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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
发布时间 所属行业 项目性质 地区
2020-09-04 其他 北京
第一章 “十二五”时期发展回顾
       经对《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的终期评估,全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主要任务全面实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成效显著: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效显著
  全市上下始终高举民族团结旗帜,各级党委政府把民族工作与不同时期中心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坚持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为主线推动规划落实,广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普及民族知识,通过民族团结工作凝心聚力。“十二五”期间,我市有14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14名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140个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259名先进个人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培育推广了一大批发挥引领作用的示范基地,积极组织各族群众互动交流、共建共享,推动形成各民族居民相互嵌入式社区,建立维护了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自觉服务国家民族工作大局,圆满承办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第四届中国少数民族戏剧会演,出色完成北京市代表团参加第九届、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任务,精心组织接待8批次全国少数民族参观团,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参加国庆庆典、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等重大活动,展示了56个民族团结奋进的国家形象和道路自信。
  二、推进民族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成效显著
  通过“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全市民族乡村面貌焕然一新。加强规划统筹,有效引导各级财政资金向民族乡村倾斜,基础设施、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全面提升。2015年,全市民族村经济总收入达129亿元,较“十一五”末增长37.8%,增幅高出全市5.85个百分点;农民人均劳动所得达到21238元,较“十一五”末增长69.9%,数额、增幅连年高于全市平均水平。95.9%的民族村达到所在区或全市平均水平,农民居住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乡村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3个民族乡和42个民族村被评为北京市优美乡村、文明生态村和北京最美乡村,4个民族村被国家民委评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加大专项资金投入,用于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重点提升清真餐饮企业经营服务水平、加强清真超市和便利店建设、推进清真网点规划与布局,鼓励清真老字号和餐饮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创新发展,全市清真食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清真饮副食网点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近2000家,网点布局与有清真饮食习惯的10个少数民族群众的人口分布吻合度达到93%以上。推动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在《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修订中增设和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区直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相关指标和要求,提升了各族群众的生活品质,少数民族特需服务体系得到拓展和完善。从2013年起每年对全市近3000名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低保群众发放一次性春节临时生活补助,降低了因牛羊肉价格持续上涨和长期处于高位对他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市政府征地387亩完成回民公墓扩建项目,保证了少数民族殡葬风俗的近期和远期需求。
  三、繁荣发展民族教育文化成效显著
  落实民族教育“三优先”和完善表彰奖励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努力提高民族教育质量、丰富民族教育内涵,推动民族教育优先发展,对民族学校办学条件进行了全面改善,保障了率先达标。市区两级财政加大对内地民族班学校的基本建设投入,将国家教育部要求的内地民族班每生每年8000元的生均经费标准提高到27160元,少数民族学生平等享受良好教育,文化素质显著提高。“十二五”期间出版少数民族类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400余种,组织创作了一批少数民族文学作品和影视剧,立项拍摄少数民族题材电影40余部。北京国际电影节连续5届举办北京民族电影展,展映少数民族题材电影200多部,一批优秀影片被推介到世界各国的电影节展映,促进了民族文化的对外交流。创作推出少数民族题材歌舞音乐节目20多台,培育打造了一批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民族文化精品和民族文化品牌活动。建成10个民族文化基地、100个民族传统体育训练推广基地,全市民族重点街乡镇、社区和民族村全民健身设施和文化活动室(站)实现全覆盖。广泛开展民族体育竞赛和活动,举办第九届北京市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保证了少数民族群众作为主体参与文化创作表演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新建或改扩建共30家基层民族特色博物馆,并充实了馆藏。少数民族传统生产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少数民族古籍、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有力促进了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四、加强民族事务社会治理成效显著
  全面推进干净、规范、服务、安全、健康和文化“六型社区”创建,将民族团结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手段,大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单位建设。不断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建成覆盖市、区、街、居四级的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法律服务站,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社区生活中的民生需求和权益保障。建立了市级少数民族枢纽型社会组织,保障了对各类少数民族社会组织的引导、管理并加强了这些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并把经常性服务管理工作延伸至基层社区社团社工。着力加强来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将其有效纳入全市实有人口管理,融入覆盖全市的社区(村)流管站和信息平台。建立了流出流入两地服务管理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了工作机构,实现了常态合作。加强了本市部门联动协调及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卫生防疫、司法援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主动服务。建立示范服务站、配备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流管员,围绕在经济、民事方面的矛盾纠纷,积极开展权益维护和法制宣传教育,帮助来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快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五、对口支援与经济合作成效显著
