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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清县“十四五”住房保障规划
发布时间 所属行业 项目性质 地区
2021-09-08 其他 浙江
第一章 规划背景

历年来,中央和省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多次提出加快推进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将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对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提出了“住有所居”的保障总目标。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障性住房建设稳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住房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为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三五”期间住房保障工作稳步推进,对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主要矛盾已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生保障不再是简单托底数、满足基本需求,而是要抬基数、实现高品质生活,住房保障作为社会托底工作和重大民生工程,更需要高起点、严要求扎实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2013年10月,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指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201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调研时指出: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给困难群众一个幸福的家”。

2019年0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政策出台,要求加快完善主要由配租型的公租房和配售型的共有产权住房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努力实现本地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居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8年10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建保发[2018]292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棚户区改造,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住房保障“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提出到“十四五”末,全省住房保障总体上要实现“三个基本”,即:基本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为主体、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满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基本构建进退有序、规范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管理机制。全省住房保障受益覆盖率达到25%左右。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德清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特编制《德清县“十四五”住房保障规划(2021-2025)》,本规划对“十三五”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全面评估,阐述了“十四五”期间住房保障发展思路、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为“十四五”住房保障工作发展提供依据。

 

第二章 “十三五”期间住房保障成效回顾

自2002年以来,德清县住房保障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的保障模式到逐步发展成多种保障形式并存的住房保障体系,从面对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到逐步扩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县住房保障受益群众逐年增加,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建设,居民居住环境不断优化。

第一节 基本情况
“十三五”期间,通过精心组织实施,德清县在住房保障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效。2016-2020年,德清县“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为:

(1)2016-2020年,实施经济适用房实物分房190户,合计保障住房困难家庭190户;

(2)2016-2020年,新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2674户,到2020年底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累计达到2749户;

(3)2016-2020年棚户区改造开工11015套,基本建成13605套,竣工16628套,交付14705套,到2020年底共保障家庭11445户。

2016-2020年,德清县共有8830户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住房保障。

主要特点如下:

(一)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2005年以来,德清县相继制定了《德清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德政发[2005]52号)、《德清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德政办发[2006]55号)、《德清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德政发[2005]48号)、《德清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德政办发[2008]176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城镇范围内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2011年1月,又出台《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2010-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1]3号),逐步实现了德清县住房保障政策从单一的保障模式向多种保障形式并存的转变。2013年,出台了《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3〕57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3〕66号)。2014年,出台了《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德清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德政发〔2014〕20号)。2019年,出台了《关于印发德清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德住保办[2019]4号)。同时,分阶段制订了《德清县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基本建立了分层次、多元化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德清县牢牢把握“建设、保障、管理”三条工作主线,务实创新、主动作为,围绕新建项目抓开工、在建项目抓进度、竣工项目抓分配等关键节点,圆满完成了省市下达的各年度考核任务,多次在市对县综合考核中排名全市第一。

(三)申请审核分配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在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规定,积极规范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严把保障对象准入审核关的同时,德清县通过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调整平台、启用省统一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等新方法、新举措,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保障性住房分配,真正实现“惠民便民、提速增效”,满足德清县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

(四)保障覆盖面不断拓宽

结合德清县户籍制度改革、经济形势发展和人才战略,将住房保障覆盖面从原来的只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转变为保障城乡所有住房困难居民,并以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将保障对象进一步拓宽到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台了《德清县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逐步扩大住房保障的特殊照顾群体的覆盖面,着力解决公交司机、环卫行业一线职工的住房问题。同时结合“阳光宣传”活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宣传住房保障政策,确保家喻户晓。

(五)后期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着重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后期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小区运营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调整工作的通知(试行)》等相关文件,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小区后期管理及运营保障机制,同时通过对后期运营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费的财政补贴,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高效管理和优质服务,更好地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实际困难,合理引导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发展,打造“高效规范、舒适和谐、美丽宜居”的保障性住房小区。

(六)审计工作不断推进

根据审计部门在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中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分析,逐项对照检查,及时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通过审计整改,加快了保障性住房分配,运用了合理的法律手段,完善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强化了对各个建设项目及业主单位的监督,对德清县优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分配等各个环节起到了推进作用。

第二节 评估分析
“十三五”期间,德清县上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狠抓要素保障,加快转型发展,确保了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有效改善了城乡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的住房条件。但是,面对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仍然存在一些住房保障工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经过对“十三五”期间的评估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及原因:

