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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发布时间 所属行业 项目性质 地区
2021-01-15 环保 湖北
第一章  “十三五”规划背景分析
第一节  鄂州市“十二五”规划实施基本情况
“十二五”期间,鄂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所减少,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污染防治取得积极成效。
鄂州市以创模为契机,通过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以及环境环保管理体制的完善,使得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取得新进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成效显著,工业结构和工业布局更趋合理;农村环境整治、梁子湖生态保护试点等重点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大气、水、声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鄂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四年位居全省前列。“十二五”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推动鄂州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量减排方面。坚持把污染减排工作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了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一系列措施强力推进。鄂州市“十二五”国家重点减排项目9个,省级重点减排项目6个,2015年6月前已全部完成;鄂州市“十二五”环保规划共安排12家钢铁企业和5家水泥企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已全部完成,共淘汰生铁产能176万吨、炼钢产能100万吨和水泥产能32.2万吨;根据省政府对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鄂政函〔2016〕43号),2015年鄂州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0年降幅分别为9.49%、16.05%、9.02%和37.67%,全面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大气污染综合控制任务的实施成效。一是大力推进以PM2.5为重点的颗粒物污染防治;二是强化以二噁英为主的有毒有害废气污染防治;三是推动重点污染源的整治,督促鄂钢、鄂州球团厂对烧结、炼铁、炼钢等重点环节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综合整治,并对现有多管、湿法、电场静电除尘等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鄂州市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有3个,分别是鄂州市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鄂州市鸭儿湖氧化塘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和梁子湖污染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进展顺利。
污染土壤生态修复前期准备工作。积极申报了全国污染土壤生态修复试点项目,制订鄂州市鸭儿湖氧化塘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和梁子湖区周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工程两个试点项目申报资料,并做好试点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具体工作包括:一是加强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日常监管。严防涉重和“两高一资”等企业对周边土壤的污染,重视土壤污染的信访和投诉;二是按照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开展了全市土壤现状调查,基本查清土壤污染状况和污染原因;三是选择典型的土壤污染区块,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鄂城区率先在汀祖镇荷花池废弃尾矿库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四是组织专班对梁子湖区生态农业产地环境质量进行了全面监测与分析,形成了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评价报告,在此基础上绘制了梁子湖区生态农业版块图和生态农业产地环境质量现状图,统筹指导梁子湖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长江干流水质保持为优,支流水质保持为良,主要水体水质保持为良,建设环梁子湖500米宽生态绿化带;拆除梁子湖养殖围网2万6千多亩;退耕还林、退田还湖近10万亩;严格按照生态功能区划分的“三区”环境管制和湖泊保护区“三线”保护要求,实行了更加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和环境现场监察制度;先后建成了梁子岛、高桥河港口两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建立了太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要求;积极开展梁子湖生态保护试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较高。
农村环境保护方面。通过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整治关闭违法小选厂、实施梁子湖湖泊生态保护试点工程、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百日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等一系列工作,初步完成城乡水源地保护和饮水安全体系建设;完成鄂州市城乡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工程;已基本实现了全市域的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
环境风险防控方面。鄂州市已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各重点企业已建立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对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三个行业企业建立了数据库。
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方面。提出了鄂州市的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方案,强调“三生空间”(生产、生活、生态)和“三线”(城乡空间增长边线、生态红线、基本农田保护线)管理,按照“四位一体”新型城镇体系建设,不断强化规划管控,构筑绿色城镇体系,不断加强对现有山、水自然资源的保护,逐步提高城镇供水、供气、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时,以垃圾、污水收集处理为抓手,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方面。一是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加大规划环评工作力度,并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规划提出的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分解到各区和各部门,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责任制,让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领导干部得不到提拔重用;三是强化环境法制,提高环境统一监管能力;四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十二五规划目标完成情况。鄂州市规划的七大类26个指标已完成22项,部分完成1项(市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已通过省环保厅验收,三个区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中,有两个通过省环保厅验收,一个尚未验收),3项指标有差距,其中1项为约束性指标(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规划目标为310天,实际天数为302天),2项为指导性指标(分别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相差1.83%,农药施用强度相差0.2kg/ha)。
第二节  鄂州市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环境制约因素。一是环境污染问题;二是节能减排问题;三是农村环保问题;四是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问题。 
面临的挑战。一是生态文明建设还需加强,资源环境约束依然趋紧,单位GDP地耗、水耗、能耗较高,环境治理、污染防治、节能降耗任务艰巨;二是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任务艰巨。如期完成国家考核要求的优良空气天数任务异常艰巨,部分水体质断面、城市黑臭水体如期完成国家考核目标的难度较大,全面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任务稍重;三是长江经济带发展新理念对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挑战。沿江地区的空间开发会有更严约束,产业转型升级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鞭策力会更强劲,绿色发展压力空前,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会更高更重,水资源、水环境、水环境生态协同保护的机制提升与创新任务更艰巨;四是人民群众对良好的生态环境产品需求日益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民生关切。人民群众希望喝上干净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食物,生活在天蓝地绿水净美好家园需求日益高涨,责任感日趋增强。五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生态环境破坏有加重的趋势,废石(渣)、尾矿积存量日益增大。同时一些矿山在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无序排放,造成严重的水、大气污染和矿山植被、土地等生态破坏。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任务艰巨;六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中的土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土壤形势严峻。
发展的机遇。一是宏观政策的大机遇已经降临。“十三五”时期,“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战略叠加;再加上湖北省“两圈两带一群”和“一主两副多极”战略实施,使鄂州在“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二是国家高度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生态文明“1+6”制度体系的刚性要求深融入五位一体国家战略;三是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成为全面建小康社会、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三去一降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力促进污染防治,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开展;四是全面开展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了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稳步实施;五是更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执政、督察机制不断强化;六是生态立省战略深入实施。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的发展纲要与总体布局以及生态红线的全面落实,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各级政府保护目标的主体责任和考核机制深入推进;七是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度不断加大,支持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综合判断,“十三五”时期鄂州市环境保护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要集中力量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规划目标。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全面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线,统筹污染防治、总量减排、环境风险管控和环境质量改善,加强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推进民生改善,实现绿色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标本兼治。坚持“绿色决定生死”理念,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推进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坚持“长江大保护”的理念,落实环境功能区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环境空间管控和分类防治,抓好多污染源差异化管理,分类管控,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使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坚持信息公开、社会共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明确清单式的环境改善阶段目标,落实党委、政府的环境主体责任,完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多元共治机制,引导全社会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倡导绿色生活生产方式,知行合一,形成环境保护统一战线。
坚持深化改革、强化法制。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总体思路,建立最严格的自然资源审计制度、源头保护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 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节  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稳定下降,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增强,生态环境安全得到可靠保障,环境治理能力与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和生活水平明显提升,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指标体系。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以建成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目标的综合指标体系,包括约束、预期和引导性指标。
第四节  规划范围与时限
规划范围为包含主城区和八大新区在内的鄂州市全域。
规划的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
第三章  绿色空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第一节  环境功能分区格局
对区域内执行不同功能的地区从环境保护角度进行的划分被称为环境功能区划,能够推进生态文明,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推动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区域协调发展。
综合评价全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需求、自然生态安全、人群环境健康及区域环境支撑能力等多种要素,分析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环境功能,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现有各类相关区划规划相衔接,分为自然生态保留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生态功能保育区(包括水土保持极重要区、水源涵养极重要区、水土保持一般重要区、水源涵养一般重要区)、食品安全保障区(即平原农业发展区)、聚居环境维护区(包括主城综合发展区、新城建设发展区、特色镇建设发展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引导区。
第二节  生态空间格局
鄂州市规划建立点线面的立体网络生态空间格局(包括自然生态和人为生态两方面),从“区域-市域-片区”三个层面分别进行规划指引。
生态安全格局
以构建山、水、林、田、湖一体化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在优化生态系统网络基本空间格局的基础之上,确保生态系统功能稳步提升,构建“一带、两廊、多节点、全贯穿”的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一带”是百里长港生态示范带。长港位于鄂州市域中部,是梁子湖入江的唯一通道,全长约46.5公里,进口为梁子湖区东沟镇磨刀矶节制闸,途中流经长港镇、杜山镇、鄂州经济开发区,过樊口大闸至洲尾入江口,自南向北横穿鄂州市全境。
“两廊”专指水廊和山廊。水廊是鄂东南湖泊湿地的构成部分,位于武鄂交界地带,以梁子湖为核心,由南向北串联起梧桐湖、红莲湖、紫菱湖、武四湖、七迹湖至长江。山廊由鄂东南山地森林构成,位于鄂黄交界地带,以天平山为中心,由东北向西南串连起白雉山、沼山等山体。
“生态关键节点”是指区域内关键生态节点,包括洋澜湖省级湿地公园、花马湖、方家湖、葛山森林公园、鄂州南部生态公益林、青天湖湿地、碧玉湖湿地以及小港村森林保护点。
“全贯穿”是以自然山体、水体、林地、农田等均作为生态廊道,实现全市水廊、山廊生态廊道的全市贯穿、全面覆盖。
形成以梁子湖、三山湖、花马湖、长江、长港等重要湖泊、河流、湿地为骨架,以鄂州植物园、鄂州动物园、梁子湖国家湿地公园和沼山、白雉山、天平山、葛山森林公园及生态公益林为支撑,以交通沿线绿化带、公园、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全市生态安全屏障。
全域与分区并重,积极创建生态城市
确保到2020年华容区、梁子湖区分别创建成省级生态区、国家级生态区。
实施全域绿化计划,积极构建绿色体系
主城区着力保护西山、莲花山、葛山、天龙山山系森林资源。全力打造农田林网、水网、路网三位一体的生态景观廊道网和绿色村镇网;加快花马湖、梁子湖、红莲湖、五四湖水源涵养林基地建设;加速长江生态防护林带、环南迹湖生态林果景观带、百里长港花卉苗木景观带建设,构建鄂州“一城、两网、三区、四带”的绿色屏障。加强矿山土地生态修复,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严格保护森林、林地和湿地资源,守住资源保护红线,全面保护重要生物物种。有序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建立现代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扎实推进梁子湖、洋澜湖、白雉山、沼山、葛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建设。加强森林防护体系建设,推进林业信息化建设。
连通江河湖库,积极创建水生态文明示范市
扎实推进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完成国家下达的2014-2016年试点任务,启动梁子湖流域综合治理防洪一期工程。构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实施青天湖、曹家湖、垱网湖、梧桐湖、洋澜湖(五丈港)和武城湖水系连通等重点工程。加强长江、梁子湖等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水安全。加快实施长港、梁子湖、三山湖、花马湖、五四湖、南迹湖及洋澜湖等重点水系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完善“河(湖)长制”,建立重点湖泊产权制度,实施用途管制。建立具有滨江湖区特色的水文化体系,深入挖掘民信闸、樊口泵站、樊口大闸水文化元素,打造樊口水利文化主题公园。
