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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湖北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发布时间 所属行业 项目性质 地区
2020-12-09 环保 湖北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进一步优化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布局结构,完善收运体系,加大存量垃圾治理力度,健全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为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统筹规划城市、县城、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建设及布局配置,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因地制宜,强化监管。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技术,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践行绿色环保理念,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和改造升级力度,加强运营管理和监督,保障处理设施平稳运行。
       创新驱动,多元协同。完善以 PPP、特许经营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为主导的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营运,实现垃圾多元治理。创新垃圾处理、垃圾管理等技术,提升服务水平。
       分类回收,再生循环。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优化分类办法,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生产生活循环链接,推动垃圾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物质回收利用、能量回收利用和填埋处置的均衡发展,实现综合处理、共享资源、共生循环和垃圾处理产业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8%以上,其中设市城市达到 100%,县城(建成区)达到 95%以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70%以上;特殊困难地区可适当放宽。
       ——到 2020 年底,武汉市(建成区)要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全覆盖。
       ——到 2020 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 50%以上。
       ——到 2020 年底,武汉市和宜昌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有力推进,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以上;省管城市基本建立餐厨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到 2020 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十三五”期间,湖北省共规划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 234 个,估算总投资 2448941 万元。其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 72 个,估算总投资 1044579 万元,新增处理规模30688 吨/日;生活垃圾收运转运设施项目 88 个,估算总投资309371 万元,新增转运能力 30718 吨/日、运输能力 31339 吨/日;存量垃圾治理项目 56 个,估算总投资 244325 万元,新增渗滤液处理规模 5309 吨/日;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 15 个,估算总投资 106139 万元,处理规模 1510 吨/日;生活垃圾分类项目 2 个,估算总投资 714527 万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1 个,估算总投资 30000 万元。
       (一)加快处理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在 2018 年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建制镇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纳入县级或市级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原则上建制镇不单独建设处理设施(距离县市较远的建制镇,可建设县级区域性处理设施,统筹处理周边乡镇生活垃圾)。加快现有设施的改造升级,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衔接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三五”期间,全省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72 个(新建项目 54 个,续建项目 18 个),新增处理能力 30688吨/日。其中,城市(含县城)项目 57 个(新建项目 41 个,续建项目 16 个),处理能力 28993 吨/日;县级区域性项目 15 个(新建项目 13 个,续建项目 2 个),处理能力 1695 吨/日。
       2、建设要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选择,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无害化处理技术,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进行设施建设,配备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对不达标设施,尽快开展技术改造或关停。“十三五”期间,平原地区、土地资源短缺、人口基数较大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发电技术,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全省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要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同时,各地必须具备卫生填埋这一重要保障手段,重点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理技术。不鼓励建设处理规模小于 300 吨/日的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和库容小于 50 万立方米的填埋设施。
       (二)完善垃圾收运体系
       1、建设任务。城市建成区应实现生活垃圾全收集,建制镇应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通过以城带乡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覆盖面,加大收集力度。依据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和末端处理处置设施分布等因素,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运体系。结合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新模式的应用,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实现“两网融合”。
       “十三五”期间,全省共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收运项目 88 个(新建项目 75 个,续建项目 13 个),新增转运能力 30718 吨/日,新增运输能力 31399 吨/日。其中,城市(含县城)项目 49 个(新建项目 41 个,续建项目 8 个),转运能力 17805 吨/日,运输能力 17687 吨/日;建制镇项目 39 个(新建项目 34 个,续建项目 5个),转运能力 12913 吨/日,运输能力 13652 吨/日。
       2、建设要求。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减少生活垃圾收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加强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大中型城市要在“十三五”期间全部实现密闭化收运。城市垃圾收运系统应当与城市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相统一,并与城市发展现状相适应,要合理配置收运车辆,鼓励区域内车辆统筹。建制镇要根据地区人口、垃圾产生情况以及收集频次合理配备垃圾收运设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应配备满足分类品种需求、密封性好、标识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有效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积极探索物联网技术对优化路线、成本、效率的应用,提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运行效率,扩大收集覆盖面及收运能力。
       (三)加大存量治理力度
       1、建设任务。对服役期满的填埋处理设施,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封场整治;对简易填埋场和积存垃圾堆放点,要进行综合整治。加快改造渗滤液处理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处理设施,未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要在两年内完成建设,严格控制填埋场污染物排放。对具有填埋气体收集利用价值的填埋场,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
       “十三五”期间,全省共规划建设存量垃圾治理项目 56 个,新增渗滤液处理规模 5309 吨/日。其中,城市(含县城)项目 47个,新增渗滤液处理规模 4581 吨/日;建制镇项目 9 个,新增渗滤液处理规模 728 吨/日。
       2、建设要求。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库容饱和的填埋场进行治理,使其达到标准规范要求。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治理,应结合其规模、设施状况、场址地质构造、周边环境条件、修复后用途等,因地制宜制定治理方案,对堆体整形、填埋气收集与处理、封场覆盖、地表水控制、渗滤液收集处理和其他附属工程等提出措施;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尽快开展改造工作;对于库容饱和的填埋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封场,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可考虑对库容饱和的填埋场土地开展复合利用;在不达标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和库容饱和的垃圾填埋场封场过程中,应设置有效的渗滤液收集导排设施,并及时收集利用填埋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四)推进餐厨垃圾处理
       1、建设任务。依照安全、高效、消除二次污染的原则,采用政府引导、源头减量、统一管理的方式,大力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要合理布局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就地处理、相对集中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多元处理模式,鼓励餐厨垃圾与其他有机可降解垃圾联合处理,城市基本建立餐厨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十三五”期间,全省共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 15 个,新增处理规模 1510 吨/日。
