岛西海岸新区内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第一类区有 1 处,为黄岛海珍品养殖区。第二类区有两处,分别为唐岛湾养殖区、黄家塘湾盐业养殖区。第四类区有 3 处,分别是积米崖港口区、大湾港口区、黄岛港口区。
第 16 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根据《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青岛西海岸新区内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有两处,分别为珠山国家森林公园、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其余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
第四章 环境风险控制指引
第 17 条 划分目的
综合评估和识别环境风险源类型、数量和空间分布,分析环境风险控制机制完备性和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划分环境风险控制区,制定环境风险分类管控措施,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有效管控环境风险提供决策依据。
第 18 条 划分方案
以行政区为单元,依据综合风险值划定环境风险控制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环境风险控制区分为红线控制区、黄线控制区和绿线控制区 3 个类别。
1.红线控制区
包括灵山湾国家森林公园、珠山国家森林公园,琅琊台、大珠山、小珠山与铁橛山等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灵山岛自然保护区等;一级、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全区现有的 13 个水厂和未来新建的 3 个水厂(旺山北水厂、陡崖子水厂、沐官岛水厂);3个海水淡化厂(黄岛发电厂海水淡化厂、董家口临港产业园海水淡化厂、琅琊海水淡化厂)。
2.黄线控制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及西部现
状村庄用地。
3.绿线控制区
包括现状城镇建成区,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发展地区以及城镇发展的备用地。
第 19 条 环境风险防控策略
建立和形成“市区、工业园区、企业”多位一体,“源头预防、过程监管、善后处理”全过程的区域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采取“避免、减轻、抑制”的环境风险管控策略,确保对环境风险事故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理。
第 20 条 红线控制区管控要求
采取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禁止开发的总方针。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红线控制区内布设各类环境风险源或运输危险物质,已经布设的环境风险源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灵山岛自然保护区等,维持、恢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均不低于Ⅰ类标准。
第 21 条 黄线控制区管控要求
鼓励发展低风险产业,限制发展高风险产业。在布设人群聚集度高的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风险敏感目标时,应与工业园区保持安全距离。定期定点采集土壤样品检测土壤重金属等污染状况,制定和实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土壤污染防控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 22 条 绿线控制区管控要求
中心城区严格限制新增化工、重金属等重污染、高风险工业项目,大力发展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区域风险管理,包括优化园区产业布局,防范布局性风险对风险敏感区的影响;严格执行园区封闭化管理要求,减少外界风险因素影响;提高石化园区准入条件,提高风险防范工程建设标准;加强环保措施和风险防范,严防事故对水源地造成影响。加强重点区域企业监管,着重加大石化园区的环境风险防控,完善社会风险防范措施,包括石化片区周围绿化防护林带的设臵、石化园区周围发展与控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综合评估,加强对高风险园区、重点企业进行现场巡查。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制定防范化学事故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风险管理及应急措施,建议设定专门路段作为石化园区内的危险品专用通道。
第五章 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布局指引
第 23 条 总体目标
以维护人居环境健康、保育自然生态安全、保障食品产地环境安全为目标,统筹协调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等规划的衔接,形成融合、协调的“三生空间”(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实现环境功能及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相匹配的环境空间管理体系。
第 24 条 构筑生态空间
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环境效率为目标,突出了基本农田、水源地生态保护、风景名胜区、林地的管控力度。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灵山岛自然保护区、灵山岛海珍品种质保护区)的保护;加强对森林公园(珠山、灵山湾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加强湿地保护(加强风河、吉利河、错水河、洋河等主要河流的保护,完善河流两侧绿化建设,防治水土流失,严禁非法占用滩涂湿地);构筑“一轴七廊、一区多园”的绿化体系空间结构。
逐步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在城市各单元组团或城镇间预留足够的生态安全距离以减缓生产、生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影响。
第 25 条 优化生活空间。
加强中心城区的环境综合治理,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第 26 条 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以海定陆、以陆强海、陆海协调、产城融合、港城融合”的原则,统筹陆海产业布局和陆海资源要素配臵。青岛西海岸新区划分为 6 个产业发展区:港航服务业发展区、临港工业发展区、滨海现代服务业发展区、国际合作产业发展区、都市工业发展区、现代农业发展区。
第 27 条 打造生态产业
1.现代农业
现代农业发展区位于西部生态发展带,是 6 产业发展区之
一。以现代农业和生态保护为主线,串连农业特色镇。西部农业发展示范区,重点发展高效特色农业、农业观光、农业采摘、农产品加工、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等产业,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农业园区,推动农业与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2.生态工业
以节能减排为主,积极引导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现代产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与升级步伐。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推行绿色制造,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严格环境准入条件,深化重点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加强石油化工园区污染综合防,提高风险防范工程建设标准。
3.现代服务业
大力发展金融、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第六章 全面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 28 条 总体目标
水资源节约型、水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青岛西海岸新区重点流域、地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削减,工业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万元工业增加值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降低,地表水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城乡饮用水源安全得到保障,缺水城市供水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处理工艺逐步提标改造,节水型城市全面建成。
到 2020 年,地面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 9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Ⅰ、Ⅱ类)保持 100%;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 100%。
第 29 条 总量控制
按照国家、山东省总量减排要求确定青岛西海岸新区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严格实施总量减排计划,逐步实行水环境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
第 30 条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指引
现状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适用Ⅱ类水域标准,二级保护区适用Ⅲ 类 水 域 标 准 , 水 域 标 准 按 《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中确定的标准执行。将一、二级保护区划入禁止建设区,准保护区划入限制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限制建设区:已建成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应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保障稳定达标排放。新(改扩)建项目水污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本区规定的水质标准时,必须按标准削减水污染排放量。