打造梁子湖生态文明示范区
推动建立由省政府和各地方政府组成的大梁子湖流域绿色发展协调机制,申报大梁子湖国家公园。
尊重自然格局,保持特色风貌,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通过PPP模式高标准建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完善垃圾收集转运系统,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建立产业负面清单,坚持发展绿色产业。高起点谋划,吸引高端资源进驻,打造多功能国际生态湖泊型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绿色产品生产基地。
第三节  建立完善生态管治制度
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控为环境管理走向源头控制、精细化管理提供重要基础,实施以环境功能区位基础的分区管控,为规范空间开发秩序、提供环境服务功能提供支撑和保障。
自然生态保留区
自然生态保留区按照“依法管理、强制保护”的原则,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持环境质量的自然本底状况,恢复和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状况和珍稀物种的自然繁衍,保障未来可持续生存发展空间。主要管控措施包括:
(1)优化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
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对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根据相关法律实行针对性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河湖、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多物种的栖息地综合保护原则,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推进各级保护区内保护设施的建设,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装备,加强生态保护技术培训。
(2)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所属法定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迁出或关闭排放污染物以及有可能对环境安全造成隐患的现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加强相关企业迁出前的环境管理以及迁出后企业原址的风险评估。
(3)持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及考核评价制
制定和落实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率先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考评体系,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完善现有政绩考核制度,率先在梁子湖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严格追究。
生态功能保育区
生态功能保育区按照“生态优先、适度发展”的原则,着力推进生态保育,保持并提高区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生态调节功能,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坚决遏制生态系统的退化。主要管控措施包括: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在水源涵养极重要区内实行严格保护,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水土保持极重要区区内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源涵养极重要区以保护水源涵养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为主,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2)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
严格限制区内“两高一资”产业落地,禁止高水资源消耗产业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布局,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发展,以恢复和保育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加强生态建设。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允许的排放量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依据,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3)持续推进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工程
推进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生物多样性、小流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林等生态修复工程,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得到有效控制,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恢复和增加,保护生物多样性。
(4)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及监测考评机制
逐步加大生态功能保育区的生态环保投资力度,制定和落实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在十分重要区域建立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加强区域生态功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与考核。
食品安全保障区
食品安全保障区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安全。主要管控措施包括:
(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以规模化畜禽养殖为重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治理,积极推进清洁种植、清水养殖,农药、化肥减量化的“两清两减”农业生产模式,建立健全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体系、废旧地膜回收加工网络。在农业生产区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和分区,确定区域环境质量对不同农作物的影响,针对可能造成农产品污染的区域,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确保农产品质量。
(2)加强土壤环境治理
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土壤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地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区域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与考核。
聚居环境维护区
聚居环境维护区按照“以人为本、优化发展”的原则,加强环境管理与管治,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主要管控措施包括:
(1)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许可允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须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严格依法开展规划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严于国家标准有关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地方标准。
(2)推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
全面深入实施节能减排,化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制定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提出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和产业发展的环保负面清单。坚决关停小石灰窑厂、小矿山、小选矿和小采石场,新建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大力实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水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管治、环境噪声影响严重区管治等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快实施城市和园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力度,提高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工业固废处置率及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率。强化对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监管,开展污染防治对环境、人群健康影响的效果评估。
(4)切实落实环境分区管制
主城综合发展区(中心城区)禁止新建(除集中供热项目外)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禁止建设有危险废物产生、涉重金属排放和冶炼的项目;禁止新建重化工园区;重点完善提高环境治理和绿化水平,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加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和长效管理;加强街区绿地建设,建立住宅区间的生态缓冲带,使公共绿化空间得到充分利用,提升宜居功能。新城建设发展区和特色镇建设发展区重点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废气以及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力度,严禁新建技术水平低、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小企业,对原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逐步实施关停并转。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引导区
在管控区内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影响严重的区域需编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对大宗尾矿渣继续回收和综合利用,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第四章  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绿色发展
第一节  构建环境预防体系
加快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
积极完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保护相关规章制度。加快制定核安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电磁辐射污染、重金属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方面法规规章,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开展规划环评
执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落实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加强规划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督评估,完善区域限批机制。开展重点规划环评“负面清单管理”试点。
探索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
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建立监测评价、预警指标和技术方法体系,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鄂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区分类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农产品主产区按照保护和恢复地力的要求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重点生态功能区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禁止开发区域按照强制保护原则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 
第二节  协同控制资源能源消耗
合理设定资源消耗“天花板”,加强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管控,强化能源消耗强度控制,做好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合理利用与保护水资源
实施水资源功能区管理,重新科学调整划定全市水环境功能区,明确各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目标,合理利用与保护水资源,对江河湖泊源头水体进行特殊保护;控制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大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治理力度,控制主要水源水体污染。继续推进农业节水进程,建立节水农业示范点;根据国家有关节水政策,建立用水定额标准,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加大工业用水回收处理和重复利用设施的投入,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强化节水管理。
合理利用与保护土地资源
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严禁土地抛荒,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基本农田保护率稳定79.84%以上。有计划实施生态退耕还林工作,对坡度在25度以上浇灌无保证、土质低劣、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优先实行退耕还林,并有计划抓好沿江沿河两侧地势低洼、耕作条件差、收成没保证的劣质耕地逐步退耕还林。禁止开发坡度大于25度以上陡坡地,严格控制毁田烧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行特殊保护,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下降、质量不降低。
保护森林资源
以主城区、鄂州经济开发区和鄂城新区为基础创建森林城市;以三边植树为抓手建设林网、水网、路网三位一体的生态景观廊道网;以农村新社区、特色森林乡镇扩绿提质建设绿色示范网。在鄂城区、花湖开发区开展山体修复和矿区生态治理建设花马湖生态防护修复区,梁子湖区开展林业生态示范区提档升级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以鸭儿湖水系及华容区、葛店开发区等区域建设鸭儿湖生态旅游治理区;在梁子湖区建设环湖生态景观示范林带,长江沿岸建设生态经济防护林带,南迹湖周边建设环湖生态林果景观林带,百里长港沿岸建设生态花卉景观林带,构建鄂州“一城、两网、三区、四带”的现代化林业格局。
重点建设长江防护林、农田林网防护林。加快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建设。以镇、村为点,以道路、河渠、堤岸、农田网格为线,以沼山森林公园、白雉山森林公园、天平山等为面,以生态公益林、标志性景观林为片,在全市范围内营造点、线、面、片相结合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
保护湿地资源
针对梁子湖、花马湖、鸭儿湖水系等重点湿地资源的保护,从根本上遏制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坚决杜绝随意侵占湿地,严禁围垦、采挖、宾馆建设侵占湿地。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加强有害生物入侵监控,维护湿地生态安全,保护好湿地生态系统。
尽快制订实施《鄂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就湿地保护职责、范围、要求、湿地合理利用审批程序、执法与处罚、机构建设等,做出明确规定。洋澜湖和梁子湖要争取申报国家级湿地公园。利用梁子湖地区,尤其是沼山—太和—涂镇湖岸线的湿地资源优势,规划建设水草区、野菱区、荷花区、观鸟区、放牧区、水产养殖区等,建成集农耕文化、渔家文化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另外,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应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晋升国家级。
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
加快鄂州市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制度,力争在2016年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按鄂州市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容,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分区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促使采矿权人全面履行环境保护措施,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难以恢复的开采项目,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采矿产资源。推广应用高效、安全的矿山开采技术和方法,提高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延长矿山寿命;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加强可采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重点治理程潮铁矿、泽林和汀祖金属矿区、梁子湖非金属矿区。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
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经费投入和建设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清理整顿现有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重点抓好梁子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沼山省级森林公园、葛山森林公园、麻羊垴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建设工作。
实施重点产业能效提升计划
发挥节能与减排的协同促进作用,全面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商务、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钢铁、发电、建材等重点产业“能效提升”和“领跑者”计划,深入开展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等重点工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公共建筑物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开工项目严格执行绿色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鼓励建筑工业化等建设模式;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运输方式,推广节能与新能源交通运输装备,发展甩挂运输;鼓励使用高效节能农业生产设备;加强商贸流通绿色消费引导,推进可持续消费政策示范建设;继续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活动。强化结构、工程、管理减排,继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节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产业