  充分发挥首都资源优势,以对口支援规划为引领、资金支持为保障、项目援建为抓手,突出落实就业、教育、人才、产业等援助重点任务,打造了智力支援、文化支援、交流交往等援助特色品牌,形成了全面支援的工作格局。“十二五”时期,建立了对口支援资金每年递增8%的机制,全市向新疆和田、西藏拉萨、青海玉树、内蒙古乌兰察布和赤峰等民族地区累计投入援助资金近120亿元,完成援助项目1311项,向对口地区选派挂职干部1312人次,在京举办各类培训班433期,培训党政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6578人。开展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社会工作,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服务制度建设、社会工作务实应用、福利机构志愿者服务机制建设等一批援助项目。全面改善了受援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了群众生活水平、强化了自我发展能力和造血机能,增强了当地社会治理能力并推动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圆满完成对口支援、灾后重建各项任务中有力促进了受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受援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章 “十三五”时期发展背景与目标
  “十三五”时期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阶段,是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北京作为超大型首都城市,要紧紧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大目标,加快全面推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一、发展背景
  本市少数民族常住人口约80.1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4.1%,全市16个区均有30个以上少数民族居住,相对聚居在13个街道、50个社区和5个民族乡、123个民族村中,呈现“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状况。少数民族人口居前五位的分别是:满族、回族、蒙古族、朝鲜族、土家族;有清真饮食习惯的10个少数民族约26万人。截至“十二五”末,全市有内地民族班学校20所、西藏中学1所,在校学生共有6874人。全市登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22.8万人。虽然少数民族人口绝对数量不大,但56个民族成份齐全,各民族群众居住生活遍布全市城乡。作为首都,保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仅关系全市各民族人民的福祉,而且对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已经成为一个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优势更加明显、前景更加广阔,转型升级发展潜力更大。同时也面临深入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实施创新推动发展战略、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服务管理水平等重大课题。北京市少数民族事业正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经过“十二五”时期的努力,北京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成效显著,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诸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在实体化、大众化、人文化上还体现不够,少数民族乡村的建设发展在不少方面还比较薄弱,少数民族因生活习俗所需要的民生保障还有待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展示、艺术精品创作、历史遗产的抢救保护还有局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精细化水平还有待提高,依法开展民族事务治理能力还有待增强等。
  为确保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目标迈进,必须加快推进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准确把握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和北京发展阶段性特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持以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最大社会效益,着力营造首都民族团结进步的浓厚氛围,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着力推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让各族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着力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着力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做好对口支援工作,为民族地区繁荣稳定贡献力量,奋力开创首都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三、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新时期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深刻把握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做好新形势下超大型城市民族工作和加快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以首善标准巩固“大团结”,全力营造首都民族团结进步的浓厚氛围;促进“大发展”,把新发展理念落实到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实施“大民生”,保证各族群众共建共享城市美好生活;构筑“大服务”,为国家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大局做出新贡献。全方位体现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让一个少数民族和一个民族地区掉队,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上确保北京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2020年主要预期目标
  1.在全市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以“建设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社会和谐同创、民族团结同心”为目标,使示范和教育基地体系建设在纵向由国家级、市级、区级、街道乡(镇)级四级构成,横向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主,教育机构、服务机构及其它基层单位为辅构成。建立规范的测评指标体系,有计划地设立、测评和命名,建立培育和绩效评价机制,形成覆盖社会主要领域的创建活动实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精准化、规范化、社会化、法制化、常态化。