适宜建设区:科学合理地利用水环境承载力,定期评估水环境承载力状况。重点加快污水处理等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相应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保证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水污染排放总量,逐步恢复和改善水生态功能。
第 31 条 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依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合理布局、优先安排一批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强化污水截流、管网建设等排水设施建设。强化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不断提升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到 2020 年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臵,严禁处理处臵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取缔各类非法污泥堆放点,严厉查处非法倾倒污泥行为。到 2020 年基本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臵设施达标改造,到 2020 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臵率达到 100%。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到 2020 年工业集中区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臵,工业废水达标率达到 100%。
制定和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排污量核定系统,构建排污交易管理平台,设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中心。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加强工业废水排放重点单位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环境监管,确保在线检测装臵稳定运行。对稳定达标企业给予奖励;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后偷排企业应依法惩处。
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重点支持石油化工等行业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控污减排。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第 32 条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调整和优化种植结构,推广“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废弃物资源再生利用”的循环型农业模式。农村结合集中连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开展村镇生态建设;完善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推广清洁种植、养殖、农药化肥减量化。到 2020 年、2030 年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达标排放率达到 55%、95%;到 2020 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效率达到 50%。
第 33 条 加强水源地保护与水生态修复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全面落实水源地红线管理与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划界立标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措施,实施围网封闭管理。重点开展主干河流干流和支流两侧村镇污水、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整治。集中整治殷家河水库、铁山水库、朱戈庄水库、小珠山水库、吉利河水库、陡崖子水库、风河、白马河、吉利河等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家宴污染源、畜禽养殖污染源、农村生活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源,从严查处非法挖沙采石、违规建设大型农业园等严重破坏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威胁水源地安全的违法行为。划定农村规模化供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保障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加强殷家河水库、铁山水库、朱戈庄水库、小珠山水库、吉利河水库、陡崖子水库、风河、白马河、吉利河等 III 类以上水质较好河流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安全状况调查和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调整湖库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湖库流域污染防治、开展湖库流域生态建设和修复、合理利用湖库流域水土资源、加强湖库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明确划分湖库水域禁养区和限养区,有效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物。到 2020 年,Ⅲ类以上河流湖库水质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自然恢复能力明显增强。
第 34 条 地下水污染防治
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逐步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化工企业集聚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臵场周边地下水环境的监控管理。通过各级监测网点的布设、建设、运行等,实现水位、水质、水量及相关数据的采集。加密现有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适当增设监测点位,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
构建地下水预警应急体系,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监管和环境事件安全预警体系,形成青岛西海岸新区地下水重大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组织体系和协调机制,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标准化体系,实现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化、应急响应标准化和程序化。建立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设施建设。
第 35 条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全面控制污染物入海,保障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加强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企业和直排海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和达标排放考核,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含总氮);重点整治海湾污染,严格施行《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实施唐岛湾、灵山湾、琅琊台、董家口海岸线整理修复工程,实施海西湾-前湾、唐岛湾等海湾调查和污染整治;配合青岛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综合整治入海河流,开展灵山卫月亮湾入海河道综合整治,到 2020 年,风河、镰湾河、白马河等入海河流水质明显改善,入海断面不得出现劣 V 类水体;规范管理入海排污口,全面清理非法或设臵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积极治理船舶水污染,加快推进现有非标、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确保生活垃圾和油污水贮存、上岸处理;严格实施船舶更新报废制度。增强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港口水污染治理设施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建设,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臵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臵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新建港口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船舶垃圾和油污水上岸的接收设施。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落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船舶申报、审批、签证制度,加强船舶危化品的运输管理。
提高风险源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重视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统筹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董家口港、前湾港等港口及青岛西海岸新区沿海码头和装卸站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控制船舶港口及养殖污染。调整胶州湾内港口功能,减少大宗散杂货运输和堆放,逐步搬迁胶州湾沿岸油库、原油码头,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推进生态健康养殖,严格按照划定的养殖区开展近岸海域水产养殖,推广人工配合饲料;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禁止建设人工鱼礁。
加强胶州湾生态保护。科学确定胶州湾海域功能,妥善保护和优化岸线资源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保护和恢复滨海湿地、河口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实施胶州湾生态恢复工程。