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产业内部结构
实施“中国制造2025”鄂州行动方案,重点发展心血管类、癌症类、血液制品类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健康物联网设备;电子信息及时制造等产业。
重点围绕打造临空经济核心枢纽、中部电商聚集区和健康物联网总部基地,实施“第三产业倍增工程”,突破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培育壮大新兴服务业,推进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现代旅游、健康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的发展,积极发展现代商贸、科技服务、信息服务、金融业等。
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差别水价电价、阶梯水价电价等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逐步提高淘汰标准,禁止承接落后产能。调整能源结构,推动传统能源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发展绿色低碳循环产业
围绕电力、钢铁、建材、医药等能源消耗大的重点行业,在生产制造全过程推进“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再生”的循环型生产方式,建立循环型工业;培育和发展生态农业,发展以农牧结合、种养结合、渔牧结合的生态立体农业循环模式,采取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方式,推进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和畜禽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进一步提升产业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推广绿色消费,改造提升商贸流通、小区服务、休闲旅游、信息中介、现代物流等服务行业,推进旅游、通信、零售、餐饮和物流服务主体绿色化、服务过程清洁化,将循环经济理念体现在服务业中;扎实开展垃圾分类,推进“城市矿产”、秸秆等农林废弃物、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大力发展再制造和再生利用产品,鼓励纺织品、汽车轮胎等废旧物品回收利用。推进粉煤灰、脱硫石膏、矿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再制造(再生)产品循环链,积极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骨干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园区(新区)循环化建设和改造步伐,实施鄂州开发区、葛店开发区循环产业园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加快园区(新区)循环化建设和改造步伐,参与“青阳鄂”大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
第四节  推动形成绿色消费自觉
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生态文明示范单位,推动形成全民节俭养德、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五章  推进三大行动计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按照突出重点、彰显成效、有限目标的原则,抓好大气、水和土壤三大要素的环境质量改善和巩固工作,针对重点区域(流域)、重点领域确定区域性质量控制指标。在加强环境增量管理的同时,着力加强环境存量治理,推进重点行业、区域生态和污染防治。
第一节  综合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十三五”期间,要加大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面源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协同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等多污染物排放,并同步推动氨污染排放控制,推进大气多污染物综合控制。
在深入分析大气污染物源清单、开展来源解析、形成机理和迁移规律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及重点领域、企业,实施清单式精细化管理模式,制定分区分行业控制目标,按照全面部署、分区施策、源头治理、协同控制的原则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全面推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以PM10、PM2.5和O3污染防治为突破口,强化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前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提高空气优良天数,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对工作力度。推动建立武汉、鄂州、黄石等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加强工业污染治理
升级改造低效工业锅炉,加快推进焦化、工业炉窑、工业锅炉等重点用煤领域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改造,推广重点行业先进治理技术,不断提升全市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按照国家产业要求,遏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分期分批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各类工业炉窑。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炉窑,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业炉窑优先考虑使用电、气体燃料等清洁能源,不能达标排放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同时,开发推广工业锅炉余热、余能回收利用技术,实现余热、余能高效回收及梯级利用。采用尾部节能装置回收煤气余热并采用强化传热技术提高锅炉传热利用。改进锅炉控制技术,按负荷要求,实时调节给煤量,实施燃烧自动调节,包括电动机的变频调节,装置烟气量监测仪表,配以先进调风装置,提高燃烧率3-5个百分点。争取到2017年,非电力行业单位煤炭消费量的SO2排放强度降低到全省平均水平(4.36千克SO2/吨煤)。
加强工业烟尘和粉尘污染控制
对钢铁、电力、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污染企业继续实施限期治理和排污总量控制,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大水泥行业粉尘治理力度,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严格执行《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强扬尘控制,对于施工工地实行围挡、道路硬化和覆盖,将扬尘量削减到最低限度,增加绿化面积、改善道路质量,实行土地硬化与铺装,及时进行道路冲刷和清扫,积极控制扬尘污染。对交通扬尘、建筑和市政工地、裸露地面等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
(1)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
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除正常淘汰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外),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充分利用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管。建立严格的新车准入制度,对在用车辆实行机动车I/M(检测/维修)制度,建立I/M技术档案,记录车辆检测维修时间、内容及有关信息,促使车主按期进行检测维修。大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公交车辆推广新型清洁燃料汽车和电动汽车,使其尾气逐步达到“零排放”。制定政策推动机动车“油改气”,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加快加气站点建设,扩大覆盖网络,完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
(2)推动油品配套升级
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柴油。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劣质油、非标油等不合格油品的查处力度。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加强报废车辆拆解工作的管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并加强检查。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
饮食业单位选址必须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新建住宅楼内不得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得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强制安装油烟净化器。
建立餐饮行业全过程、多层次的联合监管体系,完善环保监管链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餐饮企业提高治理标准。
其他VOCs等空气污染物的减排防治
加大对垃圾填埋场恶臭气体的控制力度,严格执行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填好的垃圾要及时覆盖,防止恶臭气体扩散;有效控制医药化工、表面涂装等行业排放污染气体;控制排放石油天然气、涂料粘胶剂、船舶、印刷包装、工业涂装、纺织、干洗、铸造、家具制造等行业的VOCS污染物。
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优化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1)加强能源管理,建立环境保护新机制
政府成立清洁能源办公室,据此成为推广清洁能源利用的主导力量,加大力度、有效引导,激励整个社会使用清洁能源和保护环境。
禁止原煤散烧,限制中高硫煤(含硫1.5%以上)入境。所有企业使用的原煤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用煤大户(年用煤500吨以上的企业)要定期上报每个进煤批次的煤质分析报告,管理部门每月对用煤大户及煤炭经销点的煤质进行抽样监测,超标者严肃处理,从源头上控制SO2污染。
(2)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控制区的管理
严格落实项目环评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禁燃区及控制区均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在禁燃区及控制区进一步提高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油等清洁燃料使用率。
(3)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积极推广可再生利用资源
农村沼气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村建设紧密结合,以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农村污染为突破口,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建设模式,以农村户用沼气、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为重点,积极发展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以秸秆为原料的农业生物质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工程,加快建成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生态环境良好的农村新社区。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生物乙醇燃料等清洁能源,制定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发展规划。
(4)努力发展城市燃气,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发展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补充的城市燃气结构。对企业的锅炉、窑炉等燃煤设施进行煤改气行动。对已经进行煤改气的企业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保证煤改气效果,对实施煤改气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或优惠政策。
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1)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以武汉城市圈为主体,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网络。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监督在建项目高标准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2)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预警体系
按照《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30号)要求,完善监测能力建设,开展监测并发布信息,实现全市所有国控点、省控点的监测数据共享互通。加快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
在十三五期间,将PM2.5和臭氧纳入监测、评价与控制范围,在条件许可时,提出开展臭氧等新型污染物控制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任务措施。要加大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面源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协同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等多污染物排放,并同步推动氨污染排放控制。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梁子湖水系、花马湖水系等重点流域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洋澜湖规划为Ⅲ类水域,长江燕矶段规划为Ⅱ类,梁子湖规划为Ⅲ类。
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形成以长江为主、湖库为辅的供水水源体系,加强梁子湖应急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预警、水质应急处置和供水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
开展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水源地保护建设。
确保备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应进一步按照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要求对梁子湖进行重点管理和保护。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规划对梁子湖水生态环境进行保护,采取破除梁子湖围堤、拆除围网,环梁子湖岸线生态系统修复与建设、污水治理等措施;对梁子湖区陆域生态治理,整治关闭湖域内非金属矿开采、加工企业和采石厂以及其他污染工业企业,对已遭受破坏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减少工业废水排放,修复矿山生态环境;同时提出梁子湖区生态补偿方案,在涂镇湖、汪家湖、前海湖、蔡家湖退出养鱼,周边21米水位线以下农田退出种植,清理21米水位线以下垃圾;破除涂镇湖与梁子湖之间堤坝,增加梁子湖湖面约3万亩。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以及主要水体环境综合整治
对洋澜湖、鸭儿湖、花马湖、紫菱湖、红莲湖、南迹湖,丁桥港、东截流港、长港、葫芦港、杜沟村排水港、华容区中小河流等水域的环境综合治理,进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及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禁止投肥养鱼、网箱养殖,整治生猪散养等工程;垃圾收集与处理工程;湖底泥清淤、生态修复及环湖美化、对沿湖景观及防洪设施进行建设。
强力推进洋澜湖、新港、五丈港、余寿港等水体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工业废水限期治理、生活污水截流处理、清淤、破堤还湖、环湖道路及护岸、绿化美化及游园建设等,实现鄂州市水环境功能达标的要求。建立监测体系,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排污监管力度,排水必须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回用或排放。
加强河流生态恢复,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建设梁子湖入江第二通道工程,疏通骨干河港、新建新港至洋澜湖引水通道、连通红莲湖至薛家沟的河道;规划治理杜沟村排水港,清淤治理,建设驳岸护坡;规划华容区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规划项目,包括拾湖港、共青港、红桥港、余湖港等10条河道。
重点建设新港、长港、高河港堤岸绿带,因地制宜种草植树,绿化护坡,形成生态屏障,构建城市生态系统,保持水土,美化环境。培育洋澜湖、鸭儿湖等水体的水生生态系统,充分发挥水生生态系统的水体自净、环境功能调节等功能;培育水生生物物种,定期向水体投放,定期进行监测,保持水体水质及水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深入点源污染治理
(1)加大工业污染源控制力度
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工业企业,推动污染较重的工业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的重点企业,以及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工业聚集区应按规定配套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新建、升级工业聚集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加快推进冶金、铸造、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调整升级,优化工艺流程、提高装备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加大淘汰电力、钢铁、水泥、化工和食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
(2)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在老城区,一方面要改造老城区管网,对整个排水系统进行全面的维修和维护;另一方面,在城区及道路改造的同时,对排水体制进行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提标升级改造要求,为一级A标准。
城市发展配套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考虑到区域内工业污水量较生活污水量比重较小,且适量的工业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后有利于提高污水的可生化性,故污水处理厂规划中未考虑设置工业污水处理厂。
加快梁子湖、梧桐湖、红莲湖、花湖新区等污水处理工程和配套管网建设,尽早达标运行;在沿江、沿港、沿湖人口密集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根据《鄂州市城乡一体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试点引路,全面铺开”的思路,结合梁子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污水全覆盖工程;同时实施严格的运营监管,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并确保正常运转,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及噪声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②规范现有和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