  2.建立以优先优惠和鼓励创新为核心的差别化支持政策体系。在公共政策的制订和调整中坚持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统一,切实做到在普遍支持的政策项目中对符合条件的民族地区予以重点支持,在先行先试的政策和项目中对符合条件的民族地区予以优先支持,在市级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中充分考虑民族因素大力支持并建立增长机制,在教育文化、特需民生、民族乡村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建立和完善相应专项扶持政策。各区财政也应考虑民族因素和需求加强资金保障,有效集成各方面的公共政策,形成差别化支持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的相互支撑,落实少数民族事业的科学统筹、政策保障和优先发展。
  3.全面提高少数民族乡村建设发展水平。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民族乡村农民人均收入增速高于全市或所在区农民人均收入增速,到2020年,全市民族村农民人均收入达到3万元,低收入农户人均收入达到1.5万元,比2010年翻一番。围绕此目标的实现,努力在促进农民增收上、在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上、在提高生活品质上、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上、在进一步强化统筹领导上下功夫、求实效,实现环境更加宜居、产业更加发展、农民更加幸福、社会更加和谐,确保民族乡村同全市一道步入全面小康社会。
  4.完善覆盖城乡的特需服务保障体系。在民族重点街乡(镇),建立保障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安居乐业的设施,提供入学、就业、养老等生命全周期的社会公共服务;对散居生活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特需民生诉求,在普惠性社会公共服务系统中通过合理布局设点、增加特需服务内容和完善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体现精细化服务;对于具有社会服务、国际交往、文化功能的少数民族特色项目,纳入全市生活服务业规划重点打造。优化民族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网点布局,形成一般公共服务与特殊公共服务相辅相成,聚居地区系列化、社会面上网点化、服务内容精细化的特需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少数民族特需民生保障能力和质量。
  5.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现代化民族教育体系。在首都教育事业统筹发展中,把民族教育摆到突出位置优先发展、重点保障,全面提高民族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在确保全市各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上,优质教育资源向民族教育倾斜覆盖。办好办强全市内地民族班学校,提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配合京津冀一体化建设高端品牌民族学校,发挥首都优质民族教育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巩固全市少数民族常住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高于常住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的成果,民族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达到和保持全国前列水平。
  6.形成符合首都城市功能的民族文化新型发展格局。围绕建设全国文化中心的目标发展繁荣少数民族文化,在创新性继承和创造性转化上体现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超大型首都城市展示中华文化的窗口作用和民族文化走出去的辐射推动作用,积极承办国家大型民族文化体育交流、传播、演出活动,丰富和扩大民族文化的对外合作交流。结合城市资源禀赋和发展特色、依托全市四级公共文化设施和各区重点文化建设品牌布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与繁荣发展项目,在少数民族特色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图书音像出版、旅游休闲娱乐、传统体育、设计服务与广告会展等方面形成一定规模的成果。在推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达标升级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配送体系中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文化传承和作为主体参与文化创新实践活动,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民族文化产品的消费需求和文化获得感,丰富首都城市的包容性、亲和力与人文风采、文化魅力。
  7.确保少数民族群众主要健康指标不低于全市或所在区水平。保证少数民族群众有均等化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地区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内涵建设,提供适应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健康管理服务。办好北京市回民医院等特色民族医疗机构,整合首都医药研发优质资源建设民族医药研究所和医药研发基地。
  8.推动民族事务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将民族工作纳入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全局,依托全市城市服务管理网格化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把民族工作的人、地、物、事、组织信息与事项下沉纳入到街道、乡(镇)一级网格服务管理体系,实现主动服务、及时管理,推动民族事务治理的社会化、智能化、精细化。推广民族工作网格化服务管理新模式,2018年实现全市重点民族街道、民族乡基层民族事务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目标;2020年在全市推广,实现全覆盖。
  9.推进建设市、民族工作重点区、街道(乡镇)民族类“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以北京市民族联谊会为“枢纽型”社会组织市级平台,在有条件的民族工作重点区、街道(乡镇)建立民族联谊组织,推进建设“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发挥其在政治上的桥梁纽带、业务上的带动龙头、日常服务管理上的窗口平台作用,保证少数民族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在加强民族团结、服务少数民族民生、协调民族关系上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第三章 “十三五”时期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自觉服务国家民族工作大局
  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全局工作服务中履行好首都的职责。积极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参加各项国家盛典、民族盛事和在京举办的国际活动,充分展示56个民族多彩和谐、团结奋进、圆梦中华的形象和力量。按照主办方和承办城市职责办好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做好国务院第七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服务保障工作和北京市模范集体、个人的培养推荐;组织北京市代表团参加第十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认真接待保障全国少数民族参观团来京考察学习活动。
