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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规划
发布时间 所属行业 项目性质 地区
2021-07-01 其他 陕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编制、审批、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宝鸡市中心城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一)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15亩)的成片开发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15亩)的项目应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一般情况下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和日照分析报告,其成果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说明书。说明项目背景和基地及其周边的现状情况,包括项目用地、历史遗存和灾害影响等; 明确规划方案的主导思想和设计目标;阐述规划方案的总体构思和规划布局;分析研究相关规划控制要求以及项目存在的问题;附表包括各级生活圈用地指标表、综合技术指标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及建筑物一览表。

(二)图纸。

1、区域位置图:项目地块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位置,项目周边用地、现状、规划情况等。

2、现状图:在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用地范围界限、产权界限,以及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等控制线的位置及名称,现状建筑的用途、层数、高度、面积等。

3、总平面规划图:在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并标明以下内容:

①城市各类控制线的具体位置,城市道路名称、坐标、红线宽度、交叉口倒角等。

②建设用地边界各拐点坐标、用地范围及相邻周边地貌地物。

③用地范围内主要道路宽度、控制点坐标、出入口位置、距城市道路交叉口倒角距离及交通流线,地面停车场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用途及出入口,转弯半径、消防通道的宽度等。

④建筑物尺寸、名称、层数、间距、退让距离。

⑤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名称、位置、层数、面积及建设要求等。

⑥绿地界线。

⑦以虚线表示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

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上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按3.2人/户)、总户数等。工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还应标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

⑨建筑物一览表:包括各个建筑编号、名称、层数、高度、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等内容。

4、停车布局图:标明地上地下泊车范围及与用地边界线的关系、车位数量、剖面示意、停车方式、尽端式回车场布置等。

5、绿地系统规划图(1∶500或1∶1000):标明各块绿地的功能、位置界限、面积等,列出绿地一览表并合理考虑动静功能分区,细分健身器材、景观设施等主要功能区域。

6、地上各类建筑平、立、剖面方案图;地下建筑平、剖面方案图;标明地下建筑分类用途、面积、外轮廓线、基础轮廓线、覆土深度、底板标高、顶板标高等。

7、鸟瞰图及效果图:包括整体鸟瞰图、沿主次干道效果图、重要节点效果图(主入口处、区内景观)、单体效果(标注建筑色彩、风格、外装饰材料等)。

8、竖向规划设计:包括地形地貌、与周边道路的关系、确定控制高程、护坡(挡土墙)的位置。

9、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包括各类管线的负荷、容量确定、外部接口、用地内位置、管径、埋深,站所位置等。 

 (三)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报告,应满足建筑日照规范要求,采用经认证的正版软件进行分析。报告需说明项目概况、基础参数、日照标准、依据、现状及规划建筑(户数划分)情况,模拟建筑的性质、层数、高度、标高、采样点等情况,并说明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结果、详细的日照分析结论(精确到户)等。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除应满足第二章第四条(二)图纸中3、4点和(三)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外,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审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四)项目批准相关文件。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成果。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批程序。

(一)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及合法性审核,审核合格后交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提交业务审查会(局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参加)审定,审定通过后进入公示环节。

(三)论证。经业务审查会认定需组织专家论证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出具论证结果。

(四)修改。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逐条修改完善。

(五)审议。经业务审查会认定需提交局务会审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局务会审议通过后进入公示环节。局务会审议需要提交规划委员会研究的,应提交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

(六)公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议通过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公示,若有异议另行研究。

(七)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示无异议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批。

 (八)公布。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规将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再调整总平面图,在原总平面图上加以注明,加盖规划设计审查专用章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因建筑设计需要或户型政策变化(停车位可依据规划条件相应调整),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局部调整,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配套服务设施指标满足用地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建筑物外形、建筑整体尺寸、建筑高度、建筑定位等内容调整幅度在1%范围且符合消防、日照、通风等规范要求的。

(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在不减少建设内容、规模,且符合规划要求的情况下,配套设施位置调整的。

(三)地下室面积增加且用于停车使用,在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前提下,面积增加比例在5%范围内的。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批后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调整,超过两年未建设的项目需重新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

(一)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实施建设的。

(二)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实施建设的。

(三)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因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实施建设的。

(四)因涉及公共利益或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的。

(五)在满足法律、法规、规范及其他政策性规范文件要求,不影响相邻地块权益以及城市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的前提下,优化调整建筑布局后降低容积率;增加公共配套设施、公园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提升项目品质的指标。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调整程序。

(一)申请。建设单位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和调整前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调整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及证明文件、调整理由和内容等,并附设计单位对调整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征求受买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调整。

(二)调整程序按第三章第七条内容进行审批,其中公示后若有异议的需组织听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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