恢复和增殖海洋生物资源,提高胶州湾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和水平,定期开展胶州湾浮游植物、底栖生物监测。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完善陆海统筹的监测机制,统一规划监测站位布设,加快构建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网,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加强青岛西海岸新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近岸海域环境执法监督能力,逐步健全近岸海域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突出近岸海域水环境问题大排查。
第七章 保障大气环境质量
第 36 条 总体目标
青岛西海岸新区要以保障空气污染排放和空气环境质量达标为基本目标,以预防、控源为主要途径,重点关注 SO2、NOx等主要污染物及主要污染源,利用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结构调整和技术改进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手段,有效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到 2020 年 PM2.5和 PM10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天数不低于 290 天。
第 37 条 总量控制
按照国家、山东省总量减排要求确定青岛西海岸新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强化落实总量减排计划和措施,加强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 38 条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指引
青岛西海岸新区内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有两处,分别为珠山国家森林公园、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其余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
一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Ⅰ级标准,二类区执行Ⅱ级标准。
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气环境保护分区划分为禁止排放区、限制排放区、控制排放区和重点控制区四类,全面实施大气污染分区防治。
(1)禁止排放区
禁止排放区主要是大气一类功能区和旅游重点区域,禁止批
建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企业。
(2)限制排放区
限制排放区是指对中心城区环境影响较大或大气环境可利用容量有限的区域。实施严格控制的大气环境治理措施,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的规模和数量。
(3)控制排放区
控制排放区是指有提升潜力但需要对大气污染排放进行综合控制的区域。以大气环境容量为约束,控制大气污染治理措施落后的企业进入。
(4)重点控制区
主要是指城市的中心城区。这些区域以发展金融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为主,严格控制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加强城市扬尘治理。
第 39 条 工业大气污染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对单位产值能耗较高的产业进行限制,鼓励引进能耗相对较低、容易采用清洁能源的产业类型。
新建的热电厂和热源厂,均应采用脱硫、脱硝、除尘措施,锅 炉 烟 气 排 放 满 足 国 家 《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3223-2011)要求。实施火电机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气轮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强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目标,提高企业脱硫、脱硝效率,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制度。
重点污染企业安装、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装备,实现青岛西海岸新区监控平台的联网。
开展重点行业废气中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的调查监测和污染控制,强化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治理。全面推进餐饮业油烟治理。开展工业生产、垃圾填埋等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回收处臵。
第 40 条 挥发性有机污染防治
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管理,严格审查重点监管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措施,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制品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从源头控制有机废气污染。推进燃料油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过程的油气回收,实施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限期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第 41 条 机动车尾气治理
全面推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工作,大力推广使用节能、天然气和新能源汽车,加快便利化充电桩(柱)网络化建设,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逐步实施机动车国Ⅴ标准,逐步淘汰不达标排放车辆,实施油品升级,全面禁售不达标燃油。开展工程机械、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基础情况及污染状况调查,在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领域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治理,建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机制。
第 42 条 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大力开展物料运输扬尘污染综合控制,建立运输行业和企业扬尘控制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提高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水平,实施密闭储存或严密围挡(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火电企业建设封闭式煤炭、灰渣储存设施,土方堆场完善防风抑尘及喷淋设施。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采取绿化、透水铺装、覆盖等措施,整治市政河道及沿线、公共用地等裸露土地,减少裸土扬尘。
第 43 条 港口船舶大气污染物治理
调整优化港区功能布局;调整各港区装卸货种,减少主城区码头易产生扬尘的散货装卸量;增加铁路疏港能力,减少疏港物流车辆尾气和道路扬尘。加快“绿色港口”建设,推进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尾气污染控制及节能运行技术应用,新建码头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码头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探索以天然气为能源的建筑供暖制冷系统在港区的应用。加强港口作业、施工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煤炭、矿石码头防风抑尘设施配备;全面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设立沿海海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控制区船舶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船用燃油或其他替代措施。
第 44 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
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第八章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第 45 条 总体目标
按照“保、控、治”的思路,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基础调查和例行监测,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优先保护耕地和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防控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开展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探索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保障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中趋好。
到 2020 年,青岛西海岸新区内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不低于 85%,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以上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第 46 条 严格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以耕地和饮用水源地土壤为重点,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在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内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项目环评审核,规范垃圾、污泥无害化处理处臵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开展全区土壤环境状况详查及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逐步建立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信息库,实行分类管控。加强土壤环境污染防控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强化土壤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