  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等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力度。坚持把推进受援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对口支援工作的根本目标,牢牢把握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工作要求,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首都教育、科技、人才、信息等资源优势,坚持资金项目向受援地基层倾斜、向民生领域倾斜、向农牧民倾斜,着力抓好精准脱贫、就业、教育、人才、产业、卫生、文化、交往交流交融、城乡住房基础设施、提升维稳能力、生态文明建设、区域经济合作等援助重点工作,把对口支援工作打造成民心工程、团结工程,助推受援地实现脱贫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以核心价值观引领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巩固发展首都作为思想引领高地的地位,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把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着力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牛街作为民族团结进步旗帜的作用,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把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列入全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培训内容,纳入党员干部学习教育计划。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五大创建”紧密结合,将民族团结的要求体现在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公民教育实践养成之中,促进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人心归聚、精神相依,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
  三、大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充分发挥北京作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大平台的作用,发挥各界各行各业优势组织资源、提供条件,搭建形式多样的载体一起来做促进团结、融洽感情的事。定期开展干部挂职锻炼、交流任职和民族宗教人士的培训考察交流;坚持在内地民族班开展多种模式的混班教学和“民族一家亲”活动、开展与民族地区的支教助学和“民族团结夏令营”等联谊互访活动;积极与民族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艺演出交流、体育赛事交流和各类“光明行”、“健康行”等品牌活动;组织企业界和人民团体参与对口支援地区的经济合作交流、开展各种送温暖、助脱贫的帮扶活动和“携手共创美好生活”等促进妇女、儿童、家庭互动交流的活动;组织在京各族群众在各类节庆活动中广泛联谊互动,在各民族的广泛交往交流中培育共同体意识,释放民族团结的正能量。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中,推动形成各民族居民相互嵌入型社区,引导各族群众共建共享美好社区(村),努力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社会氛围。运用群众喜闻见乐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讲好首都民族团结的故事,不断树立民族团结进步新的典型,以榜样的力量示范带动群众。
  四、统筹推进少数民族乡村城乡一体化
  把民族乡村建设发展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大格局中统筹部署,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推进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农村发展方式转变等重点工作中优先安排。发挥中心城区“带”、民族乡村“动”的带动功能,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实现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相结合、释放政策动力与激发内生动力相结合,全面推进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建设、社会治理一体化进程。着力抓好农业结构调整,推动民族乡村走上走好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之路;着力推进产业功能园区建设发展,通过规划引导综合施策,实现当地农民入园就业和集体产业升级,促进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地区社会结构的转型,构建与首都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产业空间体系。在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加大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风俗习惯、文化传承、宗教信仰等多层次需求,构建具有民族特色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生产生活空间。
  五、着力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特困问题
  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对少数民族群众在就业、饮食、语言、法律、救助、养老、殡葬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和特殊困难,实行普惠政策与特殊政策并举,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保障。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力促保障少数民族登记失业人口就业率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清真食品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清真食品的供给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加强民族语言服务,积极推动在一线相关机构中配备会讲维吾尔语、藏语等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发挥好少数民族语言“翻译通”志愿者队伍作用。拓展法律援助覆盖面,把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少数民族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通过完善网络布局和设立基层工作站、联络点,为群众就近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少数民族养老服务纳入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统筹民族养老机构建设和指导,不断满足少数民族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特困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建设管理好回民公墓,进一步完善市回民公墓新墓区殡礼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加强规范管理,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满意服务。适时启动回民公墓扩建二期工程。