强化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理处置的主体责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
强化面源污染控制
①继续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创建“优美乡村”,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根据《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在城镇发展范围外所覆盖的部分外,至2020年将共形成农村社区184个,其中,中心社区106个,农村一般社区78个。对于此类社区,采用分散点源处理设施,规模50吨/日—200吨/日不等,处理后尾水全部回用。
建议污水处理工艺:一级强化+人工湿地;MBR膜生物反应器;生物接触氧化工艺。
②积极推广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减少化学物质污染;提倡科学施肥,推广测土施肥技术、优化配方施肥技术、机械化化肥深施技术,以提高肥料的利用率,实现合理施肥,减少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使用量,遏制种植业对水体的污染。
③加强农村粪便、垃圾的管理,将粪便、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对集中式和分散式规模化的禽畜养殖场进行污染治理;通过干湿分离、饮排分离等手段,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产生量及处理难度,促进养殖业实现达标排放。
实行严格的水环境监督管理
(1)强化水环境质量达标管理
严格控制农业种植面源污染,在农业种植区与梁子湖之间、农业种植点与塘库之间设置生态隔离带;严格控制村镇生活污水污染,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应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基于《湖北省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划定梁子湖等湖泊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编制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梁子湖、保安湖、洋澜湖等湖泊保护详细规划,作为湖泊保护的基本依据。
(2)实施最严格的水环境准入标准
探索设立化学需氧量、氨氮行业性、区域性总量控制指标,在重点流域(水域)开展富营养化(总磷、总氮)控制。探索建立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和环境准入否决性条件负面清单。依据规划的环境功能分区方案,按照各区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定与差异化的环境准入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分类分区管控机制,严禁不符合环境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探索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管理试点,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型产业发展,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3)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执法标准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条红线”指标,构建水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与考核机制,依法治水管水。加快推进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湖泊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节水监督机构建设,逐步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政执法工作机制。要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中;严格落实湖泊详细规划,确保区域湖泊数量不减少、水质不污染、面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积极开展鄂州市水资源管理、实时监控及水量计量系统建设,提升水资源监控能力与管理水平;严格依法依量征收水资源费,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逐步推进累进加价制度;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大力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强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全市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
(4)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以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建立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制度、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报备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形成高效、有序的会商机制、协作机制和联合办案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境执法相关制度。建立推行环境监察网格化和精细管理,落实重点排污企业“一企一人”责任制,完善村级环境监管联络员(协管员)制度;建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完善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执行环保约谈,挂牌督办,区域、行业限批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促使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环保行政处罚力度。凡是存在主观恶意、明知故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屡查屡犯,偷排偷放,“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超标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随意排放涉重、涉危、放射性污染物的,一律顶格处罚。
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河长治、湖长治、岸线长治。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湖突发事件。
第三节  分区分级防治土壤污染
编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加快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强化工业污染场地治理,积极争取开展土壤污染修复试点。
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1)加强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
提高鄂州市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强化现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工矿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对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以及重点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实施淘汰和退出制度。
工业企业处理处置废气、废水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防止污染土壤。
开展鄂州市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行业企业开展环保大检查,结合日常环境监管结果,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名单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每年要对其用地自行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2)加强工矿废弃地环境监管
开展工矿企业遗留污染物、电子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清理,防止工矿废弃地整治过程中对土壤造成污染。重点治理碧石镇卢湾村三组废弃矿山、西山街办塘角头村原八一钢铁厂废弃矿区等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3)强化农业生产过程中土壤环境监管
加强农药、化肥施用量控制,建立废弃农药包装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的激励机制,在鄂州市粮食和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废弃农药包装收储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开展农用地残膜回收试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残膜回收利用体系。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控制饲料中砷、铜、锌等添加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粪便集中处理场所要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开展鄂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分析土壤中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等项目及土壤理化性质,进一步查明全市主要粮油产区、蔬菜基地、园地等农用地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2)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将全市农用地分为清洁、轻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三个类别,分别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分类管理措施。
(3)优先保护清洁耕地
在鄂州市基本农田集中区、连片蔬菜基地、油茶基地、“双低”油菜基地等农产品主产区,要根据清洁耕地保护工作需要,在其周边划出一定范围的防护区域,确保其质量不下降、面积不减少。
(4)安全利用轻中度污染耕地
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按照“边生产、边修复”的原则,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轻中度污染耕地产出农产品的超标风险。
(5)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对重度污染耕地,需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
加快土壤重金属污染扩散防治技术研究,并建立示范工程,制定相应的重金属防治技术效率评价方法和技术规范。以轻中度污染耕地为主,划定优先修复区域,以村、镇为基础,综合考虑鄂州市农田土壤关注的重点污染物、农田土壤环境条件、土壤pH值、土壤类型等因素,以及修复工艺、工程施工量、修复效率、修复资金等方面,根据各地技术经济条件,开展治理与修复。强化工矿废弃地土壤修复环境监管。开展工矿废弃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明废弃地的土壤主要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根据场地环境条件,评估土壤污染风险,逐步开展矿山废弃地土壤污染治理。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科学施用化肥、农药,严禁施用高毒禁限用农药,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试点示范的支持力度,强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从源头防止秸秆露天焚烧。
废弃工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开展鄂州市遗留工业污染地块排查,建立工业污染地块清单与档案管理系统,全面掌握污染地块数量、空间分布、污染介质、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为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提供重要基础数据。在污染地块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污染地块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级,针对不同危害级别的污染地块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污染地块治理优先名录,开展高污染风险地块综合治理与修复工作。
矿产尾砂资源化处置与管控
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以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为重点,对矿产资源进行清理整顿,提高资源采选回收率,加强低品位、难选冶、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规范现有采石场、严格控制新建采石场,全面关停现有粘土砖厂,实行谁破坏谁治理,到2016年底,全市采石厂保留10家左右。2020年实现采石厂开采规模化、标准化、全封闭、环保型。
推进粉煤灰、脱硫石膏、矿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再制造(再生)产品循环链,积极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骨干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
在鄂城区和梁子湖废弃矿区和非金属矿区实施人工造林,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第六章  实施专项治理,全面推进治污减排
“十三五”期间需要积极探讨污染减排与其他管理制度的有机衔接,加强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速率的三方面协同管理,促进治污减排全过程管理,将区域质量改善要求落实到企事业单位,以综合性排污许可为载体,实现对所有污染源(尤其是工业源)、所有排污过程的有效管控。
第一节  优化实施总量控制

强化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二氧化硫排放重点企业,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州球团厂、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鄂州鸿泰钢铁有限公司等二氧化硫排放量达上千吨以上的企业,需实时监测二氧化硫排放情况。控制工业燃煤质量,加大煤炭洗选,实现燃煤清洁高效利用。控制生活燃煤质量,扩大天然气用户,减少燃煤消耗。争取在2020年年底前,二氧化硫排放强度降低到5千克/万元以下。
规划至2020年,所有污染排放企业完成烟气脱硝工程,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所有水泥回转窑实行氮氧化物减排。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加快落实油品升级,全面淘汰黄标车,完善机动车管理,全面掌握规划区内机动车排放情况。争取在2020年年底前,将氮氧化物排放强度降低到3.5千克/万元以下。
加强重点工业企业如鄂钢、武钢球团厂、鄂州电厂等的污染源监管和减排力度,有序推进位于主城区及周边的鄂钢、鄂州球团厂、吴城钢铁、全兴化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改造、搬迁;加强工业污染源防治工作,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对工业排放大户实行24小时在线联网监控;在全区对燃煤锅炉进行改造,实施 “煤改气”、“煤改电”或改为其它生物质原料;对钢铁、水泥、化工、电镀、医药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关注鄂州国际货运机场环境,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提高空管效率,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建设方需设置机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立区域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机制,并将其纳入武汉城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体系。
开展污水限排总量控制
根据《鄂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鄂州政办发〔2013〕71号)相关要求,探索开展区域水环境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区域重要江河湖泊水体纳污能力核定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行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入江河湖泊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出台入江河湖泊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鄂州区域控制断面水质目标,对于不达标地区制定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确定排污单位排放限值,强化监督检查,推进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措施。
总量减排规划
探索实施基于环境质量与环境容量目标导向的总量控制制度,2016年年底前开展典型区域及典型水体容量总量控制方案研究试点,逐步实现总量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挂钩”。 
(1)加大行业环境监督管理力度
抓好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管控。要积极推动循环发展,通过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的生产要素耦合,推动工业园区和企业治污设施的集约化和燃料的清洁化。
(2)加强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污泥处理处置。2017 年底前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主城区形成完整的污水收集骨干管网体系,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提高到88%以上。 
(3)强化农业源污染防治
按照种养平衡原则优化畜禽养殖布局,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鼓励建设规模化、生态化、集约化的畜禽养殖场,推行清洁养殖。
中心城区湖泊禁止渔业养殖,现有渔业养殖应在2016年年底前实施退养。其他湖泊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容量要求编制渔业养殖方案和规范,不得围网、围栏、投施肥养殖,推广清水养殖、稻田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 
2016年年底前,各新城区制定农村污水治理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4)开展交通源污染防治 
强化机动车新注册和转入车辆登记管理,严禁低于国IV标准的机动车登记注册,在中心城区实施黄标车限行。强化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大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力度。 
(5)进一步完善污染减排工作机制 