(一)从顶层设计上看,有待加强住房保障立法。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工作,从长远看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同时住房保障机构的设立、人员的充实也需要做到依法依规。急需出台相关保障性住房法规,进一步确立住房保障工作地位。

(二)从要素保障上看,有待提升资金保障力度。近年来,德清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快速推进,但是资金要素保障力度尚有缺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保障难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需要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建设。

(三)从规范管理上看,有待强化后继管理机制。保障性住房清退困难,司法清退不予支持,要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如智能门禁系统、水电捆绑支付等,强化收租和清退;加强宣传,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提升自觉清退比例。

第三章 规划总则

第一节 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为德清县行政区划范围。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共五年。

第二节 规划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危旧房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发(2013)15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浙江省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9号)

《浙江省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综(2010)112号)

《浙江省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综(2010)115号)

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等三年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2015)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3〕57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3〕66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德清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德政发〔2014〕20号)

《关于印发德清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德住保办[2019]4号)

《关于印发德清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德财建〔2020〕93号)

第三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完善主要由配租型的公租房和配售型的共有产权住房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居民居住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住房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四节 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保障适度。综合考虑新型城镇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居民纳入住房保障等因素带来的新需求新变化,分析预测“十四五”期间住房保障需求状况。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结构、居住条件、资源禀赋以及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发展目标、保障水平和具体指标,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规模、改造方式和改造时序。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要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新居民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需要,稳步扩大住房保障受益覆盖面,又要兼顾棚户区改造,加快改善棚户区家庭住房条件。既要充分尊重部分困难群众的实物保障意愿,尽量满足合理要求,又要重点推进货币化保障。既要加大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专业技术工人等特殊外来务工群体的政府保障力度,又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营运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努力满足其他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要统筹兼顾政府保障和市场供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租赁市场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公租房保障方式和棚改实施方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和租赁市场平衡健康发展。

(三)创新手段、强化管理。要深入推进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做好住房保障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证办”,实现住房保障事项政务2.0系统全面上线。切实提升住房保障家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领域信用管理体系,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小区信息化、智能化和社区化管理。要加大住房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切实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节 规划目标
到规划期末,德清县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25%,基本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为主体、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满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基本构建进退有序、规范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节 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在本县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

棚户区改造对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区域。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发展思路

第一节  发展思路
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实施,德清县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已缓解了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求。经过“十三五”时期的公共租赁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已缓解了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居住需求。面对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和居民住房保障中出现的新需求,住房保障工作也需在发展思路上进行相应地转变。

一是实现保障重点由以实物保障为主向以货币补贴为主转变。根据德清县未来几年保障对象预测和中央、省出台的政策要求,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将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新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原则上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是实现建设模式由政府建设向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转变。一方面,根据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应把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向企业、基层单位倾斜;另一方面,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资金等要素难题,有利于优化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布局,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

三是实现工作重心由注重保障性住房建设向管理为主转变。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尤其是大量的公共租赁住房投入使用,对公正公平分配和后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认真研究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的措施,保证政府宝贵的住房保障资源得到公平分配、合理使用、及时维护、规范管理。

第二节  保障分类
“十四五”期间,住房保障主要分为二类,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在本县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

棚户区改造包括棚户区征收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两种。

第三节  保障要求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努力实现本地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居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

第一节 保障性住房预测思路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和群众意愿需要,结合项目资金筹措情况,按年度有计划组织实施,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同时,在2022年末设置中期评估,通过中期评估,对第二阶段(2023-2025年)的目标任务再作适当调整,使本规划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做到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考虑困难群众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要,又要突出棚户区改造,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既要尊重部分群众对实物保障的意愿,又要重点推进货币化保障方式;既要做好本地户籍家庭住房保障,也要实现住房保障均等化,做到保基本与促发展兼顾。

3、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运用住房保障的政策优势、融资优势、公益优势,通过PPP、BOT等合作方式,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有步骤地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住房保障投资主体多元化、长效化,不断增强发展后劲,做到与经济发展相契合。

4、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要紧密结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要不但在政策和制度上创新机制,更要勇于实践,大胆尝试。要不断完善住房保障的组织机构、信息平台建设。通过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提升规范管理,做到可持续平稳发展。

第二节 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
1、保障目标预测

根据中央和省级明确的相关要求,至“十四五”期末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应保持25%以上。基于德清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实基础和发展目标,规划至“十四五”期末,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保持25%,达到省定最低住房保障覆盖率的水平。