  六、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民族教育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将民族教育纳入教育事业总体规划,贯彻优先和倾斜政策,进一步完善民族中小学、内地民族班学校和民族幼儿园办学办园条件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和落实“三优先”政策,保证民族学校教师素质的提升。进一步加强内地民族班学校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贯彻“严、爱、细”原则,对各民族学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对民族班实行一对一、一对多的全员育人导师制,用心用情关爱学生,帮助解决好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建立健全民族教育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估机制。
  建立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在全市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开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课,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在师范院校和民族院校设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师范专业,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课老师,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民族学类教材在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统一使用,巩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在民族学教学研究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广在幼儿园开展民族团结感知教育的经验做法。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督导评估工作,定期评选民族团结示范校。
  七、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强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三个网络”和“四级机制”。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和工作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站,落实属地服务管理责任。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内容,提高来京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守法经营的意识。加强服务管理的一线工作,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能够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生活。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务工经商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坚持“团结、教育、引导、化解、依法”的方针,实现此项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责任化,切实树立“管理即服务”的主动服务理念,实现“全周期管理”、“合作管理”,以服务管理保证团结和谐。
  八、推动民族事务社会治理下沉到社区
  将社区民族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推广具有民族特色的“社区一刻钟服务圈”建设,在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升社区自治功能、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中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清真饮食、殡葬服务和欢度传统节日、传承本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合法需求。通过完善社区、社工、社团自治管理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少数民族社会工作服务,有效满足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民生需求。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培养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志愿者工作队伍和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参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少数民族人士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等开展预防化解工作。加强民族领域社工的体制机制建设,通过组织培训、考核认证等方式,建立民族重点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把协调民族关系体现到居民权益保障之中,通过提高民族工作社会化水平,加强一线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努力做到在首都城乡的任何地方民族政策都能有人懂、民族团结工作都能有人做。
  九、切实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
  着眼于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目标,把握好新形势下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干部、执法部门人员和服务行业领域人员民族法规政策的培训教育,组织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民族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加强和严格规范执法服务行为,坚持在执法和城市管理实践中贯彻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坚持在文明执法中反对和纠正针对特定地区民众一切形式的歧视性做法。加强普法教育宣传,引导各族群众用法治方式理性维护合法权益。对涉及民族因素的人民内部矛盾,综合运用政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团结和依靠各族群众,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依法惩处破坏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组织实施暴恐活动的犯罪行为,旗帜鲜明地捍卫社会主义法制尊严。
  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将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纳入市、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每年分析一次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情况,通过定期举办研修班、培训班,组织挂职锻炼等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配备,大胆选拔使用优秀少数民族干部,按规定选好配强民族工作任务重的街道和民族乡少数民族领导干部,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注重在基层干部、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中发现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少数民族干部苗子,鼓励支持优秀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做到早发现、早培养,形成少数民族干部成长发展的合理梯队。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使用,注重培养一批熟悉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具有一定学术影响、能够在关键时刻发声的少数民族专家学者。加强少数民族代表性人士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和代表性人士制度,引导他们在联系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等方面发挥特殊作用。