健全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区各乡镇减排工作进度的检查和考核;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等重点减排项目联动管理机制,确保重点减排项目按期建成并正常稳定运行;完善污染减排长效机制,强化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协调推进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批、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环境责任险等工作,多渠道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加快推进排污申报许可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
(6)明确工作责任
鄂州市政府对本行政区污染减排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总量削减目标和重点减排任务按期完成,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项目所在地区乡镇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各区乡镇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提供减排信息,建立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数据库。
第二节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全面实施综合排污许可证制度
2017年完成工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强化排污许可与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
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
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2018年年底前全市工业企业全面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实施工业企业 “一企一管”、“阳光排污口”工程,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2018年年底前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
排查并公布不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
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巡视和抽查力度。全面推行企业环保信用评级,发挥环保信用在企业经营活动和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管理中的约束作用。对发生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产或停产整治,并对其进行环保信用降级处理;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并记入环保信用“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倒逼不达标企业及时落实整改。自2016年起,政府逐步建立“黄牌”、“红牌”企业名单;自2018年起,制定污染源达标率年度目标并逐年提高。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限期达标排放改造
建立分行业污染治理实用技术的遴选、推广示范、产业化应用机制,搭建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平台,发布重点行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用技术推广信息。以钢铁、水泥、化工、磷肥、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等行业为重点,分流域、区域制定重点行业企业限期整治方案,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及运管措施。加大沿江重点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力度,2017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任务,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要求。
强化工业聚集区污染专项治理
健全“一园一档、一厂一策”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以化工、电镀、医药、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等为主导产业的工业聚集区环境监管。对特征环境质量因子不达标、工业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含危险废物)废物处置不规范等问题突出的工业聚集区,制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加强工业园区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收集系统建设与提标升级改造。2017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聚集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18年年底前,完成已有工业集聚(园)区环境影响核查和跟踪评价。新建、升级工业聚集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清洁化改造总体计划,分年度落实任务。重点推进钢铁、水泥、化工、生物制药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健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到2020年所有涉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2016年年底前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工业企业,推动污染较重的工业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自2016年起,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的重点企业,以及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重点加强对造纸、制药等行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第三节  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
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减排力度
到2020年,全市所有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国家级重点镇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35%。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
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资源化”处理处置,规范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加强设施运营监管。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行;2020年年底前,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继续实施城乡垃圾收运一体化系统建设,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对存量垃圾(老场封场)实施治理;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优先开展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存量垃圾治理工作。强化垃圾渗滤液处理等配套体系。到 2020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率达到100%。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水平,强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的定期监测,健全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台账制度。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类项目监管,强制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
第四节  加快农村环境治理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施用化肥、农药,严禁施用高毒禁限用农药,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试点示范的支持力度,强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从源头防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大种养业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净化农产品产地和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编制鄂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加快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乡环境。
到202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摸清全市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较大改善。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需要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小区,禁止超过设定规模的畜禽养殖活动;在环境容量区域饱和的限养区,不再新增畜禽养殖数量,在规划期内逐步减少规模化畜禽养殖量直至设定的水平;在适养区,要对开展规模化养殖的品种、规模化水平、区域总量等提出具体的要求,以引导区内畜禽养殖业实现适度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发展,以提高区内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燕杨线、樊李线、樊寺线等三个优质三元猪生态养殖带、土鸡养殖(汀祖、沙窝、碧石、太和、涂镇等丘陵乡镇)、蛋鸭养殖(梁子湖、四海湖、五四湖、三山湖、花马湖等滨湖地区)等区域属于畜禽养殖集中区。
农业畜禽养殖污染应控防结合,提倡生态畜禽养殖,通过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基本实现“零排放”;重点加强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的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严把项目审批关,控制畜禽养殖新污染源的产生,对不能配套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有效防治措施的项目一律“否决”;另外对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借助国家农村“以奖促治”专项资金,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在畜禽养殖场与居民集中区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防护距离,配套建设养殖场(小区、户)相应的废弃物贮存、运输、处理设施,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
推进以生猪、家禽为重点的生态畜牧业示范建设工程,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与科学施肥技术体系,加快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和农田节水技术推广;实施梁子湖现代农业示范区、有机农业基地建设、两清两减示范工程、规模化畜禽污染减排工程、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示范区建设、农村污水设施建设项目、秸秆气化工程、小型沼气工程、全区畜禽养殖业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争取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畜禽场畜禽粪污的综合治理率达到100%,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8%以上;全市测土配方施肥覆盖面达到农作物播种面积100%,每年减少化学肥料使用量10%~15%左右。
水产养殖污染源治理规划
结合区域自然特点加大高效生态绿色养殖技术研究推广,做好高效清水养殖,提高水产品附加值的同时降低污染排放,改善河湖水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对重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有效控制和减轻养殖面源污染。
农村环境保护及整治规划
(1)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行秸秆还田,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加强农药和化肥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全面落实农村秸秆禁烧措施,推进农村秸秆的综合再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发展生物质能源,加大秸秆焚烧监管执法力度,禁止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促进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
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
(2)全力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科学划定和调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抓紧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调查与评估,定期发布水质监测信息,加强水源水质监测。
(3)农村生活污水合理处置
加快进行鄂州市城乡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工作,新建葛店三王、三江港、梧桐湖、红莲湖、花湖、碧石、汀祖、东沟、沼山等9个污水处理厂,总规模7.9万吨;新建27个污水提升泵站;新建葛店污泥处置中心;新建城镇污水管道1305.76公里、雨水管道643.4公里,新建农村污水处理站1280座、污水管道230公里。
采取分散或相对集中、生物或土地等多种处理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对于废水可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地区,建设污水处理管,将污水并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在人口相对集中、水环境容量相对较小的地区可采用埋地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工程设施处理;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的农村区域,可利用湿地、沟塘等自然系统就地处理,2020 年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村比例提升至 65%。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处置长效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继续推进以“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区)处理”模式为核心的农村垃圾处置体系。到2020年,在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4)建立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
结合清洁乡村、美丽乡村工程建设,实现垃圾全收集及无害化处理。
建立布局合理的区域性垃圾收集转运等共享设施,有效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力争尽快实现全市所有乡镇集镇垃圾均实现无害化处理。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运输环境管理,拆除违章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清理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有效控制集镇的扬尘。
(5)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
认真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废弃工矿原址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管,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
积极支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尽量减少农药、化肥施用,严格控制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
(6)开展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工作
普遍开展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工作,生态乡镇、生态村的比例达到1/3以上。深化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连线成片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7)建立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农村环保机构建设延伸至乡镇,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大大提高。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区域农村环境状况。积极推动环保机构向区以下延伸,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环境管理组织体系。加大对农村环保的支持力度,全面开展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管理“三下乡”活动。配合立法部门,抓紧研究拟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8)增强环保意识
加强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环保意识。
第五节  加强噪声污染控制
市区环境噪声防治规划
(1)合理规划与布局
着眼鄂州长远发展,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功能,科学论证、合理布局不同功能区之间的环境防护距离,以减少功能区之间的相互影响。
涉及高噪声污染源的项目要严格审批,合理论证对外环境和敏感区(点)的影响。
(2)强化区域环境噪声监测
定期监测环境噪声达标区内的重点声源噪声排放情况,确保其达标排放,巩固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成果。
(3)加大对建筑施工及文化娱乐噪声管理
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尽量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减少人为原因产生的高噪声。
(4)加强工业噪声源控制与管理
工业企业所产生的噪声必须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实施限期搬迁、关闭等措施。对影响范围内的敏感点,通过协商后,可以采取安装隔声门窗或者整体搬迁的措施。新建企业通过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安装隔声设施等措施以减轻噪声影响。
(5)鄂州国际货运机场噪声防控
重点关注鄂州国际货运机场的降噪问题,对受影响敏感点采取隔声防护措施。对于位于机场噪声干扰区内的居民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可以增加建筑维护结构的隔声量。利用隔声墙体,隔声窗等综合解决建筑隔声问题。
对机场大厅及其周围建筑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
机场周围区域土地利用规划需严格控制,防止周边城镇向机场方向靠近。
交通噪声防治规划
(1)合理规划与布局
合理规划城市道路及两侧隔离范围,规定临街建筑(尤其是居民住宅楼)与快速路、主干道等不同等级道路的距离。