2、人口预测

截止2019年底,德清县常住人口为51.9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为32.5万人、11.6万户,城镇化水平为62.6%。德清县近年来年均人口增长率为2‰左右,年均城镇化水平增长0.4个百分点。(人口增长数据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由此,预测出德清县2021-2025年的城镇常住人口及户数。预测结果如下表所示。

3、保障需求预测

根据2019年底数据,德清县居民住房保障户数为28942户,受益人数7.9653万人,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为24.52%。

 “十四五”期间,德清县新增居民住房保障受益户数为2900户, “十四五”期末保障户数为32735户,受益人数8.9213万人。

4、建设需求预测

 “十四五”期间,德清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总量为450套,均为棚户区改造建设。

第六章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内新增租赁补贴保障户数1000户,新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数1500户。

第一节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
规划期内新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受益户数2500户,其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1000户,新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1500户。

第二节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分析
1、 资金需求分析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要为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规划期内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1000户,按照每户每年补贴5400元测算,规划期内新增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约为2700万元。

2、 资金来源分析

(1) 上级补助资金

为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从2010年起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资金补贴。本次规划期内,仍然要充分利用中央和省里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妥善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严格按浙江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浙江省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综〔2010〕115号)等文件,落实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加强对各实施主体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 土地出让收益

土地出让收益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的规定,以及湖州市近年来出台的文件精神,土地出让总收益的2%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近几年德清县土地出让收益以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情况看,2021-2025年期间,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约为6000万元。

(3) 公积金增值收益

按照中央和省政府要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经费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住房保障建设和补贴。经预测,公积金增值收益保持在2014年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增长因素,2021-2025年期间,公积金增值收益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补贴资金约为4000万元。

(4) 社会投入

“十四五”期间,将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探索并发展PPP、BT、BOT等模式吸纳社会资金。

第三节 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
1、 保障范围和目标

全面梳理低收入特别是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的住房状况,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持续做好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环卫、公交等重点保障公共服务行业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等具体准入条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合理确定公租房供给数量、租金标准等。

2、保障方式和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新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原则上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对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退出保障后的空置房源,首先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家庭,仍有剩余的,再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户家庭。同时,不再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政策,已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在办理腾退手续并缴清原公房租金后方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14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10.8元/平方米·月,新居民、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7.5元/平方米·月。

2、 准入、使用、退出管理

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强资格审核,确保保障对象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政府筹集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其用人单位定向供应,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定向供应的公租房进行分配,切实履行对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确保公租房合规使用。研究制定面向用人单位定向供应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并指导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3、 建设运营管理

(1) 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逐步推广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开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增强群众满意度。

(2) 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结合实际制定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3) 完善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充分考虑保障对象日常生活、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租房小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将公租房小区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积极发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推进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的应用,切实提升公租房社区居住品质。

第七章 棚户区规划

第一节 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
规划期内棚户区改造需建设安置用房450套,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约5.06万平方米,按1.8的平均容积率测算,考虑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面积,需占用土地面积约3.73公顷。

第二节棚户区改造的投资分析
1、资金投入分析

规划期内实施棚户区改造开工450套、约5.06万平方米,本次规划仅考虑建安成本,不考虑规费、公建配套、拆迁和财务成本等,按建筑面积投资额计算,棚户区改造需资金投入约7.5亿元。

2、资金来源

(1) 上级补助资金

充分利用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妥善使用国家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关于修订浙江省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33号)、《关于印发德清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德财建〔2020〕93号)文件精神,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下拨到各实施主体,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造专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2) 土地置换收益

德清县棚户区改造在项目安置过程中,除安置用房外,利用土地出让产生的收益,采取封闭式运作,以及通过允许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减缓政府财政压力。

(3) 市场投入

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既能使原居住在棚户区的居民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缓解政府筹资压力,提高改造效率。

(4) 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充分利用国家对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债券扶持。2018年4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办法指出,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棚改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三节 棚户区改造的推进方式
加快完善各类棚户区改造。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建立统筹协调与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棚户区整治改造是一项需要多个部门密切配合的系统工程。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划分目标责任。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优势,做好动员、组织和宣传工作,稳步推进棚户区的整治改造。

2、建立规划先行的保障机制。要对现有的棚户区人口构成、土地使用现状、建筑物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并作为制定相关规划的主要依据。要按照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棚户区整治改造的总体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

3、建立多元的资金筹措机制。要增加政府对棚户区整治改造的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入的支撑与引导作用,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善于运用国家有关政策性贷款,弥补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不足。要引导旧住宅区居民分摊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整治改造成本,对于扩大居住面积、修缮更新住房产权人专有的设施设备等项目支出,应由受益的住房产权人承担。对于更新改造供电、电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专项成本支出,应由各运营单位承担。