第四章 “十三五”时期发展的重点工作
  为实现少数民族事业“十三五”时期的目标和任务,着力推进和落实五项重点“工程”:
  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六进”工程
  1.创建活动进机关。主要是进入各级党政机关,包括机关所属各部门以及派出机构。①抓好学习教育,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机关党课教育和干部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党校和培训机构的课程均应安排民族政策内容,普及民族法规政策和民族工作常识;②搞好结合、全员覆盖,把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紧密结合,融入大讲堂、巡回演讲、文体活动、参观考察、座谈研讨及各类“建家活动”、“志愿者活动”之中;③把创建活动融入机关工作,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各个方面,加强对基层服务“窗口”单位、一线执法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查民族平等政策执行情况,杜绝歧视性言论和做法。
  2.创建活动进企业。重点进入国有企业,同时鼓励进入非公有制企业。把维护民族团结、支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作为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切实把民族工作当作企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企业领导层、管理层认识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把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使之与帮助加快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和改善民生相结合,与维护各族职工的合法利益相结合,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在企业用工上贯彻民族平等政策,引导各族职工相互了解信任和尊重,营造包容互助的良好氛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模范单位、模范班组建设。
  3.创建活动进社区。把民族团结工作体现在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划和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事项中,同和谐社区建设紧密结合,融入社区日常工作、服务事项和学习生活。充分发挥民族领域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推动基层民族事务委托管理、专人负责。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街道社区和模范楼、门、院创建活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服务特需特困、调解矛盾纠纷,实现各族居民共建共享。
  4.创建活动进乡村。把创建活动纳入乡村发展规划,以创建活动带动“北京最美乡村”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在加快乡村建设发展中更好地体现满足民生需求、传承民族文化、增进民族团结的特殊要求。
  5.创建活动进学校。推动民族团结教育在全市学校的开展,通过校园文化建设、搭建社会实践平台、节庆契机教育和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文体活动,增进各民族师生间的互相了解,培育中华民族大家庭意识。
  6.创建活动进宗教场所。结合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积极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增强爱国爱教、遵法守法观念,端正教风、纯洁“正信正行”,自觉做好场所周边和参加宗教活动的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自觉反对破坏民族团结言行和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
  二、民族乡村富民强基工程
  1.完善落实差别化政策体系。坚持把民族乡村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大局中统筹部署、优先安排、着力推动。进一步强化市级主导作用。发挥民委委员制优势,支农惠农政策资金继续向民族乡村倾斜聚集。完善“以奖代补”机制,强化政策导向。深化对口帮扶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民族乡村建设。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继续强化区级领导,推动各区完善落实民族乡村发展差别化政策。继续强化乡镇统筹,整合政策和资金,加大对民族村的倾斜和支持,加强督促检查。继续强化村级落实,充分发挥民族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力度,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进行低收入村、低收入户的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工作。逐村逐户查清低收入原因,按照扶持产业、促进就业、山区搬迁、生态建设、社会力量帮扶和社会保障兜底的分类帮扶方式,落实“一村一策”、“一户一策”,做到精准确责、分类施策、精准帮扶。深化农村改革,深入推进“新三起来”,推动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提升农民素质。建立健全民族乡村干部的培养、选派等机制,加强新型农民培养。
  3.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着力推进民族乡村农业调结构转方式,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大力发展民俗旅游业,以63个山区民族村为重点加快创意农业和休闲农业提档升级。着力推进民族乡村京津冀协同发展,鼓励民族乡村与津冀有效对接,共同建设民族风情浓郁的美丽乡村,联合打造精品特色旅游线路。着力推进特色村镇建设,重点培育于家务回族乡国际种业园区、满韵汤河特色风情廊带和一批具有民族特色的“美丽乡村”,构建“一园一带多区域”发展格局。着力推进“互联网+”农业建设工程,鼓励民族乡村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提升质量,依托北京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民族乡村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升级改造。
  4.全面提升环境建设水平。实现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因地制宜启动实施少数民族乡村供水管网、污水管网、垃圾收运处理网、电网、乡村路网、互联网等“六网”改造提升工程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工程,大力推进“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到2020年全市少数民族乡村实现集中供水、水质全面符合国家标准,实现农田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和计量设施全覆盖。实现城乡结合部、水源地保护、市级民俗旅游村内的少数民族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乡村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安全防护水平、建养水平、防灾水平显著提高,公路路面技术状况中等路以上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中等路以上比例达到88%后保持稳定,每个少数民族乡至少建有一个客运场站,公共交通均等化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三、特需生活服务保障工程