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对新增建设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实施强制性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第 47 条 推动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
以老工业区搬迁污染地块、矿产开发遗留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落实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制定修复计划,完成红星化工厂铬渣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等工程。实施耕地质量提升规划,推进土壤改良修复、农药残留治理、地膜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修复等工程建设,到 2020 年不可降解地膜回收率达到 90%以上,污染修复区土壤重金属有效态含量降低60%以上。
第九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 48 条 总体目标
在全省实现生态省建设要求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区域生态质量进一步提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 50%。
第 49 条 总体策略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保育自然生态本底资源,恢复和提高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提高生态系统容量。
建设区域绿地和绿道,合理布局区域绿地,严格区域绿地环境管护。结合青岛西海岸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形成生态绿地系统、山体绿化、河湖水系绿化廊道、道路绿地系统、集中建设区内公共绿地系统叠合的城市公园绿地系统结构。
青岛西海岸新区划分为 5 个生态功能区,山地生态功能区、水系及湿地生态功能区、海域及海岛生态功能区、农业生态功能区、城乡建设生态功能区。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力度。加大青岛西海岸新区滨海湿地、河口海湾的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在石岭子礁海域、灵山海域等海洋牧场建设人工渔礁,实施增殖放流;实施海湾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2016 年完成青岛西海岸新区海域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占海项目坚决要求恢复原状。加强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做好海洋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及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到 2020 年,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40%(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十章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 50 条 总体目标
以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长效运行机制为核心,加大环保投入和政策支持,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强化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建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污水垃圾处理机制,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覆盖。拓宽农村污水垃圾设施建设运行融资渠道,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沼气和户用沼气,系统推进农村改厕与污水处理。
到 2020 年,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村庄污水处理率 6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 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0%。
第 51 条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调整优化区域养殖结构和布局,实施禁养区关停,限养区总量控制等措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积极引导畜禽散养户向养殖小区集中。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因地制宜建设规模化沼气工程,支持发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实施化肥使用量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高效施肥技术和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应用,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逐步淘汰高毒农药。鼓励开展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引导农民积极施用农家肥。开展农膜及农用包装物回收。大力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五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第十一章 加强环境监管
第 52 条 强化监管执法
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家相关标准,根据环境质量目标,执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污染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
第 53 条 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
实现进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与总量控制、环评审批、“三同时”、排污权交易等管理制度有效衔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实现一企一证、分类管理,强化证后监管与处罚,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管理格局。到 2020 年实现许可证发放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构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初始排污权分配管理机制和排污权储备机制;建立排污权基本账户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强化污染减排和达标排放。
第 54 条 完善环境监管方式
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拘留移送等配套实施细则,形成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严惩违法排污行为。优化监管执法方式方法,实施“三不三直”、独立调查、随机抽查等监管制度,加强监察监测联动。定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环保大检查,强化政府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挂牌督办、约谈。构建“网格化”环保行政执法监管体系,落实监管方案,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第 55 条 严格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追究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力。
第 56 条 加强监察稽查及责任追究开展环境监察稽查,深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向精细化、程序化、制度化转变。加强对环境质量和环境监管履责督察,建立通报制度。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提升文明执法水平,对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 57 条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境风险综合管控建立健全多层级的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黄岛石化基地、董家口石化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风险综合管控,对重点区域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加强重点区域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统筹建设应急物资库。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风险排查、应急处臵等各项制度,推进化工企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率 95%以上,切实提高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管控水平及应急预案实施的可操作性。推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释放转移情况定期报告等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交通事故及输送管线泄漏风险事件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监管。
第 58 条 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和风险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提高危险废物处臵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建设危险废物处臵场所,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严格危险废物执法检查,规范产生、转移和处臵利用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危险废物无害化处臵率达 100%。