(2)划定禁鸣区
市环保局与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中心城区切实执行机动车限速和禁鸣的规定,巩固并逐渐扩大“禁鸣区”,逐步将远城区、重要乡镇镇区、各开发区纳入禁鸣区统一管理。
(3)实施交通干线环境噪声监测体系
道路建设工程要严格审批,合理论证对外环境和敏感区(点)的影响。随着城市范围扩大和交通发展,建设与之配套的交通干线环境噪声监测体系。
(4)加强机动车管理,降低车辆噪声污染,具体措施有:
①禁止销售或者进口噪声超标的车辆;
②加强检测力度,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应吊销其执照,强行车主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或安装消音设备,禁止噪声严重车辆上路行驶;
③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车的管理,并控制摩托车、电动车等的增长速度,严禁牌证不齐全者上路行驶。
(5)改善道路状况,降低噪声污染
改善鄂州市道路坑洼、路面不平整现象,实施鄂州市现有道路的修缮、改造、加宽工程。对穿越鄂州市的快速路、铁路、轻轨等道路,城市内部主干道、次干道,要合理布局;利用道路两侧的防护带,种植高大林木,以降低交通噪声。穿越居民区、教育用地等的噪声敏感区的快速路、铁路、轻轨、主干道、次干道,合理评价,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减轻对周围敏感区的声环境影响。建设道路路面采用低噪声材料,根据道路级别规定车速和车流量。敏感区设置隔声窗,以降低对居民等的影响。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实行建筑施工噪声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施工作业时间应避开居民休息时间。在城区施工作业时,尽可能使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采用低噪声作业方式,同时采取隔声措施。推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混凝土搅拌工作。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科学选址,合理布置厂房,规范项目建设,加强厂区绿化,减少噪声污染。对现有工业噪声污染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监督管理。城区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完成厂内噪声源的治理工作,达到各自功能区划内排放标准。对位于城区内噪声扰民严重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控制方案,逐步搬出城区。 
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适时对城市建成区的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进行调整,增加覆盖建成区和车流量较大道路的监测点位,加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对监测点位未覆盖到的新城区,定期进行抽样监测。
第七章  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提升环境安全水平
针对污染企业布局现状,加强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弃物等重点领域以及饮用水源、人口聚集区等敏感区域的环境风险管理,从环境风险发生的全过程着手,严格源头防控、深化过程监管、强化事后追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努力将环境风险防范纳入到常规环境管理,管控环境风险,与经济社会可接受水平相适应,守住底线。
第一节  重点区域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实施工业企业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加强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建立企业环境风险动态管理数据库,对全市范围内涉及重金属排放、危险废物产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排查,摸清全市存在的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敏感区域数量及分布情况,并归类管理,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档案数据库,对其定期进行检查,全面掌握风险源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情况。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关闭截流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搬迁或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防洪抗旱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及码头,清除各类种植养殖。 
科学布局取水口,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加强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建立完善备用水源地。建立1-2处备用水源地。加强备用水源地管网工程建设,实现备用水源与在用水源联网供水,完善水源地标志设置、隔离防护工程,加强日常巡查等规范化管理。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各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地表水水源地上游及地下水水源地补给区高风险污染源和危险品运输风险防范,建立风险源名录及管理制度。
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针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及重点防控行业(电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子电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及重点企业分别制定控制对策。 
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管理档案,加快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实行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落实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制度,定期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口水质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冶炼渣、粉煤灰、工业副石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污泥、餐厨垃圾、农作物秸秆、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细化具体措施。积极探索企业内部消化、企业间资源互补和外部市场开拓等多种综合利用循环利用途径。 
建立固体废物信息管理与交易平台,促进固体废物利用产业良性发展,有效提高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利用水平。 
推进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
更新危险化学品管控清单,及时掌握企业新增化学品、风险源状况及应急物质储备情况。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及废弃物全过程风险管理,将石化、涉氯、涉氨、涉酸碱、油气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单位列为重点对象,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领域的环境监察执法,实现全过程管理。
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从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预警、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准备等方面,制订完善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环保、交通、公安、安监、水务等多部门联动的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综合性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和风险管理水平
开展危险废物和电子废物专项调查,全面掌握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建立危险废物重点单位清单并动态更新。严格控制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污染物排放,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全面排查历史遗留危险废物情况,开展贮存方式、周边环境影响、环境风险等评估。研究制定重点区域含镉、含砷、含汞和含氰废渣等危险废物以及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其他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综合整治方案并开展工程示范。加强排查和识别,到2020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积极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监管体系建设,保障环境安全。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推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完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制定废弃放射性物质回收处置方案,依法安全收贮废弃放射源。加强应用放射源的进入、退役管理和在用放射源和辐射源的监管力度,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降低辐射事故潜在风险。严格放射源单位监管。
开展全市范围辐射污染源分布状况及辐射源数量和类型排查,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
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实施主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计划,修复污水管网破损问题,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能;开展雨污管网混接排查,查清主城区社区污水体系建设现状,加快完成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基地建设;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厂项目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能力。 
推动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建设综合性处理处置单位,促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和环卫回收体系,建立社会源危险废物多元化回收网络系统,并依托先进的物联网技术,提高管理效能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医疗废物监管,进一步完善新城区及远城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无害化处置全覆盖体系。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切实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建设,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不低于全国同类市(区)平均水平,全面解决环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滞后问题,探索建立环保系统垂直管理模式。 
依托先进的“互联网+”技术,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科技和网络手段,建立涵盖环境应急与综合管理决策的综合信息平台,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愿意违法的氛围,彻底改变“违法是常态”的状况。
第二节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制定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环境应急指挥调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应急防护和救援物资储备等规划内容。建立环境应急能力评估机制,科学指导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1)事故源管理
事故源的管理关键在各企业各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一般由企业安全环保科主管企业内部的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企业内部事故预防计划,明确管理组织、责任人与责任范围、预防措施和宣传教育等内容;制定企业内部应急计划,明确管理组织、责任人与责任范围、事故报告制度、应急程序、应急措施。
(2)区域风险管理
区域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对众多的风险源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建立进行监督检查制度。对集中供水水源、水产养殖和休息娱乐场所水体的保护;居住集中地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等。区域环境风险管理落实在鄂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协助工作。
(3)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条例
针对风险产生的环节,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办法。
(4)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管理组织机制
建设一支应急队伍,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管理组织机制。针对各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内生态风景区、居民区、工业区并存的特点,制定环境管理条例、管理规划,明确执行标准。
建立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评估;事故风险预测、应急处理技术、恢复性措施的研究开发;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处置等工作。
(5)环境监控
针对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排污大户进行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取水口的水质需要连续监控,对排污大户的废水、废气进行定期监测,监督企业有效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督促企业加强对事故源的管理。
第三节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充分运用市场手段调动企业节能减碳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有效控制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更多企业进入碳交易市场,使全市进入交易试点企业的能源消费总量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70%以上;通过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森林、湿地碳汇等手段,有效控制二氧化碳、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农业、林业、水资源等重点领域和生态脆弱地区适应气候变化的水平。扎实推进峒山社区省级低碳社区试点建设。编制市级温室气体清单,强化试点企业的注册和报告制度。
第八章  强化生态修复,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安全
第一节  加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鄂州市生态用地分为耕地、绿地和水域三大类,耕地中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绿地中包括园地、林地和草地,水域中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和其他水域。耕地为鄂州市主要生态用地,华容区占有的耕地数量最多,其次为梁子湖区,最后为鄂城区;绿地以梁子湖区为首,梁子湖最南端的两侧有着集中成片的林地,华容区的绿地则较为分散,鄂城区的绿地则集中分布于鄂城区主城区的东南方向,由白雉山、天平山山廊及其周边地区而形成的林地廊道;水域则集中分布于华容区与梁子湖区,其中包括由梁子湖、梧桐湖、五四湖、七迹湖水廊及其周边地区和梁子湖、三山湖、百里长港水廊及其周边地区而形成的两道水域廊道。
主城区山体生态建设
按照“绿色发展、完善功能、提升品质、推进创城”的原则,进行莲花山景区、西山景区、葛山公园、天龙山公园的山体生态修复建设。
加快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遵循“一带、两廊、多节点”远景生态结构,在规划期内重点开展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重点建设百里长港生态示范带,通过长港生态修复、美丽乡村示范、特色产业园配套和公共基础设施四大工程建设;二是通过水、渠连通长江、湖泊的方式,建立鄂州中西部水体生态廊道(梁子湖-梧桐湖-红莲湖-紫菱湖-武四湖-七迹湖-长江),改善和提升湖泊水质;三是通过天平山、葛山、白雉山、沼山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建设,构筑东部山体生态廊道,提高鄂州森林覆盖率水平,实现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
建设生态廊道如下:
(1)一带:百里长港生态示范带
长港位于鄂州市域中部,是梁子湖入江的唯一通道,全长约46.50公里,示范带由主城区樊口街道至梁子磨刀矶,把长港打造成集现代农业、生态维护、休闲旅游功能于一体的生态示范带。
(2)两廊:水廊、山廊
水廊:鄂东南湖泊湿地的构成部分,位于武鄂交界地带,以梁子湖为核心,一条由南向北串联起梧桐湖、红莲湖、紫菱湖、武四湖、七迹湖至长江;另一条沿长港串联起三山湖等水域至长江。
山廊:鄂东南山地森林的构成部分,位于鄂黄交界地带,以天平山(麻羊垴)为核心,由东北向西南串连起葛山、白雉山、沼山等山体。
形成以梁子湖、三山湖、花马湖、长江、长港等重要湖泊、河流、湿地为骨架,以沼山、白雉山、葛山等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为支撑,以交通沿线绿化带、公园、城市绿地、农田植被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全市生态安全屏障。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分级管控
严格执行《鄂州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山、水、林自然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根据各功能区环境现状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各区功能定位和主体功能区划,制定与生态功能保护相适宜的差异性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分类分区管控机制。 
第二节  加快建设水生态空间格局
完成3年试点建设任务,启动梁子湖水系综合治理防洪一期工程,优化“一主两翼”(一主指长港,现有的梁子湖-长江通道,两翼:长港东西两侧的水网通道,包括东翼和西翼。东翼:梁子湖—保安湖—三山湖—新港-长江通道。西翼:梁子湖—梧桐湖—红莲湖—严家湖—五四湖—薛家沟-长江通道)水生态空间格局。构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推进生态廊道建设。实施青天湖水系,曹家湖、垱网湖水系,梧桐湖水系,洋澜湖(五丈港)水系,武城湖水系连通等重点工程建设。建立具有滨江湖区特色的水文化体系。
精心打造梁子湖500平方公里生态文明示范区。以湖泊生态展示、美丽乡村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示范区集镇改造、生态农舍改造、绿色屏障建设、湿地修复、水系治理。实施产业发展负面清单,重点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深入推进中法梁子湖区域生态旅游示范区等项目建设。力争示范区进入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序列,力争梁子湖淡水植物物种资源库进入国家重点范围。