  1.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供给保障能力。立足于保障首都清真食品安全和市场供应推动京津冀优势互补,融合发展。鼓励北京清真食品企业在津冀建设生产基地以及开展行业协作、品牌企业对接合作,扶持一批上规模、高水准、有创新的项目,支持清真食品企业提升产能和推进标准化、品牌化建设,综合提升清真食品生产能力和供应保障能力。将清真食品网点建设纳入全市商业网点整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促进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清真饮食网点建设,保持清真网点分布与少数民族人口的分布情况基本吻合。开展国家级清真餐饮企业等级评定,鼓励清真食品企业发展直营连锁、触网电商平台,丰富和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探索解决“清真不便”问题的新方式。不断完善清真牛羊肉政府储备制度,鼓励厂餐对接、店餐对接,提高市场应变能力。
  2.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规范化建设。按照全市相关工作部署,依托统一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清真食品企业信用监管,切实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清真食品行业信用惩戒激励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和联合惩戒,鼓励和引导清真食品企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继续做好清真食品市场准入许可、牌证管理、规范化清真食品网点评定等工作。加大对清真食品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开展清真食品安全与管理评估工作。
  3.进一步解决好少数民族养老和子女入幼儿园的困难。根据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养老需求分布情况,重点规划发展具有护养功能的集中养老服务设施,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内设立清真餐饮服务专区和单独住养区,扶持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乡镇建设民族养老院、养老照料中心,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考虑少数民族居家养老需求,在助餐配餐、家政照料、社会优待项目中增设精细化服务内容,不断完善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相互依托、资源共享、保障特需的民族养老服务体系。办好每一所民族幼儿园,在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地区采取新建民族幼儿园、对原有民族幼儿园进行扩建、扩班等方式增加学位;在少数民族幼儿入园需求较大的“散居”地区,在已设立的幼儿园增加清真餐饮等特需服务项目,保证少数民族适龄幼儿能够进入生活适宜的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通过政策集成和资金补助,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民族养老机构和民族幼儿园,开展连锁经营。
  四、文化精品与特色基地培育工程
  1.扶持少数民族题材精品创作。将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创作生产纳入全市规划的文化精品工程,充分发挥首都北京作为文化艺术创作中心的资源优势,吸纳培养少数民族文化名家和领军人物,通过政策扶持、资金助力、奖励激发、舆论引导等多种措施,组织实施以“中国梦”为主题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精品创作生产。每年立项不少于10部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剧、重点扶持生产精品力作;每年扶持10种以上少数民族优秀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表不少于10篇少数民族文学作品;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在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演出、网络电影等新型文艺中的发展,引导民族传统文艺与网络文艺创新型融合;注重打造民族题材的歌舞、戏剧新作品,建设北京少数民族文艺工作者人才库。增加少数民族文艺演出活动,繁荣首都文艺舞台。
  2.加强民族文化艺术、民族传统体育、民族医药研发等特色基地建设。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作为承接主体,将公益性文体活动组织承办、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体育项目传承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管理和民办民族文化体育机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纳入政府购买范围。调整充实“十二五”时期建立的10个民族文化艺术基地、100个民族传统体育训练推广基地,推广实行“一街一品牌”、“一乡一特色”、“一村(社区)一团队”计划,在每个重点民族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因地制宜地开展一个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项目,并向全市街道、乡镇推广。在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中,既办好能够提高全国性运动会竞赛项目水平的训练基地,也办好普及全民健身活动的推广基地,丰富社区的群众性健身活动和学校的体育课内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以民族医药研发、特色服务为基础的民办医疗机构。
  3.加强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品牌建设。充分发挥首都的文化交流传播展示中心优势,努力打造国家水准、北京特色的民族文化品牌活动。重点办好北京市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北京民族电影展、北京市民族健身操舞大赛、北京清真美食文化节、“5·6民族团结公益行”等市级品牌项目;培育民族舞蹈、民族音乐、民族书画、民族医药文化展示和乡村民族民俗风情节、社区民族文化艺术节、民族传统体育节等系列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各族群众欢度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在各类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中注意安排少数民族特色内容,体现活动内容的丰富多彩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4.积极推进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利用好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创新民族文化的对外传播和文化贸易方式,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参与全市性对外文化交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丰富和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与海外华人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交流,增强其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为促进国家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五、历史遗产抢救保护工程
  1.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建立完善全国协作、横向联合、成果集成的北京地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机制,对图书馆、档案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宗教场所中保存的少数民族古籍进行普查登记,实现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整理的全覆盖。编纂《北京地区民族古籍目录丛书》、《北京地区民族古籍珍本丛书》和《北京地区民族古籍研究丛书》,以“三种丛书”的整理出版推动北京地区少数民族古籍的全面保护。加强京津冀三地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利用,形成共同保护机制,培育具有京津冀互通性的古籍文化体系。