第 59 条 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深入加强涉重的行业、企业综合防治,实施总量控制,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推进涉重行业集中区整合、搬迁工作,推行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增加金属表面处理、燃煤火力发电等行业重金属控制措施,燃煤电厂强化大气汞的协同控制。
第 60 条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控,重点加强移动探伤放射源作业场所和上岗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放射源均处于安全受控状态,辐射环境状况保持良好。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处臵能力建设,重点做好应急队伍、现场检测设备、处臵设施和防护装备保障。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转让、贮存和运输过程的安全监管。
第十二章 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第 61 条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按照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全面反映环境状况与变化趋势。结合城市建成区拓展和大气传输特点,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重点区域、背景、边界及园区的空气自动监测,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监测。结合流域控制单元、河长制、生态补偿等。进一步加强胶州湾、董家口、灵山湾等重点近岸海域水环境监测。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体系,适时增加自动监测项目,应用污染源动态监管、视频监控等技术,提高智能化监控水平。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建设运营体系,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覆盖面,统一建设运营规范标准,约束和引导企业单位开展第三方建设运营,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实现市控以上企业自动在线监测全覆盖。
加强生态监测网络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海洋、林业、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构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土地利用、胶州湾及近岸海域、自然岸线、森林湿地、基本农田、河流湖库、气象等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建立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推进各部门监测数据的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到2020 年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第 62 条 提升环境预警监测水平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时将已验收项目纳入监督性监测体系,建立规范的监督性监测抽查机制,每季度至少对 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结合监测体制改革,合理设臵区监测事权,增加环境监测人员编制,加强监测人员技术培训,适时更新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全面提升监测能力软硬件水平。健全监测与监管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整合监察、监测、应急、信访等职能,探索建立统一调度指挥中心,对监测数据异常、环境投诉、监察执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处臵联动,提高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水平。
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多途径预警研判平台,加强气象会商联动机制。健全重点水源地和重点河流水环境安全预警体系,制定污染隐患清单,建设水源地自动监测体系,建立与水利、水文、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完善黄岛石化区、董家口等园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环境风险预警能力。
第 63 条 推进智慧环保建设
推进环境监测地理信息系统(GI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及移动监测管理系统建设,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效率和数据综合分析水平。完善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建立标准统一、动态更新的数据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等监测信息,满足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的需求。
整合工商、建设、水利、气象、农业、交通等领域的环境相关数据资源,打造环保相关部门的联审联动信息平台,消除信息孤岛,实现共享与业务工作的协同联动。加快推进环境管理重点业务领域的应用系统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信息化水平。积极开展环境监察的网络执法、联合执法、区域联动执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探索网上企业排污权交易试点,强化放射源、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等风险源电子动态监管,提高防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保障环境安全。加强和完善环境统计内容。加强信息资源综合利用和决策分析能力,开展空气质量预测模型等一系列技术研究。为构建生态文明指标体系、环境保护规划、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治理、胶州湾环境保护等提供决策支持。加强网络建设,完善相关基础设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三章 加强规划保障措施
第 64 条 组织保障
建立新区环境保护委员会,把环境保护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努力形成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相互协调,上下互动的环境保护推进机制,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和资源利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区政府统筹决策、组织实施、监督考核作用,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完善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及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规划环评制度,探索改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落实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多规合一”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调控机制。
第 65 条 监督考核
制定规划实施细则和量化评估、考核办法,强化质量目标导向,完善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及考核评价体系,将环境质量指标作为对各级政府的硬约束,严格考核问责。以污染减排、重点任务考核为辅,建立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 66 条 责任分工
统一组织本规划的实施,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分解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工作责任,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各部门要细化本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形成落实责任分工的重要支撑和抓手,确保规划目标的按期实现。
第 67 条 资金保障
将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环保投入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2020 年以后,环保投资占 GDP 比例大于 3%。建立多元化的 PPP 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建设。全面推行促进民营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危险废物处理收费政策。
采取全过程监控的方式,加大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明确资金用途,提高资金效率。
第 68 条 公众参与
定期公开大气质量状况,公开主要饮用水源地、河流断面水质状况,公开主要食品种植基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公开环保经济新政策、环境信访热点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等群众关心的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引导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环境行为。
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行风在线、网络问政、“三民”活动多渠道征求建议,接受公众评议。做好环保信访听证工作。
鼓励公众和环保组织采用合法的方式,有序参与、有序保护、有序维权。建立健全公众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有奖举报、环保义务监督员、绿色志愿者、“12369”环保政务热线、微信、微博等方式,确保社会各界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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