第三节  加强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力度
(1)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梁子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型农业、渔业、旅游业。加强现有工业污染源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以梁子湖为纳污水体的新增污染型工业项目一律不允许建设。合理布局全流域的种植业、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严格控制网箱养鱼,加强农用化学品的监管,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养殖粪便还田和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有效控制面源污染。
继续推进洋澜湖综合整治,通过实施截流污水、清除淤泥、引江换水、生化净污、生态护岸、环湖道路、环湖绿化和湖区清卫等综合治理工程,争取到2020年,明显改善洋澜湖水质,达到Ⅳ类水体水质要求。
加大长江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为了保障鄂州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常年保持在100%,要继续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清除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一切排污口,清理保护区内的加油站、沙场、码头等违章建筑。加强饮用水源地上游5000米范围内废水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对饮用水源的监控能力,增加水质监测频度,建立起饮用水源水质预警体系。加大对饮用水源流动污染源的管理,强制要求船舶在保护区内实行不间歇通过,禁止排放含油废水及生活污水。
(2)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①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推行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积极培育垃圾、污水处理产业。
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通过截污、治污、雨污分流、调水、驳岸、清淤和河岸陆域整治等工程措施,结合旧城改造,更新城市排水系统,全面治理洋澜湖。在城区建设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清洁能源区,淘汰城市燃煤锅炉,提高城市气化率;有效治理饮食业的油烟污染;禁止焚烧生活垃圾、落叶和有毒有害物质;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强化对建筑、拆迁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渣土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合理规划城市输变电设施和通讯、广电等发射装置的布局,控制城市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水平。
③城市改造与城市绿化建设
加强城市规划,调整旧城区工业企业布局,全部搬迁、关闭市区污染重、占地多、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企业,优化城市功能。
(3)加强农村环境建设
制订实施城镇和乡村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乡镇工业和村镇建设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乡镇工业小区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镇村和社区集中,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实现污染物集中处理、达标排放,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
(4)矿山修复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在鄂城区、花湖开发区开展山体修复和矿区生态治理,建设花马湖生态防护修复区,对华容区、梁子湖区的山洪进行综合治理,具体工程措施包括河港整治,泥石流、滑坡防治、山洪灾害防治等水土流失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
加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实施污染耕地场地、废弃矿场、垃圾填埋场等环境修复,推进耕地及林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积极推进废弃矿山和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的复垦,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进一步改善矿山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5)石漠化生态修复工程
规划制定岩溶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完成鄂城区岩溶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2万亩。
第四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扎实推进鄂州植物园、鄂州动物园、梁子湖国家湿地公园和沼山、葛山森林公园以及白雉山、麻羊垴自然保护区建设,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承载能力。
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
建立鄂州市物种本底资源档案、编目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健全野外监测台站,完善自动监测与数据传输系统,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评估及保护规划的制订,绘制重要物种、特有物种和国家保护物种的分布图,完成对森林、湿地生态系统的调查、编目和评估。
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
对生物多样性进行动态监测,完善各种生物多样性监测方法和技术;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分析生物多样性与环境参数、污染参数等的相应关系,建立生物多样性影响模型;建立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平台,为制定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深化生物多样性就地迁地保护
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示范区等,在已确定的优先区域内构建保护区网络体系,加强自然保护区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重要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和农业生物的种质资源和重要基因资源进行迁地保护;发挥动物园和动物繁育基地在保护物种方面的作用。在现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的基础上,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的质量和有效性,发展试管苗库保存。
加强外来物种防治
对引入的外来物种都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防止外来物种入侵,落实动植物防疫工作,完善动植物隔离检疫设施;加强外来入侵种危害的公众教育,提高保护和防范意识;加强对转基因物种应用标识检查,并防止和当地物种间的基因交流。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控制林业有害生物入侵,重点抓好松材线虫防控和林业有害生物葛藤的综合防治。从总体上提高外来物种入侵的快速反应能力,控制外来物种入侵。
第五节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严划定、慎调整”的思路,执行“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办法。
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继续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
加快环境质量底线划定工作
建议基于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尽快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环境质量底线研究工作,划定水、气和土环境质量底线,分阶段、分区域设置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确保影响人群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环境风险区域环境安全水平处于合理阈值。
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相应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尽快出台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开展地面调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地块分布范围,勘定生态红线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核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勘测定界图,尽快出台鄂州市生态保护红线,以强制性手段强化生态保护。
建立健全红线相关管控制度
建议加快建立体现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政策机制,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责任追究的红线管控制度体系。资源环境生态红线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完善与红线管控相适应的准入制度,出台相关红线管理办法,将资源环境红线管控纳入鄂州市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森林、湿地、江河湖库、物种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及时采取限批等措施。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分级管控
严格开发区域的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制度,禁止重污染工业项目、危险放射性项目以及重金属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以环境保护手段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主城区和葛店开发区、鄂城临空新区、三江港区、鄂州开发区、花湖开发区等重点开发区域,要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提高产业、人口聚集度;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增产不增污。
对于城镇化重点开发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中心城区工业向新城区转移、新城工业向园区集中。建立与区域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体系。推进区域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合理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于分布在远城区的生态涵养限制开发区,包括梁子湖生态文明示范区、梧桐湖新区、红莲湖新区3个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第一,全面退出一般工业,突出生态环境、生态产业、生态社区协同发展,大力发展与临空产业配套的生活性服务业、创意产业、生态康体休闲业和临空生态农业,逐步恢复生态平衡。保证农产品供给、积极构建生态保障体系,保证城市生态安全。 
构建城市生态安全屏障
尽快完成鄂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基础数据库建设,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规范,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分类分区监管,国土、环保、住建、水利、林业等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管工作,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2020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 15m2/人以上。
第六节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由市政府下发并开始执行《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建立严格的产业环境准入制度和建立严格的空间环境准入制度。通过实行严格的环保倒逼机制,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改善人居环境质量,防范环境安全风险。全市禁止和限制生产的产业门类、空间区域将明确,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坚决不能落户,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开发活动。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有序推进污染企业环保改造。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支持企业治理污染。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对工业排放大户实行24小时在线联网监控,加大生活、农业、面源、交通等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水平。
建立严格的产业环境准入制度
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提出禁止准入的新(扩)建产业、行业名录。包括燃煤发电、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制浆造纸、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全市范围内将禁止新(扩)建这些项目,凡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规划、住建、环保、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环境标准的基础上,针对鄂州市实际需要,研究制订相关行业、区域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规定。
出台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规定,将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提条件,严控新增排放量。
建立严格的空间环境准入制度
对一些重点地区的开发活动进行限制。已经划定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活动;二级管控区内,严禁有损生态功能、对生态环境有污染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现有工业企业按要求逐步关停搬迁、退城入园。
全市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烧原(散)煤、重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装置。
规范“一主八新”(主城区和八大新区)的产业准入内容
(1)主城区
着力打造具有襟江滨湖、空港高端服务业集聚的宜居宜业城市。依托吴楚文化的深厚文化底蕴,以获批“中国三国文化之乡”为契机,深入挖掘三国吴都历史文化资源,注重建筑风格、颜色格调与周边环境和古城吴都历史人文相协调,形成鄂州历史文化旅游特色。适时推进西山工业园产业重构、城市功能完善。加快“数字鄂州”、“智慧城市”建设。科学规划城市公交系统、设施网络系统、绿地系统,大力推进洋澜湖综合治理、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等环境景观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项目,提升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水平。
(2)葛店开发区
强化区内已有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电子商务等主导特色优势产业。突破性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区域性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做大做强“中部电子商务基地”。加快发展物流、人流、信息流与资金流互动发展的仓储、物流、市场和智慧服务产业集群,打造武东地区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基地。抢抓顺丰机场落户鄂州的战略机遇,顺应“互联网+”产业大发展的时代潮流,发展航空偏好型产业,将“葛店”建设成为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的生态科技创新城。
(3)鄂城临空新区
依托新庙、燕矶,打造绿水相间、产城融合的临空新区。依托4E级货运机场,大力布局临空物流园区,建设华中地区航空物流集散中心;积极引进发展航空设备制造及维修、电子信息等高端制造业;以金刚石产业为基础,加快发展高附加值临空型制造业。利用空港优势,发展专业会展、商务餐饮、住宅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等。
(4)三江港区
打造武汉城市圈面向国际、服务中部的港口物流和临港产业基地,形成港、产、城融合发展的临港产业新城。积极与鄂城临空新区,开展多式联动,形成“水港”与“空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5)鄂州开发区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突破性发展节能环保、通用航空、新型建材产业,打造集商贸、物流、休闲、居住为一体最具魅力的滨港生态新城。
(6)花湖开发区
利用区位条件,整合鄂州、黄石相关科技资源,重点发展临空型高新技术产业、商贸物流及高尚居住、城郊休闲旅游等产业,建设服务本市及黄石市的生态型滨水工贸新城。
(7)红莲湖新区
以“印记武昌•欢聚红莲”旅游项目建设为重点,整合恒大世纪旅游城、红莲湖高尔夫球场、水上运动中心等,以休闲度假为主要功能,突出康体养生与科教体验特色,建设国家5A景区,打造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8)梧桐湖新区
建设新兴“大学城”,积极发展健康物联网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开展绿色建筑,倡导绿色居住,建设国际一流滨湖生态城,打造“两型”社会综改区核心展示区。
(9)梁子湖区生态文明示范区
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首要任务,以湖北省将梁子湖作为“灵秀湖北,山水乡愁”核心区中国乡村公园为目标,建议形成“一心”(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度假区)两翼(北翼梧桐湖新区,南翼涂家垴镇生态文明示范区先行区)的发展格局。
规划严格的环保限批制度
为了保障这些重点任务的完成,规划严格的环保限批制度。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未落实环保限期治理要求以及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等的区域(企业),不予受理其新(扩)建项目审批;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未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暂停审批该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建立健全环境准入制度考核机制,把环境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环保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决策、把关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实行严格问责。
建立大气分区管理制度
(1)红线区管控措施