4、建立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对于整治改造的具体操作应当采取市场化运作,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整治改造的投入产出比。在设计、施工、监理、有关设备材料供应等环节,要实行规范的工程招投标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优选企业。同时,要强化对有关企业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严格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控制,严格工程投资过程的审计监督。

5、建立长效的后续管理机制。为了巩固棚户区整治改造成果,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要在尊重群众意愿、考量居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整治改造后住宅区的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对于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尚未具备引入物业管理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负责住宅区的维护管理。

第八章 规划保障措施

要在保证质量、数量的前提下实现保障住房的规划落实,离不开各个方面的措施保障,下面将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具体阐述:

(一)进一步完善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在新形势下,住房保障将从“以建为主”,转型为“以管为主”,特别是保障房后续管理,更是要花大力气加强规范。在加强管理与规范时,管理机制的完善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在管理机制上,完善各级政府的职责。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发挥住房保障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积极发挥县住房保障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形成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机制。二是完善联审机制,加强部门联审监督作用。根据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查的对象、范围、条件变化情况,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审核小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分配公平公正。三是完善考核机制,完善部门协同推进作用。继续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对各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的内容。同时,继续加强住房保障绩效评价体系建设,逐步将评价重心从年度目标任务转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成效,提升绩效评价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继续建立健全由住房保障、财政、国土等部门组成的督查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进行。

(二)进一步形成合力,强化信息共享
进一步强化部门合力,在保障房分配审核上,充分发挥发改、建设、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职能优势,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部门信息数据的即时更新,确保房产、户籍、公积金、车辆等信息采集畅通,对在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实行动态跟踪。加强民政部门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断提升信息核对的准确率,切实提高核对工作效率,着力破解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分配难”、“动态管理难”、“退出执行难”等问题。

(三)进一步创新探索,强化政策引导
针对当前保障房建设中遇到的土地供应、资金筹集等要素制约,积极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在规划保障上,继续坚持保障性住房规划选址上实行的“工作、交通、生活”三便利、“医院、学校、菜场”三就近的成功做法,根据城市发展和老百姓需求,保障性住房要均匀布点、均衡建设。同时,针对保障性住宅小区中低收入人群集中,物业管理费收取难的问题,适当提高物业经营性用房的比例,以弥补物业管理费亏损。

二是在用地保障上,每年做到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实行单列的前提下,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新建公租房的地方,要依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公租房用地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是在建设资金保障上,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公积金增值收益除风险准备金外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租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是在贷款融资保障上,对已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引导实施主体通过优化包装,安置模式调整等,实施货币化、房票化安置,推动项目加快建设、加快安置、缩短过渡周期,减少拆迁成本。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对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债券扶持,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做到专款专用。

五是在税费减免政策保障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税费减免政策,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对公租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此外,进一步创新探索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融资新模式新方向,鼓励PPP、BT、BOT等形式建设保障性住房。支持园区和企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不断增多的情况,支持大中型企业在依法取得的用地范围内配建公租房,保障新就业职工的居住。在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移交政府统一分配安置。研究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模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立足长远,强化机构建设
应当进一步立足长远,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建设。一方面加强保障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加大对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投入,快速实现住房保障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给予配合支持,要对民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开放数据库,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如实高效地提供数据,这样才能保障平台准确高效地运行。另一方面,要加强保障住房方面人才队伍的建设,要强化内部管理与制度建设,加快建立职责清晰、建管有力、运转高效的组织体系。要强化学习与教育,打造一支懂技术、懂政策、会管理的高素质专业队伍。要实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规范办事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意识。

(五)进一步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
公平分配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生命线。要继续坚持信息公开,阳光运作,实现保障性住房阳光建设、阳光分配、阳光管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县公租房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广泛运用电视、报纸、网络媒体等媒介,将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审核、动态管理等信息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投诉热线、信访质疑等渠道吸引公众参与,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不断提升工作绩效,实现保障资源“高效运作,公平善用”。

(六)进一步树立形象,强化宣传示范
要不断强化宣传示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现场服务等方式,推广和介绍住房保障服务内容,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要加强县区交流、部门交流,探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定期召开座谈会、业务培训会,增强从业人员责任感,使命感,主动破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创新探索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坚持信息公开,保障民生效益同步显现,切实提高审核效率,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各街道设立受理点,实现“社会受理、街道复核、后台审核、分期摇号”的一站式受理机制,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全面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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