  2.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对各民族有代表性的历史遗产传承人、民族工艺大师等特色人才的培养,在完善名录体系中将熟练掌握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积极传承的传承人纳入市级及国家级重点保护范围。实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生产工艺、手工艺抢救计划,保护民族老字号品牌并丰富其文化内涵、挖掘商业价值。扶持曲剧、“全堂八角鼓”等北京地方性少数民族戏剧、曲艺的传承恢复,抓好“冰蹴球”、“冰嬉”等少数民族传统冰上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推广,促进非遗活态传承,融入百姓生活。扶持街道乡镇社区博物馆、文化展室建设,发挥体现民族团结的民间文物的特殊作用。
  3.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建筑和历史遗迹的保护。将民族特色文化与现代城市规划建设有机结合,保护好少数民族文物建筑和历史遗迹。在全市性文物普查中登记、修缮少数民族历史建筑,对不合理占用少数民族历史建筑的按相关政策腾退保护;对用少数民族文字和用汉文记载少数民族内容的碑刻铭文等历史遗迹进行抢救、保护和研究。将民族乡村建设发展纳入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体系,依照自然禀赋注重整体保护自然景观环境,注重挖掘民族历史文化内涵,继承发扬当地传统建造技术建设富有民族特色的民居、住宅,保存维护具有一定历史和艺术价值的传统建筑物。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实施步骤
  实现“十三五”时期北京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要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完善的法治环境、充足的资金投入、有力的智力支持作为保障。
  一、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统筹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同全市经济社会各项建设同部署、同督导、同落实,作为评价区域发展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市政府民委委员制,明确委员单位职责、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对民族事业建设主要任务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各委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各司其职,积极推进本部门、本领域民族事业发展,把本规划的主要内容、重要指标和工程项目分别纳入各自工作规划部署,优先发展、重点支持、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发挥属地优势,落实区主体责任,围绕本规划重点任务明确区级各部门的任务分工,进一步加大对本区各项少数民族事业的投入力度。要建立健全市、区各有关部门对口帮扶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参与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要支持人大、政协履行职能,围绕少数民族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立法、协商、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
  2.法治环境保障。以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修订为契机,适应城市民族工作立法需求,制定完善地方性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工作,完善清真食品管理、少数民族特需服务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广泛开展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法守法用法。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使民族事务治理走在法治化的轨道上。
  3.资金政策保障。从北京市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的要求,着眼于民生改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民族重点街道社区、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生态保护工程等的投入,确保全市少数民族事业科学发展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建立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机制,通过不断健全完善项目申报、跟踪督导和联合巡检制度,进一步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优先安排少数民族事业领域的工程项目,政策、资金进一步向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倾斜聚集。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优惠政策,中央和本市在少数民族乡村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除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再要求区及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金参与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4.科技人才保障。进一步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智力资源优势,全面提高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科技水平。实施人才保障计划,重点完善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加强信息统计,建立科学规范的民族关系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对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指标进行权威统计、科学分析和综合评价,切实提高民族事务管理水平。
  二、实施步骤
  1.进度安排。根据工作实际,合理把握规划实施进度和节奏,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前三年(2016年-2018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完成本规划确定工作的设计、细化。按照规划要求,全面启动重点工程,合理安排资金,稳步实施。
  后两年(2019年-2020年)为提升攻坚阶段。在总结经验,出精品、出亮点的同时,着力固强补弱,攻坚克难,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并全面落实各项规划任务。
  2.考核监督。进一步加强规划实施的考核监督工作。市、区、街道(乡镇)要按照职责分工,将规划所确定的相关任务纳入本部门年度计划和折子工程,明确责任人和进度要求,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切实抓好落实。定期将规划目标和任务的进展情况向人大、政协和社会公开,形成全社会关心规划、参与实施和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3.科学评估。加强对国内外相关政策环境的跟踪研究。针对规划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建立科学的监测和评估系统,及时反馈调整,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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