①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名胜区:禁止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现有工业大气排放源(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应责令关停;禁止使用煤、重油、油渣等污染重的燃料;禁止秸秆散烧;禁止燃放鞭炮、烟花、爆竹;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环卫清扫物等废弃物;加强餐饮业燃料烟气及餐饮油烟防治,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鼓励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酒精等洁净能源。
②鄂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区中心集镇:禁止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责令关停或逐步迁出,逐步实现城区工业废气“零排放”;划定“禁煤区”,禁止燃煤、重油、油渣等燃料;划定“禁鞭区”,禁止燃放鞭炮、烟花、爆竹;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环卫清扫物等废弃物;加强餐饮业燃料烟气及油烟防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酒精等洁净能源;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计划;实施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倡导低碳生活方式,不断降低人均燃气污染物排放量。
(2)黄线区管控措施
①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超标区:实施超标区域及源头区域(对红线区造成严重污染的区域)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区域限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实施关停,淘汰过剩产能及“两高一低”产业;对环境空气中浓度超标的污染物,禁止新建排放该类废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增该类废气污染物;通过总量减排不断优化工业园产业结构及能源结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计划,以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优化产业、资源、能源配置。
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达标区:控制工业园及城镇发展规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及废气污染物治理技术,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及达标排放要求;淘汰过剩产能及“两高一低”产业;严格控制区域内火电、石化、化工、冶金、钢铁、建材等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单位GDP煤耗;现有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清洁生产,不断降低单位GDP煤耗、能耗水平;工业园通过持续节能减排不断优化工业园产业结构及能源结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及环保产业,努力建设成为国家级生态工业园。
(3)绿线区管控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及废气污染物治理技术,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及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区域内产能过剩行业及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持续淘汰过剩产能及“两高一低”产业;现有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清洁生产,节能减排,不断降低单位GDP煤耗、能耗水平;工业园应通过节能减排,不断优化工业园产业结构及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洁净能源及清洁能源技术、推广先进的能源梯级利用及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及环保产业,努力建设成为循环生态工业园。
第九章  加快改革创新,完善环境治理共治体系
第一节  推动政府履职尽责
建立生态环境资产核算技术体系,推进实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目前鄂州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已经编制完成,按照省政府要求,2017年我市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改革试点工作,为全省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模式。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强化环保督政。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建立符合鄂州实际的绿色GDP核算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国民经济核算。
第二节  强化环保法治保障
完善环保法规体系,宣传贯彻国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抓紧制定、修改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江河湖泊水库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城市环境管理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严格环境行政执法,推进环境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察。继续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空气质量改善、环境违法执法“零容忍”三大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健全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健全环境案件审理制度,组建环境法院与法庭,实行环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多审合一,推动环境案件集中管辖与审理专业化。
第三节  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查封扣押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适时调整主要污染物指标种类,纳入约束性指标。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建立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调整到一个部门,逐步实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
第四节  建立完善环境治理制度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与现行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进一步整合衔接,健全排污许可的技术体系,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积极落实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自2016年起,率先在梁子湖、花马湖、长江、长港等重点湖泊和河流的污染源完成排污许可发放,争取在2017年年底,完成鄂州全市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发放工作。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制度
探索开展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红黄牌警告制度,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的监察监督,确保市域所有排污单位全部实现依法达标排放。自2016年起,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超标的工业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会同发改、工信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有序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到2020年完成全市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系改革任务。逐步开展自然生态保护的环境监察工作,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非污染类建设项目、农村及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现场的监察。
探索生态环境负面清单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文件精神,探索提出符合鄂州实际的市场准入生态环境负面清单,为鄂州市的产业准入提供有效参考。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在非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重要水域和公益林周边区域,以及平原农业发展区域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业落地,持续推进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工程;在其他区域加强环境管控,鼓励和支持低能耗、低水耗、低污染、高效益的生态产业集群发展。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咨询、听证制度
在建设项目审批上实行先公示、后审批和审批时请群众代表参与的制度,对一些建设项目,特别是一些污染较大和环境敏感的项目,在项目的立项、环评和验收阶段都邀请群众代表参与,听取群众意见,形成环保部门、企业、公众“三位一体”把关机制。
提升环境治理能力
完善智能化监管决策体系。大力推进“数字环保”建设,建成全市环保公共服务“一个站”(环保政府网站)、互联互通“一套网”(全市环保业务专网)、综合办公“一平台”(全市环保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业务应用“多系统”(环境基础数据库、污染源监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储备管理、公众监督及移动执法等)。到2020年,环境信息化与环保业务紧密融合,促进环境监管信息化、职能化、精细化。
按照国家关于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整体部署,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机制建设,优化配置监管力量,推动环境监管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2016年全面建立市、区、乡镇环境监管三级网格体系。推进环境监察管理信息化和执法监察智能化,2016年年底全部完成全市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项目建设。
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施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现持证排污;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落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设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预警防控能力。完善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衔接,严格环保执法。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节  健全环保市场机制
建立资源环境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制度,继续推进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2017年年底全市基本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
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提高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排放等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2016年年底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进一步开放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发展绿色金融。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加大对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技术改造等方面的信贷支持。
第六节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有关用途管制职责,逐步统一到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职责。组建对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统一行使所有权的机构,并对其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出让等;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边界,实现能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按质量分级、梯级利用,实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转为建设用地,确保全市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严格环评和节能评估审查、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制定取水许可动态管理及用途管制实施意见。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加强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管理,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强化矿产勘探开发准入管理。加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和使用林地分级分类管控。
第七节  完善社会共治体系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制度,激励企业主动落实环保责任。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积极推进绿色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高风险、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加强公众参与,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健全舆论监督,建立全市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
第八节  加强环境科技创新
推进生态环境综合决策科学化、加快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十章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强化规划目标、任务、工程、政策的内在联系,注重规划目标、任务的可行、可达、可分解、可评估、可考核,明确主体,强化保障。
第一节  强化组织领导
规划的主要实施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担负起领导责任,要把规划的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要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加大落实力度,确
保规划全面实施。
第二节  明确任务分工
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落实规划任务。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级政府之间的合作。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由环委会进行协调,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环保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三节  加大投入力度
在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下,鄂州市、区(新区)、乡镇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鼓励企业、民间经济组织、大户和私人资本投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工程资金的整合,以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工程的实施带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综合效益,推动鄂州市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解决当地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第四节  健全法规体系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出台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等地方性法规,制定一批符合实际的地方环保标准,完善政策、地方法规及标准体系。
打造生态文明优势。以创建梁子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全国水生态文明示范市为契机,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监管职责权益,完善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探索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试点和抵押融资。
第五节  强化科技支撑
构建流域协同防控机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流域环境综合管理机制,建立调动全社会参与水土流失防治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长效机制。
打造鄂州新兴产业的“众创空间”,探索出台“鄂州版”的青桐计划,推进鄂州“万众创新”、“人人创新”,吸引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来鄂州创业,将鄂州建成为创新大市、创新强市。
第六节  引导公众参与
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感。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实施,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环境决策机制,探索多民族地区公众参与模式,多渠道、多形式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加强舆论宣传,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引导人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七节  严格目标考核
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考核机制,把规划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把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第八节  强化实施监督
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公布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开展中期评估、终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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