       2、建设要求。根据当地餐厨垃圾产生规模、组分和理化性质,科学选择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路线和技术设备,工艺选择须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源设实时监管,促使餐厨废弃物纳入有序处置轨道,提高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率和收运体系覆盖率。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培育正规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市场。强化产品应用管控,加强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监管和流向监控,严格规范餐厨垃圾肥料化和饲料化产品的销售、使用。
       (五)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1、建设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 号)要求,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武汉市、宜昌市要切实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于 2017 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到 2020 年,武汉市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宜昌市建成区居民小区和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 90%,人均生活垃圾清运量下降 6%(以 2014 年数据为基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其他城市要着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加强垃圾分类相关配套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完善地方性法规,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范围,确保到 2020 年,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20%以上。
       “十三五”期间,全省共规划武汉市和宜昌市 2 个生活垃圾分类项目。
       2、建设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要结合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终端处理设施和回收利用体系的现状及规划,确定切实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大力推进。要将垃圾分类与废旧物资回收相结合,加强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垃圾分类从粗分到细分,达到生活垃圾减量、再生资源增量的目的。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包括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设施运行状况、安全及污染控制)监管和垃圾收运服务系统监管在全省联网的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重点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建设省、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完善统计体系和考核标准,规范运行管理。
       “十三五”期间,全省规划生活垃圾监管能力建设 1 个。
       2、建设要求。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对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垃圾进场、垃圾填埋作业及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实行实时监控;建立生活垃圾运输车辆 GPS 管理系统;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行状况实行实时监控,对焚烧烟气排放指标实行在线监测;对其它垃圾处理设施(如垃圾分选设施、生物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焚烧炉渣综合利用设施、焚烧飞灰处理处置设施等)运行状况实施在线监控。
       三、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三五”期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建设规划估算总投资 2448941 万元(项目实际投资以项目审批单位批复文件为准)。其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估算投资 1044579 万元,占总投资 42.7%;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估算投资 309371万元,占总投资 12.6%;存量垃圾治理工程估算投资 244325 万元,占总投资 10%;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估算投资106139 万元,占总投资 4.3%;垃圾分类项目估算投资 714527万元,占总投资 29.2%;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估算投资 30000 万元,占总投资 1.2%。
       (二)资金筹措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通过生活垃圾处理费、地方政府机动财力、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公共事业附加、城市土地出让收益、相关基金留成、转移支付等手段多方筹集资金,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继续深化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改革,鼓励并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利用银行政策性贷款,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制度
       1、完善法规标准。完善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法规标准,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餐厨垃圾资源化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减量等相关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指南,做好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细则,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收集运输、设施建设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2、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探索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征收的处理费无法满足处理和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时,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偿。提倡代缴体制,支持各金融系统代缴功能,提倡社区代收责任制,保证垃圾处理资金充足,垃圾处理体系顺利运行。
       3、保障设施用地。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生活垃圾设施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不能以城镇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能随意更改已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范围。
       (二)完善投资机制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社会化运作,建立和完善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应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
       (三)强化创新引领
       1、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进一步深入对垃圾处理基础性、关键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重点推动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沼气收集利用、渗滤液处理、小型化生活垃圾处理装置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利用新技术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适应性升级改造,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等新模式的应用。
       2、培养专业人才。围绕生活垃圾处理和监测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的需求,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培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提高地方政府领导责任意识。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项目策划、工程设计、设备选型、资金安排、工程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设施质量。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监督,开展年度考核,提高运营效率。构建以信息化为支撑的设施运行管理平台,推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对故意编造、篡改排污数据的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垃圾渗滤液、焚烧烟气等监测不达标的处理设施,依法及时关停整顿。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飞灰产生、处置的执法监管。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健全居民诉求表达机制。
       (五)加强宣传教育
       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搭建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渠道,正确传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氛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意识,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从我做起、垃圾管理人人有责”的观念。注重校园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从小培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
       五、组织实施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由项目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3〕20 号)精神,省政府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列入《规划》的项目未能如期实施的县(市)将严格问责。各地要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流域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衔接。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全力支持和推进《规划》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将继续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实施《规划》加强指导,并督促落实。各级发改、城管(环卫)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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